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江大學圖書館遺失、損壞書刊資料賠償辦法
為保證圖書館讀者服務工作的正常進行,圖書館特作如下規定:
1.凡屬本館書刊資料,讀者未經辦理借閱手續而帶出館外,按書刊資料原價的十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建議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2.對剪裁、撕頁等損壞書刊者,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一般圖書,按原書價五倍罰款,孤本、珍貴本以原價十倍罰款。
(2)不保存期刊按全年價五倍罰款,保存本期刊,按全年價的十倍罰款。
3.遺失書刊,應按賠償同樣版本圖書的原則辦理,否則按下列辦法賠償:
(1)一般中文書刊,1991年以前的按原價3-5倍賠償,1991年以后(含1991年)的按原價2-5倍賠償。
(2)一般外文圖書,按原價的5倍賠償。
(3)整部計價圖書的一部分,按整部折價計算,計算方法:全套書價/全套冊數,并依照第三款1、2、7條辦理。
(4)中外文期刊一期按全年整套價賠償,半年以上者,按全年整套價再加1倍賠償,不保存館藏的文藝刊,按單冊價的3倍賠償。
(5)中外文期刊合訂本一冊,按全年價加1倍賠償,另加制訂費.國外進口期刊按全年價3倍賠償。
(6)綜合性報紙一期,按一個月價賠償,整月按全年價賠償,一年以內按全年價2倍賠償,須保存的專業性報紙,一期按半年價賠償,整月的按全年價2倍價賠償,一年內按全年價3倍賠償。
(7)珍貴圖書按原價10倍賠償,珍貴期刊按全年價的10倍賠償。
4.損壞書刊資料,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1)用鉛筆勾畫、涂改的請借書者當場擦凈,酌情暫停借書權限,并予以批評教育。
(2)用鋼筆、圓珠筆、毛筆勾畫、涂改的,按被損壞頁數計算罰款數,中文書刊每頁0.10元,外文書刊每頁0.20元,情節嚴重者酌情給予賠償或停借。
(3)損失封皮者,要賠償補修費每本2元。
(4)拆散書刊要賠償裝訂費每本10元。
(5)書刊嚴重損壞者參照第三款1、2、7條辦理。
5.讀者辦理遺失賠償手續后,在一月內如找到原書刊資料,可持賠款收據和原書刊來本館退款。
6.逾期罰款一覽表
逾期罰款
各借書處
逾期后每天罰款 0.10 元,前 10 天免罰,罰款額大于或等于 1.10 開始罰款。
各閱覽室(短期借閱書刊地)
逾期后前 2 天逾期款 5.00 元 / 天, 2 天后 1.00 元 / 天,,罰款額大于或等于 1.10 開始罰款。
預約續借
1. 本科生最大預約數為 1 冊,最大預約保留天數為 3 天,本科生沒有續借權限。 2. 教工、研究生、外教等,最大預約數為 3 冊(計算機書不可續借),預約最大保留天數為 5 天;在書到期前 30 天開始續借,每本書只可續借一次。
篇2:中學財產損壞賠償制度
E中學財產損壞賠償制度
一、 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
1、 學校校產被損壞或缺少,由總務處逐級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少者的責任。
2、 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級中的責任學生并索賠。
3、 各處室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各處室負責人及時向責任人了解并核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并索賠。
4、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專用室負責人依據借用登記記載情況,書面向總務部門報告,追究借用人的責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索賠。
5、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由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查實情況,追究損壞人或攜帶人的責任,并索賠。
6、班級中損壞或損失的財產,班主任未能查明責任人;各處室損壞或損失的財產,處室負責人未能查明責任人;專用室負責人未能查明專用室內財產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未能查明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追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失責責任。
7、報損財產修復后,各相關處室的負責人和責任人應在修理單上填上明確回復意見。否則,將分別追究相關處室責任人及修理人的責任,必要時還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8、 學校貴重物品及設備由專人負責保管,如有失竊,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分別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保安的責任。
二、學校嚴格執行“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照價賠償”的原則和“有意損壞,從重賠償”的原則。
三、未增值校產損壞照價賠償,已增值校產損壞按現價賠償,貶值校產損壞由有關部門或領導估價后賠償。
四、無法評估現價的校產,按原價的一倍至三倍進行賠償;有意損壞的,原則上按原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五、損壞后經修理仍可使用的校產,考慮到修理后校產內在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按修理價(含工、本費等)的2--3倍賠償。
六、班級財產損壞,堅持先賠償后修理的原則。班級有關設施損壞賠償金額參見《E中學財產賠償標準》。
七、賠償途徑
1、由損壞責任人向相關負責人報告設備損壞情況,再由負責人用書面形式向總務處報告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
2、由總務處核實設備損壞程度,定出賠償金額,或根據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并由總務處出具賠償通知單。
3、 由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財務處繳納賠償經費(由負責人直接向財務處繳納)。并向總務處出示已賠償金額的收據。
4、 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并通報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由負責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徑執行賠償。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給總務處備案。
5、 學生在實驗操作過程中,損壞玻璃器具等低價易損失物品的賠償,由實驗室管理人員根據一般定價在課后立即索賠,并當場開具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財務處發給的收據單,收取的賠償款連同收據存根及時回交財務處。
6、 教師損壞財產的,根據總務處核定賠償金額,相關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直接向學校財務處繳納賠償金。
7、 教師個人損壞財產而隱瞞實情、謊報或逾期(直至期末檢查)不報的,將在期末崗位獎或月崗位工資中強行扣除賠償,并視情況按教師崗位責任制和月崗中有關條款給予必要的處分。
8、凡負責人無法查實財產損壞或損失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
9、 各處室公物損壞,須先繳賠償金后修理,情況特殊的,可以由負責人先向總務處書面申請,經獲準可先修理后支付賠償金。
10、教職工調離學校,應如數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含圖書、教參、耐用教學用具等)及寢室鑰匙等,再分別由有關處室負責人出具校產回收證明報辦公室,辦公室據此開具“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損壞或損失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篇3:某學生宿舍物品損壞、丟失賠償規定
> 學生宿舍物品損壞、丟失賠償規定為加強公寓物品及設施管理,保障各種設施的正常運行,積極為同學們提供一個良好的學習及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一)物品在學生入住公寓后,公寓中心與住宿學生進行統一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認可本驗收的物品狀況。
(二)公寓設施維修工作由公寓服務中心維修組負責,不屬于正常維修范圍內的項目應在公寓中心交納賠償金后予以維修。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維修后交費。
(三)公寓設施的自然損壞、老化及質量原因需維修的,由公寓中心免費負責維修。
(四)下列情況不屬于免費維修范圍:
1.公寓各種玻璃和紗窗;
2.桌椅板凳斷裂;
3.水龍頭開關斷裂;
4.桌面、壁櫥、儲物柜破損;
5.插座因使用劣質電器或大功率電器燒壞;
6.電視、電風扇及各種插座破損;
7.地面、墻面污染、破損;
8.床板斷裂;
9.洗刷池、蹲便器、水箱破裂、部件斷裂;
10.管道破裂及下水道堵塞;
11.人為原因造成門鎖、門把手損壞;
12.各種線路人為造成的破損。
(五)樓長下發賠償通知單,宿舍舍長到公寓中心辦公室交費后,樓長下發維修單予以維修。
(六)特殊情況下,為保證安全或節約資源,可在下發賠償通知的同時予以維修。
(七)接到賠償通知單不辦理賠償手續的,每超一天加收1%元的賠償金,損壞設施維修費直接從公物押金中扣除。
(八)宿舍內設施損壞、物品丟失的,由責任人予以原價賠償,找不到責任人的由宿舍成員共同賠償。
(九)公寓內的公共設施損壞、丟失的,由公寓管理員、值班員予以賠償。賠償金直接從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十)由學校分配的衛生工具及用品,不滿使用期限損壞或丟失的,由使用單位自行購置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