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小區門口被松動的磚絆倒,物業應承擔多少責任?
小邱是浙江湖州某小區的業主。一天上午,他駕駛電動自行車到小區門口時,被松動的地面磚卡住而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后,小邱被送到醫院治療,后小邱報警。
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據當事人陳述,小邱駕駛電動自行車在A小區內被松動的地面磚卡住致其倒地,造成其受傷的交通事故。小邱因本次受傷前后共住院十余天。
經鑒定,小邱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十級傷殘。后小邱與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以物業合同糾紛為由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業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地點在小區大門以外,不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范圍,基于物業服務合同,其不存在任何過錯。物業公司在收取低額物業費時無法預見小邱產生這么大的損害后果,小邱的請求超過物業公司的合理預見。
業主電瓶車在小區里被偷了,物業公司賠不賠?
吳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四條明確約定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業主共有的公共綠化(包括16畝綠地和商業廣場前20米綠化帶)的養護和管理。
經實地測量,事故發生地點在商業廣場前約18米處,應在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范圍內。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實際發生地點雖在小區門口,但從地磚鋪設延續性角度,亦屬于小區范圍內。故根據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本案事故的發生地點在案涉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
從小邱提交的事故發生時的現場照片亦可看出,該處地面不平整,存在磚塊翹起的情況,且物業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已按約履行合同約定的養護與管理義務,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本案事故時在事故發生地點設有警示標志,故法院認定其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是導致小邱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但小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結合本次事故的起因及發生經過,經綜合考量,確定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為小邱因本次事故受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的60%。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小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物業公司向小邱支付了全部賠償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包括對物業共用部位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區域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等。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應結合其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大小來具體確定。
篇2:案例:業主被門檻絆倒傷胳膊,物業禍從天降
案例:業主被門檻絆倒傷胳膊,物業禍從天降
業主被門檻絆倒,摔傷了胳膊,物業禍從天降
某日晚,市民黃女士到城市花園小區的親戚家串門,經過小區北門時被鐵門檻絆倒,造成胳膊骨折,在醫院住了16天,現治療鋼板仍未取出。黃女士以小區物業公司作為管理者存在失職為由,向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判決物業公司共賠償13433.49元。
原告黃女士訴稱,20**年11月9日22時,她到城市花園小區的親戚家串門,經過小區北門時被大門西側的鐵門檻絆倒,造成胳膊骨折,隨后,黃女士到青島市骨傷醫院住院治療16天,出院后鋼板仍未從體內取出。黃女士多次找到小區的管理者要求賠償醫藥費,卻遭到拒賠。
原告黃女士認為,被告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者,擅自在小區人員出入口添加過高的門檻,尤其夜晚沒有設置必備的路燈照明設施,被告管理失職及提供危險設施的行為導致原告意外受傷,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將對方起訴至市北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后續治療費共計人民幣20**5.52元。
被告辯稱,作為小區的管理者,為了小區的安全設置門檻并無不當,原告作為成年人應當注意門檻的存在,門檻已設置多年,除原告外沒人絆倒,說明門檻沒有危險。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系建筑物的管理者,在庭審中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設置或管理沒有不當或欠缺,因此被告對小門下方的角鐵致原告受傷的損害后果構成賠償責任。原告系完全行為能力人,在使用公共設施時亦未盡到注意義務,自己也有過錯,過錯比例定為被告占95%,原告占5%,雙方按照責任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6月16日,市北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黃女士醫療費、誤工費共計人民幣13433.49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