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開發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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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經理崗位職責

  一、執行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依法經商,健全完善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實現董事會下達的經濟效益指標;

  二、制定公司投資計劃、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計劃,經董事會批準,履行職責賦予實施。

  三、組織指揮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委托權限內,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協議、合同、合約和處理事務;

  四、決定管理組織機構和人事編制,常務副總、副總、各職能部門經理以及其他高級職員的任免、報酬、獎懲;

  五、根據經營需要,有權聘請專職或兼職專業法律、經管決策顧問、工程技術顧問,并決定報酬;

  六、決定對成績顯著的員工予以獎勵、調資和晉級,對違紀員工的處分,直至辭退;

  七、審查批準年度計劃內的經營、投資和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擔保的可行性報告;

  八、健全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搞好增收節支和開源節流工作,保證現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九、抓好員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強員工隊伍建設,建立一支作風優良、紀律嚴明、訓練有素的員工隊伍;積極發現人才,培養人才,努力為公司發展需要儲備人才,以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搞好社會公共關系,樹立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

  十、完成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工程策劃副總職責

  一、執行董事會決議,協助總經理主持全面工作;

  二、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總經理交辦工作的布置、實施、督促、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和處理日常工作;

  三、根據公司工程項目推進計劃,提出周、月工作計劃;

  四、協助總經理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便于總經理決策;

  五、協助總經理協調各部門之間出現的問題;

  六、協助總經理做好對政府相關部門及外單位的聯系;

  七、做好經理辦公會和其例會的組織、召集;負責決議、決定等相關文件的起草、發布;

  八、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并向總經理報告處理經過、結果;

  九、協助總經理對副總、部門經理及各種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員的考查,提出聘用、調整、調資、解聘的意見,報總經理批準;

  十、負責管理、監督行政各項制度執行力度,使之形成規范化、制度化,公平合理;

  十一、隨時完成總經理交待的各項任務,接受總經理授權,代理總經理處理公司的各項事務。

  策劃營銷副總職責

  一、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分管策劃部、銷售部,對總經理負責;

  二、編制項目營銷策劃方案,項目推廣各種資金投放計劃,預算和部門工作計劃,經總經理批準,賦予實施;

  三、督促、參與項目營銷策劃方案的實施,根據政府的政策導向,市場調研的資料進行分析,及時組織調整營銷策劃的計劃;

  四、負責營銷策劃資金投放計劃,行政費用預算資金的使用其結果報常務副總經理審核,呈送總經理批準實施;

  五、負責建立分管部門的各類統計檔案,及時將報表、處理意見、市場調研呈送總經理,便于總經理及時掌握情況,為決策提供依據;

  六、負責組織每周五所管部門的工作例會,聽取匯報上周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協調所管部門間需要解決的問題,同時按照總經理的工作安排,及與會同志的合理化建議,決定下周的工作計劃。

  七、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財務總監職責

  一、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分管審計部、財務部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二、負責財稅政策、財務管理制度的貫徹和實施,協調好公司與財政、稅務、銀行部門的關系,及時了解掌握財政、稅費政策,法規的動態和執行力度,協助總經理處理與其相關部門的關系;

  三、組織編制融資、投資計劃、財務預(決)算,資金使用計劃,成本控制方案、財務管理制度和部門工作計劃,由常務副總審核,呈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四、督促報備員、出納員,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銷售資金回籠,做到進帳準確,存款及時,確保日常合理開支所需的資金;做好資金管理工作;

  五、做好辦理銀行貸款及還款手續;

  六、參加重要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把握好經濟法規和通常做法;

  七、做好分管部門的各類統計檔案工作,及時將報表及相關政策動態報常務副總經理審閱,呈送總經理,便于總經理決策;

  八、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總工程師職責

  一、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分管工程部工作;接受顧問總工程師的業務指導,對總經理負責;

  二、遵照國家工程建設的相關政策、法規、規范,強制性條文,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加以貫徹實施;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三、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資金投資,使用計劃,工程預(決)算,工程進度計劃,成本控制措施,質量管理控制,相關工程管理制度,報常務副總審核后,呈送總經理批準實施;

  四、參與工程項目投資策劃,項目可行性研究,聯絡設計單位對總體規劃設計,單體工程各專業施工圖紙設計,并審核其合理性可行性;參與工程預(決)算的編制,負責工程施工管理貫穿工程全過程;

  五、結合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督促落實各項施工計劃,隨時處理變更,調整工作計劃和資金調配;

  六、負責參與工程施工招、投標工作,編寫施工合同的相關內容,報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批準;

  七、積極協調與項目有關各單位的關系,使工程又好又快推進;

  八、負責建立分管部門的各類統計檔案,及時報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

  九、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副總經理崗位職責

  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部門工作負全責;

  二、負責起草公司綜合性文件,通知、報告及領導的重要講話文稿等;根據總經理的決定及時向各部門傳達各項工作指示,做好落實、督辦,反饋記錄、總結;

  三、制定規范行政工作管理程序,行政費用預算和部門工作計劃,經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四、負責公司行政證件年審和使用管理工作;公司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購置、調配、使用的管理工作;公司安全保衛;水、電設備購置、安裝、維護、保養的管理工作;公司食堂、宿舍、車輛的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參與外事活動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負責公司公文處理工作,批轉各種來往文件,對文件進行收發分檢、登記、編號、傳閱、催辦、立卷、歸檔以及報刊、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公司相關印鑒使用保管;介紹信、證明等的開具;函、電收發工作,并做好存根和保存;負責各部門印章的刻制、啟用、更換歸檔;

  七、負責旅差費、通訊費、伙食費、車油費、辦公費報帳審核、登記;車輛出入庫、里程費用(油料、過橋過路、停車、保潔)工作日記的核定,做好食堂、宿舍的管理工作;

  八、編制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和效能考評獎罰制度,編制全員薪酬、勞保、福利待遇;編制公司全員學習、培訓工作計劃,報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九、負責公司人事檔案和人力資源儲備、聘用、辭退、人事崗位調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福利待遇、獎罰、職務業績考評的管理工作,做好人員任職、離職的交接工作;

  十、提高企業文化思想內涵,倡導團隊精神,增強員工的凝聚力、責任感,做好與政府勞動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

  十一、負責建立部門的各類數據統計報表檔案,報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

  十二、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開發(前期)部負責人職責

  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部門工作負責;

  二、負責公司行政接待及相關事務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公司重大公關活動的策劃,協調制定企業危機公關預案,出現問題按預案要求,協調公司部部門積極參與公關活動;

  四、積極做好社會和政府資源的開拓、管理、維護;尤其是與公司經營活動相關的社會和政府資源的維護;

  五、負責辦理與開發項目有關的立項、申報,各類證件以及公司所需的各種政府批文;

  六、參與工程項目的投資策劃,項目可行性研究,總體規劃審核等工作;

  七、負責建立部門各類數據統計報表檔案,報常務副總審核,再呈送給總經理;

  八、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財務部負責人職責

  一、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部門的工作負全責。

  二、貫徹國家財稅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建立規范的財務模式,財務核算制度,編制融資投資計劃,財務預(決)算,資金使用計劃,成本控制方案,財務管理制度和部門工作計劃,經財務總監、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三、做好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公司內部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報財務總監、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

  四、按合同的要求,做好各項工程款項的撥付、清算;嚴格財務紀律,抓好各項應收款項的核算工作,督促經辦部門限期清理。

  五、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按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核報應報費用,發放員工工資、獎金。

  六、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支票的使用規定,做好收費發票的購買、保管、使用及回收。做好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并按規定的手續報請批準后銷毀。

  七、及時將編制好的財務報表和分析報告送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

  八、完成財務總監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審計部負責人職責

  一、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對本部門的工作負全責。

  二、編制年度公司工作計劃,按計劃對各職能部門進行例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財務總監、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

  三、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閱各職能部門的財務計劃、預算、報表等文件、資料及相關的會計資料。

  四、參與相關財務會議,項目的預、決算,成本核算的具體工作,大額經濟合同洽談簽約,物資采購和款項的撥付審核。

  五、有責任隨時向總經理報告重大事項款,批準后有權對重大事項采取應急措施。

  六、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對各職能部門經營管理方面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和建議,報財務總監、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作為決策依據

  七、完成財務總監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負責人職責

  一、在總工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顧問總工的業務指導,對本部門工作負全責。

  二、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工程建設相關的政策法規、文件通知;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負責項目的運作和管理。

  三、編制工程建設投資,資金使用計劃,工程預(決)處;工程進度、成本控制、質量控制的管理制度和部門工作計劃;報總工、常務副總經理,呈送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四、參與工程項目投資策劃,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五、開工前準備階段必須核實開工必須具備的文件和資料,組織參與工程部工作人員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提供的“監理規劃”、“項目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核,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可能產生的工期、造價變動,提出自己的具體方案措施,力求達到節能環保、降低成本,確保工程質量。

  六、組織參與施工圖會審、交底,并結合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國家規范、強制性條文情況下,提出合理化建議;施工過程中負責對“監理規劃”、“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參加監理例會,對工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調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及工程項目的相關單位組織召開工程協調會,以“事實為依據,規范為準則”的原則,解決問題,使工程項目又好又快推進。

  八、因各種情況造成工程量和設計變更應及時記錄,做好工程量預算調整,工程聯系單的會簽、存檔,作為以后結算依據,重大變更必須報總工、常務副總,呈送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九、嚴格停工程序,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必須停工,應報總工、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復工必須解決好造成停工的原因,將其結果報總工、常務副總批準后方可復工。

  十、審核監理單位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撥款申請單;按合同進度撥付工程款,報總工、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批準后撥付。

  十一、負責工程分部和單項工程的中間驗收,做好各種施工技術資料收集;監督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做好“竣工質量報告”,“工程竣工報告”,做好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順利完成竣工驗收及各種資料的收集,為工程備案做準備。

  十二、負責參與預(決)算的編制,審核工程概、預算,審核工程竣工結算。

  十三、建立健全項目整個過程中的所有施工技術資料,數據統計報表按月(或即時)上報總工、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

  十四、完成總工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專職管理、技術人員職責

  (一)策劃人員職責

  1、策劃銷售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參與編制項目策劃方案,項目推廣資金的投資計劃,部門工作計劃。

  3、參與項目投資分析,規劃方案,戶型設計,景觀布局以及相關設計的討論。

  4、了解房地產業的市場趨勢,掌握市場信息;即時提出策劃調整建議。

  5、做好自身的形象塑造,做好項目形象宣傳,了解參與辦理申報,協調工商、市容、城管相關部門的事務,對媒體廣告承辦單位提出建議。

  6、完成策劃銷售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銷售人員(置業顧問)

  1、在策劃銷售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參與編制項目銷售方案和部門工作計劃,積極參加置業顧問的培訓。

  3、了解開發項目的目標,參與戶型設計,景觀布局營銷方案的討論,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4、參與購房協議、合同簽約,樓盤定價;做好個人儀表儀容,熱忱微笑接待客戶,努力做好由賣房推銷置業顧問的個人角色轉換。

  5、注意市場動態,做好客戶資料分類、整理,為開拓市場,挖掘潛在客房獻計獻策。

  6、完成策劃銷售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合同報備人員

  1、在策劃銷售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搞好與業務相關的建委、房管局、物價局、銀行等部門的聯系,建立良好、暢通的關系,提高工作的效率。

  3、隨時了解銷售情況,及時向銷售人員收取已簽約的購房合同,客戶銀行按揭材料,經審核無誤分類建檔、備案。

  4、建立合同報備電子檔案,及時將每批(次)報備數據,報企業副總、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

  5、完成策劃銷售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辦公室工作人員

  1、在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起草公司綜合性文件,通知、報告及領導的主要講話文稿;公司來往文件、通知、信件、傳真、電子文件、圖檔的分類編號登記、收發、傳閱、立卷、歸檔、報刊、技術資料、圖書的整理歸檔。

  3、負責公司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的采購發放、儲備、保管,做好發放記錄。

  4、負責辦公場所、食堂、宿舍水電和公共設施的配備、安裝、維護保養。

  5、負責公司全員考勤管理工作。

  6、完成行政人事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人事檔案員職責

  1、在行政人事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參與編制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和考評獎罰制度,編制全員薪酬、勞保、福利待遇。

  3、參與各部門的人力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執行全員學習,培訓計劃,積極發現人才,向公司總經理推薦。

  4、做好公司人事檔案管理和勞動合同管理,參與人員任職,離職的交接工作。

  5、及時了解政府勞動管理部門的政策,參與協調政府勞動管理部門的聯系。

  6、做好本部門數據統計報表,報行政人事部門負責人、常務副總審核,呈送總經理。

  7、完成行政人事部門負責人的其他工作。

  (六)接待員職責

  1、在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舉止端莊,微笑服務,衣著得體,四季皆宜,語言文明,精神飽滿,以誠待人,不以貌取人,平等尊重。

  3、做好來訪來電客戶資料收集、分類、匯總、統計。

  4、做好辦公室的考勤工作。

  5、參與做好公司來往文件、通知、報刊等函件的分類編號、登記、收發、傳閱、立卷、歸檔。

  (九)前期工作人員職責

  1、在前期部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參與公司行政接待及相關事務的具體工作。

  3、參與公司的重大公關活動,在前期部負責人的指導下執行相關的公關任務。

  4、參與社會和政府資源的開拓、維護。

  5、參與辦理與開發項目有關的立項、申報,各類證件以及公司所需的各種政府批文。

  6、做好部門各類數據統計報表檔案。

  7、完成前期工作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會計職責

  1、在財務部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按“會計法”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齊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

  3、發票開具和審核,各項業務款項發生、回收的監督,業務報表的整理、審核、匯總,業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保管和統計報表的填報。

  4、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5、完成總經理、常務副總和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出納職責

  1、在財務部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按制度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3、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白條應有明確的交代。

  4、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應做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賬實一致。

  5、完成總經理、常務副總和部門負責人和財務總監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預(決)算員職責

  1、在工程部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編制工程預(決)算,參與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工作。

  3、審核工程概、預算,審核工程竣工結算,參與現場變更聯系單的會簽;控制工程投資、工程造價,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合理化建議,參與無價材料的價格及補充定額測定確認,委托結算審計,參與做好備案材料的準備。

  4、協助財務部審核工程項目付款情況。

  5、參與工程項目投資策劃,項目可研、工程驗收,適時進行預(決)算的工作。

  6、建立本職范圍內各類數據統計報表檔案,按月報送工程部備用。

  7、完成工程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土建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1、在工程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對本職工作負責。

  2、協助工程部負責人做好工程項目的前期、工程開工的準備工作。

  3、參與土建工程招標資料,文件的審查和評標工作,配合預(決)算技術人員做好標底和招標邀請書的編制。

  4、參與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負責參與交底記錄、整理、簽認和發放,隨時處理圖紙會審中提出的問題。

  5、審查“土建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監理規劃”中重大技術措施、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應用進行審查,并提審查意見,與預算技術人中一起做出經濟比較和技術可行性比較,供總工和工程部負責人決策。

  6、監督檢查“土建工程施工組織”和“施工監理規劃”的實施情況,負責審查土建工程相關單位提出的土建工程變更要求,以事實為依據,規范為準則,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作質量和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并提出調整、改正意見。

  7、參加工程監理例會,及時了解工程項目中土建上存在和出現的問題,開展研討,提出解決辦法。

  8、負責與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信息與資料的傳遞和各單位的協調。

  9、對土建施工中材料、質量、進度、機械配置,人力、現場標識進行全程監控,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工程部。

  10、完成工程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水電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1、在工程部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職工作負全責。

  2、協助工程部負責人做好工程項目的前期工程開工的準備工作。

  3、參與水電工程招標資料、文件的審查和評標工作,配合預(決)算技術人員做好標底和招標邀請書的編制。

  4、參與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負責參與交底記錄的整理、簽認和發放,隨時處理圖紙會審中提出的問題。

  5、審查“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監理規劃”中的重大技術措施,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采用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與預算技術人員一起做出經濟比較和技術可行性比較,供總工和工程部負責人決策。

  6、監督檢查“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監理規劃”的實施情況,負責審查水電工程相關單位提出的水電工程變更要求,以事實為依據,規范為準則,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質量和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并提出調整、改正意見,并做好記錄。

  7、參加工程監理例會,及時了解工程項目中水電施工存在和出現的問題,展開研討,提出解決辦法。

  8、負責與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信息和資料的傳遞和各單位的協調。

  9、對水電施工中材料、質量、進度、機械配置、人力、現場標識進行全程監控,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工程部。

  10、完成工程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

  (三)職業道德

  獎罰制度

  1、行為準則

  1.1員工的儀表、談吐、舉止、行為,不僅僅是您自身文化素質的反應,也是公司的形象,要樹立“我就是源源公司的代表!”。

  1.2對外交流辦事

  對外或接待客戶應誠懇、熱情、不卑不亢,語言表達流暢、準確,講普通話;善于傾聽,不隨意打斷他人談話,不問及他人隱私,注意話題健康及措辭分寸,謙虛謹慎,持沉穩重,不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

  1.3遵守考勤制度,準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病、事假及時申請。

  1.4尊重上司,尊老愛幼,以誠待人,不盛氣凌人,“人貴有自知之明”,保持平常心態,擺正自己位置,“要團結,不要分裂”,不拉幫結派;開誠布公,平等尊重,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進步。

  1.5辦公室內應保持坐姿端正,切勿高聲喧嘩,出入會議室和上司辦公室,應主動敲門示意,進入房間隨手關門。

  1.6愛護公物,維護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煙頭和雜物,保持辦公室的整潔。

  1.7辦公室不撥打私人電話聊天,禁止使用電腦進入游戲、股票、聊天、聽音樂、看VCD和查閱與工作無關的信息。

  1.8接聽電話必須使用禮貌用語,表達應簡潔、明確,長話短說。

  1.9辦公室內不串崗,不閑聊,不影響他人工作。

  1.10部門或個人使用的電腦應設定密碼,未經同意非相關人員不得使用操作。

  1.11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傳小道消息,員工之間不過問工資、獎金及其他機密事宜。

  2、敬業

  2.1對待工作應始終保持飽滿熱情,高效、快捷、充滿斗志,有事必報,有錯必改,不得聞過是非,散布流言蜚語,團結互助,不斷學習,與時俱進。

  2.2自覺維護一個上級,垂直領導,分工協作的管理制度。

  2.3倡導顧大局,識大體;同心協力,共同奮斗的團隊精神,發現問題或有意見,多做自我批評,及時與高管或部門溝通、協商,研究解決,不得存有個人意識,擴大矛盾,更不能盛氣凌人,應明理服人;工作上有上下級;但人格上大家人人平等,應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2.4牢記我們是來為公司服務的,珍惜公司給我們提供的機會、條件,只有用努力工作來回報公司,回報社會;工作不分份內份外,只要對公司有利,就努力去做,在不斷地實踐中提高豐富自我,提高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來適應工作需要,而決不是工作適應我。

  五、行政管理制度

  (二)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種類

  1.1工程檔案:項目工程的設計、施工、竣工,所有相關的文件、方案、圖紙、合同、變更、整改、預決算、計劃、統計等整個工程中發生的一切資料,由工程部收集整理,由行政人事部分類歸檔管理。

  1.2文書檔案:公司的股東會文件、董事會文件、決議、年度計劃、年度預算、來往函件、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的文件由行政人事部分類歸檔管理。

  1.3財務檔案、財務計劃、預算、憑證、帳冊、報告、分析報表、審計資料等由財務部分類歸檔管理。

  1.4人事檔案:管理制度、工資福利、人事檔案、考核評定、獎罰記錄、學習培訓等資料由行政人事部分類歸檔管理。

  1.5財產檔案:財產目錄清單、其他財產檔案等,由財務部整理,行政人事部分別分類保管。

  2、歸檔要求

  2.1上述歸檔材料原則上要以原件或材料正本歸檔,常用上述材料部門可以保留材料的復印件或副本。因特殊情況不能將原件或正本存在公司檔案的,必須將復印件或副本歸檔,并注明原件和正本存在何處便于查找。

  1.歸檔時間要求

  2.2.1文書檔案:各部門的文書資料應及時呈送歸檔立卷。

  2.2.2財務檔案:按財務規定分月裝訂憑證,財務報表、審計資料應及時登記編號歸檔。

  2.2.3工程檔案:工程項目前期手續辦完后將有關證書、材料及時歸檔。工程設計、施工階段的有關材料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個月內整理歸檔。

  2.2.4證書、重要文件:在取得后即時歸檔。

  3、檔案保存

  3.1檔案的分類、立卷、造冊登記及存放應按規范標準管理,并充分利用公司電腦網絡等先進手段,重要的資料應做文本,磁盤雙份存檔。

  3.2對重要檔案資料應重點保管,嚴防丟失損壞,相關公司的重要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攜帶外出。

  3.3各部部門的檔案應由專人管理,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

  4、檔案借閱

  4.1總經理、常務副總借閱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取。

  4.2

  員工借閱檔案須寫借閱登記表,經部門負責人、副總、常務副總、總經理同意方可借閱;借出檔案要如期歸還。

  4.3

  借閱人員對所借裝訂的案卷,不得抽換增減,如必須折開,須報明原因,請檔案管理人員負責處理;嚴禁裁剪、涂改、篡改檔案的違法行為;未經管理人員準許,不得轉借,復印檔案;借閱、調卷員工應負安全和保密責任,不得泄密和遺失。

  4.4

  工程檔案一般不得借出資料室,特殊原因借出的,應限時歸還。

  4.5

  檔案管理人員應跟蹤被調閱資料,及時監督和催還資料。

  5、檔案移交

  5.1

  各項工程檔案在該項目完畢后移交相關部門,但公司應有副本存檔備查。

  5.2

  需向其他單位、部門移交資料必須經常務副總、總經理批準辦理移交手續,未經許可嚴禁私自移交。

  6、檔案銷毀:

  任何部門和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銷毀公司檔案材料,若按規定需要銷毀時,必須經總經理批準;批準銷毀的公司檔案,管理人員要認真編制填寫銷毀清單,加蓋作廢章或由專人監督銷毀。

  (三)保密制度

  1、公司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在對外合作、業務、商務活動中社交交談中,嚴禁泄漏、出賣公司秘密。

  2、保密事項

  2.1

  尚在計劃、策劃、醞釀、運行中的項目和事項。

  2.2

  人事決策、調整、任免、招聘辭退、獎罰的事項。

  2.3

  公司內部掌控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可行性報告、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分配方案、會議記錄、技術資料、專利技術資料,重要的人事組織檔案。

  2.4

  業務來往間的信息及相關重要事項。

  2.5

  公司領導研究尚未實施事項及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狀況,銀行帳戶、帳號以公司確定應保密的事項。

  3、屬于保密范圍的文件、資料由專人打印、傳遞、復印、銷毀;保密文件、資料由行政人事部妥善保管。

  4、保密措施

  4.1

  密級文件、資料外出確實需要攜帶的,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被泄露時,應立即報告公司領導采取補救措施。

  4.3

  公司高管工作日程、行程員工不得過問、干預。

  5、責任及處罰:員工同泄露公司秘密,使公司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程度給予處理和經濟賠償。

  (九)印鑒管理制度

  1、公司印鑒包括:公司法定名稱公章、法人代表名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工程專用章、校對章、騎縫章等。

  2、公司印章、項目專用章、校對章、騎縫章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由財務部負責人、出納負責保管,工程專用章由工程部負責人負責保管,其他印章由相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報行政人事部備案;印鑒保管必需安全可靠,公司法定名稱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工程專用章應放在保險柜內,印鑒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印鑒保管人變更交接時,應按印鑒樣本移交,由行政人事部監督并備案。

  3、啟用公司法名稱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工程專用章應經總經理、常務副總或授權監管人簽字同意后印鑒管理人員加蓋印章。

  4、印鑒管理人在負責蓋章的同時,將蓋章內文件復印一份交行政人事部歸類存檔備查。

篇2: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在小區重點防火區域,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需向大廈物業管理處申請,在得到管理處批準并取到動火證后,才能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1.動火部門負責動火作業時的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后檢查有無燃燒隱患。

  2.動火作業者必須持有《上海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并需嚴格執行“十不準”的有關規定。

  3.動火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位進行動火作業。

  4.動火申請當日有效。應當日作業當日申請,隔天動火必須重新申請。

  5.動火部門必須委派動火現場監護人,由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全面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配備專用的滅火器材。

  6.安保部應及時派員到場驗看動火證及特種作業證,檢查動火現場的安措施。動火作業者必須接受安保部的檢查。

  7.正在使用的電加熱器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8.電加熱設備在使用時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9.電加熱設備的導線絕緣損壞或無插頭,電路中未安裝熔斷器時,均不得使用。

  10.導線的安全載流量必須滿足電加熱設備的容量要求。

  11.易燃易爆的物料,嚴禁用電熱方式烘干。

  12.嚴格控制臨時線路負載量,熔斷裝置應按額定容量安裝,不得隨意加大。

  13.導線連接處應接合牢固,防止接觸電阻過大,臨時線路架空必須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14.維修技術員應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度,按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操作。

篇3:規范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1995)

  規范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1995)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分層所有人大會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分層所有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章 處罰

  第六章 財政管理

  第七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八月二十一日

  鑒于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對房屋發展合同制度引進了深入修改,故有必要對規范以該制度所建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規則作出修正及調整。

  因此,本法規以明確及在某些方面以嶄新之方式確定公共行政當局在監督樓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合規范性任務中之職責,尤其是對分層所有人及對行使管理職能實體之違法行為,以評定人之身分作出干預,或對財政及預算規則作出干預。

  另外,規定成立由大會選出之管理委員會,并賦予其廣泛之行為權力,以便更有效地維護分層所有人之利益。

  基于此;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范圍)

  本法規規范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第二條 (門廳)

  樓宇應有一個稱為門廳之空間,作為信件之遞交中心及向分層所有人提供一般信息之中心,且在門廳內張貼以葡文及中文書寫之會議召集書、年度預算草案、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有關樓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其它文件。

  第三條 (管理責任)

  一、在執行第一次分層所有人大會之決議前,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應由獲土地批出之企業負責。

  二、獲土地批出之企業得直接管理樓宇之共有部分, 或在不轉移其責任之情況下,與專門從事該等管理業務之企業訂立提供服務之合同。

  三、提供管理服務之費用由澳門房屋司(葡文縮寫為IHM)核準,但獲土地批出之企業必須于使用準照發出日之兩個月前,將管理費用提案呈交澳門房屋司。

  四、如有正當之特殊理由,澳門房屋司得以直接判給之方式訂立提供樓宇共有部分管理服務之合同。

  第四條 (監察權)

  澳門房屋司得監察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并要求履行所適用法律及規章所載之義務。

  第二章 分層所有人大會

  第五條 (分層所有人第一次大會)

  一、澳門房屋司促進并安排分層所有人第一次大會之舉行,且向分層所有人宣傳應了解之所有法律及規章。

  二、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成員組成,分別有澳門房屋司之代表、樓宇共有部分管理企業之代表及出席大會之分層所有人之代表。如有必要,應有翻譯員在場負責翻譯之工作。

  三、按座、大廈或屋村所組成之分層所有人大會選出一管理委員會,而該委員會之人數系按現有之分層所有人人數而定,一百以下由三人組成,一百至四百之間由七人組成,四百以上由九人組成。

  第六條 (平常大會)

  一、大會由管理委員會召集,及在公布第十一條f項所指之報告及帳目后,于第一季度結束前舉行會議,討論并通過上一歷年之有關帳目及通過本年度之開支預算。

  二、由三名成員組成之大會主席團,如選擇選舉之方式,得在管理委員會成員中選出。

  第七條 (召集)

  一、在舉行會議最少二十日前,將召集通知書寄給各分層所有人,并將之張貼于門廳。

  二、以葡文及中文書寫之通知書,應載有舉行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大會之議事日程。

  第八條 (運作)

  一、大會僅得于預定時間及有三分之一分層所有人出席之情況下運作,如大會議決,則得在比預定時間推遲三十分鐘,且不管出席人數為多少亦得運作。

  二、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大會仍不運作,視作在一星期后之同一時間及地點重新召*議,但在此情況下,不論人數多少大會亦得作出決議。

  三、決議由出席之分層所有人或其代表透過簡單多數票作出。

  四、每一獨立單位為一票。

  五、分層所有人如不能出席,得由受權人代表之;而授權書只須以信件方式致大會主席團,但該授權書應具被代表人經認定之簽名。

  六、大會之決議應載于會議紀錄上,并在十五日內于門廳公布,且以信件方式投遞給所有缺席之分層所有人及澳門房屋司。

  第九條 (決議之爭執)

  一、違反現行法律或規章之大會決議,得在任何出席之分層所有人聲請下撤銷,但該等分層所有人須未贊同該決議,并對該事宜所作投票曾作解釋性聲明;或在澳門房屋司之聲請下撤銷,但僅以澳門房屋司非為分層所有人之情況為限。

  二、出席大會之分層所有人,自作出決議日起計十日內,或缺席之分層所有人,自收到通知日起計十日內,得由其中一名或多名分層所有人,或由澳門房屋司,向管理委員會要求在二十日內,召集一次特別大會,以廢止可撤銷之決議。

  三、提起撤銷之訴之權利自特別大會作出決議日起計三十日后喪失,或自作出決議日起計六十日后喪失,但后者僅以未要求舉行特別大會之情況為限。

  四、根據訴訟法,亦得聲請中止執行決議。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管理職能)

  一、管理職能由分層所有人管理委員會行使,或由為此而訂立管理合同之專門實體行使。

  二、管理委員會欲與另一實體訂立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合同,應于終止正在履行管理職責實體之職能之六十日前通知,并應指定轉移權力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且應知會澳門房屋司。

  三、管理委員會具有本法規規定之權力,并獲賦予執行大會之決議及在五分之一分層所有人要求下召集特別大會之權限。

  四、對澳門房屋司及樓宇共有部分管理實體而言,管理委員會代表分層所有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管理行為)

  樓宇共有部分管理實體之管理行為如下:

  a)向各分層所有人收取有關獨立單位因土地批出所對應之租金,并存放于本地區之專門機關;

  b)收取本法規所定擔保之相應金額;

  c)結清公共區域及電梯運作所引致之水費及電費;

  d)向分層所有人收取第二十二條所指開支之份額;

  e)對于已支付應由分層所有人負責且在本法規內規定之費用,有權要求其償還;

  f)每年二月前,應在門廳張貼上年度有關管理之報告 及帳目。

  第十二條 (管理之一般義務)

  管理之一般義務尤其為:

  a)使分層所有人履行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之義務;

  b)使分層所有人為其獨立單位購買火災保險或續保;如分層所有人尚未投?;蚶m保,有權向各分層所有人收取保險費金額;

  c)為樓宇之公共設備購買火災保險或續保;

  d)實施樓宇共有部分之維修工程;

  e)不論是否由分層所有人負責,亦得在獨立單位內實施對樓宇安全及居住性必不可少之工程,但僅以分層所有人接獲通知后,拒絕實施工程者為限;

  f)使消防設備、電梯、水泵及其它公共設備保持良好 之運作狀態,并與專門企業訂立合同以提供技術及養護服務;

  g)注意樓宇公共區域之照明,并進行必要之維修及更換;

  h)清潔公共區域,以保持良好外觀及清除所有障礙物;

  i)按預定時間提供收集垃圾之服務,并將之存放于樓 宇之垃圾收集箱內,但僅以樓宇沒有排放垃圾管道之情況為限;

  j)安排及實施門廳之服務,注意分層所有人之安全及 其財產之安全;

  l)在發生火災時,禁止使用電梯;

  m)將影響樓宇結構或主正面外形美觀之單位改動情況,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司;

  n)透過在門廳張貼或其它認為方便之途徑,向分層所有人宣傳本法規之規定及不遵守規定可科處之處罰;

  o)應向澳門房屋司舉報違反本法規之情況,以科以罰款。

  第十三條 (檢查權)

  一、管理實體為檢查之目的,得進入樓宇之任何部分,但進入獨立單位須獲分層所有人之許可。

  二、不獲分層所有人許可進入其住宅之情況,可透過普通管轄法院之許可彌補。

  三、檢查之目的如下:

  a)檢查是否有必要進行共同利益之工程;

  b)檢查是否遵守本法規及有關水、瓦斯、電、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統之運作及安全之其它法規。

  四、如檢查后須實施工程,則應與分層所有人就進行工程之日期及每日工作時間達成協議,以盡量減少所帶來之不便,但須考慮實施工程之緊迫性。

  五、如不能達成上款所指之協議,則澳門房屋司有權限在聽取各方意見后,定出進行工程之日期。

  第十四條 (對分層所有人之約束)

  管理實體在執行本法規時所作出之行為及決定對分層所有人具約束力。

  第四章 分層所有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五條 (分層所有人之權利)

  在不影響有關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之法律所定權利之情況下,分層所有人之權利為:

  a)在收到鑰匙后,仔細檢查單位,并將所發現之異常情況通知管理實醴;

  b)在分層所有人大會選出管理委員會之成員;

  c)直接或透過管理委員會向管理實體呈交有關其所提供之管理服務之適當及有依據之聲明異議;

  d)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時,則直接向澳門房屋司呈交聲明異議;

  e)按本法規之規定,促使召集特別大會;

  f)在收到澳門房屋司就有關違反本法規之舉報而作之 通知后十日內,呈交答辯書。

  第十六條 (分層所有人之義務)

  一、分層所有人之義務為:

  a)繳付有關獨立單位因土地批出所對應之租金;

  b)根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其所擁有之單位數目之比例繳付樓宇共有部分之費用;

  c)在收取單位之鑰匙時,應繳付相等于兩倍共有部分管理月費之擔保金;

  d)在收到有關獨立單位之鑰匙后一個月內,以購買單位之實際價格,訂立火災保險合同,并應于訂立合同或合同續簽后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呈交予樓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門;如不遞交該等副本,則須向樓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門繳付由其代為訂立之火災保險合同之保險費。

  二、分層所有人亦有義務遵守管理實體之規定,尤其是:

  a)應在規定時間內收集垃圾并將之裝入塑料袋或管理部門指定之專用容器內而置于各獨立單位門口,但僅以樓宇無排放垃圾管道之情況為限;

  b)不得將垃圾?出窗外,亦不得將之倒于公共區域及電梯內;

  c)不得在公共區域內存放及堆積物品;

  d)不允許十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在無成人陪伴之情況下乘坐電梯;

  e)不得使用由于其性質可能對共有部分之安全,或衛生造成危害之物品;

  f)在單位內不得飼養對分層所有人造成滋擾之家畜;

  g)不得改動外窗及外墻;

  h)不得裝設不符合澳門房屋司所定標準之安全花柵及晾衣架;

  i)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安裝空調機及抽氣扇;

  j)不得在樓宇之門及外墻,以及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告 或廣告,但在用于商業活動之區域及不影響市政條例關于此方面規定之情況不在此限;

  l)不得在有關獨立單位內實施可影響樓宇結構,或瓦斯、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統良好運作之工程。

  第五章 處罰

  第十七條 (對共有部分管理實體科以之罰款)

  一、對共有部分管理實體得科以以下罰款:

  a)不遵守第十六條第二款d項至i項之規定者,罰款澳門幣2,000.00元;

  b)不遵守第十二條1項及m項,以及第十六條第二款a、b及c項之規定者,罰款澳門幣5,000.00元。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之職責者,罰款澳門幣5,000.00元。

  三、在六個月內發生兩個或兩個以上可構成科處罰款之事實者,罰款額應加一倍。

  第十八條 (對分層所有人科以之處罰)

  一、對分層所有人得科以以下罰款:

  a)不遵守第十六條第二款a、b、e、g、h及l項之規定者,罰款澳門幣1,000.00元;

  b) 不遵守本法規之其它規定者,罰款澳門幣500.00元。

  二、如不履行者為金錢債務,罰款金額相當于債務之金額。

  三、如連續違反不作為之義務,罰款額按日計算直至違反該義務之行為終止,或直至回復遵守不作為之義務之情況。

  四、除科以罰款外,違法者亦應負責賠償對其他分層所有人所造成之損害。

  第十九條 (罰款之科處程序及其繳付)

  一、澳門房屋司在收到舉報或發現違反本法規之行為時,應通知違法者于十日內呈交對該舉報所載事實之答辯書。

  二、如所呈交之答辯書與事實根本不符,澳門房屋司應進行簡易調查以查明事實真相。

  三、罰款之科處屬澳門房屋司司長之權限,而對科以罰款之決定得由違法者或被科以罰款者提起司法爭執。

  四、澳門普通管轄法院對上款所指之上訴之審理及裁判具有管轄權。

  五、如自應繳付日起計十日內,不繳付罰款者,適用有關以費用及罰款之民事執行訴訟之制度,并以科處罰款之批示證明作為執行名義。

  第二十條 (屢次不遵守)

  如屢次不遵守法定管理義務,澳門房屋司得促使召集分層所有人大會,以替換共有部分之管理實體。

  第六章 財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年度預算)

  一、共有部分管理實體必須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將下一歷年之管理預算呈交澳門房屋司及分層所有人管理委員會。

  二、列出可預見之收入及開支,開支項目內應載有經管理實體及管理委員會協議,并由分層所有人大會通過之支付提供管理服務費用之負擔。

  第二十二條 (分層所有人之負擔)

  一、共有部分之開支由每一分層所有人按比例支付,并包括:

  a)確定及固定開支:有關提供清潔及保安之服務費用,公共設備(如電梯、水泵、天線、對講機及防火設備)之保養費用,公共設備及樓宇公共區域之火災保險費用,以及管理企業固定服務費用之份額;

  b)確定但可變之開支:公共區域之水電費用;

  c)不可預見之開支:未包括于公共部分及公共設備保養及維修合同內之維修工程風險可能引致之費用。

  二、經分層所有人大會協調之每月所給付之固定金額,用作支付上款a項及b項所指之費用,且應于每月十日前繳付,并收取收據。

  三、本條第一款c項所指為非常開支,并應于接到付款通知后三十日內繳付。

  第二十三條 (準備金)

  一、設立準備金以支付不可預見之高額開支,尤其是維修樓宇共有部分及公共設備之開支。

  二、準備金包括:

  a)根據本法規對分層所有人及對共有部分管理實體所科之罰款所得;

  b) 根據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由分層所有人繳付之擔保金;

  c)營運年度之決算結余。

  三、由分層所有人平常大會確定撥出部分準備金金額,作為支付第二十二條第一款c項所指之開支。

  第二十四條 (負擔之調整)

  通過每月給付調整之事宜,由分層所有人平常大會于每年經考慮預算提案及估計營運之結余后為之。

  第七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第二十五條 (現存之土地批出合同)

  一、本法規之規定不終止在其開始生效前所訂立之用于建造房屋之土地批出合同內有關樓宇共有部分管理之權利及義務。

  二、如發現不提供土地批出合同所規定之服務,澳門房屋司或管理委員得作出干預及召集分層所有人大會。

  第二十六條 (補充法律)

  本法規未規范之所有情況,得補充適用《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5/85/M號訓令。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核準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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