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管理處小件物品寄存保管標準作業規程

5441

  管理處小件物品寄存保管標準作業規程

  文件編號:SY-WI-KF-16

  1.目的

  1.1規范物業管理處開展的住戶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確保安全保管住戶存放的小件物品

  2. 適用范圍

  2.1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各管理處開展的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

  3. 職責

  3.1 管理處經理負責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的質量監控。

  3.2 客戶中心主管負責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的組織實施。

  3.3 客戶中心客戶專員負責按照本規程具體實施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

  4. 程序要點

  4.1 寄存保管物品的種類

  4.1.1 管理處一般只為住戶寄存保管如下物品:

  a) 包裹、手提箱或期他小件物品;

  b) 拾獲待認領的物品。

  4.1.2 下列物品管理處下提供寄存保管如下物品:

  a) 易燃、易爆、劇毒物品;

  b) 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類物品;

  c) 貴重物品;

  d) 其他不適宜保管的物品。

  4.2 管理處應安排專用房間保管住戶寄存的物品

  4.3 小件物品寄存保管的工作程序

  4.3.1客戶中心客戶專員在接到住戶物品寄存保管要求時,首先應檢查寄存物品是否在寄存物品的范圍之內。

  4.3.2 客戶專員應提醒住戶隨身帶走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不適宜提供寄存保管服務的物品。

  4.3.3客戶專員在確認無誤后,應逐件檢查寄存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征、價值等,并將檢查結果如實登記在《物品寄存登記表》上。

  4.3.4客戶專員將填寫完整的《物品寄存登記表》交給住戶簽名確認,然后將所保管物品安全的擺放在儲物架上。

  4.3.5 客戶專員根據物品存放順序,將一式兩份的儲物牌(單)中的一份懸掛(張貼)在寄存保管物品上,然后將另一份交住戶自己保管。

  4.4 寄存保管物品領取的工作程序

  4.4.1 住戶需領取存放物品時,應出示儲物牌(單)。

  4.4.2 客戶專員將住戶交來的儲物牌(單)與存放物品上的儲物牌(單)的號碼和其他標志相核對,確認無誤后,將存放物品交給住戶。

  4.4.3 客戶專員在住戶對所存放物品進行檢查后,在〈物品寄存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4.4.4 客戶專員在辦理完領取手續后,應及時在《物品寄存登記表》相應的欄目內填寫領取時間并簽署姓名。

  4.4.5 如住戶不慎遺失儲物牌(單),必須出示自己有效的身份證件,并詳細敘述寄存保管物品的物征及物品明細,經客戶專員確認無疑后,方可領取寄存物品,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領取物品。

  4.5拾獲物品的保管與認領程序

  4.5.1 住戶或公司員工將拾到的他人遺失物品交到管理處時,客戶中心客戶專員應至少兩人以上會同拾獲者對拾獲物品進行詳細清點,并做好拾獲物品的明細登記,由物品拾獲人在相應的欄目內簽名確認。

  4.5.2 客戶專員應將情況及時向客戶中心主管匯報,由主管決定對外張貼《失物招領啟事》。

  4.5.3 失主前來認領時,客戶中心客戶專員應檢查核對認領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并請認領者詳細敘述遺失物品的地點、名稱、物品特征等。

  4.5.4 客戶中心客戶專員在確認沒有疑問后,一般情況下應將拾獲物品交還失主,同時請失主在《拾獲物品明細登記表》的相應欄目內簽名確認,客戶專員如無法確認失主真偽的,應請客戶中心主管前來處理。

  4.5.5 對《失物招領啟事》貼出半年后仍無人認領的物品,客戶專員應列表上報管理處經理,按公司財務部相關規程進行處理。

  4.6 物品寄存保管的注意事項

  4.6.1 物品寄存保管服務工作是為了方便小區居民日常需要而設立的非營利性的便民服務,一般情況下物品寄存保管期限不超過一星期。

  4.6.2 寄存保管物品如不慎遺失,客戶中心主管應負責查清遺失原因,并報管理處經理后進行酌情賠償,同時依據《行政獎罰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4.7 客戶中心客戶專員應于每月底將物品寄存保管的記錄整理匯總上交客戶中心歸檔保管一年。

  4.8 本規程執行情況作為管理處/客戶中心相關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5.相關文件

  《獎罰管理規定》

  6.質量記錄

  《物品寄存保管登記表》

  《失物招領啟事》

  《拾獲物品明細登記表》

篇2:小件物品寄存保管標準作業規程(2)

  小件物品寄存保管標準作業規程(二)

  1.0目的

  規范物業管理處開展的住戶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確保安全保管住戶存放的小件物品。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各管理處開展的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

  3.0職責

  3.1管理處經理負責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的質量監控。

  3.2公共事務部主管負責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的組織實施。

  3.3公共事務部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程具體實施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寄存保管物品的種類

  4.1.1管理處一般只為住戶寄存保管如下物品:

  包裹、手提箱或其他小件物品;

  拾貨待認領的物品。

  4.1.2下列物品管理處不提供寄存保管服務:

  易燃、易爆、具毒物品;

  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類物品;

  貴重物品;

  其他不適宜保管的物品。

  4.2管理處應安排專用房保管住戶寄存的物品。

  4.3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程序

  4.3.1公共事務部管理員在接到住戶物品寄存保管要求時,首先應檢查寄存物品是否在寄存物品范圍之內。

  4.3.2管理員應提醒住戶隨身帶走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不適宜提供寄存保管服務的物品。

  4.3.3管理員在確認無誤后,應逐件檢查寄存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征、價值等,并將檢查結果如實登記在《小件物品寄存保管登記表》上。

  4.3.4管理員將填寫完整的《小件物品寄存保存登記表》交給住戶簽名確認,然后將所保管物品安全的擺放在儲物架上。

  4.3.5管理員根據物品存放順序,將一式兩份的儲物牌(單)中的一份懸掛(張貼)在寄存保管物品上,然后將另一份交往住戶自己保管。

  4.4寄存保管物品領取的工作程序

  4.4.1住戶需領取存放物品時,應出示儲物牌(單)。

  4.4.2管理員將住戶交來的儲物牌(單)與存放物品上的儲物牌(單)的號碼或其他標志相核對,確認無誤后,將存放物品交給住戶。

  4.4.3管理員在住戶對存放物品進行檢查后,在《物品寄存保管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4.4.4管理員在辦理完領取手續后,應及時在《物品寄存保管登記表》相應的欄目內填寫領取時間并簽署姓名。

  4.5拾獲物品的保管與認領程序

  4.5.1住戶或公司員工將拾到的他人遺失物品交到管理處時,公共事務部管理員應至少兩人以上會同拾獲者對拾獲物品進行詳細清點,并做號拾獲物品的明細登記,由物品拾獲人在相應的欄目內簽名確認。

  4.5.2管理員應將情況及時向公共事務部主管匯報,由主管決定對外張貼《失物招領啟事》。

  4.5.3失主前來認領時,公共事務部管理員應檢查核對認領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并請認領者詳細敘述遺失物品的地點、名稱、物品特征等。

  4.5.4公共事務部管理員在確認沒有疑問后,一般情況下應將拾獲物品交還失主,同時請失主在《拾獲物品明細登記表》的相應欄目內簽名確認;管理員如無發確認失主真偽的,應請公共事務部主管前來處理。

  4.5.5對《失物招領啟事》貼出半年后仍無人認領的物品,管理員應列表上報管理處經理,按公司財務部相關規程進行處理。

  4.6物品寄存保管的注意事項

  4.6.1物品寄存保管服務工作是為了方便小區居民日常需要而設立的非贏利性的便民服務,一般情況下物品寄存保管期限不超過一星期。

  4.6.2寄存保管物品如不慎遺失,公共事務部主管應負責查清遺失原因,并報管理處經理后進行酌情賠償,同時依據《行政將罰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4.7公共事務部管理員應于每月底將該月物品寄存保管的記錄整理匯總上交公共事務部歸檔保管一年。

  4.8本規程執行情況作為公共事務部管理員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5.0記錄

  5.1《物品寄存保管登記表》

  5.2《失物招領啟事》

  5.3《拾獲物品明細登記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行政獎罰標準作業規程》

篇3:小件物品寄存保管標準作業規程(A版)

  小件物品寄存保管標準作業規程(A版)

  文件編號:**-WI-KF-16

  1. 目的

  1.1規范物業管理處開展的住戶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確保安全保管住戶存放的小件物品

  2. 適用范圍

  2.1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各管理處開展的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

  3. 職責

  3.1 管理處經理負責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的質量監控。

  3.2 客戶中心主管負責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的組織實施。

  3.3 客戶中心客戶專員負責按照本規程具體實施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

  4. 程序要點

  4.1 寄存保管物品的種類

  4.1.1 管理處一般只為住戶寄存保管如下物品:

  a) 包裹、手提箱或期他小件物品;

  b) 拾獲待認領的物品。

  4.1.2 下列物品管理處下提供寄存保管如下物品:

  a) 易燃、易爆、劇毒物品;

  b) 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類物品;

  c) 貴重物品;

  d) 其他不適宜保管的物品。

  4.2 管理處應安排專用房間保管住戶寄存的物品

  4.3 小件物品寄存保管的工作程序

  4.3.1客戶中心客戶專員在接到住戶物品寄存保管要求時,首先應檢查寄存物品是否在寄存物品的范圍之內。

  4.3.2 客戶專員應提醒住戶隨身帶走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不適宜提供寄存保管服務的物品。

  4.3.3客戶專員在確認無誤后,應逐件檢查寄存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征、價值等,并將檢查結果如實登記在《物品寄存登記表》上。

  4.3.4客戶專員將填寫完整的《物品寄存登記表》交給住戶簽名確認,然后將所保管物品安全的擺放在儲物架上。

  4.3.5 客戶專員根據物品存放順序,將一式兩份的儲物牌(單)中的一份懸掛(張貼)在寄存保管物品上,然后將另一份交住戶自己保管。

  4.4 寄存保管物品領取的工作程序

  4.4.1 住戶需領取存放物品時,應出示儲物牌(單)。

  4.4.2 客戶專員將住戶交來的儲物牌(單)與存放物品上的儲物牌(單)的號碼和其他標志相核對,確認無誤后,將存放物品交給住戶。

  4.4.3 客戶專員在住戶對所存放物品進行檢查后,在〈物品寄存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4.4.4 客戶專員在辦理完領取手續后,應及時在《物品寄存登記表》相應的欄目內填寫領取時間并簽署姓名。

  4.4.5 如住戶不慎遺失儲物牌(單),必須出示自己有效的身份證件,并詳細敘述寄存保管物品的物征及物品明細,經客戶專員確認無疑后,方可領取寄存物品,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領取物品。

  4.5拾獲物品的保管與認領程序

  4.5.1 住戶或公司員工將拾到的他人遺失物品交到管理處時,客戶中心客戶專員應至少兩人以上會同拾獲者對拾獲物品進行詳細清點,并做好拾獲物品的明細登記,由物品拾獲人在相應的欄目內簽名確認。

  4.5.2 客戶專員應將情況及時向客戶中心主管匯報,由主管決定對外張貼《失物招領啟事》。

  4.5.3 失主前來認領時,客戶中心客戶專員應檢查核對認領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并請認領者詳細敘述遺失物品的地點、名稱、物品特征等。

  4.5.4 客戶中心客戶專員在確認沒有疑問后,一般情況下應將拾獲物品交還失主,同時請失主在《拾獲物品明細登記表》的相應欄目內簽名確認,客戶專員如無法確認失主真偽的,應請客戶中心主管前來處理。

  4.5.5 對《失物招領啟事》貼出半年后仍無人認領的物品,客戶專員應列表上報管理處經理,按公司財務部相關規程進行處理。

  4.6 物品寄存保管的注意事項

  4.6.1 物品寄存保管服務工作是為了方便小區居民日常需要而設立的非營利性的便民服務,一般情況下物品寄存保管期限不超過一星期。

  4.6.2 寄存保管物品如不慎遺失,客戶中心主管應負責查清遺失原因,并報管理處經理后進行酌情賠償,同時依據《行政獎罰標準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4.7 客戶中心客戶專員應于每月底將物品寄存保管的記錄整理匯總上交客戶中心歸檔保管一年。

  4.8 本規程執行情況作為管理處/客戶中心相關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5.相關文件

  《獎罰管理規定》

  6.質量記錄

  《物品寄存保管登記表》

  《失物招領啟事》

  《拾獲物品明細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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