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蘇師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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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師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課余學習、生活、休息的公共場所,ZS師范大學后勤集團學生公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負責做好學生住宿管理服務工作,學生工作處、各學院安排學生政治輔導員深入學生公寓,負責學生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條 學生公寓管理必須遵循 “導教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的宗旨;規范管理,為廣大入住學生提供優質服務,為學校教育科研的發展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條 入住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公寓管理規定,養成良好的學習與生活習慣,體現大學生良好的道德、精神風范。

  第四條 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根據本規定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做好學生公寓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ZS師范大學學生公寓內所有在住人員(包括外來培訓進修、實習等住宿人員)。

  二、學生入宿、退宿管理

  第六條 本校學生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會同各學院安排入住;經有關部門同意來校培訓、進修、實習的其它人員,由有關部門與學生公寓服務中心統一安排住宿。

  第七條 住宿調整

  1、學生公寓服務中心依據住宿資源有效利用、寢室維護修理計劃和學院對公寓用房的調配等情況對學生的住宿每學年進行一次調整,具體床位由各學院安排,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備案。

  2、入住學生如因轉專業等原因需調整入住寢室的,需到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3、入住學生公寓,不得擅自調換寢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管理人員安排其他人員入住或試圖強迫室友從寢室搬出。

  第八條 退宿

  1、體檢復查不合格但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兩周內到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其床位不再保留。當年住宿費延用至下一學年。下一學年復學的,開學前一個月與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聯系,以便安排住宿。

  2、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學的學生,離校前必須到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原床位不予保留,復學后另行安排住宿。

  3、畢業、結業、培訓到期、退學、轉學、出國等符合退宿條件的住宿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退宿手續。

  第九條 其他

  1、假期住宿按學校規定辦理。

  2、為維護正常的公寓管理秩序,未經辦理手續,不得私自入住學生寢室。

  3、學生應在學校安排的寢室住宿,確因疾病防疫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學院規定,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在學院安排的學生公寓內住宿,原則上不同意學生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校外住宿的學生,須經學院批準方可。凡未經學院批準私自到校外居住者,視其行為和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學生在校外住宿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同時應加強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因學生在校外住宿引起的一切后果,其責任均由學生本人負責。在校外住宿期滿,須及時到學校辦理回校住宿手續,并按期回校內住宿。

  4、學生離校時應遵守公寓管理規定,愛護寢室內物品及公共財產,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清點公共設施和物品,如有缺損按價賠償。

  三、公寓環境與秩序管理

  第十條 未經辦理手續,男女學生不得相互串樓。

  第十一條 公寓學生須遵守學校作息時間按時就寢,就寢后公寓電源統一斷電。

  第十二條 倡導文明禮貌,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得在公寓內從事影響公共環境和秩序的活動,不得大聲喧嘩和進行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活動,保持公寓安靜。

  第十三條 積極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保持公寓整潔。生活垃圾定時集中收集。

  四、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入住學生應自覺維護公寓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時勸阻、制止、報告有損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為。出現刑事、治安等案件,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保衛處等學校相關部門并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 嚴禁在公寓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細菌和病毒標本、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七條 掌握消防技能,增強消防意識。嚴禁挪用和損壞消防設施,不得擠占消防通道。發現火警、火災等災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報警、撤離現場、滅火等有效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點。

  第十八條 學生寢室不得留宿外來人員。

  第十九條 入住學生應按規定時間回寢室就寢,特殊情況遲歸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妥善保管鑰匙,不得將寢室鑰匙借與他人,嚴禁私自調換門鎖或另加門鎖。

  第二十一條 妥善保管個人財物,學生應自覺樹立防范意識,注意防盜安全,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第二十二條 寢室內嚴禁可能給公寓和他人安全帶來危害或隱患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嚴格遵守《學生公寓會客管理規定》、《學生公寓大件物品進出管理規定》,確保公寓安全。

  五、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寓樓和寢室內水電設施、門窗、玻璃、家具、電話及其它各項設施、設備均屬學校公共財產,須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發現設施損壞,應按規定及時報修。

  第二十五條 學生寢室內設施,供個人使用的由使用人保管,共同使用的由集體分工保管,寢室長為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不得將任何家具轉借他人。未經批準不得將自備或其它場所的家具搬入學生寢室使用。不得有移動、拆裝、丟失、損壞家具及設施設備的行為。如有違反,當事人有責任恢復原狀,并按《學生宿舍公物損壞賠償制度》承擔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員定期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盤點清查。遇有丟失、損壞(自然損壞除外),責任人須承擔賠償、維修、更換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按損壞學校公物追究其責任。

  六、水電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寓內學生水電實行“定額使用、超額收費”的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寓內每位學生每月定額為:水4噸、電8度(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

  第三十條 水電收費

  1、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負責學生公寓區域內的水電服務和超額收費工作。超額部分按居民水電收費標準向使用人收取。

  2、水電超額應定期在學生公寓內公示,使用人應按時交納超額水電費。逾期或無故不交納的,按《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辦法》辦理。

  3、積極提倡節約用電、人離燈熄。節約用水,隨用隨開,及時關閉。杜絕長流水、常明燈現象。如發現水電設施損壞,應及時網絡或微信報修,電氣設施不得擅自修理和拆卸。

  4、違章用水、用電的,按《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辦法》處理。

  七、公寓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入住學生須按《學生公寓內務檢查規定》整理寢室內務,爭創文明寢室。

  第三十二條 寢室長應嚴格履行《寢室長工作職責》,做好本寢室的安全、文明、衛生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學生自管組織負責學生寢室衛生的檢查指導工作,學生寢室衛生成績作為學生德育考評、文明寢室評比、學校各類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

  八、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定期開展內務和文明寢室評比活動,評比結果報各學院備案。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學生公寓服務中心依據《ZS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向相應部門通報,由相應部門處理。

  九、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篇2:某學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規定

  

  學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規定

  第1條 在校住宿學生寒暑假期原則上要求回家度假。

  第2條 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因路途遙遠難以回家等特殊情況確需留校住宿的學生,需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請,并報宿管中心審批備案。

  第3條 參與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校內各部門輔助管理等工作需留校住宿的學生,憑相關部門的證明到宿管中心辦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請手續。

  第4條 申請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和中途希望回校住宿的學生,均需在每學期學校規定放假之日前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請并報宿管中心審批。

  第5條 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原則上要求集中住宿。為保證留校住宿學生的安全,凡留校學生要求至少三人居住。

  第6條 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須自覺遵守《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定》,嚴禁留宿外來人員,嚴禁違章用電,住宿自覺繳納電費。對于不服從管理、違章違紀的個人,除取消其留校住宿資格外,還將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第7條 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中途離校外出必須向系部值班老師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篇3: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3)

  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三)

  學生公寓是住宿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學生公寓住宿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了給住宿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具有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入住學生公寓的住宿學生。

  第二條 凡取得學院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茖W生、向學院繳納住宿費后,由學院統一安排入住學生公寓。

  第三條 學生住宿由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統一計劃、安排、調配。

  第四條 學生須按安排的房間入住,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不得自行調換房間和私自另行租房居住。確因特殊情況暫不在學生公寓住宿或堅持另行租房居住的學生,必須有經本人與家長雙方簽字的申請(說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詳細地址、聯系方式、承諾加強人身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向所在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學生工作處和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履行審批手續、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五條 學生公寓開、關大門時間:每天6:00開門,23:30關門。

  第六條 住宿學生嚴格遵守學院作息時間:早上6:30起床,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11:30熄燈就寢,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晚上12:00熄燈就寢。

  第七條 男生禁入女生公寓、女生禁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員除外)。

  第八條 住宿學生嚴禁帶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人員進入公寓會客、留宿等。

  第九條 住宿學生嚴禁留宿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來訪人員并督促來訪人員須在晚上11:30以前離開公寓。

  第十條 住宿學生畢業、休學、退學、出國等原因退宿,必須向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點交清楚寢室家具和其它設備,有損壞或丟失的按價賠償,再辦理退宿手續。

  按學校規定的離校時間離開寢室,延期的按每天10元繳納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學生退宿后,應帶走自己的物品。否則,因清掃、維修、寢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住宿學生寒、暑假離校時,收撿、保管好計算機等個人物品。寒、暑假不離校需在學生公寓繼續住宿者,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后,方可免費留校住宿,但此期間內使用的水、電費全部由住宿者負責。

  第十三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集體生活的場所,學院對符合《婚姻法》規定已結婚的學生,沒有義務安排夫妻寢室。

  第十四條 學生住宿期間必須遵守公共道德和學院有關學生公寓管理的規定,不得從事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各種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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