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時代已進入高科技時代,電子產品走向社區化、家庭化已成為一種趨勢。
例如住宅小區樓道安裝的電子門,既是一個智能化的裝置,又是一種安全防御的措施,聽取叫好聲一片。直到尷尬出現……
案例
不久前的一個晚上21點左右,北京某小區二期兩棟樓突然停電,樓道的電子門打不開,包括張先生全家在內的數十名業主不能進樓,在寒風中受凍了一個多小時。張先生的女兒因此感冒發燒住院。事后,張先生找到開發商要求賠償女兒的醫療費,并要求開發商保證其類似事情今后不再發生。開發商則認為此事該由電子門廠商負責,是他們在設計時沒有考慮到停電狀況下,應備用另一套啟動方案,電子門變換為手動門。而電子門的廠商則認為此狀況是由開發商項目供電不穩所造成,與其產品質量無關。
張先生詢問:遭遇此事該由誰來賠償損失?如果不能保證此事日后不再發生,可以要求退房嗎?
律師說法
北京正則律師事務所的朱慶良律師認為:張先生的損失應由開發商負責賠償,張先生與開發商之間存在一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開發商應負擔一種默示擔保義務,保證作為債權人張先生可以正常使用該房屋而不受任何瑕疵的干擾。
本案中,開發商所交付使用的房屋之配套設施無法正常使用,顯然存在瑕疵。對張先生來說,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就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開發商的違約行為已經給張先生造成了損失,所以,張先生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
同時,由于開發商的行為是一種有瑕疵的給付行為,根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該行為也構成一種侵權行為。張先生也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張先生可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或者追究開發商的侵權責任。兩者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可擇一而訴。
張先生是否可以要求退房?首先在于合同對此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如果合同已經明確約定將該情況作為退房的條件,則張先生當然可以依照約定行使其權利。如果合同未對此做出約定,則要看開發商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所謂根本違約,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全部落空。即使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也無濟于事。此種情況下,非違約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在本案中,開發商已經如約交付了房屋,可以說是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其違約之處在于交付的房屋之配套設施有瑕疵,但這并非開發商的主要義務。因此,如果合同未對其做明確約定,張先生恐怕很難退房。
如果張先生對此事心存芥蒂,可與開發商協商,要求對電子門修理或更換。如協商不成,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專家視點
目前,各樓盤小區安裝電子門系統、智能識別系統已十分普及,但出現的意外狀況也令大多業主煩惱不已。因此,針對上述案例提醒購房者注意:
1、在購房時確切搞清楚此類電子產品的生產廠家及其品牌信譽度;
2、此產品研發成功的時間.實際應用推廣情況;
3、產品的最長使用年限;
4、如果遭遇停電,該產品有無備用啟動方案等等。
篇2:服務培訓案例:突然停電怎么辦
服務培訓案例:突然停電怎么辦
總臺應自動變為手工單收款,各部應及時傳送單據,總臺接到單據后,標注時間,錄入員則在單據右上角標注手工單,按摩傳單員在接到單據后,也應標注時間。
當來電時,電腦顯示狀態后,各樓層應將未輸入的單據輸入(在輸入時應查看該手牌的開牌時間是否與正要輸入的符合)。當輸入完畢后通知收銀班長。報告完畢,客房樓層吧臺同時按各自分工整理房態。
總臺在突發此事件后,應由班長發布命令:
1.及時整理手工單據,以備手工買單。
2.所有停電后買單手牌,來電后不還牌,錄入停電時未錄入的消費。
3.錄入完畢后還牌,將單據打印出并與買過單后的手工單,裝訂核對是否有誤,上交經理處理。
發牌員在發牌時與客人解釋清楚,在單據上標明,避免客人在會館內消費后再次投訴。
房態員在停電后,用對講機與客房經理直接聯系房態及轉賬問題。
一、各部門需知:
在日常時間,部門備有蠟燭,在突發此類事件時及時恢復照明,
并注意防火,蠟燭底部放托,避免濺落蠟燭油子難清洗,并有人巡視。
二、管理人員需知:
營業部經理確認停電后,逐層檢查至1樓配合大堂經理處理因停電而造成的投訴。
客房部經理及時從保安部拿到三部對講機,一部交房態員,一部自己攜帶,解決樓層問題,另一部配給主任,主要配合總臺訂房轉賬。
其他管理人員監守崗位,注意安全并安撫好本部客人情緒。
營業部
篇3:業主房款未還清物業停水停電案例
業主房款未還清物業公司有權停水停電嗎?
案情介紹:
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由該小區開發商組建成立。某日,開發商給該物業管理公司發來一份通知,稱該小區某住戶是分期付款購房,但其入住后遲遲未將剩余房款付清。開發商為此要求對該住戶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的措施,以迫使該住戶及早交款。該物業管理公司遂照此辦理,使得該住戶無法正常生活。
案例分析:
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買家承擔支付房款的義務,享有取得房屋所有的權利。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享有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權利。在任何一個法律關系中,責、權、利應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戶,同時是房屋買賣關系以及物業管理關系的主體。他未按期交納房款,說明他沒有履行房屋買賣關系中按時付款的義務,那么他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開發商可以按照購房合同的規定,要求該業主承擔違約金、利息等責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
但如果該住戶已按照物業管理合同規定交納了物業管理費,就意味著他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就應該得到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其他人(包括開發商)不能對這種權益進行侵害。
開發商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用停水、停電的方式使住戶按時交款,是對住戶合法行使權利的阻撓,是不對的。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對住戶停水、停電,則違背了其法定職責與義務,更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