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園區停電通知用戶工作規程
一、計劃停電
(1)供電局線路檢修停電,工程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報告總經理。
(2)因大廈供配電設備檢修需要停電,工程部須應提前24小時將停電計劃書面上報總經理。
(3)總經理審批后,管理公司擬發停電通知書,由管理部派送至用戶。
(4)停電通知書最遲應在事發前1小時送達用戶,如不能在上述時限內送達,應報經總經理批準啟用大廈廣播系統緊急通知用戶。
二、事故停電
(1)大廈因供電局線路故障引起突發性停電,工程部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啟用大廈廣播系統向用戶解釋原因。事后,工程部應向供電局詳細了解情況,作好相關記錄,并報告總經理。
(2)因大廈內供配電設備線路故障引起突發性停電,工程部應立即排除故障恢復供電,并即時口頭向總經理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啟用大廈廣播系統向用戶解釋原因。工程部于事后12小時內向總經理提交書面報告。
(3)事故停電后24小時內,管理公司擬定解釋函,交管理部送達用戶。
篇2:物業擅停電,法院判業主獲賠1元
物業擅停電,法院判業主獲賠1元
案情介紹:
20**年3月25日下午4時左右,某業主家里突然被停電。于是就找到該小區物業公司,要求查找停電原因,但物業公司告知他:因其拖欠物業管理費而停電。為此,業主向物業公司提出強烈交涉,但無任何效果。直到3月27日,業主致電供電管理部門,但供電部門的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因其無工作證件而拒絕打開配電房的門。業主認為被告利用管理之便,以停電方式威逼他,給其帶來生活的極大不便,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排除供電妨害,并向原告賠禮道歉,減收一個月管理費,賠償經濟損失1元和精神損失費749元。
案情分析:
物業公司:公司沒有采取停電措施,公司的職責是為業主提供優質服務,公司絕對不會采取對原告"停電"之類損害業主利益的事情,而且排除電力故障是供電部門的責任不是由物業公司負責。
3月27日,供電局的人要求該公司打開配電房的門,但因其不是該公司認識的負責本小區用電管理的工作人員,也未能提供相應的工作證件,因此,拒絕打開配電房。
物業公司侵權成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只是物業管理企業,并非供電部門,其無權以任何理由對原告采取停電措施,否則即構成侵權。原告提出減免一個月管理費的請求,屬于雙方的物業管理合同的范圍,與本案侵權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告應另行主張權利;原告要求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1元經濟損失賠償獲得法院支持。
篇3:業主房款未還清物業停水停電案例
業主房款未還清物業公司有權停水停電嗎?
案情介紹:
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由該小區開發商組建成立。某日,開發商給該物業管理公司發來一份通知,稱該小區某住戶是分期付款購房,但其入住后遲遲未將剩余房款付清。開發商為此要求對該住戶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的措施,以迫使該住戶及早交款。該物業管理公司遂照此辦理,使得該住戶無法正常生活。
案例分析:
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買家承擔支付房款的義務,享有取得房屋所有的權利。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享有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權利。在任何一個法律關系中,責、權、利應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戶,同時是房屋買賣關系以及物業管理關系的主體。他未按期交納房款,說明他沒有履行房屋買賣關系中按時付款的義務,那么他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開發商可以按照購房合同的規定,要求該業主承擔違約金、利息等責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
但如果該住戶已按照物業管理合同規定交納了物業管理費,就意味著他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就應該得到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其他人(包括開發商)不能對這種權益進行侵害。
開發商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用停水、停電的方式使住戶按時交款,是對住戶合法行使權利的阻撓,是不對的。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對住戶停水、停電,則違背了其法定職責與義務,更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