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鐵工程經理部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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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鐵工程經理部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礦部和主管礦長。2、主管礦長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長指定人員進行調查。

  (2)重傷事故:由廠長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生異?,F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

  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撬棒問頂不夠、巷道缺乏有效支護、通風不良等);

  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

  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指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

  (10)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

  (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

  (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

  (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

  (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篇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ㄒ唬┨貏e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ǘ┲卮笫鹿?,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ㄈ┹^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ㄋ模┮话闶鹿?,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ㄒ唬┨貏e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ǘ┹^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ㄈ┮话闶鹿噬蠄笾猎O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ㄈ┦鹿实暮喴涍^;

 ?。ㄋ模┦鹿室呀浽斐苫蛘呖赡茉斐傻膫鋈藬担òㄏ侣洳幻鞯娜藬担┖统醪焦烙嫷闹苯咏洕鷵p失;

 ?。ㄎ澹┮呀洸扇〉拇胧?;

 ?。┢渌麘攬蟾娴那闆r。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槊魇鹿拾l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ǘ┱J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ㄈ┨岢鰧κ鹿守熑握叩奶幚斫ㄗh;

 ?。ㄋ模┛偨Y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ㄎ澹┨峤皇鹿收{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ㄈ┦鹿试斐傻娜藛T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鹿拾l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ㄎ澹┦鹿守熑蔚恼J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鹿史婪逗驼拇胧?。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ㄈ┰谑鹿收{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ǘ﹤卧旎蛘吖室馄茐氖鹿尸F場的;

 ?。ㄈ┺D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ㄋ模┚芙^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ㄎ澹┰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鹿拾l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ㄈ┳璧K、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ㄋ模┰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鹿收{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校園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  小學校園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現場當事教師應記住肇事車的車型、顏色、車牌,打110報警,打120求救,同時及時向學校報告出事的準確方位,并努力實施必要可行的自救。

  2、學校立即組織力量,迅速趕赴現場。

  3、學校領導迅速向教育局領導匯報簡要案情及后果,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商請衛生、保險、交通等部門配合,協同進行傷員搶救和現場勘查、施救工作。

  4、安排相關人員封閉、保護現場。

  5、采取搶救、滅火等緊急措施。應盡快把傷員送往就近醫院搶救。

  6、監護當事人,尋找調查證人,收集證人證言。

  7、成立專門接待組,根據實際需要,在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做好善后工作。

  8、查明事故原因和損害后果,盡快擬出事故情況的書面材料,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向上級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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