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集團物資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基本要求
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資儲存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根據物資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二)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三)要配備熟悉現場情況的義務消防組織。
(四)要制訂有關應急預案,并責任到人。
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盜等工作。
第二節 倉庫管理
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
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一)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三)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四)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五)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不準同存一庫。
(六)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劇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有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甲、乙類物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三節 儲罐區管理
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罐體外部宜涂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置在防火(護)堤內。
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有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
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
下述原則:
(一)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二)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三)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四)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分解反應或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五)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開存放,并在現場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六)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個方向,垛高不宜超過5層,特殊物質氣瓶,如液氯鋼瓶最高2層。
(七)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篇2:危險化學品儲存和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出入庫安全管理
編號:AQ-BZH-40
版本號:01
第一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隨意儲存危險化學品。公司由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覙藴实纳a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ǘ┕?、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ㄈ┯蟹仙a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ㄋ模┯薪∪陌踩芾碇贫?;
?。ㄎ澹┓戏煞ㄒ幰幎ê蛧覙藴室蟮钠渌麠l件。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儲存注意事項:
?。ㄒ唬┰?、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 閃點 爆炸極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ǘ┌b儲存 運輸的技術要求;
?。ㄈ┦鹿蕬本仍胧?;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不得儲存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時候,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粘貼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倉庫內粘貼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當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六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七條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在儲存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九條 有毒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對有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
措施,防止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儲存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十一條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生產技術部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有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部門應當將儲存有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轉產、停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剛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主要包括產品標識、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穩定性、反應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處置、防護措施、泄漏應急處理和企業基本情況。登記注冊的危險化學品是指GB13690 - 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志》及GB12268 - 92《危險貨物品名表》中規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學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以及其他有資料表明屬危險化學品的物品。
第十八條 對要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九條 對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報備和注冊,并應取得批準。
第二十條 應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及相關知識的
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出庫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和記錄,并確認其處于安全狀態,以及告知接收人員有關出庫危險化學品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其他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出入庫管理的未盡事項請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