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健全廣東省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為了切實做好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具有本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高職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由學校相關的認定機構實施,嚴格工作制度。
(一)學校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為組長,學生處和各系負責學生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等擔任成員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指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處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學生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為組長、輔導員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初審工作。
(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聯系本班工作的輔導員為聯絡員,班長、團支部書記及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班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學生成員為本班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公示。
第六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本省教育、財政行政部門確定的認定標準,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健康情況為主,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在校表現和參與志愿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別困難三個等級。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開學初進行一次。校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系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其認定程序為:
(一)由學生本人向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請并遞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見附表一)和《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表二)。新生由學校在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校學生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所在系領取該表,學生要如實填寫該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的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證明。未按時提交相關表格作自動放棄處理。
(二)每學年開學時,學生處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各班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三)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組織進行民主評議,確定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格和貧困等級,經班級內部公示無異議后報各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初審。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過程中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四)各系認定工作組初審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貧困等級在學校公告欄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向系認定工作組提出,系認定工作組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生處提請復議,并由學校學生工作例會最終審議。
(五)學生處匯總各系初審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校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九條 學生處和各系每學年應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學生處和各系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學生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和成員健康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好轉,應及時對認定結果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學生處和各系應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及學習狀況進行實時監督,并采取相應的資助措施,有效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的學習和生活需要。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篇2: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為全面掌握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情況,將國家和學校的資助政策覆蓋到每一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合理分配資助資源,針對每位同學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資助方案,切實有效地貫徹落實國家和學院的資助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ㄒ唬W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學生工作和財務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學生處處長為副組長、計財處負責人、各行政單位負責人及各系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全面領導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處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的認定工作。
?。ǘ└飨党闪⒓彝ソ洕щy學生認定工作組,系主任為組長,系學生工作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專兼職輔導員為成員,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ㄈ└飨狄詫I(或班級)為單位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各專業輔導員為組長,輔導員助理、班委會及學生代表為成員,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以合適的方式在本專業范圍內公示。
第五條 合理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根據黃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一般困難、比較困難和特殊困難3檔。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院制定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生處、各系認定工作組、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ㄒ唬W院每個學年全面、認真部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調查表。
?。ǘ┟繉W年開學時,學生處布置啟動全院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調查表。
?。ㄈ┱J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認定申請表和調查表,分別與學生進行談話了解其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況,通過班級干部、同學了解其日常消費等相關情況,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黃驊市相關部門的認定標準,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各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ㄋ模└飨嫡J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ㄎ澹└飨嫡J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1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處提請復議。學生處在接到復議提請的1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W生處負責匯總各系審核通過的認定申請表和調查表,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七條 學院和各系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并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學院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學院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院應及時對其經濟困難檔次做出調整。
篇3: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國家和學校各項資助政策落到實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8號)和《安徽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教助[20**]2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生是指我院在校在籍的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章 認定原則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
第五條 認定過程中,既要堅持審查相關證明材料,更要注重學生在校期間的日常消費情況和平時生活表現;對于家庭經濟困難而能積極繳納規定費用的學生優先認定;對于有繳費能力而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學生不予認定。
第四章組織管理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實行三級管理負責制:
第六條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部署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學工處),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資助工作。
第七條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組長、輔導員和班主任參加的認定小組,負責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八條 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組長,班長、團支部書記和學生代表(班級人數的10%)參加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做好本班級學生及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小組成立后,其名單應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章 認定標準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數額不超過在校學生總數的30%,且按一般困難、困難和特別困難三個檔次設置。
第十條 對在校期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可參照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水平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 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國家規定應該由學生繳納的費用者,為一般困難或困難。
第十二條 學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特殊困難。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持有《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附件一),并加蓋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優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孤殘學生;
2、烈士子女;
3、單親家庭子女;
4、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或重點優撫對象;
5、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的;
6、學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無力支付其全部治療費用的。
第六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經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隨時申請和認定。
第十六條 學院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需要申請認定的在校學生發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應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果家庭經濟狀況無明顯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二),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七條 每學年開學時,各系各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八條 各系各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表和調查表,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結合申請人在校期間的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初步確定本班級各檔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各系認定工作組應認真審核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若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各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應將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全系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若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正當方式向各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各系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師生若對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正當方式向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學工處)提請復議。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所反映的情況屬實,應責成有關系、班級及時做出調整。
第二十條 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全校各系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報請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辦理認定批復手續,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二十一條 認定工作完成后,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填寫《安徽省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類統計匯總表》(附件三),于每年10月15日前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本人在家庭經濟狀況好轉后,應主動向學校報告,并申請停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第二十三條 各系每學年第二學期應對已經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發現家庭經濟有明顯好轉的,應取消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終止資助。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提交家庭情況調查表和家庭經
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時,應如實提供本人及家庭情況,保證所提供材料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學院將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對申請人情況不定期地進行隨機抽樣調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立即取消資助資格,并收回其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各系應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建立誠信檔案,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系應當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立檔案,完整保存認定資料、詳細記錄資助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職業學院 學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