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集裝箱碼頭集團有限公司橋吊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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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裝箱碼頭集團有限公司橋吊安全操作規程

  1 總則

  1.1 為規范**集裝箱碼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岸邊集裝箱起重機(以下簡稱“橋吊”)的操作使用,保障公司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公司《安全通則》和《碼頭裝卸機械安全操作規范》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規定了橋吊司機的安全綜合要求和作業中安全操作標準。

  1.3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下屬海天、象嶼和海潤碼頭。

  2 綜合要求

  2.1 司機必須遵守公司《安全通則》及《碼頭裝卸機械安全操作規范》。

  2.2 司機須經過培訓合格,取得《橋吊機械操作證》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3 司機應了解設備的結構及性能,并具有熟練的操作技能。

  2.4 嚴禁在機上吸煙及使用帶有明火的蚊香。

  2.5 嚴禁穿拖鞋或打赤腳上機作業。

  2.6 嚴禁酒后操作機械。

  2.7 嚴禁私自把機械交給他人或操作證不相符的司機操作。

  2.8 通電后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作業中遇到斷電,應將手柄歸零,司機不得離開司機室,技術人員允許的情況下除外。

  2.9 作業中禁止使用限位開關來停止各機械的動作(前伸臂升降除外);禁止高速起步,禁止掛反擋制動。

  2.10 超額定起重量或特種箱無法用吊具作業時,應使用吊耳或專業用吊鉤,禁止超過設備、工索具負荷作業。

  2.11 起吊集裝箱或貨物須垂直,禁止斜吊,起吊后禁止越過人體和車輛駕駛室上空。進出艙口和在導槽內作業應放慢并控制好速度,吊具鋼絲繩禁止碰撞。

  2.12 作業時應均勻調整速度,切勿粗暴動作,換向時應先將手柄歸零位停頓后,再換向;遇有緊急情況要迅速判明,并采取應急措施。

  2.13 司機在作業時,應做到“四個確認”: “30分鐘醒”確認(司機在上下機前,和切換作業狀態的30分鐘內應該保持清醒狀態);“30公分?!贝_認(司機在吊具距離裝卸目標30公分左右,應有短暫的停留);“大車行走監護”確認(司機在行走大車時,應有相關人員在橋下進行全程監護);“使用強制開關或旁路”確認(司機不得擅自使用強制開關或旁路作業,如有需要須取得技術人員的許可)。

  2.14 若上機前身體不適(服感冒藥之類的),應事先向當班班長或代班長報告,經檢查無礙,方可上崗作業。

  2.15 認真完成部門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3 操作標準

  3.1 一般要求

  3.1.1 橋吊司機作業眼隨吊具、余光了望。起吊具平穩、落吊具輕準。

  3.1.2 注意觀察港池內潮高及船舶纜繩松緊情況,掌握船舶前后、左右偏桿度數,隨時調整吊具。

  3.1.3 起吊具、落吊具時,鋼絲繩應垂直,裝卸船艙內集裝箱時,進出艙口應低速

  3.1.4 吊具在導槽內升降,指揮手必須監護,發現導槽有異常應及時提醒司機防止吊具或集裝箱卡槽。

  3.1.5 大車、小車運行前,司機應注意查看所移動范圍內船上、岸上有無障礙物,與指揮手進行安全確認并在指揮手監護下運行,謹防碰撞。大車運行前,司機應確認橋吊能否安全跨越船舶上物件(船吊、駕駛臺、雷達、天線等),無把握時應起升大梁到安全角度后才能移動大車。

  3.1.6 非經特殊允許,嚴禁用大車運行機構頂撞其他機械或物品。

  3.1.7 裝卸時必須確認箱與船、箱與車、箱與箱之間的連接鎖或捆扎物是否松開或拆除。起吊冷藏箱前指揮手應確認電源已經解除方可發出作業指令。

  3.1.8 橋吊跨箱裝卸箱時,要確認箱體底部高于被跨箱,小車方可運行。

  3.1.9 吊具伸縮必須在箱頂或地面以上適當的安全高度進行,吊具伸縮不到位,司機不準進行其他操作。

  3.1.10 開閉鎖操作后,必須確認吊具開閉鎖指示燈指示正常,在開閉鎖燈不正常的情況下,須經技術人員許可,方可進行起升操作,嚴禁快速連動操作。

  3.1.11 吊卸船艙蓋及大件貨物,必須與指揮手確認艙蓋板鎖件和加固拆除方準起吊,起吊及吊運過程中,使用低速檔,保持起升鋼絲繩垂直狀態。

  3.1.12 嚴禁超負荷作業;嚴禁使用吊具斜拉歪吊任何物品;集裝箱毛重超過額定起重量或超載報警時,嚴禁強制操作。

  3.1.13 惡劣天氣條件下作業(大風、雨雪、霧、雷電),司機應控制放慢作業速度。危及安全時,司機應馬上報告操作部值班調度暫停作業。在風力較大情況下,注意防止吊具垂掛電纜晃出電纜筒。

  3.1.14 在現場遇有順橋吊軌道方向大風,風速超過15米/秒時,嚴禁橋吊移動大車,司機還應該注意觀察拖令電纜運行情況。如發現電纜有掛連纏繞及受風擺動過大情形,應報告生產指揮部門停車檢查,必要時暫停作業。

  3.1.15 大風過后,司機必須先檢查拖令電纜及拉索有無纏繞現象,確認無異常后,方可運行小車,否則嚴禁操作。

  3.1.16 在風速超過15米/秒時,前大梁收放,司機應到俯仰控制室進行操作,并密切關注前大梁拉桿的情況,在拉桿無法進槽的情況下,應停止大梁收放,將大梁放至水平位置。

  3.1.17 作業時風力大于15米/秒時,橋吊必須暫停作業,橋吊司機應迅速收緊夾輪器,同時馬上報告操作部值班調度,由操作部、安保部聯合決定是否暫停生產。暫停生產指令下達,工班應組織人員塞入防爬楔。并根據風速變化及時報告風速。

  3.1.18 嚴禁吊具或吊箱從人員上空及集卡車駕駛室上空越過。

  3.1.19 運輸車輛未進入裝卸作業位置前,嚴禁吊箱在空中滯留。

  3.1.20 作業時非經特殊允許,操作室內外均不準站人。

  3.1.21 兩部橋吊同時相向移動時,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并保持勻速移動。因作業需要,低于5米間距時,一部橋吊暫停,待另一部橋吊調整到位后再移動,期間指揮手應嚴格監督橋吊的運動狀況,避免兩部橋吊相撞,移動期間工班全程監護。

  3.1.22 解鎖或鎖角排放完畢,橋吊司機一定要等到指揮手和解鎖人員完全離開橋吊吊具運行通過的區域,與指揮手確認完畢后才能進行作業。如遇到拆解加固作業未完又必須進行裝卸船作業時,應至少相隔兩個箱位以上,避免空間交叉作業并有指揮手加強監護才能同時作業。

  3.1.23 裝卸危險品集裝箱及特殊貨物前,工班應及時通知指揮手并通過指揮手通知司機。吊具著箱后,指揮手必須觀察旋鎖閉鎖情況(四個旋鎖必須完全進入角件孔并完全閉鎖),確認閉鎖符合要求后指示司機起吊,司機確認橋吊閉鎖指示燈亮后才能起吊,嚴格做到起吊緩、運行穩、著落輕,確保萬無一失;

  3.2 上下橋吊

  3.2.1 登機時雙手扶欄桿,逐級上梯。不準披衣夾物。嚴禁拋擲工具和物品。

  3.2.2 在作業過程中,任何人員登機應征得當船工班指導員同意并與橋吊司機取得聯系。

  3.2.3 經過司機室通道安全門時,必須和駕駛室司機取得聯系,否則不準穿越安全門。

  3.2.4 使用電梯上下橋吊時,電梯載重和乘員均不得超過標牌規定數值,在層門和轎廂門關好后,方可啟動電梯。

  3.2.5 注意事項

  A.雙箱作業,偏載超過有關安全規定(吊具傾斜度較大),要及時停機處理,改用單箱作業,避免艙內卡槽等。

  B.在船舶靠離泊碼頭的前半小時內,須有人值班(由值班調度據實際情況通知上機待令),以便隨時應付突然情況,避免出現被船只碰撞等異常情況。

  C.橋吊司機作業過程中,必須充分與指揮手溝通,平時作業應多問,多聯系。遇到困難作業或盲點,應充分與指揮手確認。當碰到指揮手不在崗位時,應停止作業,及時上報工班,等指揮手到位后方可繼續作業。

  D.作業過程中,當小車行走到減速限位位置前;以及吊具升降到減速限位位置前,不能依靠設備的減速裝置進行減速,要通過手柄的控制,提前減速。

  3.3 作業前要求

  3.3.1 及時向帶班、班長了解設備狀況,根據點檢要求對設備進行點檢。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帶班。下機后在《點檢表》備注欄上做相應記錄,如電腦上點檢表未生成,要及時在紙面上記錄點檢情況。

  3.3.2 確認整機外觀無變形損壞、漏油等異?,F象。

  3.3.3 上機前、后,認真查看作業范圍內的障礙物是否已排除。確認大車行車軌道無障礙物,高壓電纜溝內無雜物,高壓電纜無刮傷并且拖放正常。

  3.3.4 察看設備是否掛“維修牌”,若有或異常掛牌,應及時向帶班反映,問明情況。如有掛維修牌且設備是正常的,應請維修人員翻牌。

  3.3.5 電氣房及機房檢查。進入電氣房觀察是否有異常情況(異響,焦味等),確認電氣房空調與機房排風扇是否啟動,離開電氣房時確認電氣房門有效關閉。

  3.3.6 確認各機構無異常。查看機上錨定裝置、夾軌器、防撞緩沖器等有無異常及查看機上各卷筒、小車、大梁、滑輪、鋼絲繩、制動器、吊具、電纜有無損壞、脫槽或與他物磨擦,確認聯接良好,卷列有序。

  3.3.7 確認各手柄靈活回零位,安全保護裝置有效,吊具無漏油現象。

  3.3.8 確認電壓是否正常,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3.3.9 檢查聲光報警裝置、對講機通訊是否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3.3.10 接通電源后,開啟主控電源開關,確認正常后放下前伸臂,做空載試車,運行小車做全行程的試車;打開吊具油泵,吊具各機構試動作,確認一切運行順暢。

  3.3.11 將吊具下降到離地面合適的高度,通知岸上指揮手協助檢查吊具導板的緊固螺栓是否有效連接。

  3.3.12 將空、重箱吊起0.3米靜止,確認制動有效(無下滑或剎不住車現象)。

  3.3.13 俯仰注意事項

  A.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流程操作俯仰升、降。

  B.要全程監控俯仰運行整個過程,并注意觀察機構間的運行變化,異常情況及時停機,自己沒辦法解決的,不能擅自處理,及時上報。

  C.大梁掛鉤并松繩后,要確認掛鉤松繩指示燈是否正常亮起。并確認俯仰鋼絲繩是否處于正常繞度,發現異常松弛、指示燈不亮、異響等異常情況,要及時停機并上報。

  D.對沒有航空限高的設備(海天1-5#),不能讓大梁處于30度以下長時間待機,必須升起大梁至80度。

  3.4 交接機狀態下的設備

  3.4.1 交接機的設備,當班人員向帶班或班長了解設備狀況,了解作業情況,確認整機外觀無變形損壞、漏油等異?,F象,可見的螺栓、螺母無松脫。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帶班,并在電腦《點檢表》備注欄上做相應記錄。

  3.4.2 交接機設備的登機要求:

  橋吊司機交接班點設在本設備機上通往小車的固定端通道處,交接雙方必須做好如下工作事項(步驟):

  A.接班司機在本設備陸地上,向指揮手借用400兆或800兆對講機或通過通信工具,通知交班司機,接班人員已到位。若無法與交班司機取得聯系,應及時上報帶班。

  B.接班司機應進入電氣房確認空調與排風扇正常開啟,機房與電氣房無異常(異響,焦味等)

  C.交班司機將小車停在規定的停車位,關閉主控電源后,到通往小車的固定端通道處。

  D.在交接點進行面對面交接,交班司機有義務向接班司機介紹基本作業情況、作業注意事項、設備運行情況、特種作業要求及有待處理的機械故障等相關工作事宜,若有待處理的問題立即上報帶班。

  E.接班司機確認交班司機屬安全狀態,方可進入駕駛室。

  F.交班司機嚴禁返回,若特殊情況要返回時,需在通往小車的固定端通道處與接班司機聯系溝通,并做好相關的安全確認。

  3.4.3 確認交接人員所交付的機械符合相關規定,機上各操作手柄歸于零位,各電控開關處于關閉狀態,機械的靜態制動有效。

  3.4.4 確認大車、小車制動等性能良好。

  3.4.5 確認電氣系統正常,燈光、喇叭工作正常,聲光報警機構工作正常。

  3.4.6 離崗司機因故要返回駕駛室,須取得作業司機的確認和許可。

  3.4.7 接班司機應按照橋吊運行點檢的內容,檢查并進行交接。

  3.4.8 司機在作業前必須進行空載試車。

  3.5 作業要求

  3.5.1 卸船作業

  A.橋吊司機在起吊第一個集裝箱時,進行重載起升試車,確認起升制動裝置是否可靠。

  B.待船上裝卸指揮手檢查吊具運行路線區域內無人,集裝箱之間的連接旋鎖和螺栓加固件已經拆除并通過對講機確認后開始作業。

  C.橋吊司機根據指揮手的指令,吊箱作業,確認頂銷燈亮后關閉旋鎖,低速起升吊具,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后,方可正常操作。

  D.集裝箱降落距集卡50厘米前應充分減速,若岸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司機緩落吊具,將集裝箱放置于車架。

  E.若岸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司機確認著箱指示燈亮后打開旋鎖,確認開鎖指示燈亮后低速起升吊具,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后繼續起升吊具,進入下一循環操作。

  3.5.2 裝船作業

  A.待岸邊指揮手檢查運行路線內無人員站立及其他異常情況并通過對講機確認后,橋吊司機將小車運行至作業位置。

  B.吊具運行至集卡載箱上方緩速降落,將吊具輕落于箱上。

  C.若岸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橋吊司機確認著箱指示燈亮后進行閉鎖操作,并確認閉鎖指示燈亮。

  D.橋吊司機將集裝箱緩速吊離車架平面,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后,操作起升。

  E.橋吊司機按船邊員指令將集裝箱吊運至船上指定箱位上方,船上指揮手確認裝箱位置無異常情況后方可發出“下降”指令。

  F.橋吊司機按指令緩速下降吊具將集裝箱輕落于箱位上,若船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司機確認著箱指示燈亮后打開旋鎖并確認開鎖指示燈亮后,緩慢起升吊具,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確認吊具與集裝箱分離無異常后,繼續起升,進入下一輪循環操作。。

  3.6 吊具或打鎖吊籠載人作業

  3.6.1 裝卸工人上下吊具或打鎖吊籠時應在碼頭上、吊具放穩、鋼絲繩微松弛后方可進行上下。

  3.6.2 在岸上指揮手確認裝卸工人已安全站好、拴好安全帶,手持工屬具放妥后,司機才能起升作業。

  3.6.3 司機必須低速起升吊具、走行小車,將裝卸工人送至船舶甲板集裝箱上。

  3.6.4 吊具或打鎖吊籠在甲板集裝箱頂部放穩、鋼絲繩微松弛后,裝卸工人可進行上下。

  3.6.5 吊具在正常作業情況下嚴禁在船舶兩舷接送裝卸工人。

  3.6.6 裝卸工人如果在船上上下吊具或打鎖吊籠,司機必須將吊具放置甲板上,鋼絲繩微松弛后,在船上指揮手確認后可進行。

  3.6.7 注意事項:

  A.遇到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安監部門和帶班匯報,并配合做好事后處理工作,事后應寫一式兩份事故經過分別交安監部門和帶班。

  B.遇到防臺時,司機必須嚴格按防臺規則將車輛停放于指定位置并采取防臺措施。

  C.裝卸油罐箱或危險品箱時,應通知安監員到現場監控。油罐箱裝車時,一部車架應只放一個油罐箱,并放在正中間位置。

  D.嚴禁吊具帶箱長時間懸空在拖車通道上方等待拖車,吊具(包括帶箱)嚴禁從拖車駕駛室上方經過及從人員上方經過。

  E.當吊具出現異常激烈晃動時,不能借助外力或地面等非正常手段,強制吊具減搖;箱體與緊固鎖角有稍微偏差,要重新起吊對正,嚴禁采用吊具推一下箱子,讓其進入鎖角;裝船作業時,車架上雙20尺箱體不平行,應以單箱形式重新起吊調整至平行,嚴禁直接使用吊具或吊具帶箱進行強制碰撞,進行調整。

  3.7 作業結束

  3.7.1 將小車開至停車位置,起升吊具到所規定的安全高度。

  3.7.2 起升前伸臂并確認掛住扣緊(確認掛鉤已掛住前伸臂,限位開關已起到制動保護作用)。如俯仰升起沒有掛鉤,要主動向調度確認降俯仰的時間,提醒調度俯仰無掛鉤不能長時間保持,防止俯仰鋼絲繩及制動器長時間受力造成損害。

  3.7.3 主動向調度詢問大車停車位置,按指令移動橋吊到指定地點停妥(臺風警報時應停于錨定位置),塞好防爬靴,使夾軌器(或頂軌器)處在夾(頂)軌狀態,進行靜態固定(臺風時還應進行錨定),操作手柄回零,關掉控制電源、動力電源、空調及照明等。清潔司機室的衛生,關好門窗。

  3.7.4 白班下班時,應打開航空標志燈,確認航空標志燈工作正常。

  3.7.5 作業結束后,要按規定要求及時關閉電氣房空調,順便確認俯仰電機已處于停止運行狀態,關閉主控開關,觀察設備、設施處于安全狀態,才能離機。

  3.7.6 做好交接班記錄、故障記錄和點檢表電腦錄入。

  4 其他注意事項

  4.1 司機在作業過程中若發現異常且能夠處理的故障,可自行處理并通知帶班記錄后方可繼續作業,但下機后必須在司機點檢表上記錄;司機若發現異常且無法排除時應立即停機,通知當班帶班長,等侯處理,下機后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4.2 遇到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安全保衛部門和帶班匯報,并配合做好事后處理工作,事后應寫一式兩份事故經過分別交安全保衛部門和帶班。

  4.3 配合維修時,要嚴格履行《設備維護項目安全實施細則》

  4.3.1 機械司機、勞務輔助工、拖車司機等參與配合維修的人員視同維修人員,勞動紀律(包括交接、離機等)、對設備的操作和必要的輔助工作等一切聽由項目主修考核和指揮。

  4.3.2 司機應主動詢問設備整機維護項目數量、要求以及相關進度,交換姓名。

  4.3.3 司機操作(包括送電、送主控等動作)要得到項目負責人確認,沒有指令司機不得進行設備操作。

  4.3.4 司機對沒有呼叫其姓名、設備號、動作的三要素兩次確認,不得有任何操作。但判斷有危險和聽到本機任何維護人員的停機請求應立即停機。

  4.3.5 司機交接班應得到項目負責人的認可。司機有義務向上一班次司機、現場維護項目負責人了解情況和要求。

  4.3.6 具體細則詳見《設備維護項目安全實施細則》。

  5 海天碼頭Q01、Q02橋吊安全操作補充細則

  為了在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公司現有設備資源,綜合Q01、Q02橋吊現況及生產操作要求,在遵守公司《橋吊安全操作規程》同時,對Q01、Q02橋吊制定下列安全操作補充細則:

  5.1 小車工作行程在外伸距離25米(以橋吊上設置限位開關為準)以內

  5.1.1 箱重在28T(含)以下按正常起升速度作業

  5.1.2 箱重在28T-30.5T(含)范圍內,起升速度限制在37.5米/分鐘以內;

  5.1.3 在作業100個自然箱范圍內,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的箱重在30.5噸-35.6噸(含)的集裝箱總作業量不得大于5MOV。箱重在30.5噸-35.6噸(含)的集裝箱連續作業量若不大于3個自然箱,司機可以向工班申報作業,獲得同意后,在工班與安監員特殊監護下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若箱重在30.5噸-35.6噸(含)的集裝箱連續作業大于3個自然箱,必須更換簡易吊具作業;本條規定的集裝箱作業時起升與小車機構不得聯動,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

  5.1.4 小于35.6噸的艙蓋板可以不用申報直接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作業時起升與小車機構不得聯動,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

  5.1.5 特殊情況下有35.6噸-40噸吊重必須作業,應向安委辦申報作業,獲得

  同意后更換簡易吊具并在特殊監護下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

  5.1.6 對于進口集裝箱卸船及一些異常箱出現無法起吊情況,司機應報告工程技術部門,由工程技術人員判明原因后在補充細則框架內再行作業,嚴禁司機擅自動用旁路開關強行作業。

  5.2 小車工作行程在外伸距離25米(以橋吊上設置限位開關為準))以外時

  5.2.1 特殊情況下必須安排大于9排的船舶使用Q01、Q02作業,則操作服務部門應在生產計劃會上告知工程技術部門和安全保衛部門。

  5.2.2 箱重在30.5噸(含)范圍內,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

  5.2.3 箱重在30.5噸-35.6噸(含)范圍內的集裝箱連續作業不大于3MOV,司機可以向工班申報作業,獲得同意后,在工班與安監員特殊監護下更換更換簡易吊具,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作業;

  5.2.4 重量大于35.6噸集裝箱及貨物嚴禁作業。

  6 附則

  6.1 本規程由公司操作服務部門負責解釋、修訂。

  6.2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高速公路大橋吊梁方案

  高速公路大橋吊梁方案

  1.0工程概況

  廣深沿江高速公路麻涌河大橋是麻涌預制場負責范圍的首座架設橋梁,根據麻涌預制場的布置和總體施工方案,全范圍架設從麻涌河大橋第11跨開始、向第29跨推進,其中第11、12跨用汽車吊架設,之后在架設的梁面安裝40m架橋機和兩臺100t高低龍門吊,架橋機向南推進架設,直至架畢第29跨,共架設25m箱梁237片。

  2.0主要施工工藝措施

  2.1運梁軌道變道布置

  運梁軌道按高低龍門吊位置的布置,布置于左幅箱梁第二、第三梁間向前延伸,兩條路軌分別布置在箱梁的腹板處,待架完麻涌河大橋后改布置于右幅內邊梁與次內邊梁間(見沿江高速架梁運輸軌道示意圖,圖中A1-D1-E2)。

  2.2運梁汽車運梁方案

  本工程預制梁數量多、運距遠(單邊運距超過5km),運梁工作將是制約整體進度的關鍵。采用運梁汽車運梁將較好的解決該問題。

  2.2.1運梁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

  型號:Z*LC200載重量:200t

  功率:87kw適應坡度:縱4%橫3%

  軸距:130cm軸數:主+被=3+3

  輪距:225cm/250cm速度:2~40m/min

  2.2.2運梁汽車的操作

  本工程計劃投入運梁汽車6套,單方向各3套,在本分項工程中首先投入2套。運梁汽車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駕駛,每套車需駕駛員2人、配合工2人。梁端的濕接縫用枕木密排鋪墊,保證運梁車跨濕接縫時平穩可靠,運梁路線同軌道鋪設路線。梁車運行在預制梁面時保持直線行駛,并使兩側輪胎均勻壓在兩條預制梁的腹板處,梁面的垂直鋼筋臨時打彎以免刺穿輪胎,張拉坑用沙袋或枕木臨時填平。

  運梁汽車運送最重梁(50mT梁中梁)時梁體承載能力滿足要求(祥見《麻涌預制場采用運梁汽車運梁可行性分析》)。

  2.3梁體的綁扎與固定

  1、預制梁移運的支撐位對稱一致,必須用斜撐或托架使其穩定,并應用鋼絲繩將梁體牢固地綁扎于運梁平車或運梁汽車上,防止其傾倒造成事故。在裝運預制梁時,尤其是邊梁時,由于兩邊重心不平衡,綁扎和行車更要小心、謹慎,認真負責,確保安全。

  2、平板拖車的車廂長度應滿足支撐點間的距離要求。構件裝車時需均衡放置,務使車輛承重均勻。支撐點需墊上麻袋或木楔。支撐處梁體應加活動轉盤,以免轉彎時損傷構件,特別是運梁轉彎時,必須認真慎重操作,要有專人指揮。

  3、梁體綁扎應牢固。本方案采取二點綁扎,應盡可能二點受力均勻一致,綁扎點與構件的重心應互相對稱,綁扎點中心對正物件重心,并高于構件重心,使構件起吊后平穩,不致翻轉造成事故。

  4、綁扎梁體時,吊索與梁體之間應墊以麻袋、木板以及防滑墊料,以免磨損吊索或夾傷梁體,通過預留吊環或兜底綁扎于梁腹上。

  5、綁扎和起吊用的吊索、卡環、繩扣和梁體預留的吊環等,其型號規格應計算確定,并且不允許超出安全荷載規定。

  2.4作業前的準備

  2.4.1預制梁的檢查驗收

  對預制梁的外形尺寸、混凝土的強度、預埋件(含吊環)數量質量、預應力鋼筋(如鋼鉸線,高強鋼絲等)張拉結果、孔道灌漿的漿體進行檢驗復查,使其達到設計與規范的要求,合格者逐件簽發合格證才予以吊裝,否則嚴禁安裝。

  準備好預制梁堆放場地的排梁圖,從而確保對號入座,并于預制梁上畫好安裝線,以利于安裝時校正。預制梁的吊點位置應以設計要求為準。

  2.4.2臺帽的檢查驗收

  支撐構件混凝土的強度,支座墊石的砼強度,支座的質量要求,支撐結構的預埋件(如支座鋼板)的尺寸、標高、平面位置應合設計及規范的要求,畫上安裝軸線,以利安裝時梁體位置。

  2.4.3安裝機械設備的檢查驗收和技術、安全技術交底

  組織工程技術、質安、設備有關部門的人員到現場對進行作業的機具(如吊機、架橋機、龍門吊、運梁車、桁架等)進行安全、技術的檢查驗收,確保作業的安全順利地進行,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4施工通道及運輸道路

  1、運梁車和大型吊車必須在施工通道通過,所以對大型吊車通道的路基,質量一定要保證,一般要求基層以最佳含水量的沙質土,面層用礫石,以壓重型壓路機分層碾壓,要求土路基密實度在95%。堤岸加寬段要鋪鋼板,盡力保持荷載平均(祥見2.5.1-1地基處理)。

  2、對運梁車和吊車通道路基的回填土施工實行有效的施工過程控制,專人負責,按規范分層填土、分層碾壓,每層進行密實度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3、作為運梁道路的已安裝的預制梁必須與左右預制梁焊接牢固、梁底鋪墊平整可靠,梁上的雜物清理干凈,梁面的張拉預留坑用枕木或鋼板墊平,梁面的垂直鋼筋應臨時打彎以便鋪墊軌道運梁的枕木或避免刺穿運梁汽車輪胎。梁端的濕接縫間隙在軌道運梁時采用軌道梁(見沿江高速架梁運輸軌道變道、軌道梁及臨時砂箱圖)鋪墊,在其上再鋪設路軌;在運粱汽車運梁時密鋪枕木,運梁汽車在其上通過。

  2.4.5臨時砂箱

  本橋箱梁砂箱采用園形結構,分為筒座和筒芯,預制梁每端各兩個(處在運梁道上的梁每端三個)。筒座采用Φ180*5鋼管,底部為200*200鋼板,側面開30*20的出砂口,口外焊插槽用插板封堵細砂;筒芯采用Φ160*4.5鋼管,底部用鋼板焊封,內填C30混凝土。砂箱定位后內充細砂震實,控制筒芯頂面高度若高于固定支座標高(以規范規定為準),筒座和筒芯間周邊留3mm∽5mm。橋面張拉完成、梁端濕接縫澆筑完成進行支座轉換,若卸去砂箱的承壓,預制梁落在固定支座上,移開砂箱,完成支座轉換。安放砂箱時要注意出砂口的朝向,以便于支座轉換時出砂操作,砂箱卸載時抽出插板即可落梁。按照砂箱承受最大荷載計算(30m箱梁上行走運送50mT梁的運梁汽車),細砂壓強為13.4MPa。

  砂箱結構見《沿江高速架梁運輸軌道變道、軌道梁及臨時砂箱圖》。

  2.5起步跨的架設

  麻涌河大橋第10、11、12跨是A1合同段麻涌預制場架梁工程的初始跨,按工程招標和投標文件,此三跨為全范圍換土、汽車吊架設方案。即在麻涌河大橋第11、12跨靠預制場側進行部分填表筑碎石以滿足汽車吊擺放和運梁車運梁場地的需要(如圖一所示),兩臺汽車吊分別在該兩跨將梁提升到蓋梁滑移車上,人工將預制梁滑移到位,通過梁托落梁于臨時砂箱,最后在已架設的該兩跨橋面安裝40m架橋機和高低龍門吊。

  2.5.1主要施工步驟

  1、地基處理:

  1)

  碎石

  基本原則:以不破壞地面表層、以最經濟、最安全的方式進行構筑適應吊車滿負荷作業的需求為原則。

  2)

  圖一:地基處理示意圖

  以?沿江高速汽車吊吊裝平面圖?所示的填筑區域進行處理,即:從第11、12跨靠預制場側的邊柱起至高低門吊地面路軌為寬度、長86m的范圍為填筑區域。

  3)

  圖二:兩臺吊車抬梁示意圖

  該區域內地原地面表層上(清除雜草、樹木等雜物)填埋80cm厚的片石,如遇到泥漿池等應采用大石塊先進行填筑,等填表筑到與原地面標高相同時,再一起用片石填筑。

  4)填表筑到標高后,用12t振動壓路機壓實、壓平。

  5)吊裝時,采用8∽10cm厚的船用舊鋼板作墊板,鋪墊面積與吊車支腿全伸出后垂直投影面積相同。

  6)在鋼板上還需要四個(每臺吊車)用枕木做成的木墊塊,放在吊車的四個支腿下面,以防打滑。

  2、提梁:

  兩臺汽車吊分別擺放在各兩跨的端頭,汽車吊盡量靠立柱,車頭向兩端,使兩臺汽車吊之間的空間恰好滿足運梁車擺放預制梁的位

  圖三:兩幅橋之間的移梁

  置需要。運梁汽車在梁場通過龍門吊裝梁,裝梁后分別將梁運至該兩跨邊置于兩臺汽車吊之間(見《沿江高速汽車吊吊裝平面圖》),汽車吊將預制梁直接提升放置于蓋梁面的滑移車上。將梁托先安放在滑移車上,置梁后與梁一起滑移。

  作業中使用的各種起重工具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吊裝作業由持證的起重工指揮。

  3、

  圖四:千斤頂落梁示意圖

  滑梁:

  左右幅蓋梁間以臨時鋼梁相連接,蓋梁全程鋪設分段式滑槽,滑移車置于滑槽中,滑槽全程涂沫潤滑脂,放置滑滾,預制梁梁端各用一個10t手拉葫蘆牽引,手拉葫蘆通過鋼絲繩固定于蓋梁端或立柱?;塾?8號槽鋼制作,段與段間用螺栓連接,滑槽用枕木墊平、墊實?;蹓|高的確定原則:置于滑移車的預制梁底面高于臨時砂箱面20~30mm,臨時砂箱面高于墊石加支座高度20~30mm?;浦?,密切注意梁的垂直度、兩端的同步情況、滑車滑槽受力情況等,一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止滑移,待調整后再續滑移(施工工藝過程參見《沿江高速人工滑梁

就位示意圖》)。

  4、

  圖五:梁落到砂箱上的示意圖

  落梁:

  在梁到位前安裝完畢臨時砂箱,梁到位后通過梁托、每側由一個32t千斤頂將梁頂起,取出滑車,再將梁緩慢落于臨時砂箱,經檢查梁體平穩、可靠后放松千斤頂、取出梁托和滑槽,及時焊接橫向鋼筋并做其他必要的穩定處理。梁托用20mm鋼板制作,重70kg,便于人工操作,強度滿足要求。梁的頂起和下落必須一端先、一端后,操作中必須密切注意保持梁體垂直,確保同端兩側的千斤頂上落同步,千斤頂支力點堅實可靠(施工工藝過程參見《沿江高速人工滑梁就位示意圖》)。

  以上工作在兩跨同時進行。施工工藝過程參見《沿江高速汽車吊吊裝平面圖》和《沿江高速人工滑梁就位示意圖》。

  8.1施工機械的安全控制措施

  1、各種機械操作人員和車輛駕駛員,均取得操作合格證,不準操作與證不相符的機械,不準將機械設備交給無本機操作證的人員操作。

  2、嚴禁對運轉中的機械設備進行維修、保養、調整等作業。

  3、指揮施工機械作業人員,必須站在可讓人了望的安全地點并應明確規定指揮聯絡信號。

  4、起重作業嚴格按照《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86)和《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定的要求執行。

  5、定期組織機電設備、車輛安全大檢查,對檢查中查出的安全問題,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6、對高壓力油管、切割氣體等做好防火、防曬、防爆。

  8.2吊裝安全技術措施

  1、各種設備要置于安全穩定的地基上

  2、使用前要對鋼絲繩、卡具等進行檢查驗收,符合要求時才能使用。對關鍵設備和設施要建立日檢點制度。

  3、統一信號,專人指揮,吊裝作業下部人員要避讓在安全處。

  4、在吊裝施工時,司機要認真操作,嚴禁與其它物體撞擊。

  5、夜間施工配備有充足的照明,遇有暴雨、大風、地面下沉等情況時停止施工。

  6、T梁落梁后采取措施臨時支撐,并且盡早橫聯,以免傾倒。

  7、邊梁到位后采取措施防止遛逸。

  8、運梁過程專人跟蹤,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遇高壓線時提前做好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批準后方可施工。必要時對高壓線處理后方行施工。

  8.3施工現場用電安全措施

  1、施工現場由電氣工程師制定詳細的施工用電組織設計,經單位總工程師審批和安全監理審核,同時制定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電氣安裝規程、電氣運行管理規程和電氣維修檢查制度,做好交接班、電氣維修作業記錄和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2、所有用電設備均有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符合要求。

  3、電工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電工作業嚴格貫徹“裝得正確,用得安全,修得及時,拆得徹底”的十六字方針。夜間電工值班必須兩人同時上崗。

  8.4安全防護用品的設置措施

  1、安全帽:安全帽質量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正確使用安全帽并扣好帽帶;

  2、安全帶:安全帶質量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后方能使用;安全帶使用兩年后,按規定抽驗一次,對抽驗不合格的,必須更換安全繩后才能使用;

  3、安全網:網繩無破損,并扎系牢固、繃緊、拼接嚴密;網寬不小于2.6m,里口離墻不得大于15cm,外高內低,每隔3m設支撐,角度為45°;立網隨施工層提升,網高出施工層1m以上。網與網之間拼接嚴密,空隙不大于10cm。

  8.5安全檢查制度

  制訂安全生產自查自糾辦法,專職安全員日夜巡查,定期召開安全檢查會議,發現問題與隱患及時糾正、處理,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篇3:集裝箱碼頭集團有限公司橋吊安全操作規程

  集裝箱碼頭集團有限公司橋吊安全操作規程

  1 總則

  1.1 為規范**集裝箱碼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岸邊集裝箱起重機(以下簡稱“橋吊”)的操作使用,保障公司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公司《安全通則》和《碼頭裝卸機械安全操作規范》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規定了橋吊司機的安全綜合要求和作業中安全操作標準。

  1.3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下屬海天、象嶼和海潤碼頭。

  2 綜合要求

  2.1 司機必須遵守公司《安全通則》及《碼頭裝卸機械安全操作規范》。

  2.2 司機須經過培訓合格,取得《橋吊機械操作證》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3 司機應了解設備的結構及性能,并具有熟練的操作技能。

  2.4 嚴禁在機上吸煙及使用帶有明火的蚊香。

  2.5 嚴禁穿拖鞋或打赤腳上機作業。

  2.6 嚴禁酒后操作機械。

  2.7 嚴禁私自把機械交給他人或操作證不相符的司機操作。

  2.8 通電后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作業中遇到斷電,應將手柄歸零,司機不得離開司機室,技術人員允許的情況下除外。

  2.9 作業中禁止使用限位開關來停止各機械的動作(前伸臂升降除外);禁止高速起步,禁止掛反擋制動。

  2.10 超額定起重量或特種箱無法用吊具作業時,應使用吊耳或專業用吊鉤,禁止超過設備、工索具負荷作業。

  2.11 起吊集裝箱或貨物須垂直,禁止斜吊,起吊后禁止越過人體和車輛駕駛室上空。進出艙口和在導槽內作業應放慢并控制好速度,吊具鋼絲繩禁止碰撞。

  2.12 作業時應均勻調整速度,切勿粗暴動作,換向時應先將手柄歸零位停頓后,再換向;遇有緊急情況要迅速判明,并采取應急措施。

  2.13 司機在作業時,應做到“四個確認”: “30分鐘醒”確認(司機在上下機前,和切換作業狀態的30分鐘內應該保持清醒狀態);“30公分?!贝_認(司機在吊具距離裝卸目標30公分左右,應有短暫的停留);“大車行走監護”確認(司機在行走大車時,應有相關人員在橋下進行全程監護);“使用強制開關或旁路”確認(司機不得擅自使用強制開關或旁路作業,如有需要須取得技術人員的許可)。

  2.14 若上機前身體不適(服感冒藥之類的),應事先向當班班長或代班長報告,經檢查無礙,方可上崗作業。

  2.15 認真完成部門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3 操作標準

  3.1 一般要求

  3.1.1 橋吊司機作業眼隨吊具、余光了望。起吊具平穩、落吊具輕準。

  3.1.2 注意觀察港池內潮高及船舶纜繩松緊情況,掌握船舶前后、左右偏桿度數,隨時調整吊具。

  3.1.3 起吊具、落吊具時,鋼絲繩應垂直,裝卸船艙內集裝箱時,進出艙口應低速

  3.1.4 吊具在導槽內升降,指揮手必須監護,發現導槽有異常應及時提醒司機防止吊具或集裝箱卡槽。

  3.1.5 大車、小車運行前,司機應注意查看所移動范圍內船上、岸上有無障礙物,與指揮手進行安全確認并在指揮手監護下運行,謹防碰撞。大車運行前,司機應確認橋吊能否安全跨越船舶上物件(船吊、駕駛臺、雷達、天線等),無把握時應起升大梁到安全角度后才能移動大車。

  3.1.6 非經特殊允許,嚴禁用大車運行機構頂撞其他機械或物品。

  3.1.7 裝卸時必須確認箱與船、箱與車、箱與箱之間的連接鎖或捆扎物是否松開或拆除。起吊冷藏箱前指揮手應確認電源已經解除方可發出作業指令。

  3.1.8 橋吊跨箱裝卸箱時,要確認箱體底部高于被跨箱,小車方可運行。

  3.1.9 吊具伸縮必須在箱頂或地面以上適當的安全高度進行,吊具伸縮不到位,司機不準進行其他操作。

  3.1.10 開閉鎖操作后,必須確認吊具開閉鎖指示燈指示正常,在開閉鎖燈不正常的情況下,須經技術人員許可,方可進行起升操作,嚴禁快速連動操作。

  3.1.11 吊卸船艙蓋及大件貨物,必須與指揮手確認艙蓋板鎖件和加固拆除方準起吊,起吊及吊運過程中,使用低速檔,保持起升鋼絲繩垂直狀態。

  3.1.12 嚴禁超負荷作業;嚴禁使用吊具斜拉歪吊任何物品;集裝箱毛重超過額定起重量或超載報警時,嚴禁強制操作。

  3.1.13 惡劣天氣條件下作業(大風、雨雪、霧、雷電),司機應控制放慢作業速度。危及安全時,司機應馬上報告操作部值班調度暫停作業。在風力較大情況下,注意防止吊具垂掛電纜晃出電纜筒。

  3.1.14 在現場遇有順橋吊軌道方向大風,風速超過15米/秒時,嚴禁橋吊移動大車,司機還應該注意觀察拖令電纜運行情況。如發現電纜有掛連纏繞及受風擺動過大情形,應報告生產指揮部門停車檢查,必要時暫停作業。

  3.1.15 大風過后,司機必須先檢查拖令電纜及拉索有無纏繞現象,確認無異常后,方可運行小車,否則嚴禁操作。

  3.1.16 在風速超過15米/秒時,前大梁收放,司機應到俯仰控制室進行操作,并密切關注前大梁拉桿的情況,在拉桿無法進槽的情況下,應停止大梁收放,將大梁放至水平位置。

  3.1.17 作業時風力大于15米/秒時,橋吊必須暫停作業,橋吊司機應迅速收緊夾輪器,同時馬上報告操作部值班調度,由操作部、安保部聯合決定是否暫停生產。暫停生產指令下達,工班應組織人員塞入防爬楔。并根據風速變化及時報告風速。

  3.1.18 嚴禁吊具或吊箱從人員上空及集卡車駕駛室上空越過。

  3.1.19 運輸車輛未進入裝卸作業位置前,嚴禁吊箱在空中滯留。

  3.1.20 作業時非經特殊允許,操作室內外均不準站人。

  3.1.21 兩部橋吊同時相向移動時,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并保持勻速移動。因作業需要,低于5米間距時,一部橋吊暫停,待另一部橋吊調整到位后再移動,期間指揮手應嚴格監督橋吊的運動狀況,避免兩部橋吊相撞,移動期間工班全程監護。

  3.1.22 解鎖或鎖角排放完畢,橋吊司機一定要等到指揮手和解鎖人員完全離開橋吊吊具運行通過的區域,與指揮手確認完畢后才能進行作業。如遇到拆解加固作業未完又必須進行裝卸船作業時,應至少相隔兩個箱位以上,避免空間交叉作業并有指揮手加強監護才能同時作業。

  3.1.23 裝卸危險品集裝箱及特殊貨物前,工班應及時通知指揮手并通過指揮手通知司機。吊具著箱后,指揮手必須觀察旋鎖閉鎖情況(四個旋鎖必須完全進入角件孔并完全閉鎖),確認閉鎖符合要求后指示司機起吊,司機確認橋吊閉鎖指示燈亮后才能起吊,嚴格做到起吊緩、運行穩、著落輕,確保萬無一失;

  3.2 上下橋吊

  3.2.1 登機時雙手扶欄桿,逐級上梯。不準披衣夾物。嚴禁拋擲工具和物品。

  3.2.2 在作業過程中,任何人員登機應征得當船工班指導員同意并與橋吊司機取得聯系。

  3.2.3 經過司機室通道安全門時,必須和駕駛室司機取得聯系,否則不準穿越安全門。

  3.2.4 使用電梯上下橋吊時,電梯載重和乘員均不得超過標牌規定數值,在層門和轎廂門關好后,方可啟動電梯。

  3.2.5 注意事項

  A.雙箱作業,偏載超過有關安全規定(吊具傾斜度較大),要及時停機處理,改用單箱作業,避免艙內卡槽等。

  B.在船舶靠離泊碼頭的前半小時內,須有人值班(由值班調度據實際情況通知上機待令),以便隨時應付突然情況,避免出現被船只碰撞等異常情況。

  C.橋吊司機作業過程中,必須充分與指揮手溝通,平時作業應多問,多聯系。遇到困難作業或盲點,應充分與指揮手確認。當碰到指揮手不在崗位時,應停止作業,及時上報工班,等指揮手到位后方可繼續作業。

  D.作業過程中,當小車行走到減速限位位置前;以及吊具升降到減速限位位置前,不能依靠設備的減速裝置進行減速,要通過手柄的控制,提前減速。

  3.3 作業前要求

  3.3.1 及時向帶班、班長了解設備狀況,根據點檢要求對設備進行點檢。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帶班。下機后在《點檢表》備注欄上做相應記錄,如電腦上點檢表未生成,要及時在紙面上記錄點檢情況。

  3.3.2 確認整機外觀無變形損壞、漏油等異?,F象。

  3.3.3 上機前、后,認真查看作業范圍內的障礙物是否已排除。確認大車行車軌道無障礙物,高壓電纜溝內無雜物,高壓電纜無刮傷并且拖放正常。

  3.3.4 察看設備是否掛“維修牌”,若有或異常掛牌,應及時向帶班反映,問明情況。如有掛維修牌且設備是正常的,應請維修人員翻牌。

  3.3.5 電氣房及機房檢查。進入電氣房觀察是否有異常情況(異響,焦味等),確認電氣房空調與機房排風扇是否啟動,離開電氣房時確認電氣房門有效關閉。

  3.3.6 確認各機構無異常。查看機上錨定裝置、夾軌器、防撞緩沖器等有無異常及查看機上各卷筒、小車、大梁、滑輪、鋼絲繩、制動器、吊具、電纜有無損壞、脫槽或與他物磨擦,確認聯接良好,卷列有序。

  3.3.7 確認各手柄靈活回零位,安全保護裝置有效,吊具無漏油現象。

  3.3.8 確認電壓是否正常,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3.3.9 檢查聲光報警裝置、對講機通訊是否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3.3.10 接通電源后,開啟主控電源開關,確認正常后放下前伸臂,做空載試車,運行小車做全行程的試車;打開吊具油泵,吊具各機構試動作,確認一切運行順暢。

  3.3.11 將吊具下降到離地面合適的高度,通知岸上指揮手協助檢查吊具導板的緊固螺栓是否有效連接。

  3.3.12 將空、重箱吊起0.3米靜止,確認制動有效(無下滑或剎不住車現象)。

  3.3.13 俯仰注意事項

  A.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流程操作俯仰升、降。

  B.要全程監控俯仰運行整個過程,并注意觀察機構間的運行變化,異常情況及時停機,自己沒辦法解決的,不能擅自處理,及時上報。

  C.大梁掛鉤并松繩后,要確認掛鉤松繩指示燈是否正常亮起。并確認俯仰鋼絲繩是否處于正常繞度,發現異常松弛、指示燈不亮、異響等異常情況,要及時停機并上報。

  D.對沒有航空限高的設備(海天1-5#),不能讓大梁處于30度以下長時間待機,必須升起大梁至80度。

  3.4 交接機狀態下的設備

  3.4.1 交接機的設備,當班人員向帶班或班長了解設備狀況,了解作業情況,確認整機外觀無變形損壞、漏油等異?,F象,可見的螺栓、螺母無松脫。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帶班,并在電腦《點檢表》備注欄上做相應記錄。

  3.4.2 交接機設備的登機要求:

  橋吊司機交接班點設在本設備機上通往小車的固定端通道處,交接雙方必須做好如下工作事項(步驟):

  A.接班司機在本設備陸地上,向指揮手借用400兆或800兆對講機或通過通信工具,通知交班司機,接班人員已到位。若無法與交班司機取得聯系,應及時上報帶班。

  B.接班司機應進入電氣房確認空調與排風扇正常開啟,機房與電氣房無異常(異響,焦味等)

  C.交班司機將小車停在規定的停車位,關閉主控電源后,到通往小車的固定端通道處。

  D.在交接點進行面對面交接,交班司機有義務向接班司機介紹基本作業情況、作業注意事項、設備運行情況、特種作業要求及有待處理的機械故障等相關工作事宜,若有待處理的問題立即上報帶班。

  E.接班司機確認交班司機屬安全狀態,方可進入駕駛室。

  F.交班司機嚴禁返回,若特殊情況要返回時,需在通往小車的固定端通道處與接班司機聯系溝通,并做好相關的安全確認。

  3.4.3 確認交接人員所交付的機械符合相關規定,機上各操作手柄歸于零位,各電控開關處于關閉狀態,機械的靜態制動有效。

  3.4.4 確認大車、小車制動等性能良好。

  3.4.5 確認電氣系統正常,燈光、喇叭工作正常,聲光報警機構工作正常。

  3.4.6 離崗司機因故要返回駕駛室,須取得作業司機的確認和許可。

  3.4.7 接班司機應按照橋吊運行點檢的內容,檢查并進行交接。

  3.4.8 司機在作業前必須進行空載試車。

  3.5 作業要求

  3.5.1 卸船作業

  A.橋吊司機在起吊第一個集裝箱時,進行重載起升試車,確認起升制動裝置是否可靠。

  B.待船上裝卸指揮手檢查吊具運行路線區域內無人,集裝箱之間的連接旋鎖和螺栓加固件已經拆除并通過對講機確認后開始作業。

  C.橋吊司機根據指揮手的指令,吊箱作業,確認頂銷燈亮后關閉旋鎖,低速起升吊具,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后,方可正常操作。

  D.集裝箱降落距集卡50厘米前應充分減速,若岸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司機緩落吊具,將集裝箱放置于車架。

  E.若岸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司機確認著箱指示燈亮后打開旋鎖,確認開鎖指示燈亮后低速起升吊具,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后繼續起升吊具,進入下一循環操作。

  3.5.2 裝船作業

  A.待岸邊指揮手檢查運行路線內無人員站立及其他異常情況并通過對講機確認后,橋吊司機將小車運行至作業位置。

  B.吊具運行至集卡載箱上方緩速降落,將吊具輕落于箱上。

  C.若岸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橋吊司機確認著箱指示燈亮后進行閉鎖操作,并確認閉鎖指示燈亮。

  D.橋吊司機將集裝箱緩速吊離車架平面,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后,操作起升。

  E.橋吊司機按船邊員指令將集裝箱吊運至船上指定箱位上方,船上指揮手確認裝箱位置無異常情況后方可發出“下降”指令。

  F.橋吊司機按指令緩速下降吊具將集裝箱輕落于箱位上,若船上指揮手無發出異常指令,司機確認著箱指示燈亮后打開旋鎖并確認開鎖指示燈亮后,緩慢起升吊具,做好起升30厘米安全確認,確認吊具與集裝箱分離無異常后,繼續起升,進入下一輪循環操作。。

  3.6 吊具或打鎖吊籠載人作業

  3.6.1 裝卸工人上下吊具或打鎖吊籠時應在碼頭上、吊具放穩、鋼絲繩微松弛后方可進行上下。

  3.6.2 在岸上指揮手確認裝卸工人已安全站好、拴好安全帶,手持工屬具放妥后,司機才能起升作業。

  3.6.3 司機必須低速起升吊具、走行小車,將裝卸工人送至船舶甲板集裝箱上。

  3.6.4 吊具或打鎖吊籠在甲板集裝箱頂部放穩、鋼絲繩微松弛后,裝卸工人可進行上下。

  3.6.5 吊具在正常作業情況下嚴禁在船舶兩舷接送裝卸工人。

  3.6.6 裝卸工人如果在船上上下吊具或打鎖吊籠,司機必須將吊具放置甲板上,鋼絲繩微松弛后,在船上指揮手確認后可進行。

  3.6.7 注意事項:

  A.遇到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安監部門和帶班匯報,并配合做好事后處理工作,事后應寫一式兩份事故經過分別交安監部門和帶班。

  B.遇到防臺時,司機必須嚴格按防臺規則將車輛停放于指定位置并采取防臺措施。

  C.裝卸油罐箱或危險品箱時,應通知安監員到現場監控。油罐箱裝車時,一部車架應只放一個油罐箱,并放在正中間位置。

  D.嚴禁吊具帶箱長時間懸空在拖車通道上方等待拖車,吊具(包括帶箱)嚴禁從拖車駕駛室上方經過及從人員上方經過。

  E.當吊具出現異常激烈晃動時,不能借助外力或地面等非正常手段,強制吊具減搖;箱體與緊固鎖角有稍微偏差,要重新起吊對正,嚴禁采用吊具推一下箱子,讓其進入鎖角;裝船作業時,車架上雙20尺箱體不平行,應以單箱形式重新起吊調整至平行,嚴禁直接使用吊具或吊具帶箱進行強制碰撞,進行調整。

  3.7 作業結束

  3.7.1 將小車開至停車位置,起升吊具到所規定的安全高度。

  3.7.2 起升前伸臂并確認掛住扣緊(確認掛鉤已掛住前伸臂,限位開關已起到制動保護作用)。如俯仰升起沒有掛鉤,要主動向調度確認降俯仰的時間,提醒調度俯仰無掛鉤不能長時間保持,防止俯仰鋼絲繩及制動器長時間受力造成損害。

  3.7.3 主動向調度詢問大車停車位置,按指令移動橋吊到指定地點停妥(臺風警報時應停于錨定位置),塞好防爬靴,使夾軌器(或頂軌器)處在夾(頂)軌狀態,進行靜態固定(臺風時還應進行錨定),操作手柄回零,關掉控制電源、動力電源、空調及照明等。清潔司機室的衛生,關好門窗。

  3.7.4 白班下班時,應打開航空標志燈,確認航空標志燈工作正常。

  3.7.5 作業結束后,要按規定要求及時關閉電氣房空調,順便確認俯仰電機已處于停止運行狀態,關閉主控開關,觀察設備、設施處于安全狀態,才能離機。

  3.7.6 做好交接班記錄、故障記錄和點檢表電腦錄入。

  4 其他注意事項

  4.1 司機在作業過程中若發現異常且能夠處理的故障,可自行處理并通知帶班記錄后方可繼續作業,但下機后必須在司機點檢表上記錄;司機若發現異常且無法排除時應立即停機,通知當班帶班長,等侯處理,下機后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4.2 遇到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安全保衛部門和帶班匯報,并配合做好事后處理工作,事后應寫一式兩份事故經過分別交安全保衛部門和帶班。

  4.3 配合維修時,要嚴格履行《設備維護項目安全實施細則》

  4.3.1 機械司機、勞務輔助工、拖車司機等參與配合維修的人員視同維修人員,勞動紀律(包括交接、離機等)、對設備的操作和必要的輔助工作等一切聽由項目主修考核和指揮。

  4.3.2 司機應主動詢問設備整機維護項目數量、要求以及相關進度,交換姓名。

  4.3.3 司機操作(包括送電、送主控等動作)要得到項目負責人確認,沒有指令司機不得進行設備操作。

  4.3.4 司機對沒有呼叫其姓名、設備號、動作的三要素兩次確認,不得有任何操作。但判斷有危險和聽到本機任何維護人員的停機請求應立即停機。

  4.3.5 司機交接班應得到項目負責人的認可。司機有義務向上一班次司機、現場維護項目負責人了解情況和要求。

  4.3.6 具體細則詳見《設備維護項目安全實施細則》。

  5 海天碼頭Q01、Q02橋吊安全操作補充細則

  為了在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公司現有設備資源,綜合Q01、Q02橋吊現況及生產操作要求,在遵守公司《橋吊安全操作規程》同時,對Q01、Q02橋吊制定下列安全操作補充細則:

  5.1 小車工作行程在外伸距離25米(以橋吊上設置限位開關為準)以內

  5.1.1 箱重在28T(含)以下按正常起升速度作業

  5.1.2 箱重在28T-30.5T(含)范圍內,起升速度限制在37.5米/分鐘以內;

  5.1.3 在作業100個自然箱范圍內,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的箱重在30.5噸-35.6噸(含)的集裝箱總作業量不得大于5MOV。箱重在30.5噸-35.6噸(含)的集裝箱連續作業量若不大于3個自然箱,司機可以向工班申報作業,獲得同意后,在工班與安監員特殊監護下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若箱重在30.5噸-35.6噸(含)的集裝箱連續作業大于3個自然箱,必須更換簡易吊具作業;本條規定的集裝箱作業時起升與小車機構不得聯動,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

  5.1.4 小于35.6噸的艙蓋板可以不用申報直接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作業時起升與小車機構不得聯動,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

  5.1.5 特殊情況下有35.6噸-40噸吊重必須作業,應向安委辦申報作業,獲得

  同意后更換簡易吊具并在特殊監護下采用艙蓋板模式旁路作業;

  5.1.6 對于進口集裝箱卸船及一些異常箱出現無法起吊情況,司機應報告工程技術部門,由工程技術人員判明原因后在補充細則框架內再行作業,嚴禁司機擅自動用旁路開關強行作業。

  5.2 小車工作行程在外伸距離25米(以橋吊上設置限位開關為準))以外時

  5.2.1 特殊情況下必須安排大于9排的船舶使用Q01、Q02作業,則操作服務部門應在生產計劃會上告知工程技術部門和安全保衛部門。

  5.2.2 箱重在30.5噸(含)范圍內,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

  5.2.3 箱重在30.5噸-35.6噸(含)范圍內的集裝箱連續作業不大于3MOV,司機可以向工班申報作業,獲得同意后,在工班與安監員特殊監護下更換更換簡易吊具,起升速度限制在15米/分鐘以內作業;

  5.2.4 重量大于35.6噸集裝箱及貨物嚴禁作業。

  6 附則

  6.1 本規程由公司操作服務部門負責解釋、修訂。

  6.2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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