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中華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辦發[1999]5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51號)以及《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等規定,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積極、穩妥、規范、有效地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保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運用金融手段,通過財政貼息貸款方式,幫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的助學形式。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為信用助學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虻盅?,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誠實守信,并承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條 每學年每生助學貸款額度由上級部門審核確定,貸款學生的實際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貸款定額,并用于支付學費、住宿費等,經辦銀行負責學生貸款的具體審批、放款等工作事宜。
第五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領導小組,并由學生處助學中心負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在各系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負責各系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實施工作,學校財務處負責助學貸款的款項到位、支付、劃扣和管理業務,學校紀檢監察處和審計處負責助學貸款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
具有本校普通??茖W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七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等)。
(六)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和學校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向學校、經辦銀行提供上學期間的聯系方式和就業以后的信息變動情況。
(七)其他約定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及審核程序
第八條 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經家長同意在規定時間內(一般是每年的9、10月份)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九條 各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對學生貸款申請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和公示,并將初審通過的名單匯總報學生處助學中心審核通過后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第十條 各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組織貸款學生填寫《審批表》,并要求學生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證、學生證、家庭戶口本首頁及家長單頁等復印件(用B5紙復印)。
(二)家長承諾書(承諾書格式可向各系或助學中心領取)。
(三)《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或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關于貸款學生及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
第十一條 各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須對以上申請表格和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和匯總,并報送學生處助學中心審批;同時組織已初步審核通過的學生登錄國家助學貸款在線系統提交貸款申請信息并進行審核、匯總。
第十二條 助學中心對各系提交的申請名單、材料及學生通過國家助學貸款在線系統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統計,并報送省助學中心和貸款銀行審批。
第十三條 助學中心、各系助學貸款工作小組應協助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建立貸款學生的個人帳戶,保管好貸款賬戶的賬號和密碼,做好貸款資金的發放及貸后還款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與貸款的發放
第十四條 助學中心根據省助學中心和貸款銀行的審批結果,向各系發放《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由各系組織貸款學生填寫,對其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后匯總上報助學中心。
第十五條 助學中心根據經辦銀行和省助學中心的授權對合同和借據進行審核,統計匯總后上報省助學中心和貸款銀行申請撥付貸款。
第十六條 學生貸款金額到達學校賬戶后,通過學生貸款賬號按要求發放貸款。貸款先由經辦銀行劃入借款人的個人帳戶,再由學校財務處從該帳戶劃扣學費、住宿費。
第五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計息和額度
第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一般不超過6年(具體還款期限以貸款人畢業離校前與經辦銀行簽定還款確認書為準)。貸款學生可根據個人畢業后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在畢業后1-2年內選擇開始償還本金的時間。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華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利息從貸款到賬之日起計付。其中正常學制內的利息由省財政支付,正常學制之外的利息及因違約等原因造成的罰息由學生自付。一般情況,學生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畢業當年的7月1日(含1日),并于每年11月20日結算劃扣,借款學生應自覺在劃扣日前儲存相對應的金額至貸款還款賬戶;當借款學生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提前還貸的,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
第二十條 學生貸款的最高限額根據國家的最新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貸款的展期及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對于畢業后繼續進修學習的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前向助學中心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進修學習的相關證明,申請延長還款期限。學校審查同意后,上報省助學中心辦理展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為約束有關各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一)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還清貸款本息,學校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二)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貸中心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1. 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或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受到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 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中弄虛作假、虛報材料。
3. 借款學生未按借貸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三)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非正常完成學業,學校必須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后,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第七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三條 學生畢業離校前,須與助學中心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后,方可辦理畢業手續。具體實施由各系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負責。
第二十四條 助學貸款償還的期限按借款人與銀行簽署的借貸合同條款辦理。學校在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將其貸款情況和誠信檔案記入學生個人檔案,還清貸款后由用人單位將貸款合同退出檔案。學生的貸款信息及信用狀況將反映在畢業生檔案、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和高等教育學歷查詢網的相關欄目上。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允許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款。學生可自行選擇一次性還清或按貸款筆數分次還清的方式進行提前償還。提前還款的借款學生可在每年1-10月當月的1-10號在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系統提交提前還款的申請,并在貸款還款賬戶中存入足額還款金額。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畢業(離校)后,須及時將其工作去向、變動地址、聯系方式(電話、電子郵箱)等通知學校、銀行。
第八章 對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蓄意逃避貸款債務,不按承諾書的要求向銀行提供其工作變動情況和聯系地址,致使貸款形成風險的,銀行可采取債權保護措施,依照法律途徑和程序,向借款人追回貸款。必要時可在各大媒體不定期地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同時在高等教育學歷查詢網上注明。
第二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或利息,經辦銀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第二十九條 經辦銀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華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第三十條 對于連續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學校以及經辦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當學生出現違約時,助學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將學生的違約情況提供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
(二)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三)在校園網、校友網等相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學生的有關信息,并向用人單位通報違約情況。
(四)采取法律措施向違約貸款學生追討違約貸款本息。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除國家開發銀行外,此前與其他商業銀行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篇2:助學貸款申請書范例
助學貸款申請書范例
中國**銀行**市分行:
我于 年 月考進嘉應學院 系 班 專業就讀,是 科學生,身份證號碼為 ,畢業時間為年月.因為家庭經濟困難,難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間的學費,為了能順利完成學業,特向貴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 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 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 元整( 元),以上合計人民幣 元整( 元).貸款期限從200 年 月至200 年月,最遲不超過畢業后第六年.
我承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后,努力學習,積極上進,較好地完成自己的學業.并信守諾言,在 年 月 日前還清貸款;畢業后及時將工作單位或詳細的聯系方式告知貴行,做一名守信用的當代大學生.
我家的詳細聯系地址是 省 市 縣 鎮 村
郵政編碼是: 聯系電話是: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3:S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辦法
S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辦法
為有效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工作,化解國家助學貸款信貸風險,明確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保證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國家和經辦銀行相關政策及制度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一條 健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機構和工作體系,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校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湖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指導下,負責處理全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日常事務,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學生工作部(處)。
第二條 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名單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如有變更及時更新),按照學校的統一部署,處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二章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教育及考核
第三條 學校通過各種形式及時宣傳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個人征信系統知識,加強貸款學生的信用意識教育和法制教育,闡明誠實守信的重要性,以及惡意不履行合同還款將引起的嚴重后果,同時樹立好的典型,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
第四條 加強對貸款學生的管理。各學院準確掌握貸款學生的動態,確保貸款學生信息的準確、完整。貸款學生信息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并報學生工作部(處)。
第五條 各學院要對獲得貸款的學生進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誠信教育(每學年不少于2次),將“誠信教育”作為學生思想品德課和畢業生就業指導課的內容之一,列入學校的教育計劃,要把信用教育作為學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的重點內容來抓,培養廣大學生樹立誠信意識,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各學院對貸款學生貸款后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并將考核情況和是否繼續發放該生貸款意見及時上報學生工作部(處)。
第三章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管理
第七條 各學院必須建立和完善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信用檔案主要內容有:
(一)學生個人的身份證明。父母姓名單位及家庭居住地址、學生個人的學號、身份證號、所在學院、學歷、學制、所學專業、擔任的職務、學籍異動、學習成績、健康狀況等情況。
(二)學生的經濟情況。學生每學年所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報酬、社會資助、家庭經濟情況、每年家人提供的學習生活費用等。
(三)學生的品行記錄。在校期間的評先評優、紀律處分情況等。
(四)學生的信用歷史。在校期間的每筆貸款時間、經辦銀行、金額、還款情況等。
(五)學生的就業狀況。已就業的要記錄單位名稱、聯系方式(電話和通訊地址)、單位地址;未就業的要記錄家人或朋友的聯系方式;升學的要記錄所在學校的名稱、聯系方式、學校地址。
第八條 貸款畢業生離校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方能辦理畢業手續。否則學校暫緩為其辦理離校手續。
第九條 各學院在貸款畢業生離校前應對其進行還款知識宣傳和誠信教育。
第十條 貸款學生就業、升學時,其貸款信息進入個人檔案,轉入其就業單位或升學學校。
第十一條 畢業后繼續攻讀本校碩士(博士)學位的貸款學生,本科(研究生)畢業前要及時向學校和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及申請貸款展期的書面申請,經辦銀行審查同意后可為其辦理貸款展期手續,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對其國家助學貸款給予貼息。
第十二條 貸款學生畢業后應定期與銀行和學校聯系,并嚴格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還款義務。貸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十三條 貸款畢業生離校后不履行貸款合同按時還款者,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將其資料輸入國家助學貸款咨詢系統及銀行征信系統,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其違約行為。
第十四條 貸款學生所在學院要采取各種方式經常與已畢業的貸款學生保持聯系,督促提醒其按時還貸。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如獲得其他資助或獎勵,應優先償還所欠貸款。
第十六條 學生工作部(處)定期公布各學院貸款畢業生的還款情況。學校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對各學院在實施過程中的組織、管理、誠信教育等工作進行考核評比,考核結果納入各學院學生工作評估系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前未還清全部貸款本金,其畢業(結業、肄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檔案暫緩發放,待還清全部本息后,憑銀行通知由本人領取或由學校寄發。
第十八條 其它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經辦銀行有關規定及學校相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