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物業公司保安部人員崗位描述
崗位名稱:消防主辦
任職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從事相關工作至少3年,掌握消防安全的有關知識、熟悉消防管理的運作。
直接上司:部長助理。
直接下屬:無。
主要職責與權限:
a)負責整個轄區安全檢查工作。
b)負責協助各管理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c)負責制定本轄區的滅火方案及預防火災事故的有效措施。
d)負責組織實施防火責任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崗位名稱:消防管理員
任職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從事相關工作至少一年,掌握消防安全的有關知識熟悉消防管理的運作。
直接上司:部長助理
直接下屬:無
主要職責與權限:
a)負責本轄區消防的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工作。
b)負責協助各轄區消防的有關工作。
c)負責消防工作的全面跟蹤、掌握了解本轄區的情況,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d)負責本部門的有關資料的匯總和收集工作。
崗位名稱:分隊長
任職要求:高中以上學歷,退伍軍人,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以及隨機應變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工作認真負責,敬業、樂業;熟悉物業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治安消防管理條例;持有物業管理員上崗證。
直接上司:治安主辦
直接下屬:保安員
主要職責與權限:
a) 檢查監督轄區治安工作并做巡視記錄。
b) 負責保安員的崗位培訓、軍體訓練;做好保安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c) 熟悉和掌握轄區范圍內各種防護設施的性能、位置和操作方法。
d) 熟悉轄區內治安工作狀況及特點。
e) 負責義務消防員的培訓,協助物業主任組織消防演習。
f) 負責檢查保安員的執勤情況。
g) 及時處理顧客對治安的投訴,并做記錄。
崗位名稱:保安員
任職要求:高中以上學歷,退伍軍人,身高172cm以上,身體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管理經驗,工作認真負責,須有市內戶口擔保人。
直接上司:分隊長
直接下屬:無
主要職責與權限:
a)負責本轄區車輛進出、停放管理。
b)負責本轄區人員的進出管理。
c)負責本轄區治安、保衛工作。
篇2:保安員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嗎?
案例介紹:
李女士某日到蓮花物業公司管理的福源大廈拜訪朋友時,樓內保安人員要求她出示身份證并進行登記。李女士認為身份證屬于私人證件,上面含有許多個人信息,有些還與銀行、證券等業務有關,如果這樣隨便登記,不僅對個人住址、年齡等個人隱私失去保護,而且還存在安全隱患,且查驗身份證是公安部門的事,物業公司的保安員無權查驗居民的身份證。事后,李女士請深圳某報刊對此事作了曝光。
物業公司:
蓮花物業公司的負責人解釋說:物業公司的保安員對公寓來訪者實行身份證登記制度的做法是根據市公安部門提出的要求,在征求市住宅局物業監管處意見后付諸實施的。許多小區和企業為安全起見均采用這種方法。
企業觀點:
福田保稅區內有一家外資企業,規定除公司部門經理以上職務陪同的訪客之外,都要出示身份證并進行登記。對此,公司負責人解釋說:由于經常有不明身份的推銷人員和廣告人員前來打擾,公司不得不加強管理,對來訪者進行登記,一方面可以擋住那些搞推銷和拉廣告的人員,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公司的貴重生產材料和產品丟失。
律師觀點:
廣東正信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憲忠認為,身份證作為國家頒發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各級人大及有關政府部門對身份證的管理及查驗等問題頒發了多項法規及規章進行規范,對需要公民出示身份證的場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有權查驗身份證的機關亦作了明確的規定。保安對公民不享有查驗及登記身份證的職權和職責。所以,除公民進入黨政機關等部門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外,在出入物業小區及企業時,沒有義務出示身份證。
公安部門說法:
據深圳市公安局身份證管理科官員說: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指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為查明公民身份,依法命令或強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證。群眾治安聯防組織在維護社會治安時,遇到形跡可疑的人需要查明其身份時,應由在場參加值勤的公安干警查驗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治安聯防隊無權查驗。目前的保安人員的性質與治安聯防隊員相同。此外,除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可以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扣留或抵押身份證。市公安部門從來沒有授權保安人員登記來訪者身份證,也從來沒有做出這方面的相關規定。保安人員沒有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權力。保安人員在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可疑人員時,可向對方提出確定身份的要求,但不一定是出示身份證。如果保安人員提出了出示身份證的要求,訪客可以予以拒絕。保安人員應該通過對講機或電話等方式與住戶或被訪者取得聯系,以此來確定來訪者的身份。
案例點評:
物業公司和企業對來訪者進行身份登記是從其自身管理考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合理的東西未必就合法。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增強,市民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意識越來越重視。其實住宅區如果僅靠保安員登記身份證,而不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也起不到對住戶的安全保衛作用,所以,我們不能局限于某一種方式,而應該尋求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來加強小區的安全防范工作,如采用智能化手段來維護安全,盡量做到在避免登記的繁瑣和沖突的同時實現最有效的安全保護。
篇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保安員七不準規范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保安員七不準”規范
針對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時有發生,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保安員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等七種行為發生。
該草案明確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七種行為:
?。ㄒ唬┫拗扑巳松碜杂?、違法搜查他人身體;
?。ǘ┪耆?、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
?。ㄈ┛垩?、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ㄋ模┳璧K依法執行公務;
?。ㄎ澹┎捎帽┝蛘咭员┝ο嗤{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
?。┣址腹耠[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ㄆ撸┢渌`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該草案還規定,保安員上崗時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戴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草案同時規定,保安員上崗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扭送公安機關或者協助人民警察處理。
根據草案規定,保安員在保安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先行賠付;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有關的保安員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