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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點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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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概念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協議離婚為條件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在我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或者以純粹的財產協議的形式出現, 即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 單獨約定財產分割條款的協議;或者以離婚協議之組成部分的形式出現, 屬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 這種類型的財產分割約定通常與子女撫養的約定混合在一起。而無論是哪一種類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都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為以雙方協議離婚為條件, 故這種協議屬于附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性質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合同, 離婚法律事實的完備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條件。[1]當事人雙方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 協議自雙方簽名后成立, 但并未發生法律效力, 只有在雙方離婚的事實達成, 協議才能生效。在我國, 夫妻雙方可以申請登記離婚, 也可以訴訟離婚, 而無論是哪一種情況, 雙方婚姻身份關系解除后,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才能生效。在男女自愿登記離婚的情形下, 當事人協議離婚并達成離婚財產協議 (或與子女撫養協議混合) , 離婚登記后, 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財產關系依照協議發生法律上的變動;這種變動在外觀上是一致的:因為離婚登記而生效;但實質內涵首先是離婚登記宣告了雙方離婚事實的完備, 而該事實的成立又導致雙方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發生了法律效力。而在訴訟離婚的情形下, 當事人雙方有可能在法院組織調解下離婚, 或經法院判決離婚。如果當事人在法院調解下自愿達成離婚和財產分割等事項的一致意思表示, 那么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即是雙方調解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沒有子女撫養等情形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協議名義不同但內涵相同, 法院據此依法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確認并制作相應的調解書, 使雙方之約定經法律文書確認, 離婚事實因此得以公示,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又因為離婚事實的達成產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強制執行力。而在判決離婚過程中, 當事人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作為分割財產的證據提交, 法官在其審查的前提在于已經對離婚作出判斷:只有當事人符合了離婚的法定條件, 作出了離婚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才可作為雙方財產分割的依據: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未違反法律規定, 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的當事人的個人意思上升為公權力的意思, 進而具有強制執行力。[2]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協議的異同

  從協議內容來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協議有不同之處。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夫妻雙方前往有關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應有如下材料: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中應包括雙方系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共同債權債務等事項所達成的一致意見。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除記載雙方約定離婚的協議外, 只就債權債務問題進行約定。不過, 當夫妻雙方協議的離婚事項同時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時,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條款即屬于前文所訴的非獨立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當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反映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時, 離婚協議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則成為包含與被包含關系。

  從協議達成的時間來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或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就尚未發生而日后可能發生的離婚情形下的財產如何分割達成一致;或由夫妻于登記離婚時或法院組織雙方調解離婚時, 出于一致期望離婚的情形下達成。而離婚協議, 通常達成于夫妻雙方于登記離婚時或法院組織雙方調解離婚時, 屬于雙方離婚進行時達成的協議。

  夫妻雙方在進行兩種不同的協議約定時, 婚姻的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因此被區分成為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被不同的法律標準所要求, 對離婚產生的不同影響。本文系圍繞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展開討論, 下文也將就該類型協議的法律效力展開講述。

  四、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因離婚情形相異而各不同。通常情況下, 夫妻雙方或者協議離婚, 或者協議過程中一方反悔不愿意離婚, 更或者雙方放棄離婚。下文將就此不同情形下的效力展開討論。

  (一) 離婚事實達成情形下的協議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男女雙方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應出具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達成, 協議的內容要有如下意思表示:自愿離婚、子女撫養及共同債權債務事項已取得一致意見?;橐龅怯洐C關查明上述事項后, 才能發給雙方離婚證。發給離婚證后, 意味著雙方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離婚登記手續, 雙方的離婚事實已經經過公權力確認, 雙方的離婚法律事實得以公示, 雙方交予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也隨之生效, 其中關于債權享有、債務分擔的財產條款也一同生效。生效的協議對協議雙方均產生了約束力, 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但離婚財產協議的效力也有除外情形, 比如協議約定有法定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 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一方當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 提起告訴的時間應當在離婚一年內。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 經過審理, 查明雙方訂立財產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 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 放棄離婚情形下的協議效力

  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 如果和好自愿放棄離婚, 雙方的婚姻關系自然仍然存續, 即使某一項共同財產的公示權利人已經變更, 也不會改變該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性質, 因為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并未生效。這是由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屬性決定的:必須以離婚條件成就為前提;離婚法律事實完備, 協議生效, 反之則不然。

  (三) 反悔不離婚情形下的協議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當事人除離婚登記外,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這是因為身份關系的約定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即使雙方曾達成協議一致同意離婚, 雙方的夫妻身份關系也不能僅僅因為雙方的約定就宣告解除。所以協議一方反悔不愿意離婚時, 其不能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該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告訴, 將該協議作為證據提交, 那么法官首先仍然要查明雙方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 此時離婚協議在沒有其他旁證的情形下作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明力不足。也就是說, 如果案件全部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鎖鏈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院將依法判決駁回。這種情形下, 雙方協議離婚所作的財產約定自然沒有必要也無法履行。即使案件的證據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院據此判決雙方離婚, 但雙方的離婚財產協議也不能單獨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財產問題的依據:因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一致協議離婚為前提達成的協議, 離婚訴訟中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不愿意離婚, 即代表雙方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因條件未成就而不生效。未生效的協議, 只能作為證據鎖鏈的一環, 由人民法院綜合考量具體案件的情形, 再依法對訴訟當事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五、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撤銷、變更期限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撤銷權的形式期間為一年, 自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與此不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夫妻協議離婚后, 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應當在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即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撤銷權之形式期間, 是不可變的一年期間, 不存在中止、中斷事由。此一年不變期間的規定, 對保證家庭法律關系的穩定是必要且必須的。

  參考文獻
  [1] 孫國鳴, 主編.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M].中國法制出版社, 20**.
  [2]孫國鳴, 主編.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M].中國法制出版社, 20**.

篇2: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

  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

  協議人(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址

  協議人(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址

  協議人雙方于年 月 日在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無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對座落于**市**路室的房產(該房產詳情見附件一)享有權益,現雙方協商附件一規定的雙方對該房產享有的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出租收益權等)全部由女方享有。該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附件二)亦全部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5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 本協議生效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女方主張上述房產之任何權利,否則,女方向男方支付的5萬元,男方應全額退回。

  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各自名義發生的債務均由各自承擔。

  四、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簽約日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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