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割作業的安全對策措施
國內外不少案例表面,造船、化工等行業在焊割作業時發生的事故較多,有的甚至引發了重大事故。因此,對焊割作業應予以重視,采取有力對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和對焊工健康的損害。
(1)存在易燃、易爆物料的企業應建立嚴格的動火制動。動火必須經批準并制定動火方案,如:要有負責人、作業流程圖、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員分工、監護、化驗;特別是要確認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省物料及氧含量在規定的范圍內,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2)焊割作業要求。電焊作業人員除進行特殊工種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外,還應嚴格遵照焊割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電弧焊時應采取隔離防護,保持絕緣良好,爭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正確采取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等措施。
(3)焊割作業應嚴格遵守"十不焊":
a. 無操作證,又無有證焊工在現場指導,不準焊割;
b. 禁火區,未經審批并辦理動火手續,不準焊割;
c. 不了解作業現場及周圍情況,不準焊割;
d. 不了解焊割物內部情況,不準焊接;
e. 盛裝過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容器、管道,未經徹底清洗置換,不準焊割;
f. 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的部位及設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準焊割;
g. 有壓力或密閉的容器、管道,不準焊割;
h. 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品,未徹底清理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準焊割;
i. 作業點與外單位相鄰,在未弄清對外單位或附近區域有無影響或明知危險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準焊割;
j. 作業場所及附近有與明火相抵觸的工作,不準焊割。
(4)焊割作業應遵守《焊接與切割安全》(GB0448-1988)等喲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篇2:文化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文化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大廈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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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大廈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書。
管理公司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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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ㄈ﹦踊鹱鳂I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前"八不"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鸱N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ㄋ模┻`反規定的處理
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公司有權視甚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篇3:小區消防工作制度: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小區消防工作制度: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小區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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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在小區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處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諾遵守小區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2)管理處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處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ǘ┓旨墝徟芾?/P>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序,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簽署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ㄈ﹦踊鹱鳂I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等場地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補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鸱N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ㄋ模┻`反規定的處理
在廣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處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ㄎ澹┫嚓P表格
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許可證申請表
動火審批申請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