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辦法
為有效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工作,化解國家助學貸款信貸風險,明確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保證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國家和經辦銀行相關政策及制度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一條 健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機構和工作體系,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校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湖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指導下,負責處理全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日常事務,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學生工作部(處)。
第二條 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名單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如有變更及時更新),按照學校的統一部署,處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二章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教育及考核
第三條 學校通過各種形式及時宣傳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個人征信系統知識,加強貸款學生的信用意識教育和法制教育,闡明誠實守信的重要性,以及惡意不履行合同還款將引起的嚴重后果,同時樹立好的典型,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
第四條 加強對貸款學生的管理。各學院準確掌握貸款學生的動態,確保貸款學生信息的準確、完整。貸款學生信息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并報學生工作部(處)。
第五條 各學院要對獲得貸款的學生進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誠信教育(每學年不少于2次),將“誠信教育”作為學生思想品德課和畢業生就業指導課的內容之一,列入學校的教育計劃,要把信用教育作為學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的重點內容來抓,培養廣大學生樹立誠信意識,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各學院對貸款學生貸款后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并將考核情況和是否繼續發放該生貸款意見及時上報學生工作部(處)。
第三章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管理
第七條 各學院必須建立和完善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信用檔案主要內容有:
(一)學生個人的身份證明。父母姓名單位及家庭居住地址、學生個人的學號、身份證號、所在學院、學歷、學制、所學專業、擔任的職務、學籍異動、學習成績、健康狀況等情況。
(二)學生的經濟情況。學生每學年所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報酬、社會資助、家庭經濟情況、每年家人提供的學習生活費用等。
(三)學生的品行記錄。在校期間的評先評優、紀律處分情況等。
(四)學生的信用歷史。在校期間的每筆貸款時間、經辦銀行、金額、還款情況等。
(五)學生的就業狀況。已就業的要記錄單位名稱、聯系方式(電話和通訊地址)、單位地址;未就業的要記錄家人或朋友的聯系方式;升學的要記錄所在學校的名稱、聯系方式、學校地址。
第八條 貸款畢業生離校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方能辦理畢業手續。否則學校暫緩為其辦理離校手續。
第九條 各學院在貸款畢業生離校前應對其進行還款知識宣傳和誠信教育。
第十條 貸款學生就業、升學時,其貸款信息進入個人檔案,轉入其就業單位或升學學校。
第十一條 畢業后繼續攻讀本校碩士(博士)學位的貸款學生,本科(研究生)畢業前要及時向學校和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及申請貸款展期的書面申請,經辦銀行審查同意后可為其辦理貸款展期手續,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對其國家助學貸款給予貼息。
第十二條 貸款學生畢業后應定期與銀行和學校聯系,并嚴格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還款義務。貸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十三條 貸款畢業生離校后不履行貸款合同按時還款者,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將其資料輸入國家助學貸款咨詢系統及銀行征信系統,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其違約行為。
第十四條 貸款學生所在學院要采取各種方式經常與已畢業的貸款學生保持聯系,督促提醒其按時還貸。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如獲得其他資助或獎勵,應優先償還所欠貸款。
第十六條 學生工作部(處)定期公布各學院貸款畢業生的還款情況。學校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對各學院在實施過程中的組織、管理、誠信教育等工作進行考核評比,考核結果納入各學院學生工作評估系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前未還清全部貸款本金,其畢業(結業、肄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檔案暫緩發放,待還清全部本息后,憑銀行通知由本人領取或由學校寄發。
第十八條 其它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經辦銀行有關規定及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篇2:助學貸款申請書范例
助學貸款申請書范例
中國**銀行**市分行:
我于 年 月考進嘉應學院 系 班 專業就讀,是 科學生,身份證號碼為 ,畢業時間為年月.因為家庭經濟困難,難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間的學費,為了能順利完成學業,特向貴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 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 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 元整( 元),以上合計人民幣 元整( 元).貸款期限從200 年 月至200 年月,最遲不超過畢業后第六年.
我承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后,努力學習,積極上進,較好地完成自己的學業.并信守諾言,在 年 月 日前還清貸款;畢業后及時將工作單位或詳細的聯系方式告知貴行,做一名守信用的當代大學生.
我家的詳細聯系地址是 省 市 縣 鎮 村
郵政編碼是: 聯系電話是: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3:S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辦法
S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辦法
為有效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工作,化解國家助學貸款信貸風險,明確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保證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國家和經辦銀行相關政策及制度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一條 健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機構和工作體系,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校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湖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指導下,負責處理全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日常事務,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學生工作部(處)。
第二條 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名單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如有變更及時更新),按照學校的統一部署,處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二章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教育及考核
第三條 學校通過各種形式及時宣傳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個人征信系統知識,加強貸款學生的信用意識教育和法制教育,闡明誠實守信的重要性,以及惡意不履行合同還款將引起的嚴重后果,同時樹立好的典型,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
第四條 加強對貸款學生的管理。各學院準確掌握貸款學生的動態,確保貸款學生信息的準確、完整。貸款學生信息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并報學生工作部(處)。
第五條 各學院要對獲得貸款的學生進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誠信教育(每學年不少于2次),將“誠信教育”作為學生思想品德課和畢業生就業指導課的內容之一,列入學校的教育計劃,要把信用教育作為學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的重點內容來抓,培養廣大學生樹立誠信意識,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各學院對貸款學生貸款后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并將考核情況和是否繼續發放該生貸款意見及時上報學生工作部(處)。
第三章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管理
第七條 各學院必須建立和完善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信用檔案主要內容有:
(一)學生個人的身份證明。父母姓名單位及家庭居住地址、學生個人的學號、身份證號、所在學院、學歷、學制、所學專業、擔任的職務、學籍異動、學習成績、健康狀況等情況。
(二)學生的經濟情況。學生每學年所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報酬、社會資助、家庭經濟情況、每年家人提供的學習生活費用等。
(三)學生的品行記錄。在校期間的評先評優、紀律處分情況等。
(四)學生的信用歷史。在校期間的每筆貸款時間、經辦銀行、金額、還款情況等。
(五)學生的就業狀況。已就業的要記錄單位名稱、聯系方式(電話和通訊地址)、單位地址;未就業的要記錄家人或朋友的聯系方式;升學的要記錄所在學校的名稱、聯系方式、學校地址。
第八條 貸款畢業生離校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方能辦理畢業手續。否則學校暫緩為其辦理離校手續。
第九條 各學院在貸款畢業生離校前應對其進行還款知識宣傳和誠信教育。
第十條 貸款學生就業、升學時,其貸款信息進入個人檔案,轉入其就業單位或升學學校。
第十一條 畢業后繼續攻讀本校碩士(博士)學位的貸款學生,本科(研究生)畢業前要及時向學校和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及申請貸款展期的書面申請,經辦銀行審查同意后可為其辦理貸款展期手續,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對其國家助學貸款給予貼息。
第十二條 貸款學生畢業后應定期與銀行和學校聯系,并嚴格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還款義務。貸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十三條 貸款畢業生離校后不履行貸款合同按時還款者,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將其資料輸入國家助學貸款咨詢系統及銀行征信系統,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其違約行為。
第十四條 貸款學生所在學院要采取各種方式經常與已畢業的貸款學生保持聯系,督促提醒其按時還貸。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如獲得其他資助或獎勵,應優先償還所欠貸款。
第十六條 學生工作部(處)定期公布各學院貸款畢業生的還款情況。學校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對各學院在實施過程中的組織、管理、誠信教育等工作進行考核評比,考核結果納入各學院學生工作評估系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前未還清全部貸款本金,其畢業(結業、肄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檔案暫緩發放,待還清全部本息后,憑銀行通知由本人領取或由學校寄發。
第十八條 其它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經辦銀行有關規定及學校相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