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大樓關于顧客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措施
加強安保服務、保障顧客人身及財產安全,為顧客提供安全、文明、舒適、有序的工作環境,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顧客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是現代商場生存的根本。
(一)職責
安防物業部是公司對顧客人身及財產安全保障的主要責任部門,其他部門提供協助。
(二)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1、商場安防物業部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負責督導實施。
A、定期維護公共設施,對設施設備做好安全檢查,確保使用安全,保證顧客免受侵害;
B、加強各種消防設施的檢查保管,定期更換維護。
C、定期進行用電安全檢查,對部組不正確的用電措施及時糾正、整改,保證用電安全,消除隱患。
D、做好日常店內巡視,對突發事件要做到及時、妥善處理,防止事態的擴大,保證正常經營秩序。
E、嚴格執行每日開門及閉店的清場工作。
F、堅持每日巡查,對公司內部水、電、音響、空調、貨架、提升機、廁所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及維修,保證以上設施的正常使用。
G、積極維護好廣場車輛停放秩序及安全,保證通道的暢通。
2、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顧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保護顧客免受意外侵害的措施。
A、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訓,提高職工自防自救能力。每天早上開門前商場都要播放一遍“安全須知”、“逃生技巧”等,指導員工如何在火災等突發事件來臨時,第一時間引導顧客撤離現場。
B、合理配備保安人員,提升商場安全防范級別,為顧客提供及時有效幫助。
C、對一些危險性項目、設施(如電梯、裝修現場),向顧客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警告并說明正確的使用方法和防止危險發生的方法。
D、當意外發生時,安防物業部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顧客,并制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F、當意外發生后,安防物業部應采取措施對受到損害的顧客予以救濟(如將傷者送往醫院),避免損失因救濟不及時而擴大。
G、促銷或客流量大時,必須提前向所轄區公安局通報備案,以求及時得到救援。
4、顧客物品丟失處理及措施
A、凡是在商場公共區域和其他公共區域內揀拾的物品,保安員(各部門員工)必須及時上交安防物業部主管處理。
B、凡屬黃色、淫穢及*書刊、雜志等物品,一旦發現,應迅速轉交安保部主管處理,嚴禁傳閱、私存。
C、公司員工發現易然、易爆、劇毒及有放射性物品時,應立即通知安保部主管,安保部主管請示上級領導后通知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加強警衛工作。
D、安防物業部對撿拾物品及遺留物品要指定服務臺專人保管,并詳細登記,及時發出失物招領啟事。
E、安保部對于失物認領應按嚴格手續辦理,問明丟失或遺留的時間、地點及物品的數量、特征,驗明領物人的身份證件,確認無誤后方可把物品發還,并請領物人在“撿拾物品登記表”上簽字,留有效證件復印件存檔。
5、非營業時間安全管理
A、凡在夜間臨時加班的客戶,如果20:00以前仍未離開,須填報“非營業時間加班申請”。
B、凡在非營業時間進入商場院內的客戶或來訪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在“來訪人員登記表”上做好登記后,并由商場安防物業部及加班部門人員帶領方可進入。
C、客戶、來訪人員離開時由商場加班部門人員送出,值班保安員應記錄其離開的時間。
D、安防物業部在獲知商場內無員工加班時,應通知各崗封閉商場所有出入口,謝絕來訪。
6、監控系統的操作
按照《保安監控系統操作規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充分發揮監控系統為提供顧客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方面的作用。
篇2: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2006)
吉政發〔20**〕第39號
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害時依法取得補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造成人畜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辦法取得政府補償的權利:
(一)對從事正常生產和生活的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在依法劃定的生產經營范圍內種植的農作物造成較大損毀的;
(三)對在依法劃定的可以放牧或圈養區域內放牧或圈養的牲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依法認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擔補償責任:
(一)對主動攻擊和故意傷害野生動物的人員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進行非法狩獵活動或者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對在依法劃定的生產經營范圍以外種植的農作物造成損毀的;
(四)對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及依法確定的其他禁牧區域放牧的牲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補償核準認定工作由省、市縣兩級補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
省、市縣補償管理機構的成員由同級財政、林業、農業、民政、價格等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條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損害補償的,應自受損害之日起5日內向市縣級補償管理機構提交補償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姓名、性別、年齡、職務(職業)、身份證號碼和住址;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損害事實、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書要求的其他事項。補償申請書遞交確有困難
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接受申請的機構記入筆錄。
第六條 省、市縣兩級補償管理機構負責受理轄區內所發生的補償個案。其程序是由受害人向受害所在市縣級補償管理機構提出補償申請,并填寫《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申請表》;市縣級補償管理機構在接到《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申請表》之后,應及時立案并派出不少于2人的專業技術調查人員對事件進行調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核實,確認補償金額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如實填寫《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認定表》,經省級補償管理機構核準后由所在地補償管理機構實施補償;初步擬定補償金額在4000元以上的,由縣級補償管理機構將調查結果及《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認定表》同時上報省級補償管理機構,省級補償管理機構委派調查評估組赴現場核查認證后,根據調查評估組的意見核定補償金額,由所在地補償管理機構實施補償。
第七條 《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申請表》和《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認定表》由省級補償管理機構統一印制。
第八條 省級補償管理機構在受理補償申請過程中,經調查核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省補償管理機構核準確認;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進行復查或者發回重新調查;對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不予確認。
第九條 經省補償管理機構依法確認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內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情形之一的,經省補償管理機構核準確認后給予補償,補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可支付醫療救治費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救治費由政府補償管理機構承擔80%,個人承擔20%。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補償金按照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支付醫療救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助金,殘疾補助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三)造成死亡的,可支付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總額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四)損毀農作物的,比照受損作物前3年當地單位面積的平均產量和當時當地市場價格的60%實施補償。
(五)傷害家畜的,對受傷家畜醫療費的補償金額最高按此家畜價值的30%實施補償;對死亡家畜的補償金額按此家畜的實際損失價值實施補償。(六)其他情形的由市縣補償管理機構報省補償管理機構核準確認后實施補償。
第十條 人身傷害醫療救治費和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費列入省、市縣兩級財政預算,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由省、市縣兩級負擔。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的醫療救治費、損害補償費和造成農作物、家畜損害的損害補償費由省、市縣兩級財政各負擔50%。
第十一條 因遭受
野生動物傷害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價格管理部門所屬的價格鑒定機構依法鑒定;造成人身傷害的,由醫療衛生鑒定機構依法鑒定。鑒定費用在補償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負責辦理補償事項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難、拖延、不按規定時限調查事故、不按規定支付補償金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在申請補償金的過程中,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騙取補償金的,由補償管理機構責令其退回補償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實施細則
《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 依據《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補償辦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指國家Ⅰ、Ⅱ級重點保護和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第三條 設立“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補償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省林業廳。
第四條 省補償管理辦公室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牧業局、省司法廳、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指定人員組成,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別由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現職主管領導兼任。
第五條 省補償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市、縣級補償管理機構上報的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損害人身財產補償案件;
(二)組織專家調查評估組對相關案件進行調查、核實、確認;
(三)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鑒定部門對人身財產受損情況進行確認和鑒定,對受損害人身財產的補償金額進行核實和認定;
(四)指導、監督市、縣級補償管理機構開展相關補償管理工作;
(五)應當承擔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六條 省補償管理辦公室組成單位應協調一致,緊密配合,做好以下管理職責:
省林業廳,主要承擔市、縣級補償管理機構上報的補償案件的受理,組織有關專家對相關個案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協調有關部門對有關補償內容進行確認,提出補償資金撥付意見,承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財政廳,主要承擔省本級年度補償資金預算的編制,個案補償資金的審核及補償資金的撥付;
省農委,主要承擔對損害農作物情況的評估和認定,包括受損害程度、損害面積、損害數量等相關內容;
省牧業局,主要承擔對損害家畜、家禽等情況的評估和認定,包括受損害數量、受損害程度;
省司法廳,是核準登記的鑒定機構,主要承擔對損害人身情況的鑒定和認定,包括對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認定工作;
省勞動保障廳,主要承擔對人身損害傷殘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主要承擔對受損財產的價格評估、認定和補償基價、應計補償數量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 省補償管理辦公室組建調查評估專家庫,根據需要派出專家組對申請補償個案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