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石化集團公司危險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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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集團公司危險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碼頭系指進行石油及其成品、化學危險化學品作業的區域,含躉船、泊位、棧橋等設施。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危險化學品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三同時”。

  第二條 進行裝卸危險化學品作業的躉船,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書,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條 躉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應擅自更改。

  第四條 應在離碼頭20m以外的管道上安裝緊急切斷閥。

  第五條 在碼頭內的液態烴輸油管油臂上宜安裝緊急釋放閥。

  第六條 碼頭應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證消防泵不間斷地供水。

  第七條 碼頭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條 企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碼頭防火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3、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

  4、配備碼頭監督員,填寫船/岸安全檢查表(見附表);

  5、制訂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組織1次專職和義務消防員的應急預案演習;

  6、每季度組織1次碼頭的全面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應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九條 碼頭管理部門應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碼頭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部門做好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嚴格明火管理和碼頭作業區的動火作業。

  第十條 應加強碼頭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一條 應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應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二條 基本要求

  1、碼頭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防火、防爆十六禁令》。

  2、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加強門衛管理,禁止閑人出入。

  3、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信號燈。

  4、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話機旁應設置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5、碼頭上輸油管、門吊、吊機、絞纜機等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檢修、保養。

  6、碼頭控制室應有輸送危險化學品物料的壓力、流量、溫度等二次顯示儀表和報警系統;

  7、在裝卸作業時,50m內嚴禁用火。

  8、嚴禁船泊在碼頭進行檢修作業。

  第十三條 消防設施的配備應符合GB50160的規定。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

  1、碼頭的電氣設備(包括通信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規定。

  2、躉船泵艙內上的變壓器和配電間應采取正壓通風的防爆措施。

  3、躉船泵艙內,泵、電機的起動應設有效的風機起動滯后聯鎖。

  4、躉船、泊位上不應設置臨時電源插座。

  5、躉船、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6、躉船、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7、躉船、泊位到危險化學品貨船間的管線應在躉船、泊位管線終端設置絕緣法蘭并接地。

  8、躉般、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和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十五條 ??看a頭

  1、凡準許??看a頭的船只,應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本規定。

  2、發動機排氣管無阻火器的船舶、車不準??看a頭。

  3、凡??看a頭進行裝卸的船舶一律不準明火燒飯,非防爆電器一律停止使用,船員吸煙應到設定的地點。

  4、危險化學品裝卸結束后,應關閥封船及時離開碼頭;進行洗艙作業時,應辦理申請單,批準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進行。

  5、危險化學品貨船裝卸作業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即離開碼頭。

  第十六條 裝卸作業

  1、裝卸前應編寫作業指導書。

  2、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輸油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裝卸易燃液體危險化學品時,作業人員應首先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間用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關緊閥門,不應用高壓水沖洗橡膠、塑料管,拆除軟管;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4、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5、連接軟管應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

  6、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危險化學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7、嚴禁兩條(包括兩條)以上危險化學品貨船同時??客卉O船進行裝卸作業。

  8、集裝箱裝載遇水爆炸、燃燒或遇空氣自燃的危險物品不應超過一個桶高,易燃液體不應超過兩個桶高,同時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動、撞擊而發生危險。

  9、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做到輕挪輕放,車船銜接,貨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險貨物在碼頭停留時間,一級危險化學品不應超過24h,二級危險化學品貨物不應超過48h。

  10、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運應嚴格執行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其裝配表的規定和集團公司《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的要求。

  11、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12、危險化學品貨船或躉船和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應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輸送需要加溫時,應按工藝設計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七條 檢修作業

  1、碼頭檢修作業應在沒有貨船??繒r進行。

  2、檢修作業應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3、檢修動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防污染

  第十八條 碼頭應配備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堰)等),并保護完好狀態。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烴類、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條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等。

  第二十一條 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二條 碼頭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碼頭應設置救生和防毒器材專用柜(內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護衣、防護膠靴等),設備、設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應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 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進行芳烴等毒性較大的物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碼頭躉船、泊位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中如有同國家頒布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國家頒布的規定為準。

篇2:千噸級碼頭施工方案

  千噸級碼頭施工方案

  1水上沉樁

  漁政東?;匾黄诠こ坦?08根600mm×600mm預應力鋼筋砼空心方樁,其中直樁44根,斜樁64根。中心漁港工程共82根600mm×600mm預應力方樁,其中直樁46根,斜樁36根。

  a.主要船機配備

  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本工程的樁最長為48m,最大重量約32t。根據打樁船性能及本工程水域施工條件,本工程沉樁選用我單位自有的打樁船配MB-70柴油錘進行施工,運樁采用1000t方駁,425kw拖輪拖運。打樁船性能如下,能滿足本工程沉樁需求。

  打樁船主要性能:

  樁船尺寸(長×寬×高)43.8m×20.0m×3.6m

  樁架高53.55m

  最大樁徑管樁φ1200,方樁600×600

  最大樁長42m+水深

  最大樁重40t

  最大傾角30

  主要船機配備表

  序號船機名稱規 格 型 號數量備注

  1打樁船53.55m高樁架1艘

  2樁錘 MB-701個

  3方駁1000t 長×寬:50×13.5 m1艘

  4拖輪421kw2艘

  5錨艇120HP1艘

  b.沉樁技術要求

  沉樁以標高控制為主,貫入度作為校核,當樁尖已達到設計標高而貫入度仍較大時,繼續錘擊,使其貫入度達到15mm/擊內,且繼續錘擊下沉深度一般不超過1m,當樁尖距離設計標高較大而貫入度已較小,且沉樁有困難時,繼續錘擊20擊,其平均貫入度不大于控制貫入度,但樁尖距設計標高不宜超過1~2m。樁錘施打過程必須重錘輕擊,嚴格按設計提供的控制標準進行施工,如沉樁過程中出現無法滿足沉樁控制標準時,應及時會同業主、監理等研究解決。

  沉樁質量檢驗標準為:

  基樁沉放后,直樁樁頂偏位不大于50mm;斜樁樁頂偏位不大于100mm。樁身垂直度: 1%。

  c.沉樁順序

  根據現場情況和工期要求結合打樁船的平面尺寸,沉樁平面施工順序為:

  其中結構沉樁順序為:先施打棧橋靠岸側的基樁,然后往海側逐根施打,最后施打碼頭平臺(撐墩)基樁。詳見千頓級固定碼頭基樁沉放順序圖。2#~6#棧橋及撐墩基樁沉放順序與千頓級固定碼頭基樁沉放順序相類似,先施打棧橋基樁,然后施打撐墩基樁。

  沉樁前,應先將編制好的沉樁順序報監理工程師審批。

  d.船位布置

  樁船沉樁時,拋八字錨,帶纜控制船橫向移位,首尾拋錨帶纜,控制前后移位,裝樁方駁與打樁船兩船縱軸線成T型布置。

  e.測量控制

  利用設置在陸側平行碼頭前沿線的基線進行打樁測量控制,采用經緯儀前方任意角交會控制。斜樁的定位標高設在施工水位以上,并盡可能接近樁頂標高,樁的平面扭角由打樁船上用六分儀對岸標進行控制。打樁時,用三臺經緯儀測量控制,其中兩臺用于定位,一臺用于校核,標高測量用水準儀。

  打樁測量程序如下:

  (1)由打樁主管工程師編制打樁順序;

  (2)測量工程師根據打樁順序依次計算每根樁的座標及各個測站的測量控制數據,打樁主管工程師復核測量內業計算成果,主任工程師審核。將有關資料報監理工程師審批。

  (3)將打樁測量控制數據交給負責各測站司測的測量員進行現場測量。

  (4)測量工程師及主管工程師在打樁船上隨時對打樁測量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f.沉樁要求

  (1)沉樁前,先根據樁位布置圖結合沉樁允許偏差,校核各樁是否相碰;

  (2)對施工區域原有障礙物進行探明及清理;

  (3)在斜坡上定位,應根據現場實際操作的情況及已有施工經驗,適當確定提前量定位下樁;

  (4)錘擊過程中,樁錘、替打和樁應保持在同一直線上,避免偏心錘擊;

  (5)樁墊的材料和厚度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加工制作;

  (6)沉樁應盡量連續,不要中途停錘,以免土壤恢復而增加沉樁阻力;

  (7)每根樁必須作好原始記錄,沉樁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不正?,F象都作好詳細記錄,并及時通知業主、監理工程師研究解決。打樁完成后,應及時將該樁的沉樁記錄提交給監理工程師。

  g.夾樁

  沉樁完畢后應即時進行夾樁,夾樁采用10×15cm及[12槽鋼,縱橫夾樁,將單個墩臺的樁聯成一穩定網絡結構,增強穩定性。

  h.樁頭處理

  樁施打完畢后,若樁頂標高高于設計值,應將高出部分鑿除,鑿樁時,測量放出樁頂標高,利用夾樁材料搭設簡易平臺,砼樁頭用人工鑿除,用躉船配合吊住樁頭,以策安全,并將長出樁頭吊入躉船倉內運上岸。

  i.施工進度計劃安排

  本工程共196根600mm×600mm預應力混凝土方樁,沉樁進度按平均每天4根,總工期安排60天完成。

  2現澆橫梁施工

  樁基施工完成后,即可進行碼頭現澆橫梁施工

?,F澆橫梁分為HL1、HL2和2HL3三種,其主要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橫梁規格及數量

  序號規格砼強度等級件數數量(m3)備注

  1橫梁HL1C3044×20.8

  2橫梁HL2C3088×22.32

  3橫梁HL3C3044×21.5

  4合計C3016347.76

  a施工流程

  橫梁施工順序與沉樁方向一致,當橫梁的基樁施打完成后,馬上進行

  橫梁施工,其施工工藝流程如下:

  b.模板工程

  底模支承采用10×15cm木枋及[12槽鋼作兩層井字型夾樁,用Ф22螺栓與基樁夾緊成整體。然后在夾樁木長度方向鋪設[14槽鋼作為底模的支撐,底模面板和側模采用定型鋼模板,外側用對拉螺栓固定。詳見橫梁模板示意圖:

  模板在岸上木工車間內加工,然后由工作船運至現場躉船配合安裝。

  c鋼筋工程

  所有進場鋼筋均要有出廠要有合格證,并按規定取樣進行試驗。不合格品不得用于工程。

  先根據構件的尺寸和分層澆筑情況編制好鋼筋配料單。然后根據鋼筋配料單在陸上鋼筋車間內加工,工作船運至現場人工綁扎。

  d混凝土工程

  i.混凝土供應及運輸

  砼采用0.75m3砼攪拌機進行拌和,1t翻斗車運輸至工作碼頭,通過溜槽將砼卸入裝在交通船上的砼吊斗內,吊斗容積約1.5m3,交通船運至澆注地點,由躉船吊吊斗入倉。

  ii.混凝土澆注

  混凝土澆注必須連續進行,橫梁分下橫梁和上橫梁二次澆筑,第一次澆注至縱梁的擱置面,厚度為0.9m,澆筑方量為11.82m3,第二次在碼頭縱梁安裝后澆注,厚度為1.5m,澆筑方量為10.5m3。如下圖:

  新舊混凝土接縫處進行鑿毛處理,并在澆注新混凝土之前先用水清洗,再鋪一層砂漿。砂漿厚1~2cm。

  混凝土分層澆注,每層厚度不大于50 cm,插入式振搗棒振搗密實,為保證上、下層砼結合成整體,振搗棒插入下層砼5cm。并進行二次振搗,二次抹面。

  e.養護

  砼養護由專人進行,采用拆模后噴涂養護液進行。

  3 碼頭構件安裝

  碼頭構件安裝包括碼頭縱梁、邊梁及面板等。共212件,如下表示。棧橋空心板的安裝采用陸上安裝。詳見陸上安裝部分。

  構 件 安 裝 數 量 一 覽 表

  序號構件名稱單位數量

  1縱梁件30

  2邊梁件26

  3面板件126

  4靠船構件件16

  5水 平 撐件14

  合計件212

  a船機配備

  本工程預制構件單件最重約10t,碼頭構件安裝跨度為10m以內,擬配備以下船機進行構件安裝:

  船機設備一覽表

  序號船 機 名 稱規 格 型 號數 量備注

  1起重船30t1艘

  2方駁 1000t2艘

  3拖輪1艘

  4錨艇1艘

  b 安裝順序

  安裝靠船構件 安裝水平撐 安裝縱梁、邊梁 現澆節點砼 安裝面板

  c 安裝工藝流程

  在支承點處表面(或側面)測放梁板等構件安裝的端邊線和側邊線 測量支承點處的標高 水泥砂漿找平 起重船吊構件就位安裝 檢查合格后解扣 焊接加固。

  d 施工方法及要求

  (1)構件安裝前,先根據分段流水作業的部署仔細編排各類構件的安裝順序,以此安排構件裝駁順序。并在出運時逐件檢查,以防出錯。

  (2)構件安裝時,應嚴格控制擱置面的平整度,保證構件底面與擱置面接觸緊密,安裝完后要及時勾縫。

  (3)用水泥砂漿鋪填預制件擱置面時,砂漿應隨鋪隨安,不得等砂漿硬化后安裝構件,水泥砂漿不宜太厚,一般為1~2cm,以座漿飽滿,安裝后略有余漿擠出縫口為準。

  (4)碼頭前、后沿線和側邊線的構件安裝時,要用經緯儀控制其邊線,確保碼頭邊線的位置準確及平直。

  (5)安裝靠船構件及懸臂板時,須將主筋與橫梁焊接牢固后方可松鉤,以保證構件的安全穩定。構件安裝完成后,要及時將外露鋼筋焊接牢固,增強抗風浪能力,必要時要進行加焊、拉、頂等加固措施。并且要及時跟上節點砼的施工,及早成為整體結構,保證臺風期的安全。

  e注意事項

  上部構件安裝完畢后,應進行驗收:核對構件編號,檢查安裝位置并復核標高。

  在已安裝完畢的構件上面,堆放臨時荷載或使機械進行運輸安裝時,應驗算構件強度及穩定性。

  f施工進度安排

  本工程的構件安裝所需工期約為45天。

  4現澆面層砼施工

  現澆面層包括碼頭和1#、2#棧橋兩部分,其中碼頭現澆面層由130mm的現澆層和50~60mm的磨耗層組成,棧橋現澆層由100mm的現澆層和45~60mm的磨耗層組成,砼強度等級為C30,砼方量共416.5 m3。其施工方法與4.2.5 鉆孔灌注樁基礎棧橋現澆面層砼施工一樣,詳見該部分。

  4.5撐墩施工

  本工程共有11個撐墩,砼方量為:384.78 m3。在基樁完成后即可進行撐墩施工,撐墩分二次澆筑,第一次先澆筑底座,厚度為:1m,澆筑方量為16m3;第二次澆筑上部墩身,厚度2.3m,澆筑方量為18.98m3,如下圖示。

  a.預埋件加工

  上部墩身的預埋件為10mm厚的鋼板和Ф50的錨環,每個撐墩各預

  埋一個,在澆筑第二次砼時需要預埋,嚴格按照圖紙的尺寸,選用合格的鋼材在車間內加工,然后運至現場安裝。

  b.預埋件安裝

  鋼筋綁扎好后,按照圖紙位置尺寸進行測量放樣安裝,利用鋼筋焊

  接固定在已綁扎成型的鋼筋骨架上,砼澆筑過程中嚴禁碰撞。

  c. 撐墩的模板、鋼筋及砼澆筑工藝與橫梁施工一樣,詳見2 現澆橫梁施工部分。

篇3:集裝箱碼頭集團有限公司橋吊安全操作規程

  集裝箱碼頭集團有限公司橋吊安全操作規程

  1 總則

  1.1 為規范**集裝箱碼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岸邊集裝箱起重機(以下簡稱“橋吊”)的操作使用,保障公司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公司《安全通則》和《碼頭裝卸機械安全操作規范》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規定了橋吊司機的安全綜合要求和作業中安全操作標準。

  1.3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下屬海天、象嶼和海潤碼頭。

  2 綜合要求

  2.1 司機必須遵守公司《安全通則》及《碼頭裝卸機械安全操作規范》。

  2.2 司機須經過培訓合格,取得《橋吊機械操作證》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3 司機應了解設備的結構及性能,并具有熟練的操作技能。

  2.4 嚴禁在機上吸煙及使用帶有明火的蚊香。

  2.5 嚴禁穿拖鞋或打赤腳上機作業。

  2.6 嚴禁酒后操作機械。

  2.7 嚴禁私自把機械交給他人或操作證不相符的司機操作。

  2.8 通電后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作業中遇到斷電,應將手柄歸零,司機不得離開司機室,技術人員允許的情況下除外。

  2.9 作業中禁止使用限位開關來停止各機械的動作(前伸臂升降除外);禁止高速起步,禁止掛反擋制動。

  2.10 超額定起重量或特種箱無法用吊具作業時,應使用吊耳或專業用吊鉤,禁止超過設備、工索具負荷作業。

  2.11 起吊集裝箱或貨物須垂直,禁止斜吊,起吊后禁止越過人體和車輛駕駛室上空。進出艙口和在導槽內作業應放慢并控制好速度,吊具鋼絲繩禁止碰撞。

  2.12 作業時應均勻調整速度,切勿粗暴動作,換向時應先將手柄歸零位停頓后,再換向;遇有緊急情況要迅速判明,并采取應急措施。

  2.13 司機在作業時,應做到“四個確認”: “30分鐘醒”確認(司機在上下機前,和切換作業狀態的30分鐘內應該保持清醒狀態);“30公分?!贝_認(司機在吊具距離裝卸目標30公分左右,應有短暫的停留);“大車行走監護”確認(司機在行走大車時,應有相關人員在橋下進行全程監護);“使用強制開關或旁路”確認(司機不得擅自使用強制開關或旁路作業,如有需要須取得技術人員的許可)。

  2.14 若上機前身體不適(服感冒藥之類的),應事先向當班班長或代班長報告,經檢查無礙,方可上崗作業。

  2.15 認真完成部門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3 操作標準

  3.1 一般要求

  3.1.1 橋吊司機作業眼隨吊具、余光了望。起吊具平穩、落吊具輕準。

  3.1.2 注意觀察港池內潮高及船舶纜繩松緊情況,掌握船舶前后、左右偏桿度數,隨時調整吊具。

  3.1.3 起吊具、落吊具時,鋼絲繩應垂直,裝卸船艙內集裝箱時,進出艙口應低速

  3.1.4 吊具在導槽內升降,指揮手必須監護,發現導槽有異常應及時提醒司機防止吊具或集裝箱卡槽。

  3.1.5 大車、小車運行前,司機應注意查看所移動范圍內船上、岸上有無障礙物,與指揮手進行安全確認并在指揮手監護下運行,謹防碰撞。大車運行前,司機應確認橋吊能否安全跨越船舶上物件(船吊、駕駛臺、雷達、天線等),無把握時應起升大梁到安全角度后才能移動大車。

  3.1.6 非經特殊允許,嚴禁用大車運行機構頂撞其他機械或物品。

  3.1.7 裝卸時必須確認箱與船、箱與車、箱與箱之間的連接鎖或捆扎物是否松開或拆除。起吊冷藏箱前指揮手應確認電源已經解除方可發出作業指令。

  3.1.8 橋吊跨箱裝卸箱時,要確認箱體底部高于被跨箱,小車方可運行。

  3.1.9 吊具伸縮必須在箱頂或地面以上適當的安全高度進行,吊具伸縮不到位,司機不準進行其他操作。

  3.1.10 開閉鎖操作后,必須確認吊具開閉鎖指示燈指示正常,在開閉鎖燈不正常的情況下,須經技術人員許可,方可進行起升操作,嚴禁快速連動操作。

  3.1.11 吊卸船艙蓋及大件貨物,必須與指揮手確認艙蓋板鎖件和加固拆除方準起吊,起吊及吊運過程中,使用低速檔,保持起升鋼絲繩垂直狀態。

  3.1.12 嚴禁超負荷作業;嚴禁使用吊具斜拉歪吊任何物品;集裝箱毛重超過額定起重量或超載報警時,嚴禁強制操作。

  3.1.13 惡劣天氣條件下作業(大風、雨雪、霧、雷電),司機應控制放慢作業速度。危及安全時,司機應馬上報告操作部值班調度暫停作業。在風力較大情況下,注意防止吊具垂掛電纜晃出電纜筒。

  3.1.14 在現場遇有順橋吊軌道方向大風,風速超過15米/秒時,嚴禁橋吊移動大車,司機還應該注意觀察拖令電纜運行情況。如發現電纜有掛連纏繞及受風擺動過大情形,應報告生產指揮部門停車檢查,必要時暫停作業。

  3.1.15 大風過后,司機必須先檢查拖令電纜及拉索有無纏繞現象,確認無異常后,方可運行小車,否則嚴禁操作。

  3.1.16 在風速超過15米/秒時,前大梁收放,司機應到俯仰控制室進行操作,并密切關注前大梁拉桿的情況,在拉桿無法進槽的情況下,應停止大梁收放,將大梁放至水平位置。

  3.1.17 作業時風力大于15米/秒時,橋吊必須暫停作業,橋吊司機應迅速收緊夾輪器,同時馬上報告操作部值班調度,由操作部、安保部聯合決定是否暫停生產。暫停生產指令下達,工班應組織人員塞入防爬楔。并根據風速變化及時報告風速。

  3.1.18 嚴禁吊具或吊箱從人員上空及集卡車駕駛室上空越過。

  3.1.19 運輸車輛未進入裝卸作業位置前,嚴禁吊箱在空中滯留。

  3.1.20 作業時非經特殊允許,操作室內外均不準站人。

  3.1.21 兩部橋吊同時相向移動時,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并保持勻速移動。因作業需要,低于5米間距時,一部橋吊暫停,待另一部橋吊調整到位后再移動,期間指揮手應嚴格監督橋吊的運動狀況,避免兩部橋吊相撞,移動期間工班全程監護。

  3.1.22 解鎖或鎖角排放完畢,橋吊司機一定要等到指揮手和解鎖人員完全離開橋吊吊具運行通過的區域,與指揮手確認完畢后才能進行作業。如遇到拆解加固作業未完又必須進行裝卸船作業時,應至少相隔兩個箱位以上,避免空間交叉作業并有指揮手加強監護才能同時作業。

  3.1.23 裝卸危險品集裝箱及特殊貨物前,工班應及時通知指揮手并通過指揮手通知司機。吊具著箱后,指揮手必須觀察旋鎖閉鎖情況(四個旋鎖必須完全進入角件孔并完全閉鎖),確認閉鎖符合要求后指示司機起吊,司機確認橋吊閉鎖指示燈亮后才能起吊,嚴格做到起吊緩、運行穩、著落輕,確保萬無一失;

  3.2 上下橋吊

  3.2.1 登機時雙手扶欄桿,逐級上梯。不準披衣夾物。嚴禁拋擲工具和物品。

  3.2.2 在作業過程中,任何人員登機應征得當船工班指導員同意并與橋吊司機取得聯系。

  3.2.3 經過司機室通道安全門時,必須和駕駛室司機取得聯系,否則不準穿越安全門。

  3.2.4 使用電梯上下橋吊時,電梯載重和乘員均不得超過標牌規定數值,在層門和轎廂門關好后,方可啟動電梯。

  3.2.5 注意事項

  A.雙箱作業,偏載超過有關安全規定(吊具傾斜度較大),要及時停機處理,改用單箱作業,避免艙內卡槽等。

  B.在船舶靠離泊碼頭的前半小時內,須有人值班(由值班調度據實際情況通知上機待令),以便隨時應付突然情況,避免出現被船只碰撞等異常情況。

  C.橋吊司機作業過程中,必須充分與指揮手溝通,平時作業應多問,多聯系。遇到困難作業或盲點,應充分與指揮手確認。當碰到指揮手不在崗位時,應停止作業,及時上報工班,等指揮手到位后方可繼續作業。

  D.作業過程中,當小車行走到減速限位位置前;以及吊具升降到減速限位位置前,不能依靠設備的減速裝置進行減速,要通過手柄的控制,提前減速。

  3.3 作業前要求

  3.3.1 及時向帶班、班長了解設備狀況,根據點檢要求對設備進行點檢。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帶班。下機后在《點檢表》備注欄上做相應記錄,如電腦上點檢表未生成,要及時在紙面上記錄點檢情況。

  3.3.2 確認整機外觀無變形損壞、漏油等異?,F象。

  3.3.3 上機前、后,認真查看作業范圍內的障礙物是否已排除。確認大車行車軌道無障礙物,高壓電纜溝內無雜物,高壓電纜無刮傷并且拖放正常。

  3.3.4 察看設備是否掛“維修牌”,若有或異常掛牌,應及時向帶班反映,問明情況。如有掛維修牌且設備是正常的,應請維修人員翻牌。

  3.3.5 電氣房及機房檢查。進入電氣房觀察是否有異常情況(異響,焦味等),確認電氣房空調與機房排風扇是否啟動,離開電氣房時確認電氣房門有效關閉。

  3.3.6 確認各機構無異常。查看機上錨定裝置、夾軌器、防撞緩沖器等有無異常及查看機上各卷筒、小車、大梁、滑輪、鋼絲繩、制動器、吊具、電纜有無損壞、脫槽或與他物磨擦,確認聯接良好,卷列有序。

  3.3.7 確認各手柄靈活回零位,安全保護裝置有效,吊具無漏油現象。

  3.3.8 確認電壓是否正常,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3.3.9 檢查聲光報警裝置、對講機通訊是否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3.3.10 接通電源后,開啟主控電源開關,確認正常后放下前伸臂,做空載試車,運行小車做全行程的試車;打開吊具油泵,吊具各機構試動作,確認一切運行順暢。

  3.3.11 將吊具下降到離地面合適的高度,通知岸上指揮手協助檢查吊具導板的緊固螺栓是否有效連接。

  3.3.12 將空、重箱吊起0.3米靜止,確認制動有效(無下滑或剎不住車現象)。

  3.3.13 俯仰注意事項

  A.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流程操作俯仰升、降。

  B.要全程監控俯仰運行整個過程,并注意觀察機構間的運行變化,異常情況及時停機,自己沒辦法解決的,不能擅自處理,及時上報。

  C.大梁掛鉤并松繩后,要確認掛鉤松繩指示燈是否正常亮起。并確認俯仰鋼絲繩是否處于正常繞度,發現異常松弛、指示燈不亮、異響等異常情況,要及時停機并上報。

  D.對沒有航空限高的設備(海天1-5#),不能讓大梁處于30度以下長時間待機,必須升起大梁至80度。

  3.4 交接機狀態下的設備

  3.4.1 交接機的設備,當班人員向帶班或班長了解設備狀況,了解作業情況,確認整機外觀無變形損壞、漏油等異?,F象,可見的螺栓、螺母無松脫。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帶班,并在電腦《點檢表》備注欄上做相應記錄。

  3.4.2 交接機設備的登機要求:

  橋吊司機交接班點設在本設備機上通往小車的固定端通道處,交接雙方必須做好如下工作事項(步驟):

  A.接班司機在本設備陸地上,向指揮手借用400兆或800兆對講機或通過通信工具,通知交班司機,接班人員已到位。若無法與交班司機取得聯系,應及時上報帶班。

  B.接班司機應進入電氣房確認空調與排風扇正常開啟,機房與電氣房無異常(異響,焦味等)

  C.交班司機將小車停在規定的停車位,關閉主控電源后,到通往小車的固定端通道處。

  D.在交接點進行面對面交接,交班司機有義務向接班司機介紹基本作業情況、作業注意事項、設備運行情況、特種作業要求及有待處理的機械故障等相關工作事宜,若有待處理的問題立即上報帶班。

  E.接班司機確認交班司機屬安全狀態,方可進入駕駛室。

  F.交班司機嚴禁返回,若特殊情況要返回時,需在通往小車的固定端通道處與接班司機聯系溝通,并做好相關的安全確認。

  3.4.3 確認交接人員所交付的機械符合相關規定,機上各操作手柄歸于零位,各電控開關處于關閉狀態,機械的靜態制動有效。

  3.4.4 確認大車、小車制動等性能良好。

  3.4.5 確認電氣系統正常,燈光、喇叭工作正常,聲光報警機構工作正常。

  3.4.6 離崗司機因故要返回駕駛室,須取得作業司機的確認和許可。

  3.4.7 接班司機應按照橋吊運行點檢的內容,檢查并進行交接。

  3.4.8 司機在作業前必須進行空載試車。

  3.5 作業要求

  3.5.1 卸船作業

  A.橋吊司機在起吊第一個集裝箱時,進行重載起升試車,確認起升制動裝置是否可靠。

  B.待船上裝卸指揮手檢查吊具運行路線區域內無人,集裝箱之間的連接旋鎖和螺栓加固件已經拆除并通過對講機確認后開始作業。

  C.橋吊司機根據指揮手的指令,吊箱作業,確認頂銷燈亮后關閉旋鎖,低速起升吊具,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后,方可正常操作。

  D.集裝箱降落距集卡50厘米前應充分減速,若岸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司機緩落吊具,將集裝箱放置于車架。

  E.若岸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司機確認著箱指示燈亮后打開旋鎖,確認開鎖指示燈亮后低速起升吊具,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后繼續起升吊具,進入下一循環操作。

  3.5.2 裝船作業

  A.待岸邊指揮手檢查運行路線內無人員站立及其他異常情況并通過對講機確認后,橋吊司機將小車運行至作業位置。

  B.吊具運行至集卡載箱上方緩速降落,將吊具輕落于箱上。

  C.若岸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橋吊司機確認著箱指示燈亮后進行閉鎖操作,并確認閉鎖指示燈亮。

  D.橋吊司機將集裝箱緩速吊離車架平面,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后,操作起升。

  E.橋吊司機按船邊員指令將集裝箱吊運至船上指定箱位上方,船上指揮手確認裝箱位置無異常情況后方可發出“下降”指令。

  F.橋吊司機按指令緩速下降吊具將集裝箱輕落于箱位上,若船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司機確認著箱指示燈亮后打開旋鎖并確認開鎖指示燈亮后,緩慢起升吊具,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確認吊具與集裝箱分離無異常后,繼續起升,進入下一輪循環操作。。

  3.6 吊具或打鎖吊籠載人作業

  3.6.1 裝卸工人上下吊具或打鎖吊籠時應在碼頭上、吊具放穩、鋼絲繩微松弛后方可進行上下。

  3.6.2 在岸上指揮手確認裝卸工人已安全站好、拴好安全帶,手持工屬具放妥后,司機才能起升作業。

  3.6.3 司機必須低速起升吊具、走行小車,將裝卸工人送至船舶甲板集裝箱上。

  3.6.4 吊具或打鎖吊籠在甲板集裝箱頂部放穩、鋼絲繩微松弛后,裝卸工人可進行上下。

  3.6.5 吊具在正常作業情況下嚴禁在船舶兩舷接送裝卸工人。

  3.6.6 裝卸工人如果在船上上下吊具或打鎖吊籠,司機必須將吊具放置甲板上,鋼絲繩微松弛后,在船上指揮手確認后可進行。

  3.6.7 注意事項:

  A.遇到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安監部門和帶班匯報,并配合做好事后處理工作,事后應寫一式兩份事故經過分別交安監部門和帶班。

  B.遇到防臺時,司機必須嚴格按防臺規則將車輛停放于指定位置并采取防臺措施。

  C.裝卸油罐箱或危險品箱時,應通知安監員到現場監控。油罐箱裝車時,一部車架應只放一個油罐箱,并放在正中間位置。

  D.嚴禁吊具帶箱長時間懸空在拖車通道上方等待拖車,吊具(包括帶箱)嚴禁從拖車駕駛室上方經過及從人員上方經過。

  E.當吊具出現異常激烈晃動時,不能借助外力或地面等非正常手段,強制吊具減搖;箱體與緊固鎖角有稍微偏差,要重新起吊對正,嚴禁采用吊具推一下箱子,讓其進入鎖角;裝船作業時,車架上雙20尺箱體不平行,應以單箱形式重新起吊調整至平行,嚴禁直接使用吊具或吊具帶箱進行強制碰撞,進行調整。

  3.7 作業結束

  3.7.1 將小車開至停車位置,起升吊具到所規定的安全高度。

  3.7.2 起升前伸臂并確認掛住扣緊(確認掛鉤已掛住前伸臂,限位開關已起到制動保護作用)。如俯仰升起沒有掛鉤,要主動向調度確認降俯仰的時間,提醒調度俯仰無掛鉤不能長時間保持,防止俯仰鋼絲繩及制動器長時間受力造成損害。

  3.7.3 主動向調度詢問大車停車位置,按指令移動橋吊到指定地點停妥(臺風警報時應停于錨定位置),塞好防爬靴,使夾軌器(或頂軌器)處在夾(頂)軌狀態,進行靜態固定(臺風時還應進行錨定),操作手柄回零,關掉控制電源、動力電源、空調及照明等。清潔司機室的衛生,關好門窗。

  3.7.4 白班下班時,應打開航空標志燈,確認航空標志燈工作正常。

  3.7.5 作業結束后,要按規定要求及時關閉電氣房空調,順便確認俯仰電機已處于停止運行狀態,關閉主控開關,觀察設備、設施處于安全狀態,才能離機。

  3.7.6 做好交接班記錄、故障記錄和點檢表電腦錄入。

  4 其他注意事項

  4.1 司機在作業過程中若發現異常且能夠處理的故障,可自行處理并通知帶班記錄后方可繼續作業,但下機后必須在司機點檢表上記錄;司機若發現異常且無法排除時應立即停機,通知當班帶班長,等侯處理,下機后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4.2 遇到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安全保衛部門和帶班匯報,并配合做好事后處理工作,事后應寫一式兩份事故經過分別交安全保衛部門和帶班。

  4.3 配合維修時,要嚴格履行《設備維護項目安全實施細則》

  4.3.1 機械司機、勞務輔助工、拖車司機等參與配合維修的人員視同維修人員,勞動紀律(包括交接、離機等)、對設備的操作和必要的輔助工作等一切聽由項目主修考核和指揮。

  4.3.2 司機應主動詢問設備整機維護項目數量、要求以及相關進度,交換姓名。

  4.3.3 司機操作(包括送電、送主控等動作)要得到項目負責人確認,沒有指令司機不得進行設備操作。

  4.3.4 司機對沒有呼叫其姓名、設備號、動作的三要素兩次確認,不得有任何操作。但判斷有危險和聽到本機任何維護人員的停機請求應立即停機。

  4.3.5 司機交接班應得到項目負責人的認可。司機有義務向上一班次司機、現場維護項目負責人了解情況和要求。

  4.3.6 具體細則詳見《設備維護項目安全實施細則》。

  5 海天碼頭Q01、Q02橋吊安全操作補充細則

  為了在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公司現有設備資源,綜合Q01、Q02橋吊現況及生產操作要求,在遵守公司《橋吊安全操作規程》同時,對Q01、Q02橋吊制定下列安全操作補充細則:

  5.1 小車工作行程在外伸距離25米(以橋吊上設置限位開關為準)以內

  5.1.1 箱重在28T(含)以下按正常起升速度作業

  5.1.2 箱重在28T-30.5T(含)范圍內,起升速度限制在37.5米/分鐘以內;

  5.1.3 在作業100個自然箱范圍內,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的箱重在30.5噸-35.6噸(含)的集裝箱總作業量不得大于5MOV。箱重在30.5噸-35.6噸(含)的集裝箱連續作業量若不大于3個自然箱,司機可以向工班申報作業,獲得同意后,在工班與安監員特殊監護下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若箱重在30.5噸-35.6噸(含)的集裝箱連續作業大于3個自然箱,必須更換簡易吊具作業;本條規定的集裝箱作業時起升與小車機構不得聯動,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

  5.1.4 小于35.6噸的艙蓋板可以不用申報直接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作業時起升與小車機構不得聯動,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

  5.1.5 特殊情況下有35.6噸-40噸吊重必須作業,應向安委辦申報作業,獲得

  同意后更換簡易吊具并在特殊監護下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

  5.1.6 對于進口集裝箱卸船及一些異常箱出現無法起吊情況,司機應報告工程技術部門,由工程技術人員判明原因后在補充細則框架內再行作業,嚴禁司機擅自動用旁路開關強行作業。

  5.2 小車工作行程在外伸距離25米(以橋吊上設置限位開關為準))以外時

  5.2.1 特殊情況下必須安排大于9排的船舶使用Q01、Q02作業,則操作服務部門應在生產計劃會上告知工程技術部門和安全保衛部門。

  5.2.2 箱重在30.5噸(含)范圍內,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

  5.2.3 箱重在30.5噸-35.6噸(含)范圍內的集裝箱連續作業不大于3MOV,司機可以向工班申報作業,獲得同意后,在工班與安監員特殊監護下更換更換簡易吊具,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作業;

  5.2.4 重量大于35.6噸集裝箱及貨物嚴禁作業。

  6 附則

  6.1 本規程由公司操作服務部門負責解釋、修訂。

  6.2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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