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蘇州市新建住宅區服務設施規劃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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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新建住宅區服務設施規劃管理規定

  2014年5月4日蘇州市規劃局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區規劃建設水平,規范新建住宅區服務設施的合理配置,創建方便、舒適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有關規范和標準,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姑蘇區、吳中區(含太湖度假區)、相城區范圍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住宅區服務設施僅限于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次出讓或劃撥、具有明確邊界范圍的新建住宅區內配置的服務設施。

第二章分類

  第四條住宅區服務設施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包括:幼托、文化、體育、商業、衛生服務、養老助殘、公用設施、物業設施、社區居委會等。

  第五條住宅區服務設施按照不同的產權屬性和使用特點分為三類:

  (一)物業服務設施:指為住宅區物業服務、管理等提供保障的物業配套設施,產權由全體業主所有。內容應包括:物業辦公及輔助用房以及用于補貼物業經費的物業商業用房兩大類。

  (二)商業服務設施:指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業等服務的設施,產權由開發商所有或由其自由處置。

  (三)公益性服務設施:指為住宅區以及周邊居民提供公益服務的設施,具有公共產品屬性,通常由政府相關部門運作管理。內容可包括:幼托、文化、體育、衛生服務、養老助殘、公用設施、社區居委會、公廁、垃圾收集點等。

第三章 設置原則及要求

  第六條按照物業服務設施、公益性服務設施不得少于規定的下限,商業服務設施不得超出規定的上限的原則進行配置。

  第七條物業服務用房設置要求:

  (一)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相對集中安排在住宅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附近。物業商業用房應設置在一至二層范圍內;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房屋,物業服務用房應設置在一至三層范圍內,如物業用房設在二至三層,則應在一層設有業主接待處以方便群眾使用;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通道。設計單位應在圖紙上標注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并在經濟技術指標中注明面積。

  (二)商品房住宅區內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地上建筑總面積的7‰且不低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的4‰,物業辦公及輔助用房為地上建筑總面積的3‰,物業商業用房為地上建筑總面積的4‰。

  (三)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住宅區為多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地上建筑總面積的10‰,其中物業辦公及輔助用房為3‰,物業商業用房面積為7‰;保障性住房住宅區為小高層及高層住宅建筑的,其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地上建筑總面積的22‰,其中物業辦公及輔助用房為3‰,物業商業用房面積為19‰;保障性住房住宅區為多層、小高層及高層混合住宅建筑的,其物業服務用房按多層片區與小高層及高層片區地上建筑的相應面積分別計算確定。

  (四)物業服務用房面積最小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其中業主議事用房面積一般為二十到四十平方米。

  (五)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道)、變電室、消防控制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庫(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內層高不足二點二米的房屋不得計入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第八條商業服務設施設置要求:按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不得超出300平方米/千人(每戶按3人計)的標準配置。(不含為物業提供的商業用房建筑面積)

  第九條公益性服務設施設置要求:

  (一)配電房、煤氣調壓站等公用設施按相關部門要求確定位置和標準。

  (二)社區居委會用房按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每戶0.4平方米以上標準配置,且最小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不小于二百平方米,且應方便外來人員進出。

  (三) 住宅區每5萬平方米計容建筑面積應設置公廁1處,可結合其它服務設施布置,公廁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建設標準按《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執行。

  (四) 住宅區垃圾收集點設置宜按門洞(高層住宅)或每幢(多層住宅)在適宜位置分別設置垃圾分類收集點。每個收集點都宜配備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種分類收集容器。建設標準按《蘇州市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標準》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實施前出讓或者劃撥的土地,按出讓時規劃條件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蘇州工業園區、高新區、吳江區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2008年頒布的《蘇州市新建住宅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篇2: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土資源部 民政部等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民政廳、老齡辦,直轄市建委(建交委)、規劃委、國土局(國土房管局)、民政局、老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土資源局、民政局、老齡辦: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3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為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養老服務設施是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對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六個老有”的工作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在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為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人口老齡化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老年人對養老服務的需求呈現多元化趨勢,養老服務類型和方式不斷出現,養老服務設施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質量上都急需提高。各地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老齡辦等主管部門應對此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二、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托、機構養老為支撐”的要求,結合老年人口規模、養老服務需求,明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將有關內容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加強區域養老服務設施統籌協調,推進城鄉養老服務一體化。要按照一定規劃期城鎮老年人口構成、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類型、布局和規模,實現養老服務設施的均衡配置。

  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按照城市、鎮總體規劃要求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配套建設要求,因地制宜地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的服務半徑和規模;編制養老設施規劃應與城市人口布局規劃、建設用地規劃、居住區或社區規劃、醫療衛生規劃等相關配套設施規劃進行協調和銜接,積極推進相關設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補和集約建設,充分發揮土地綜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和規模。

  三、嚴格執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

  工程建設標準和土地使用標準是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嚴格執行上述標準是保障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實現工程設施功能和性能、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前提條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宣貫培訓,從20**年起,將有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培訓納入執業注冊師繼續教育培訓要求,使從業人員全面掌握、正確執行標準規定,提高從業人員技術能力。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咨詢機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建設項目土地供應、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程項目竣工備案等職能部門和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把好審查關、監督關。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和工作需要,開展有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地方標準編制工作,進一步補充和細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高標準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四、強化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審查和建設監管

  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查過程中,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嚴格貫徹落實《意見》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標準,依據規劃要求,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和建設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對于單體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將其所使用的土地單獨劃宗、單獨辦理供地手續并設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ㄐ。﹨^,必須按照《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在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過程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備案等環節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新建居?。ㄐ。﹨^的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進行檢查核驗,并提出檢查核驗意見。

  五、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新建城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新建居?。ㄐ。﹨^養老服務設施實際配套情況、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等。監督檢查報告于當年11月底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城市、鎮總體規劃實施評估中,應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評估,對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滯后或總量不足的,應在城市、鎮總體規劃修編、修改時予以完善。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等部門,將對各地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適時進行專項督查。

  六、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協作機制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民政和老齡辦等部門,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溝通協調,建立協作機制,制定年度

計劃,明確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單位,共同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實現《意見》規定的發展目標,使符合標準的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全國社會養老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張。

  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住房開發與養老服務設施同步建設的要求,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依法及時辦理供地和用地手續。

  各地民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養老服務業務指導,對養老服務設施選址和布局提出建議。各地老齡辦應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對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提供支持并給予指導。

  七、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宣傳工作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重要意義和取得的成果,積極參與民政、老齡辦等部門組織的涉老、為老、養老宣傳活動,擴大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影響,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監督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良好氛圍。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制度,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統計,工作進展情況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前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全年工作總結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負責處室及聯系人,并填寫《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聯系表》(見附件),于20**年2月28日前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聯系人:余山川

  郵 箱:

  電 話:010-58933319

  傳 真:010-58933056

  郵 編:100835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年1月28日

  附件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聯系表

  負責廳(委、局): (蓋章)

  廳(委、局)負責人及職務 聯系處室 聯系人及職務 聯系人電話及手機 傳真 電子郵件

篇3:哈爾濱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2013)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建設或者與大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樞紐站、首末站、中途站、調度中心、專用停車場、保養場、修理廠、出租汽車營業站、出租汽車候客點、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區、公共自行車租賃站(點)、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信號、公交專用加氣站及其它與公共交通相關的設施。

  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財政、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管理、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優先政策,將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在設施用地、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哈爾濱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哈爾濱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作為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城市建設應當優先規劃實施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按照規劃,需要配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住宅、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設置要求合理配建。

  第八條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社會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新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

  現有的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開發。

  第十條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哈爾濱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哈爾濱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設置規范》,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設置規范》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涉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時,應當對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筑規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征求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配建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屬于分期開發建設的,應當在首期建設項目中完成配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市交通運輸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管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建管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和維護,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確保發揮正常使用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和占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擅自遷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性質的,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行為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其他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規劃、審批、驗收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據《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實施問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樞紐站,是指幾種運輸方式或者多條公交線路交會銜接轉換的場所,主要是市內公共交通與鐵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航空客運的換乘節點,也包括市區內商務區、辦公區等區域公交線路較為集中、客流集散量較大的大型公共場所;

  (二)首末站,是指城市常規公共交通線路始發站和終點站;

  (三)出租汽車營業站,是指設置在乘客集中區域,具有運營、停車,駕駛員餐飲、休

  息等功能的出租汽車營業活動場所;   (四)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區,是指具有供駕駛員休息、就餐、如廁、車輛清洗、維修等功能的出租汽車專用服務場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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