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充分發揮律師在涉法信訪中的積極作用,引導信訪人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信訪條例》和司法部、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涉法信訪,是指能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信訪事項。
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是指律師受司法行政機關指派,配合信訪部門,為涉法信訪的信訪人提供法律咨詢,為各級政府依法處理涉法信訪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堅持依法維護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司法局與縣信訪局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
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建立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共同召集,組成人員和內容、議程等由雙方協商確定。
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分析、研究、部署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
(二)聽取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情況匯報;
(三)對重大復雜疑難涉法信訪案件進行討論,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
(四)檢查和總結有關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情況,對工作優秀、成績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議,對不能盡職盡責,甚至違規違紀的提出批評或者處理建議。
(五)協調處理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問題。
第五條
縣信訪局在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安排律師參與涉法信訪的工作時間,為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二)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律師參與涉法信訪的相關工作,派員參加律師接待來訪人員工作的全過程,并負責做好相關材料的整理和歸檔;
(三)為律師提供參與涉法信訪所需要的有關政策文件,對參與涉法信訪的律師進行信訪業務培訓和指導;
(四)向律師提供客觀、全面、準確的*案件資料和背景說明。根據律師提供的法律咨詢意見和建議,及時分流、疏導、處理相關信訪事項;
(五)需要律師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參加協調會、聽證會的事項,應提前3日向律師提供相關資料,保證律師及時、客觀、公正、準確地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縣司法局在律師參與涉法信訪中的職責是:
(一)組建并管理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志愿團;
(二)組織律師對重大復雜疑難涉法信訪事項進行法律論證;
(三)對律師參與涉法信訪時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機構為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志愿團,組成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和縣司法局審定的方式確定。
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執業滿三年;
(二)具備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有志于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四)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獻精神。
第八條
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為信訪人解答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二)引導信訪人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決信訪事項;
(三)接受縣信訪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訪個案的法律意見,參與重大復雜疑難信訪案件的法律論證、提出法律建議。
(四)對信訪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對無理*戶做好息訴息訪工作。
第九條
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訪接待室參與涉法信訪接待工作;
(二)參與縣級領導接待日的信訪接待工作;
(三)應縣信訪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訪個案參與信訪接待;;
(四)參與涉法信訪聽證會、協調會;
(五)設立律師咨詢電話,就涉法信訪事項接受信訪人和縣信訪局的的電話咨詢。
第十條
律師參與涉法信訪,除本制度另有規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先由縣信訪部門工作人員對信訪人進行詢問、登記、甄別,確定屬于涉法信訪的,再由律師接待信訪人;
(二)律師接待信訪人時,應認真聽取信訪人的陳述,全面了解情況,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認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師在接待過程中,要認真填寫好《律師參與涉法信訪事項登記表》,將信訪人的自然情況、信訪事由、答復意見、處理辦法予以記錄。
律師在縣級領導接待日參與信訪接待或參與突發涉法信訪個案接待時,工作程序可根據領導的要求靈活掌握。
第十條
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對遇到的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一般性法律問題,即時予以答復;
(二)重大事項應及時與縣信訪局領導溝通后再予以答復;
(三)對于需要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案件,應引導信訪人到有關部門通過法定程序解決;
(四)對信訪人反映的重大問題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應及時向縣信訪局反映,并及時報告縣司法局;
(五)對需要進行法律論證或出具信訪法律意見書的重大疑難信訪案件,應認真對待,個人解答有困難的,應提交所在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律師事務所認為必要時,應報請縣司法局組織有關人員討論,確保法律意見的準確性,合法性。討論結束后,由承辦律師根據討論結果寫出書面材料,經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縣司法局分管領導審定后,向縣信訪局提供??h司法局領導認為必要時,可提議召開聯系會議進行研究;
(六)律師對信訪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依法聘請律師。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信訪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七)對不屬于法律咨詢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向信訪人說明情況,并做出明確答復,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解決。
第十一條
律師參與信訪工作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按時到縣信訪局指定的地點接待信訪人;
(二)按規定公示律師事務所名稱和律師姓名,接受群眾監督;
(三)熱情面對信訪人,耐心傾聽他們的陳述;
(四)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作風嚴謹,清正廉潔,維護法律尊嚴;
(五)在參與涉法信訪工作中接觸到的信訪案件和黨政機關涉密事項及信訪人隱私,應當保密;
(六)嚴禁唆使、組織信訪人盲目*、越級*,嚴禁支持、參與信訪人進行的妨害社會秩序的各種活動
(七)要準確、全面、依法解答信訪人提出的相關問題,不得隨意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作出結論性答復;
(八)在信訪接待室接待信訪人,只為信訪人提供法律咨詢,在信訪接待過程中,不得接受信訪人的委托代理。
第十二條
在縣財政解決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專項經費之前,律師參與涉法信訪的補貼由縣司法局支付,工作開支由縣信訪局解決。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篇2:醫院信訪工作制度
信訪工作制度
一、醫院黨政領導要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信訪工作。
二、領導干部要定期接待來訪群眾,原則上每半月一次
三、各科室對群眾的來信、來訪要有專人負責,逐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信、來訪人的姓名、單位或住址,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要求及處理結果等),并簽署承辦人的姓名,以備查考。
四、對群眾來信、來訪,提出問題答復和處理,要按各部門的職責權限辦理。對于超出自己權限的問題,要以一定形式呈請領導批示或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五、上級機關和領導批辦的問題,應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黨辦、院辦對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要及時催辦。
六、對重要事件的處理結果,要按有關要求將情況整理出材料歸檔備查。
篇3:某藝術學院黨院辦信訪工作制度
藝術學院黨院辦信訪工作制度
一、來信、來訪中提出的各種問題,包括建議、要求、批評、申訴、檢舉、控告等,均屬信訪工作范疇。
二、對信件來訪,要進行登記,視信訪內容對口或逐級提交解決。
三、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要督促催辦,屬辦公室承辦的,承辦者要積極主動辦理。需做回復的要及時回復信訪人。
四、對上級領導機關和院領導交辦的信訪事由,要及時匯報辦理結果。
五、對來訪者要熱情接待,認真聽取意見。對正確的意見和要求,能解決的要盡量解決;對不符合政策和難以辦理的,要耐心說明情況,做好疏導工作。
六、重要來信、來訪,要向有關領導請示,并按領導要求辦理,不得自作主張。
七、重要來信來訪記錄和有關材料要保存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