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公司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統計、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結合本公司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經理領導,安全科負責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條 公司駕駛員的行車安全生產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安全生產事故、駕駛員傷亡事故是指駕駛員在出租汽車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人身傷害、火災等事故。
第五條 出租汽車發生一般擦掛小事故,按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規定,由事故雙方自行協商,交管部門出具快速處理通知書,通知保險公司,責任駕駛員自行處理,事后應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值班人員。
第六條 出租汽車發生較為嚴重的碰撞事故,責任駕駛員應立即報告交警和保險公司,由交警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對事故處理有困難時,駕駛員應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值班人員,由公司派安全員到現場協助處理。
第七條 出租汽車發生輕微傷人事故,責任駕駛員應立即報告交警、保險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產值班人員。傷者需到醫院進行檢查時,責任駕駛員應陪同前往,或提供幫助。根據交警的責任認定結果,駕駛員應對傷者進行賠付或墊付。駕駛員有困難時,公司應先期墊付。
第八條 出租汽車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責任駕駛員應保護現場,首先通知120急救中心搶救傷員并報告交警、保險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產值班人員。公司經理應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響應。
第九條 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傷亡、火災事故時,責任駕駛員應立即報告公司和交通警察。公司經理應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響應,2小時內電話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級主管部門,12小時內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址、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等)填寫“出租汽車行業交通事故報表”書面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并在“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臺帳”上做好登記。
第十條 發生火災時,責任駕駛員還應立即撥打119報警。
第十一條 本制度**市*L客運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釋,從二0**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實施。
篇2: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統計〔20**〕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渡a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暫行)》(安監總廳統計〔20**〕111號)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年7月27日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不涉及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統計、聯網直報(以下簡稱“歸口直報”)。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特殊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確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通報形式,實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直報。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本級,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報告和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依據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進行統計。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時限要求在“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填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統計。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分類統計。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元(不含)的生產安全事故,暫不納入統計。
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按照“先行填報、調查認定、信息公開、統計核銷”的原則開展。經調查認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進行統計核銷。
(一)超過設計風險抵御標準,工程選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況下,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引發的。
(二)經由公安機關偵查,結案認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傷亡的。
第七條 經調查(或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等文書)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結論提出統計核銷建議,并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示7日。公示期間,收到對公示的統計核銷建議有異議、意見的,應在調查核實后再作決定。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沒有收到任何反映,視為公示無異議),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予以統計核銷,并將相關信息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開,信息公開時間不少于1年。
備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統計核銷情況說明(含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調查認定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或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等文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等。
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備案核銷的事故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復核,并在指定時限內反饋核查結果。
第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督促填報單位在“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及時補充完善或修正已填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及時補報經查實的瞞報、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及時排查遺漏、錯誤或重復填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地區實際,建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歸口直報制度,進一步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通報的方式、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修正制度,運用抽樣調查等方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通報統計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和統計資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渡a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暫行)》(安監總廳統計〔20**〕111號)同時廢止。
篇3:建筑分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建筑分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單位。
3、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領導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2)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員情況等。
4、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記,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真相。
(2)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要求參與調查。
(4)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必須到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現場勘察要及時、全面、客觀。調查組通過充分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
(7)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上報按上級部門有關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2)事故檔案主要內容: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物證人證材料、醫療部門的診斷結論、結案申請報告、受處理人員的材料、有關部門的結案批復等。
(3)加強事故檔案的管理,事故檔案由安全部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