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學校學生請假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保持正常教學秩序,現對在校學生請假作如下規定。
1.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學習或提前離校,應由家長事先與班主任聯系,由學生本人寫出書面請假條,班主任初審后,報學生處批準(一般不超過3天),如有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事后應及時辦理補假手續。
2.學生生病,住校生先到校衛生室就診,校醫開出就診證明,交學生處審批。非住校生生病,由學生家長向班主任聯系請假,假后當天或第二天憑相應證明到學生處補辦病假手續。
3.病假2天以內由學生處批準;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長批準。
4.學生因公外出由學校職能部門出具證明。
5.請假手續不完備的,一律按曠課處理。
6.學習委員把考勤單于當日下午5:30之前送到教務處,未及時送達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篇2:E初中教職工請假、考勤制度
E初級中學教職工請假、考勤制度
1、教職工考勤時間為辦公時間,要求所有人員應自覺遵守辦公制度,做到既出勤又出工,將自己的全部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各自的工作與學習中去。
2、早讀、上課、就餐由值日人員考課(考工)。要求早讀隨班,巡視學生早讀情況;上課教師按課表上課,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堂。未經教導處許可不得隨意調課。遲到、早退、中途離堂,私自調課將記入當日學校日志。
3、教職工有事事先請假,假期工作自行安排,并在請假時一并報交經代崗人簽名的工作安排表,杜絕電話請假、請人代假、代人請假的現象發生。請假1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準,2-3天先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校長批準,3天以上由校長室研究。所有請假未批準前不準擅自離崗,否則按曠工、曠教論處。病假持書面報告和醫院證明材料,呈報校長室,按規定批準。沒有文件規定(可照顧生產護理假三天,直系親屬病故假三天)一律作事假處理,每月事假不得超過2天,超過扣績效工資6元/天,并記入個人檔案。授課教師教輔人員請假均需在教導處辦理請假登記手續,其余人員在校長室辦理登記手續。
4、嚴禁不假離崗。不假離崗的按曠工、曠課論處,曠工一上午、一下午分別扣績效工資10元;曠課一節扣發績效工資10元;非教學人員在上班時間不在崗影響工作的以次數計算,每次扣績效工資10元;曠工、曠課不合并計,扣款就高不就低。
所有有課教師應提前三分鐘在教室門口候課,做好上課準備。如上課鈴響后五分鐘,科任教師沒有上堂,課代表須及時報告該課任教師,如果科任教師不在,應立即向班主任匯報。若班主任不在,及時找教導處或校長室,由教導處安排人頂課,保證上課不空堂。被安排頂課的原科記著曠課,頂課補助每節績效工資4元,班級日志、學校日志均應如實記載。班級不及時報告、匯報造成空堂的,另扣班主任津貼每節2元。
說明:星期五下午路遠的同志在不超過一節課的情況下可在值日領導處登記回家。
樅陽縣E初級中學
篇3:干部請假制度
干部請假制度(醫院)
一、院領導請假制度
1、院長、黨委書記外出公差或休假時,應向學校主管領導請假,同時黨委書記或院長應相互告知,并指定臨時負責人。
2、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院長助理外出公差或休假時,應填寫書面申請,報請院長或黨委書記批準后方可外出公差或休假。
3、因緊急情況外出公差(外地:蘭州以外),可口頭請示院長或黨委書記批準,待返回后補辦書面手續。
4、批準后的書面申請應交院辦或黨辦保存。
5、外出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假,應電話請示上級領導。
6、院領導外出前必須將本人所主管的工作向相關部門和科室做出安排,并留下通訊聯絡方式,以保證外出期間主管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7、院領導外出返院后,應立即告知院長、黨委書記及院長辦公室銷假。
二、處(部)級領導干部請假制度
1、處(部)級領導干部外出公差或休假時,應填寫書面申請,報請主管院領導批準后方可外出公差或休假。
2、因緊急情況外出(外地:蘭州以外),可口頭請示主管院領導批準,回來后需補辦書面手續。
3、批準后的書面申請應交黨辦或院辦保存,口頭批準的請示應告知黨辦或院辦。
4、外出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假,應電話請示上級領導。
5、外出前必須將本人所主管的工作向相關部門和科室做出安排,并留下通訊聯絡方式,以保證外出期間主管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6、外出返院后,應立即告知主管領導及院長辦公室銷假。
三、科級干部請假制度
1、科級干部(包括科長、科主任、黨支部書記、各教研室、研究所(室)負責人)請假管理由各主管部門(部處建制)負責批準。不歸屬院內各部管理的向院務部請假。
2、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的可口頭請示主管部門批準;時間在一天以上的應填寫書面申請,報請主管部門批準。
3、護士長請假由科主任審批并同時告知護理部;教研室負責人請假由教學部批準并同時告知科教部。
4、外出前必須將本人所主管的工作向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出安排,并留下通訊聯絡方式,以保證外出期間主管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5、外出返院后,應立即告知主管領導銷假。
四、各級領導干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出時,應告知上級主管領導。
五、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請假報告制度》(院發[20**]82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