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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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制度。

  2.范圍、相關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駐地辦各部門和全體監理人員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現場。

  2.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駐地辦除應按要求上報有關部門并應立即向公司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并按系統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2.3公司主管領導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2.4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6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等級

  生產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四個等級。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制度

  4.1事故報告級別

  4.1.1無人員受傷、無(或輕微)財產損失為一級;

  4.1.2有人員傷亡或有重大財產損失為二級;

  4.1.3一級事故發生可事后上報,二級事故必須立即上報。

  4.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者及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安全綜治辦報告,有人員傷亡情況的,撥打急救電話(120、119等)。屬于二級事故的,安全綜治辦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并隨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

  4.3發生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及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屬于二級事故的應立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組織現場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項。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一般事故、較大事故2小時內上報省公路局,特別重大事故立即上報。

  4.4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人及相關人員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4.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4.2事故的簡要經過。

  4.5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5.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5.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5.3事故的簡要經過;

  4.5.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5.5已經采取的措施;

  4.5.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6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7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8事故發生后,本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9事故處理

  應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責任的調查、追究及處理。

  4.10安全綜治辦應根據相關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單位各類安全事故,不瞞報、謊報。

  4.11發生安全事故出現瞞報、謊報者,扣除本人當年安全獎;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情節特別重大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篇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ㄒ唬┨貏e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ǘ┲卮笫鹿?,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ㄈ┹^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ㄋ模┮话闶鹿?,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ㄒ唬┨貏e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ǘ┹^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ㄈ┮话闶鹿噬蠄笾猎O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ㄈ┦鹿实暮喴涍^;

 ?。ㄋ模┦鹿室呀浽斐苫蛘呖赡茉斐傻膫鋈藬担òㄏ侣洳幻鞯娜藬担┖统醪焦烙嫷闹苯咏洕鷵p失;

 ?。ㄎ澹┮呀洸扇〉拇胧?;

 ?。┢渌麘攬蟾娴那闆r。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槊魇鹿拾l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ǘ┱J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ㄈ┨岢鰧κ鹿守熑握叩奶幚斫ㄗh;

 ?。ㄋ模┛偨Y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ㄎ澹┨峤皇鹿收{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ㄈ┦鹿试斐傻娜藛T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鹿拾l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ㄎ澹┦鹿守熑蔚恼J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鹿史婪逗驼拇胧?。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ㄈ┰谑鹿收{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ǘ﹤卧旎蛘吖室馄茐氖鹿尸F場的;

 ?。ㄈ┺D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ㄋ模┚芙^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ㄎ澹┰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鹿拾l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ㄈ┳璧K、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ㄋ模┰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鹿收{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5

  小學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5

  1、學校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由學校副校長具體負責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2、學校發生安全隱患,應在積極采取措施的同時,及時向縣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以利及時排除隱患。

  3、學校發生學生非常死亡、重大傷害、流行性傳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應立即報告縣教育局,不得延誤,不得不報、少報、遲報。

  4、發生校舍倒塌、火災、交通安全、流行性傳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應立即報告縣教育局和縣政府,同時按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局、消防、交通、衛生、防疫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將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5、事故處理結束,及時將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處理結果以及應吸取的教訓和今后改進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書面材料逐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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