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流公司儲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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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公司儲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賬務

  物料管理部門收到“成品明細表”后應立即和有關單據核對如發現異常應立即辦理更正

  第二條 盤點

  1.庫存成品應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盤點盤點時由會計部門將盤點項目依規格類別填具成品盤點表會同物料管理部門盤點并按實際盤點數量填入數量欄內

  2.實施電腦化后成品盤點表由電腦制表

  3.會計部門將成品盤點表的盤點數量與賬面數量核對若有差異即填具盤點異常報告單并計算其盤點盈虧數及金額送物料管理部門查明原因再送業務部主管提出改善措施呈總經理核決

  4.盤點盈虧數量經核決后由物料管理部門開立調整單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一聯倉運部門自存

  第三條 消防設備

  表16-1 成品庫存日報表

  年 月 日

  批號 等級 規格 昨日

  結存 繳 庫 發 送 退 回 本日

  結存

  本日 本月累計 本日 本月累計 本日 本月累計

  表16-2 入庫日計表

  檢收單號碼 品名 規格 代號 數量 單價 金額 廠商 請購單編號 備注

  倉庫內一律嚴禁煙火物料管理部門應于倉庫明顯處懸掛嚴禁煙火標志并依工業安全衛生管理的規定設置消防設備由總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每日至少檢查一次如有故障或失效應立即申請修護補充并配合廠區消防訓練以提高應對能力

  第四條 庫房管理規定

  1.倉庫內應經常維持清潔并隨時注意通風情況

  2.易燃品易爆品或違禁品不得攜入倉庫物料管理部門應隨時注意

  3.倉庫內不得吸煙若因工程需要燒焊時應先報備并有人專責允許后才可

  4.物料管理部門對所負責經管的成品庫存及倉運設備的安全如果破損應立即反映主管并立即委托修護

  5.未經物料管理部門主管核準有關人員不得進入倉庫搬運完畢后也不得在倉庫逗留

  6.物料管理部門員工于下班離開前應巡視倉庫及電源水源是否關閉以確保倉庫的安全

  第五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篇2:危險化學品儲存和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出入庫安全管理

  編號:AQ-BZH-40

  版本號:01

  第一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隨意儲存危險化學品。公司由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覙藴实纳a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ǘ┕?、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ㄈ┯蟹仙a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ㄋ模┯薪∪陌踩芾碇贫?;

 ?。ㄎ澹┓戏煞ㄒ幰幎ê蛧覙藴室蟮钠渌麠l件。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儲存注意事項:

 ?。ㄒ唬┰?、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 閃點 爆炸極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ǘ┌b儲存 運輸的技術要求;

 ?。ㄈ┦鹿蕬本仍胧?;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不得儲存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時候,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粘貼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倉庫內粘貼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當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六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七條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在儲存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九條 有毒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對有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

  措施,防止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儲存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十一條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生產技術部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有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部門應當將儲存有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轉產、停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剛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主要包括產品標識、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穩定性、反應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處置、防護措施、泄漏應急處理和企業基本情況。登記注冊的危險化學品是指GB13690 - 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志》及GB12268 - 92《危險貨物品名表》中規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學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以及其他有資料表明屬危險化學品的物品。

  第十八條 對要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九條 對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報備和注冊,并應取得批準。

  第二十條 應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及相關知識的


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出庫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和記錄,并確認其處于安全狀態,以及告知接收人員有關出庫危險化學品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其他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出入庫管理的未盡事項請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篇3:車間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一、定義

  1、隔離貯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2、隔開貯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分離貯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4、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二、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準1996-02-01實施。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6、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7、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9、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貯存場所的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3、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3.1、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3.2、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3.3、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4、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4.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4.2、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3、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4.4、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4.5、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4.6、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四、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1、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于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下表:

  貯存類別

  露天貯存

  隔離貯存

  隔開貯存

  分離貯存

  貯存要求

  平均單位面積貯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寬度,m

  4~6

  1~2

  1~2

  5

  墻距寬度,m

  2

  0.3~0.5

  0.3~0.5

  0.3~0.5

  與禁忌品距離,m

  10

  不得同庫貯存

  不得同庫貯存

  7~10

  3、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

  4、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5、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7、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

  存放。

  8、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9、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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