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購買了停車位,為什么還需要交車位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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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答案:

購買了停車位,要交車位管理費!

  不少業主在購房的同時,還購買了小區的停車位。收樓后卻發現每月不僅要交納房屋物業費,還需交納一筆“車位管理費”。對此,一些業主感到疑惑。

那么,車位管理費到底是什么?購買了停車位,為何還需交納車位管理費呢?

NO1什么是車位管理費?

車位管理費是物業服務企業針對停車場的停車管理收費。

  車位管理費主要用途有: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工費用;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法定稅費等。

  業主購買的是車位使用權或產權,而車位管理費則是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管理費用。如車位所配套的保潔、照明、閘機、值守、巡邏等等都需要錢來支持。

  先說照明,地下車庫是地下建筑,沒有照明里面黑洞洞的根本看不見,24小時不間斷照明需要電費。

  第二是排水,所有地下設施需要有排水設施設備和用電,不然48小時后就會被地下水填滿。

  第三是值班看守,不然誰都可以開進去,或者臨時突發設備故障出不來了怎么辦?

  最后是保潔,車庫需要定期清理,不然很快就是灰塵垃圾遍地。

NO2為什么交了物業服務費還要交車位管理費?

  首先,一般房屋的物業服務費和車位管理費是分開的,物業服務費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業主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由于購買了住房的業主并不一定都購買了停車位,如果將停車位的車位管理費放入到物業服務費中,那么對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是不公平的,所以停車位管理的費用并不包含在物業服務費里面。

NO3車位一段時間空置也需要交納車位管理費嗎?

  在實際使用中,會遇到一些買了車位而一段時間暫時沒使用的情況,比如沒有入住就用不上車位,或者到外地出差了,那么這段時間,是否應該交車位管理費呢?

  車位管理的范圍是整個地下車庫,即使您沒有使用車位,而車位所配套的保潔、照明、閘機、值守、巡邏等并沒有因此而減少,所以只要是購買了車位,即使沒有使用也是應該交納車位管理費的。

NO4未購買或未租賃車位,以我是業主為由蠻橫進入拒不交費?

  一般來說,小區的停車位可以簡單地分為兩種:購買的車位和租賃的車位。

  已購買車位的只需按時交納車位管理費,租賃的車位應交納車位租賃費和車位管理費。

對絕大多數已購買車位的業主顯失公平

  如果未購買車位卻以自己是業主為由蠻橫無理進入車庫而拒繳費用,那么就是。

NO5收取車位管理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及(“(七)住宅小區停車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NO6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相關的車輛停泊服務,按照等價有償、公平合理原則,并結合市場實際進行收費,并在合同中約定。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篇2:停車位計算公式

  停車位的計算公式

  停車位計算公式:總停車位數=總戶數*0.4

  395(戶數)*0.4=158

  其中:地下停車位數=總停車位數*0.45

  158*0.45=71

  地上停車位數=總停車位數*0.55

  158*0.55=87

  地下車庫面積=地下停車位數*35平方米/個

  71*35=2485平方米

  公建停車位=公建建筑面積/100*0.45

  10649/100*0.45=48

篇3:蘇州關于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行為管理的通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物價局關于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行為管理的通知

  蘇住建規〔20**〕7號

  各區住建局、物價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各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蘇州市區實際情況,現對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出售、附贈和出租等處置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標準配建

  1.小區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是小區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的提供本小區業主使用的汽車停放設施與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建設汽車停車位(車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位置、數量、形態、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等。

  2.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項目進行承接查驗的同時,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實文件,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數量、位置及其配套設施等同時進行承接查驗。

  二、明確處置管理原則

  3.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其中人防車位和未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或采用長期租賃、使用權(收益權)一次性轉讓等方式變相出售。

  4.建設單位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或規劃核實文件)和出售、出租價格以及平面位置圖等,系人防車位的應當在平面位置圖和現場明確標注。

  5.擬出售汽車停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搖號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套)業主只能購買一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

  6.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尚未購買或承租、受贈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分類規范處置行為

  7.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不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建設單位可以臨時租賃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已經入住業主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期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待小區全部交付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汽車停車位(車庫)進行處置。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滿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先期入住業主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購買或承租、受贈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入住業主仍有需求的,可以臨時租賃一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新交付房屋業主對尚余汽車停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

  8.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區,建設單位不得將汽車停車位(車庫)附贈予特定業主;配建比例滿足1:1或以上的,附贈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超過1個/戶(套)。受贈業主仍有承租、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9.別墅等房屋專有部位建筑面積內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已計入規劃配比個數的,該業主需要另外購買或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10.小區房屋全部交付滿六個月后,建設單位在征求未購買或受贈、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需求意見,并滿足其購買、承租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后,有未銷售、出租的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經有1個車位或車庫業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有需求的已有2個車位(車庫)的業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對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無需求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11.小區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以承包經營、整體打包或變相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汽車停車位(車庫)出租價格應當符合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

  12.小區配建的訪客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附贈或出租。

  四、加強處置行為監督

  13.建設單位在申報商品住房備案價格時,應當對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最高銷售價格作出承諾;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之后,應在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相關信息的同時公示汽車停車位(車庫)價格承諾。汽車停車位(車庫)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承諾價格。

  14.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前,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擬訂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以及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承接查驗資料,向項目屬地住建部門備案,并接受屬地住建部門的指導。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完成備案之前,不得以定(訂)金、意向金、誠意金或類似形式預收款項。

  15.屬地住建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進行指導,提出合規合理建議。強化對建設單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處置行為事中事后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暫停銷售網簽,直至降低企業信用等級。

  16.研究建設市區統一的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網上處置備案系統,建立公開透明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平臺。

  五、執行時間

  17.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文之日前已經交付的小區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處置。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物價局

  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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