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人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司全體員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人身事故的發生,針對公司項目分散、地處偏遠及集中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施工現場、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生產培訓、辦公管理等環節的員工安全管理。
第三條 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條 實行外出登記制度。
(一) 員工出省辦事、考查、學習等必須征得公司同意,并登記辦事地點、往返時間,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必須電話告知未返回的原因及返回時間。
(二) 員工在上班期間若因工作需要外出辦事,需征得部門領導同意,并應按時返回。
(三) 員工若因私事外出,需辦理請假手續,嚴格執行請假制度。
(四) 員工去工地時,應向部門領導匯報,說明辦事地點、出發時間及返回時間。
第五條 員工日常安全管理
(一) 員工去工地(或電站)時,所派車輛應指定帶車人,帶車人應了解司機的狀況及情緒,督促司機出車前對車輛進行檢查。
(二) 帶車人在路途中,應監督司機行車是否按《車輛安全管理辦法》執行,若有違反,立即制止。在行車過程中,應提醒司機中間休息,不能疲勞駕駛。
(三) 員工去工程施工現場后,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辦法”,保證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 員工外出時,不要讓不認識的人照看行李;不要與生人接觸;不要湊熱鬧而發生不安全現象。
(五) 員工外出時不宜過多攜帶現金,做到重要證件及現金不離身,不與陌生人談經濟話題。
(六) 員工外出時,不要給陌生人帶行李,以免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七) 員工外出時,晚上不宜出門,不要給陌生人開門。嚴禁與陌生人賭博、酗酒及其它活動。
(八) 員工上、下班時,不要與機動車搶道,應嚴格執行交通規定,走人行道,不闖紅燈;上、下車應小心,防止被盜、被搶事件的發生。
(九) 員工下班后不準參與聚眾賭博、酗酒鬧事,杜絕其它不正當行為的發生。
(十) 員工不能與不三不四的人員接觸。不能進行任何違法、違紀及不正當交易。
第三章 施工現場員工安全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夜間不允許職工外出,特殊情況需經值班領導批準,女工晚上外出時一定要有男員工陪同,不能在外時間太長,員工必須在22:00點之前返回到規定地點。
第七條 現場安全管理
(一) 公司各部門(含水電站,一下略)要經常對現場人員進行安全思想教育,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學習,要求員工熟練掌握相關安全知識。
(二) 員工在工地檢查工作,必須遵守工地各項安全規定。任何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帶安全帽。
(三) 起重設備下面嚴禁站人,為防止起重設備吊裝時誤傷人員,起重設備工作時在其周圍裝設臨時遮欄或設立告警標示。
(四) 生活用電及現場施工用電電源必須有明確標示,應按要求安裝漏電保護器。不準使用明火爐具,不準私自安裝電器和拉接電源線,如有特殊需要,電源故障處理時應由兩人進行,嚴禁一人進行帶電作業。
(五) 在有危險的區域設警示牌,防止人身墜落事故。
(六) 嚴禁在宿舍聚眾賭博、酗酒,不得帶周邊閑散人員在本單位逗留。
(七) 公司各部門定期開展安全防火大檢查、防火設施檢查,確保消防設施處于完好狀態。在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八) 定期對辦公、生活區進行滅蟲工作,定時檢查食堂衛生,防止食物中毒,保障食品安全。
(九) 食堂液化氣罐在使用完后,須及時關閉閥門,要經常檢查通氣管的完好性,液化氣罐應存放于太陽不能直射到的陰涼通風處。
第四章 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八條 車輛的安全管理
(一) 車輛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才能投入使用。
(二) 公司車隊應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的技術檢驗和安全檢查制度,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 公司車隊應建立健全車輛的維護、保養、檢修制度。駕駛員每次出車前必須檢查車輛的狀況,做到無故障出車。
(四)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及警示牌,消防器材必須隨車保存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周期檢驗,車上不準存放易爆物品。
(五) 高速公路應按車道標識的速度區間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規定的車速。
第九條 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一) 駕駛員必須有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機動車輛,駕駛員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不相符合的車輛。
(二)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及交通法規,嚴禁違章駕駛。
(三) 新調入公司的駕駛員,須經全面考核合格,方能調入。
(四) 駕駛員在出車前必須系好安全帶,副駕駛座位也需要系好安全帶,做好一切安全防護措施。
(五) 駕駛員在出長途期間必須每日及時向辦公室匯報,辦公室應做到及時了解車輛動態,以保證各種突發事件的應變處理。
(六)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 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 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5、 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6、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7、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五章 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生產運行管理
(一) 生產運行單位員工必須熟練掌握《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的有關部分及發電廠有關規程規定。
(二)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三)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電業規程及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立即制止。工作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
(四) 運行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單獨值班人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驗。
(五) 現場工作,運行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應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安規規定的安全距離。
(六) 經本單位批準可以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進行其它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七) 水電站運行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工作人員工作時應有保證安全的三大措施。
(八)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九) 廠內進行操作時應嚴格按工作票執行,若有疑問時停止操作,等疑問解決后才能繼續操作。
(十) 所有電氣設備標志清晰、明確,編號齊全。
(十一) 在電站工作,不論停電與否均需填寫工作票,不允許無票進行任何工作。
(十二) 防止人身高空墜落事故。檢查水電站所有井口封蓋,前池、尾水池等危險的地方應設警示牌。
(十三)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以下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十四) 送出線路停、送電均應按照值班調度員或線路工作許可人的指令執行。嚴禁約時停、送電。
(十五) 工作場所的照明應該保證足夠的亮度。在操作盤、重要表計、主要樓梯、通道、調度室、機房、控制室等地點,還應設有事故照明。
(十六) 發電廠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
篇2:附小學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附小學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學生人身安全。
2.學生在校園任何人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老師、員工打罵學生。
3.學生之間應團結友愛,嚴防發生斗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學校任何部門不準組織學生開展有害學生身體健康的活動。如擅自組織造成后果的由組織者負全部責任。需要組織校外活動,必須按要求、按程序逐級申報取得批準,方可進行。
5.學校任何人無權對學生進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壓身份證或正常書信,更不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準歧視個別生理有缺限和"后進"的學生,所有學生在人格上一律平等。
7.學校任何部門、各班應適當組織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于有危險的勞動項目不得安排學生參加。
篇3:區幼兒園幼兒人身安全措施
區幼兒園幼兒人身安全措施
一、各班老師一定要抓好各班的安全工作,上、下課時老師要隨時隨地的注意幼兒的活動,以免幼兒走失。
二、早操或洗手之后,老師要馬上將自班的幼兒安排在座位上,立即清點人數,以免有幼兒走失。
三、老師對幼兒要親切感,不得有粗暴的行為,以免出現意外事故。
四、建立各班一本安全記錄,每月實行安全獎,如出現弱大事故一次,辭退當事老師,如出現小事故五次以上扣當月安全獎,具體情況有安全記錄。
五、環境、房屋、用具、玩具、電器等具安全性。
六、藥品及消毒物有保健人員專人管理,不得放在班內。
七、不吃緊讓幼兒跑到廚房和大門口去,如到大操場上活動,必須關好大鐵門,以免幼兒走失。
八、如有幼兒摔倒,造成輕微傷,要及時處理。
九、幼兒園要備有常用的外用藥,如紅花油、酒精、紅藥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