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學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教育與管理,推進依法治校,保障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教育學生嚴于律己、遵紀守法,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校注冊學習的全日制學生,如發生違紀行為,均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處理違紀學生,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按照程序、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查處工作部門對舉證人負有保護義務,舉證人的材料絕對保密。
第五條 違紀處分分為五種: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5.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除賠償相應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對賭博者給予下列處分
1.提供賭具(麻將、牌等)者,給予警告處分;
2.參與賭博者,除沒收賭具外,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并給予100-300元的經濟處罰;
3.圍觀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對打架者給予下列處分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緊張氣氛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2. 動手打人,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 動手打人,致使他人傷害,除賠償受害人的一切醫療、護理等費用外,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4.聚眾斗毆,無論是否傷人,凡有打人行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5.糾集校外人員到校打架斗毆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6.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擴大并產生不良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7.持械行兇器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機關,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作偽證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私藏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對酗酒者給予下列處分
1.酗酒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2.酗酒鬧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二人以上團伙酗酒者,邀集人和出資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二條 對損壞公物者,除經濟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10-1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100-5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損壞價值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對偷竊或詐騙國家、集體、私人財產者,給予下列處分
1.作案價值50元以下者(含50元),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50-1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作案價值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給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4.作案未遂,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以上條款限額內認錯態度不好的,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作案后,主動退還賬款,認錯態度較好的,視情節從輕處理;
6.在查處過程中作偽證的,一經查實,與作案者同等的處分。
第十四條 對吸煙者給予下列處分
1.第一次發現寫出書面檢查,給予警告處分;
2.第二次發現吸煙,給予記過處分;
3.記過處分后再犯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五條 對違反學習紀律者,給予下列處分
1.上課遲到、早退者,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學期(遲到三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累計曠課5-9學時者,給予通報批評;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20-2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期累計曠課50學時以上或未請假離校連續一周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3.對考試作弊或協同作弊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外,不得參加下學期的正常補考,視情節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在學校場所(包括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室、辦公室、宿舍等)使用禁用電器(包括大功率電器等)或私接電源,移動、破壞電源線路者,除沒收禁用電器、賠償、罰款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擅自移動或毀壞消防器材,故意毀壞學校治安、防盜設施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室、辦公室、宿舍等公共場所管理規定,且不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對威脅、辱罵教職工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對毆打教職工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在男女交往過程中,不注意形象,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私拆他人信件、郵件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翻墻越院者,寫出書面檢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進入校外游戲廳、錄像廳、網吧等場所者,給予下列處分
1.白天正常上課時間進入者,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以后每發現一次加重一級處分;
2.晚上進入者,第一次給予記過處分,以后發現一次加重一級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起哄、喧嘩等妨礙他人休息或學習者,給予下列處分
1.帶頭起哄的,給予警告處分;
2.不服從值班檢查老師或學生干部的管理,引起爭執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破壞公共衛生、亂潑污水,故意撕毀、涂改布告、通知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條款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違紀學生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由分管校長審批;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同時通知學生家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均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處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九條 凡受處分的學生一律不參加學校的任何評獎活動,學校也不安排其勤工儉學崗位。
第三十條 受處分學生臨畢業前或受處分一年后,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報學生處研究,是否給予撤銷處分,撤銷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不存入個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篇2:某廠職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和行政處理條例
廠職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和行政處理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使國有資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受危害或損失的,尚不足以刑事、治安處罰的,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50-200元;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原崗位、降職使用,經濟處罰200-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處罰500-10000元。觸犯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移交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尋釁滋事,無理取鬧,不服從上級指示、命令,干擾他人工作、生活秩序;
2、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
3、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4、侮辱他人,打架斗毆、賭博;
5、傳播、觀看淫穢錄像、書畫;
6、調戲、侮辱婦女等流氓行為;
7、隱慝、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
8、造謠惑眾,煽動他人故意違反廠規廠紀、法律法規;
9、張貼*標語,散發*傳單或參與*活動;
10、擅自在計算機上安裝游戲軟件或上網訪問與工作無關的網址、網頁;
11、現場值班人員發現可疑的人或事,不制止、不報告,
12、違反財物安全管理制度,對責任范圍內經管的財物不按規定落實防盜措施;
13、違反重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
14、違反用電,明火作業及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15、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路牌、路標等公共設施;
16、攀折廠區內花木、樹木,破壞草坪、綠化;
17、違反內部治安管理標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未經登記批準;
18、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標準、消防安全管理標準的其它違章行為;
19、騎自行車進出廠區大門,不下車推行;
20、機動車、非機動車、人員強闖門崗逃避檢查的;
21、在廠區內不按m.airporthotelslisboa.com指定地點,停放自行車;
22、職工私自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域或攜帶寵物進入廠區;
23、出入廠區不服從門衛、巡邏人員管理;
24、基層治安秩序混亂且管理不力,致使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發生或職工有違法犯罪等問題;
25、發生刑事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隱瞞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弄虛作假;
26、為犯罪分子窩贓或銷贓,隱匿包庇犯罪分子,知情不報或作偽證;
27、違反保密法規,對秘密級以上的文件、圖紙、資料等保管不嚴,發生丟失、被盜或口頭泄密;
28、拒絕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活動,情節輕微的。
29、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篇3:學生宿舍違紀處理實施辦法(2)
> 大學學生宿舍違紀處理實施辦法(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大連大學違紀學生紀律處分暫行規定》以及《大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處理辦法
1.私調床位、私開房間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2.不交住宿費、私自住宿需按日補交宿費,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3.無正當理由晚歸或夜不歸宿的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4.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私自在校外租房住,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違反宿舍衛生管理制度,破壞環境行為處理辦法
1.向窗外、樓道亂扔雜物、潑水、隨地吐痰、亂堆、亂倒垃圾、剩飯、剩菜等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2.宿舍內亂寫、亂畫、亂釘、亂貼,將由責任者賠償維修費用,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在宿舍內飼養貓、狗、鼠、兔等影響他人學習、生活和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動物者,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4.其他不遵守宿舍衛生管理制度,污染破壞環境衛生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違反宿舍公共秩序管理規定處理辦法
1.宿舍內大聲喧嘩、嬉鬧、播放音響,跳舞、打球等妨礙他人生活、休息,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2.違反規定打撲克、下棋、玩游戲等,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3.宿舍內藏放酒瓶給予批評教育,宿舍內飲酒的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酗酒肇事的加重處分。哄鬧摔瓶罐等尋釁滋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4.不注意節約水電,人為造成長明燈,長流水現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5.丟失、損壞宿舍公物不主動賠償者給予通報批評,故意損壞公物,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屢教不改,多次故意損壞公物,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6.故意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在宿舍內裸體者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有傷風俗的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8.在宿舍內個人持有、下載、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的,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觀看、傳播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9.在宿舍內打麻將給予通報批評,圍觀者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打麻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圍觀者給予警告處分。
10.在宿舍內叫賣、推銷或在樓前擺攤經商以及在宿舍內私自粘貼和發放宣傳單,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1.爬圍墻、護欄或窗戶進出宿舍,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2.違反學生宿舍登記會客制度,不服從門衛,宿舍管理員的管理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頂撞、辱罵、毆打工作人員和執行公務的學生干部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13.將自行車推進樓內或宿舍,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違反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處理辦法
1.私自拆移、改裝供電照明線路,私拉亂接電線,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宿舍之間亂接網線、電源線,使用劣質電器的,沒收違章劣質電源線、電器。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電爐子,電熱杯、熱得快、電熱毯、電熨斗、電吹風、電木梳、卷發器、電飯煲、電水壺等電阻性電熱器具的沒收器具視情節并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等嚴重后果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宿舍內存放或使用酒精爐、煤油爐、蠟燭等,沒收器具并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等嚴重后果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進入宿舍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宿舍內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紙張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6.未經過學校有關部門批準,男女生之間互串宿舍的,私自在宿舍內留宿外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大連大學違紀學生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