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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技術學院學歷證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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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貿技術學院學歷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學歷證書管理實施電子注冊制度,規范學校學歷證書種類、學歷證書發放和管理工作,根據《學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號)、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教學〔20**〕)和《z省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發放和管理暫行規定》(粵教高〔20**〕27號)等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籍學歷信息管理

  第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注冊電子學籍學歷,填寫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生修改個人基本信息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生提出申請,填寫《z省普通高等學校本??茖W生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附件1),并提交具有法定效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所在二級教學院系審批,教務處審核,主管領導核定后,同意修改申請;

  (三)信息單條變更的,由學籍管理人員在學信平臺執行異動備案操作;信息多條變更的,由學籍管理人員在學信平臺提出異動申請,學校發函至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學籍管理部門每年5月和12月集中受理;上述操作均上傳具有法定效力證明文件的掃描件至學信平臺。

  第四條 學信平臺管理員由教務處安排專人負責,執行平臺操作,教務處部門負責人直接監管。所有學籍異動的操作按要求上傳《申請表》及證明材料,異動記錄與《申請表》一一對應,保證學籍學歷數據的安全與準確。

  第三章 證書種類及審查程序

  第五條 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三種。凡未按國家招生規定而自行招收的學生以及舉辦的各種培訓班學員,學習結束后,學校只發給學習證明書,不頒發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六條 應屆畢業生的畢業資格審查程序實行教務處、二級教學院系兩級審查審核制:

  (一)二級教學院系在核對專業與人數的基礎上,組織學生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核對個人學籍信息及畢業生電子圖像,學生學籍信息須與招生錄取數據一致,網上核對并予以確認(簽字),未按要求核對者,出現問題自負其責;

  (二)二級教學院系完成畢業補考前應屆畢業生的畢業資格初審,教務處完成畢業補考結束后應屆畢業生的畢業資格復審,畢業設計或畢業綜合實踐成績錄入后對應屆畢業生進行畢業資格終審;

  (三)教務處在規定時間內對二級教學院系報送的數據進行核準并將結果反饋,二級教學院系按反饋的意見對未通過核準的學歷證書電子注冊數據進行修改和更正,重新報送數據復核;

  (四)教務處根據二級教學院系報送的《畢業生畢業資格審查表》對照學籍檔案進行復查,確定畢業資格后報學校校長簽發;

  (五)教務處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范的格式和標準將學歷證書注冊數據報送省教育廳注冊、核準,并提供必要的輔助、證明材料(招生計劃、錄取名冊、經批準后執行的學籍管理變動情況等),經教育廳匯總后報教育部;

  (六)在學歷證書注冊核準期間,偽造或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不按規定的格式和時間要求向教務處報送學歷證書注冊數據,影響畢業生資格審查,導致學歷證書有誤,其當事人應負全部責任。

  第四章 學歷證書的印制和發放

  第七條 在省教育廳核準學歷證書電子注冊數據合格后,教務處按照實有畢業生數,按規范要求統一打印學歷證書,并按教育部規定的格式及時間報送準確的學歷證書電子注冊數據和結業學生換發畢業證書數據。

  第八條 學生姓名中含有生僻字而無法錄入計算機的,學歷證書宜用手工書寫,電子注冊數據中生僻字漢字用小寫漢語拼音表示。

  第九條 教務處負責在學歷證書上加蓋鋼印、公章、院長印章。

  第五章 學歷證書的換發

  第十條 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的學生,可以申請換發畢業證:

  (一)取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在結業后兩年內,學生可向所在教學系提出換證申請;

  (二)學生可按學?!秾W分制管理辦法》進行學分互認和互換;

  (三)學生可以向所在二級教學院系申請重修或補考,每門課程可再給一次重修或補考機會,時間安排在下一年級相應課程的學習時間段或下一年畢業前補考時間內進行,無特殊原因,二級教學院系不得擅自安排其它時間進行重修或補考;

  (四)學生滿足畢業條件,由二級教學院系上報換證學生名單,經教務處審核,報學校批準后,學生可憑結業證書和身份證換取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五)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定在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進行。

  第六章 學歷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證書的印制、打印、保管、發放和補證等由教務處專人負責。學生本人憑身份證領取,原則上不允許他人代領。

  第七章 輔修證書

  第十二條 學生完成輔修專業學習的,單獨頒發輔修專業證書,同時在學信網標注輔修專業信息。

  第八章 學歷證書的補辦

  第十三條 執行國家教委教學司〔1996〕8號文件《關于使用統一印制畢業證明書的通知》的規定,畢業證書遺失不再補發,只可申請辦理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作為學歷證明,可與畢業證書等同使用。

  第十四條 已在教育部注冊備案的學歷證書,由學校直接補發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由學校按規定自行印制。未注冊的學歷證書,由學校報省教育廳辦理。

  第十五條 《學歷證明書》需經過資格審定、提交申請及相應材料等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資格審定

  1.申請人為本校畢業生;

  2.申請人已辦理完所有畢業手續;

  3.申請人為第一次遺失畢業證書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學校教務處,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近期2寸免冠正面藍底照片2張及電子版照片;

  2.填寫完整《補辦畢業證明書申請表》(附件2);

  3.教務處確認申請人學籍信息(該生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專業、學制、學習形式、入學日期和畢業時間、畢業證書號等)后,辦理《畢業證明書》;

  4.《畢業證明書》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由教務處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第十六條 學生遺失畢業證書的,為防止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以自愿為原則,在地市級以上報刊刊登畢業證書遺失聲明。因未登報造成的法律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發放和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嚴格把關,對于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出,除責令其收回學歷證書外,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生。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執行,原《z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粵工貿院〔20**〕150號)即行廢止。

篇2:市場監督管理局培訓教育費和學歷教育學費報銷辦法

  市場監督管理局培訓教育費和學歷教育學費報銷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教育培訓和學歷教育報銷經費管理,依據《銀川市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辦培訓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各部門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提高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條本規定報銷的培訓費,是指按照當年市委組織部印發的《全市干部教育培訓項目計劃的通知安排》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市局內部組織的培訓;根據當年市局下發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意見》,由各部門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各部門根據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選派市局系統工作人員參加各類培訓。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和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以及在途伙食補助費,按照銀川市差旅費有關規定報銷。參訓人員參加在工作所在地舉辦的培訓,不得安排食宿。

  第四條培訓費實行分類、分地區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培訓類別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資料費
交通費、師資費
其他費用 合計
區外二類培訓 340 100 130 30 600
區內二類培訓 220 100 100 30 450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銀川市本級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出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出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五條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中統一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300元,副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銀川市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委托培訓機構培訓的,由培訓機構承擔。

  第六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七條報銷培訓費,參加上級部門培訓的,應提供培訓通知文件、出差審批單、費用明細等憑證;市局內部組織的培訓,應當提供培訓通知、課程安排表、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報組織人事科備案;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

  計劃財務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條報銷在職學歷(學位)學費需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在本單位工作滿1年以上;

  2、全局系統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參加各類學歷(學位)教育必須提前到組織人事科登記審批備案,未經組織批準而自行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的不予報銷;

  3、報銷學歷(學位)費用前,必須與市局簽訂《服務三年協議書》,時間從報銷之日起算起;本人不愿意簽訂的,不予報銷。

  第九條報銷在職學歷(學位)學費標準:

  1、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試行)》,按照所學專業與本職業務工作結合緊密的報銷學費80%,不夠緊密的報銷學費70%比例執行。

  2、在讀期間學費先由個人墊支,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后,市局組織人事科對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原件)、培訓費正式發票(收據)及與單位簽訂的協議書進行審核;通過后,按照財務規定予以報銷。

  3、學習期間的有關費用(含差旅費、住宿費、論文答辯、書本等其他與學習相關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條學歷(學位)費用報銷之后,服務期不滿三年,調離本單位(除銀川市本級財政單位)必須全額退還報銷費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此為準。

篇3:市S局學歷教育費用報銷有關規定

  市S局學歷教育費用報銷有關規定

  局機關各處室、后勤服務中心、設備維護中心:

  為鼓勵機關后勤干部職工利用業余時間繼續參加學歷教育,以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更好地適應日益發展的后勤管理與服務工作需要,現對局機關及后勤服務中心、設備維護中心的干部、職工學歷教育費用報銷做如下規定:

  一、經局人事處審核同意(兩中心人員應有單位人事干部的意見)參加學歷教育的可報銷相關學費。

  二、機關工勤人員、后勤服務中心、設備維護中心工人崗位人員,參加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教育,成績合格的可按每學期550元報銷學費。

  三、機關公務員及上述兩中心管理崗位人員,參加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本科教育,成績合格的可按每學期550元報銷學費。

  四、機關處及處以上干部,參加國家承認的高等院校研究生學歷教育或黨校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并取得畢業證書的,可按規定報銷學費。其中,市管干部全額報銷,處級干部報銷70%。

  五、參加積分制學歷教育的,成績合格取得畢業證書后按大專3300元、本科2750元標準報銷學費。

  六、一級學歷只能報銷一次。

  七、學歷教育費用中報名費、資料費不得報銷。

  八、報銷以畢業時對應的身份確定標準。報銷應及時辦理,超過畢業時間一年的不予報銷。報銷應附相關證明材料,并由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核。

  綜合辦公樓管理處工作人員學歷教育費用報銷參照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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