波揚民辦中學物品領用、借物制度
1、個人或部門領用低值易耗性物品時,必需寫明用途、簽名以便統計。
2、耐久性物品每人分戶立卡,領用時由領用人在分戶卡上簽章,歸還所領物品時,應在分戶卡上及時注銷,調離時,保管員應按卡收回未經注銷的全部物品,不能收回時,須經主管負責人簽名同意。
3、領用的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時應及時報告總務主任,經總務主任了解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貴重物品應報請校長處理。
4、個人借用物品需填寫借用單,按規定辦理手續。
5、貴重物品原則不出借,特殊情況經校長批準。
篇2:A中學財產領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E中學領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1)處室財產由其負責人負責或由有關人員負責使用管理,總務處每學期檢查一次。
(2) 班級和學生寢室使用財產,原則上每一學期清點驗收一次。在期初由總務處與班主任簽定責任書(年級組長及部門主任證明),中途發生變化(增減),發現損壞應及時記載,由負責人追究責任人的具體責任,期末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清點結算,作為考核和獎懲負責人的依據。
(3)教師寢室財產由其教師本人負責,總務處一般一學期檢查一次。
(4)總務處依據以上規定期限進行檢查外,有權利可以對各處室及部門的校產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財產使用及維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現損壞,查明原因及時理賠維修。
(5)校辦公室要定期對總務處校產管理情況進行驗審,保證帳帳相符。
(6)校產原則上不出借。如確實需要的,應由借物單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條,說明物品、數量、歸還時間等內容。出借人簽名并經主管校長批準后,總務處備案方可出借,并由總務處開具出門證。本校教師確因特殊需要向學校借用財產的,也應辦理相關手續。出借財產由總務處限期收回。歸還時應嚴格驗收,遺失或損壞的,應按賠償制度處理,教學儀器為常用設備,原則上不予出借。
篇3:某公司公共財產登記領用制度
公司公共財產登記領用制度
為提高公共財產使用效率,實現格林公司財產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特制訂本制度。
1、實行公共財產建帳登記制度,凡屬公司固定資產范疇內的一切公共財產,由總經辦負責按類別造冊登記編號,建立完整的固定資產帳冊。
2、實行公共財產借用登記管理??偨涋k在摸清家底的同時,對所屬的公共財產按現在借(領)用情況,向使用對象補辦借(領)用手續。
3、對已登記借用的公共財產,由總經辦安排每年檢查核對一次,發現遺失、損壞要及時查明原因。
4、各個辦事處的(領)用公共財產的人要用好、管好這些物品,若故意損壞或遺棄須照價賠償。調離或退休人員應在辦理調動、退休手續的同時,將原借(領)用公共財產歸還單位。
5、對不屬固定資產范圍內的低值易耗辦公用品,實行領用登記辦法,領用數量較大時,應附有書面的領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