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精裝修的房子本就是為了圖方便,但劉先生購買了精裝修房屋,不僅沒給他帶來便利,還讓他的新房空置了7個月,更因此損失了樣板房的優惠。而最讓他覺得不合理的是,房屋空置這段時間的物業費竟然還要他自己承擔,這讓他覺得無法接受,為此他投訴:“新房因質量問題延期交付,我要求開發商為我免去房屋空置期的物業、水電費,并賠償我8萬元的損失?!?/p>
業主說
因質量問題延誤交房造成14萬損失
劉先生:20**年,我在杭州某樓盤購買了兩套精裝修的房子,總面積為220多㎡,按照當時簽訂的購房協議,這兩套房子應當在20**年年底前交付。去年12月31日,我接到了開發商方面的通知,讓我去現場驗房,但我在現場發現,這兩套房存在十余項裝修質量問題,其中較為明顯的問題是地面上的大理石有明顯開裂、地板與大理石有高差。我當場就要求開發商對房屋進行整改,對方對我所提出的質量問題也表示認可,并同意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修補。
因為我在驗房前就與一家軟裝公司協商,等軟裝結束就拿我的房子作為樣板房進行展示,這樣我的裝修款就能享受6萬元優惠。但開發商的修補工作卻遲遲沒有完成,今年3月份,我和軟裝公司的工作人員前往新房內,想做一個軟裝的開工儀式,但到現場卻發現屋內還在刷墻,軟裝無法開工。樣板房的計劃被迫放棄。此后我又聯系了開發商方面,了解施工進度,對方卻一直沒有告知我具體的時間。
直到今年4月27日,開發商的客服工作人員才通知我,再次現場驗房。我認為開發商的精裝修房返工是導致我延遲拿到房子的主要原因,而這也造成了我的實際損失,按照我的預估,損失已經達到了14萬元,其中軟裝公司的優惠款為6萬元。我此前在附近的房產中介了解過,我這樣的房子如果出租,按照市場價格,租金至少在2萬元/月,而物業費到目前為止也已經累加至近萬元。
我希望開發商方面能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并在給予我8萬元賠償的同時,再免除我收房前的所有物業、水電費。
開發商工作人員
分公司無權處理需上報總部
記者隨后聯系了開發商樓盤項目部,工作人員表示,作為分公司,他們無法處理此事,并向記者提供了總部客服中心的電話。
(上周五,記者聯系了開發商客服中心工作人員陳女士)
陳女士:業主的情況我已記錄,今天下午已上報給相關負責人,之后會由領導給出處理結果。
昨天上午,記者找到了開發商客服中心客戶經理戴女士。
戴女士:劉先生的情況此前我們已與其進行過溝通和協商,不過最終并未達成一致?,F在我們已免費對劉先生的兩套房子進行了整改,所有問題也都已排除。不過劉先生提出的8萬元賠償和免除物業、水電費的要求,公司認為不合理的,我們無法接受。
對此,劉先生表示不認可,他認為自己的損失是由開發商裝修質量問題導致,這部分的損失應當由開發商承擔。
律師說
業主要求免除物業費合理
專業律師說,從劉先生的案例來看,雖然開發商已對劉先生的房產進行了整改,但其的確存在過錯,理應為劉先生的損失買單。
從法律角度上來看,開發商為劉先生提供的是精裝修的房屋,所以屋內的裝修應符合驗收條件,但事實上,在驗收時卻因為裝修質量的問題,而導致無法交房,所以開發商應當承擔無法交房的責任,而由此引發的其他衍生問題,也應由開發商承擔。而交房前的物業費和水電費,也應當為業主免除。建議開發商應積極與業主協商。
篇2:不交物業費開發商不交房無法律依據
王先生買了一套商品房,在交清購房款之后,按照合同約定接到了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但是在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上,王先生發現了物業費的交費通知,上面明確要求,如果王先生不交納物業費用的情況下,是不能入住的。王先生覺得這個物業費的收費價格不合理,因此拒絕交納,而開發商又拒絕交房,雙方僵持不下。
部分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要求購房者以先行支付物業費、水電氣開通費、契稅、公共維修資金等作為入住條件。開發商的上述要求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物業費是物業管理公司基于物業管理合同向業主收取的管理費用,應由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收取,而不應由開發商收取。水電氣的建設費用及開通費,由相應機構(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集團)向開發商收取,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已將上述費用計算在銷售價格中,所以開發商不應再向購房者收取上述費用。契稅是在辦理房屋交易時由購房者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稅金,除購房者委托開發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外,契稅不應由開發商收取。公共維修資金是指住戶交納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公共維修資金一般由開發商代收,交至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為管理,但開發商不得將收取公共維修資金作為房屋交付條件。開發商以交納上述費用作為房屋交付前提條件,至逾期交付房屋的,應由開發商承擔相應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商作為房屋出賣人負有按期交付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依據合同約定和上述法律規定,除合同中約定以購房者支付相應費用(包括:契稅、公共維修資金、產權登記費、物業管理費、證件印花稅、測量費、水電開通費,其中開發商收取測量費、水電氣開通費為非法收費)作為房屋交付條件的,開發商不得以購房者先行支付相應費用作為房屋交付條件。本案中,李先生雖有物業費交納義務,但權利人應為物業管理公司,而非開發商,也就是說李先生對開發商并不負物業費交納義務,開發商以此作為房屋交付條件,屬違約行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開發商和消費者之間存在的是房屋買賣關系,雙方對房屋買賣過程互相負有權利和義務。而在這一法律關系之外的事情,比如說收取物業費,或者其他費用,并不是開發商的職責,除非有合同條款約定,以此作為交房條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在這里提醒這樣的開發商,不要越俎代庖,履行好自己交房的義務才是贏得消費者信賴的根本。 (作者系本刊法律顧問、上海市東方正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黃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