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劉佳購買了某樓盤一套70多平米的房子,并一次性交了半年物業費。最近,她準備續交下半年的物業費時,卻被物業公司告知,過去半年的公攤電費需要一并補上。
1、問題來了,業主交了物業費,還要交水電公攤費嗎?
記者根據劉佳提供的一張交費明細發現,除了物業費和垃圾處理費外,還包括電梯分攤電費和公共用電分攤電費,這兩項共計108.11元。“
在此之前,并沒有聽到物業方面對收取電梯電費的說明,也沒有注意到購房和物業合同中有相關條例。”小區另一住戶也遇到相同情況。
2、購房合同約定,物業費不含分攤水電費!
對此,小區物業經理告訴記者,小區在去年交付使用,這次所收的電梯和其他公共設備費用,是從去年交房以后所消耗的費用,“水、電能耗費用,用多少交多少,因此目前是小區第一次收取。”
對方還稱,公共設備所耗費對全體小區業主實行平均分攤,而電梯的電費則分攤到該棟樓每一戶業主頭上。
記者從一名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看到,高層住宅:2.38元/平方米·月(不含全體業主共同分攤及專屬部位分攤水電費用)。
全體業主共同分攤的部分為業主公用設施、設備所消耗的水電費用,包括公共區域、設備房、保潔、綠化、公共廁所等基于物業管理和維護需要的水、電等能耗費用。專屬樓棟、單元分攤部分為本單元專用的電梯、樓道照明、清潔用水等水、電能耗。
雖然合同有規定,但小區業主王先生認為,合同由萬科單方面起草,“這有點霸王合同的味道。”
3、房管局:合同約定有效,有疑問可進行價格審核
近日,物業方面向記者提供了一份在成都市龍泉驛區城鄉住房管理局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備案表》,“業主分攤電梯及公共設備水、電能耗費用,已在房管局進行了備案。”
成都市房管局有關人員告訴記者:“在現行法規下,沒有對物業服務費由哪些組成進行規定,合同已經簽了,就不違反規定,以合同為準。”如果業主對費用有所疑問,可通過價格部門進行價格審核。
結論
遵循物業服務合同的具體約定
業主交了物業費,還要不要交共用設施設備用電用水費(或稱水電公攤費),原則上應。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是否交納水電公攤費的前提是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中是否交納包含了該項費用。
若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中未包含該項費用,那么,業主在繳納物業費的同時,應該繳納該項費用。反之,則無需繳納。
篇2:幼兒園電費和物業費基本意見
幼兒園關于電費和物業費的基本意見
**市SS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本著友好協商、互利雙贏、和睦相處的原則,關于處理我幼兒園和你公司的關于電費和物業費繳納問題,依據基本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基本意見。如果你公司有不同意見,望及時告知,積極溝通,妥善解決。
一、關于電費
1、《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所以,貴單位收取電費應該依據**市供電公司的價格收取,不能提價或變相提價。
2、**實驗幼兒園經**市華龍區教育文化體育委員會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批準,屬于合法的辦學機構。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學校水電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63號)的精神,貴公司應該按0.56元/千瓦時的價格收取**實驗幼兒園電費,超出這個價格收取是錯誤的,希望你公司改正。如果你公司按照0.56元/千瓦時的價格收取,我幼兒園保證按時繳納,不會拖延。
3、雖然我幼兒園所用電表的戶名是電梯公司,但我幼兒園和電梯公司已經簽署合同,電梯公司已經將該電表轉讓給我幼兒園,希望貴公司將該電表的用戶名變更為**實驗幼兒園。
4、我幼兒園在現址辦園已經三年,使用該電表是不爭的事實,對于此事貴公司也是早已知道的。貴公司處理問題應該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處理。
二、關于物業費
根據我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驗幼兒園不是物業費的繳費主體,沒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具體理由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就是說,物業是否由物業公司管理由業主決定,具體事項由雙方合同約定。我幼兒園所使用房產的業主是何晨昌,具我所知,目前他并沒有和貴公司簽訂物業服務管理合同。
2、《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從本規定看,業主是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人。我幼兒園僅僅是物業的使用人,和業主之間沒有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約定,所以,即使業主何晨昌和貴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也應該由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我幼兒園不是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人。
3、《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根據該規定,只有提供了物業服務,才能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但自我園開辦以來,貴公司沒有給我幼兒園提供物業服務。我園有自己的安保人員,有自己的水電維修工、清潔工,在我園區域內的所有物業問題都是我園自己解決。貴公司沒有給我園提供物業服務,我園也沒有繳費義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認為,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我園屬于合法的民辦教育機構,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所用物業屬于非經營性用房,我園所有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均受到物價部門以及教育部門的嚴格監管和限制,不同于一般的商業營利性經營機構,所以,貴公司以商業標準收取我園各項費用是不當的,也是我園無法承受的。
雖然我園沒有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但鑒于我園電費通過貴公司繳納,以及家長接送孩子要通行小區道路的實際情況,為了搞好雙方關系,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我園愿意和貴公司協商,合理繳納部分費用。
**實驗幼兒園
20**年*月*日
篇3:交了物業費為什么還要交水電公攤費
去年年底,劉佳購買了某樓盤一套70多平米的房子,并一次性交了半年物業費。最近,她準備續交下半年的物業費時,卻被物業公司告知,過去半年的公攤電費需要一并補上。
1、問題來了,業主交了物業費,還要交水電公攤費嗎?
記者根據劉佳提供的一張交費明細發現,除了物業費和垃圾處理費外,還包括電梯分攤電費和公共用電分攤電費,這兩項共計108.11元。“
在此之前,并沒有聽到物業方面對收取電梯電費的說明,也沒有注意到購房和物業合同中有相關條例。”小區另一住戶也遇到相同情況。
2、購房合同約定,物業費不含分攤水電費!
對此,小區物業經理告訴記者,小區在去年交付使用,這次所收的電梯和其他公共設備費用,是從去年交房以后所消耗的費用,“水、電能耗費用,用多少交多少,因此目前是小區第一次收取。”
對方還稱,公共設備所耗費對全體小區業主實行平均分攤,而電梯的電費則分攤到該棟樓每一戶業主頭上。
記者從一名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看到,高層住宅:2.38元/平方米·月(不含全體業主共同分攤及專屬部位分攤水電費用)。
全體業主共同分攤的部分為業主公用設施、設備所消耗的水電費用,包括公共區域、設備房、保潔、綠化、公共廁所等基于物業管理和維護需要的水、電等能耗費用。專屬樓棟、單元分攤部分為本單元專用的電梯、樓道照明、清潔用水等水、電能耗。
雖然合同有規定,但小區業主王先生認為,合同由萬科單方面起草,“這有點霸王合同的味道。”
3、房管局:合同約定有效,有疑問可進行價格審核
近日,物業方面向記者提供了一份在成都市龍泉驛區城鄉住房管理局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備案表》,“業主分攤電梯及公共設備水、電能耗費用,已在房管局進行了備案。”
成都市房管局有關人員告訴記者:“在現行法規下,沒有對物業服務費由哪些組成進行規定,合同已經簽了,就不違反規定,以合同為準。”如果業主對費用有所疑問,可通過價格部門進行價格審核。
結論
遵循物業服務合同的具體約定
業主交了物業費,還要不要交共用設施設備用電用水費(或稱水電公攤費),原則上應。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是否交納水電公攤費的前提是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中是否交納包含了該項費用。
若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中未包含該項費用,那么,業主在繳納物業費的同時,應該繳納該項費用。反之,則無需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