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理工大學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為促進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發展和教學質量的提高,保證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質量,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廣東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學、自學考試、網絡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主管部門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的工作,由學位辦公室負責,繼續教育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條
申請對象
凡屬我校下列幾種方式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均可在規定時間內報名申請學士學位:
1.通過全國成人高考招收錄取的函授、業余本科畢業生;
2.以我校為主考單位的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必須在獲得本科畢業證后一年內提出申請);
3.通過自主招生所招收的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
申請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規定,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10門以上本科階段主干課程考試成績平均70分以上(凡是通過相應課程國家統考的視為達到要求,其中自學考試本科生須通過考試計劃中規定的全部課程),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良好(含良好)以上,并獲得本科畢業證書(10門以上本科階段主干課程名稱由繼續教育學院確定,報學位辦公室備案)。
3.通過學位課程(1門外國語、1門專業基礎課、2門專業課)水平統一考試(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名稱由繼續教育學院確定,報學位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學位課程水平統一考試要求
1.外國語。非外語專業申請者須參加廣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成人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統一考試(只能選考英語);外語專業申請者須參加廣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申請學士學位第二外國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水平統一考試??荚嚦煽兗案褚暈橥ㄟ^。
2.專業基礎課與專業課。申請者在完成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學習的當年可申請參加由學校組織的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統一考試??荚嚦煽兗案褚暈橥ㄟ^。
3.外國語考試的命題和評卷由廣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考試工作由學校學位辦公室負責,繼續教育學院組織命題、考試及評卷工作。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水平統一考試應按照“教考分離”的原則建立試題庫,從試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組織考試。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讀期間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在校期間曾有3門以上(含3門)課程補考者;
(3)在校期間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者。
第六條
學位授予程序
1.學位申請人填寫《華南理工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審批表》(以下簡稱《學位審批表》),由所在辦學單位、繼續教育學院提出審查推薦意見,并經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
2.繼續教育學院在規定時間內,將下列材料報送至學位辦公室:
(1)學位資格審查報告;
(2)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課程水平統一考試成績,10門以上本科階段主干課程考試平均成績、畢業設計成績;
(3)學位申請人的《學位審批表》;
(4)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證書照片2張。
3.學位辦公室綜合審查后,將擬授予學位名單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主管校長)審批,學位授予日期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主管校長)批準之日。
第七條
函授、夜大學及網絡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只限應屆畢業生,且申請時間應在學生畢業證書注明的畢業日期后3個月內;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時間為畢業證書注明的畢業日期后一年內有效。超過申請期限者,一律不補授學位。
第八條
學士學位證書形式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本細則適用于20**年9月以后入學者,20**年9月前入學者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條本細則如與國家頒布的現行有關規定不符的,以國家現行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在學校學位辦公室。
學位考核主干課程有:
1、大學英語
2、高等數學
3、經濟學
4、貨幣銀行學(學位課)
5、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學位課)
6、國際金融學
7、證券投資學
8、金融會計
9、國際結算
10.金融風險管理
以上課程的平均分需70分以上。
華南理工大學辦公室
20**年9月23日
篇2:人文學院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人文學院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為確保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質量,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我校按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六個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達到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三)其在校學習成績的平均績點大于或等于2.0;
(四)學生須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且成績達到425分(含),藝術類專業學生須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且成績達到320分,或學生通過學校認可的同水平測試;
(五)外國語言類專業的學生須通過各語種專業外語四級考試或學校認可的同水平測試。
第三條 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受行政拘留處罰或有刑事犯罪記錄者;
(二)學生因考試作弊或學術成果造假受到處分的,無論解除與否;
(三)受學校兩次以上(含兩次)處分者,無論解除與否。
第四條 授予學士學位程序
(一)由學生本人通過所在學院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并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
(二)由各學院根據上述條件對學士學位申請者進行初審,列出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并由學院院長簽署審核意見后報教務處;
(三)教務處對各學院報送的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簽署復核意見并按學院匯編清冊,連同學士學位申請者材料報送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四)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教務處上報的申請者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后授予學士學位;
(五)由教務處負責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并做好學士學位有關材料歸檔工作。
第五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原則上召開2-3次評審會。
第六條 已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發現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后撤銷其學士學位。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學位審核相關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條 未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可于畢業后2個月內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1次。復議申請應由學生本人書面遞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轉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八條 本細則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細則條文與本細則相悖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九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