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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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3)

  10混凝土工

  10.1材料運輸

  10.1.1 搬運袋裝水泥時,必須逐層從上往下階梯式搬運,嚴禁從下抽拿。存放水泥時,必須壓碴碼放,并不得碼放過高(一般不超過10袋為宜)。水泥袋碼放不得靠近墻壁。

  10.1.2使用手推車運料,向攪拌機料斗內倒砂石時,應設擋掩,不得撒把倒料;運送混凝土時,裝運混凝土量應低于車廂5~10cm。不得搶跑,空車應讓重車;并及時清掃遺撒落地材料,保持現場環境整潔。

  10.1.3 垂直運輸使用井架、龍門架、外用電梯運送混凝土時,車把不得超出吊盤(籠)以外,車輪擋掩,穩起穩落;用塔吊運送混凝土時,小車必須焊有牢固吊環,吊點不得少于4個,并保持車身平衡;使用專用吊斗時吊環應牢固可靠,吊索具應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要求。

  10.2混凝土澆灌

  10.2.1 澆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節間必須連接牢固。操作部位應有護身欄桿,不準直接站在溜槽幫上操作。

  10.2.2 用輸送泵輸送混凝土,應由2人以上人員牽引布料桿。管道接頭、安全閥必須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須牢固,輸送前必須試送,檢修必須卸壓。

  10.2.3 澆灌高度2m以上的框架梁、柱混凝土應搭設操作平臺,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撐上操作。不得直接站在鋼筋上踩、行走。

  10.2.4 澆搗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同時進行;澆圈梁、雨篷、陽臺,應設防護措施;澆搗料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鋪設臨時腳手架,以防人員下墜。

  10.2.5 預應力灌漿,應嚴格按照規定壓力進行,輸漿管道應暢通,閥門接頭要嚴密牢固。

  10.2.6 混凝土振搗器使用前必須經電工檢驗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開關箱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插座插頭應完好無損,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操作者必須穿絕緣鞋(膠鞋),戴絕緣手套。

  10.3 混凝土養護

  10.3.1 使用覆蓋物養護混凝土時,預留孔洞必須按規定設牢固蓋板或圍欄,并設安全標志。

  10.3.2 使用點熱法養護應設警示牌、圍欄,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養護區域。

  10.3.3 用軟管澆水養護時,應將水管接頭連接牢固,移動皮管不得猛拽,不得倒行拉移皮管。

  10.3.4 蒸汽養護、操作和冬施測溫人員,不得在混凝土養護坑(池)邊沿站立和行走。應注意腳下孔洞與磕絆物等。

  10.3.5 覆蓋物養護材料使用完畢后,必須及時清理并存放到指定地點,碼放整齊。

  11油漆工

  11.1 各類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應存放在專用庫房內,不得與其他材料混放。揮發性油料應裝入密閉容器內,妥善保管。

  11.2 庫房應通風良好,不準住人,并設置消防器材和“嚴禁煙火”明顯標志。庫房與其他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1.3 油漆涂料的配制應遵循:

  調制油漆應在通風良好的房間內進行。調制有害油漆涂料時,應戴好防毒口罩、護目鏡,穿好與之相適應的個人防護用品。工作完畢應沖洗干凈。

  工作完畢,各種油漆涂料的溶劑桶(箱)要加蓋封嚴。

  操作人員應進行體檢,患有眼病、皮膚病、氣管炎、結核病者不宜從事此項作業。

  11.4 使用人字梯應遵守以下規定:

  高度2m以下作業(超過2m按規定搭設腳手架)使用的人字梯應四腳落地,擺放平穩,梯腳應設防滑橡皮墊和保險拉鏈。

  人字梯上搭鋪腳手板,腳手板兩端搭接長度不得少于20cm。腳手板中間不得同時兩人操作,梯子挪動時,作業人員必須下來,嚴禁站在梯子上踩高蹺式挪動。人字梯頂部鉸軸不準站人、不準鋪設腳手板。

  人字梯應經常檢查,發現開裂、腐朽、梢頭松動、缺擋等不得使用。

  11.5 使用噴燈應遵守以下規定:

  使用噴燈前應首先檢查開關及零部件是否完好,噴嘴要暢通。

  噴燈加油不得超過容量的4/5。

  每次打氣不能過足。點火應選擇在空曠處,噴嘴不得對人。氣筒部分出現故障,應先熄滅噴燈,再行修理。

  11.6 刷外開窗扇、外墻、外樓梯等高處作業時,必須將安全帶掛在牢固的地方,并高掛低用。刷封檐板、水落管等應搭設腳手架或吊架。在大于25度的鐵皮屋面上刷油,應設置活動板梯、防護欄桿和安全網。

  11.7 刷耐酸、耐腐蝕的過氧乙烯涂料時,應戴防毒口罩。打磨砂紙時必須戴口罩。

  11.8 空氣壓縮機壓力表和安全閥必須靈敏有效。高壓氣管各種接頭應牢固,修理料斗氣管時應關閉氣門,試噴時不準對人。

  11.9 噴涂人員作業時,如頭痛、惡心、心悶和心悸等,應停止作業,到戶外通風處換氣。

  12玻璃工

  12.1 截割玻璃,應在指定場所進行。截下的邊角余料集中堆放,及時處理。

  12.2 搬運玻璃應戴手套。玻璃應直立堆放,不得水平堆放。

  12.3 在高處安裝玻璃,應將玻璃放置平穩,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裝屋頂采光玻璃,應鋪設腳手板或其他安全措施。

  12.4 懸空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嚴禁腋下挾住玻璃,另一手扶梯攀登上下。碎玻璃不得向下拋擲。

  12.5 使用的工具放入袋內,不準口含鐵釘。玻璃安裝完即將風鉤掛好。

  13防水工

  13.1一般要求

  13.1.1 材料存放于專人負責的庫房,嚴禁煙火并掛有醒目的警告標志和防火措施。

  13.1.2 患皮膚病、眼結膜病以及對瀝青嚴重敏感的工人,不得從事瀝青工作。瀝青作業每班適當增加間歇時間。

  13.1.3 施工現場和配料場地應通風良好,操作人員應穿軟底鞋、工作服、扎緊袖口,并應佩戴手套及鞋蓋。涂刷處理劑和膠粘劑時,必須戴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外露皮膚應涂擦防護膏。操作時嚴禁用手直接揉擦皮膚。

  13.1.4 用熱瑪蹄脂粘鋪卷材時,澆油和鋪氈人員,應保持一定距離,澆油時,檐口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停留。

  13.1.5 使用液化氣噴搶及汽油噴燈,點火時,火嘴不準對人。汽油噴燈加油不得過滿,打氣不能過足。

  13.1.6 裝卸溶劑(如苯、汽油等)的容器,必須配軟墊,不準猛推猛撞。使用容器后,其容器蓋必須及時蓋嚴。

  13.1.7 高處作業屋面周圍邊沿和預留孔洞,必須按“洞口、臨邊”防護規定進行安全防護。

  13.1.8 防水卷材采用熱熔法粘結,使用明火(如噴燈)操作時,應設專人看火。配有滅火器材,周圍30m以內不準有易燃物。

  13.1.9雨、雪、霜天應待屋面干燥后施工。六級以上大風應停止室外作業。

  13.1.10 下班清洗工具。未用完的溶劑,必須裝入容器,并將蓋蓋嚴。

  13.2熬油

  13.2.1 熬油爐灶必須距建筑物10m以上,上方不得有電線,地下5m內不得有電纜,爐灶應設在建筑物的下風方向。

  13.2.2 爐灶附近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應配備鍋蓋或鐵板、滅火器、砂袋等消防器材。

  13.2.3 加入鍋內的瀝青不得超過鍋容量的3/4。

  13.2.4 熬油的作業人員應嚴守崗位,注意瀝青溫度變化,隨著瀝青溫度變化,應慢火升溫。瀝青熬制到由白煙轉黃煙到紅煙時,應立即?;?。著火,應用鍋蓋或鐵板覆蓋。地面著火,應用滅火器、干砂等撲火,嚴禁澆水。

  13.2.5 配制、貯存、涂刷冷底子油的地點嚴禁煙火,并不得在30m以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

  13.3熱瀝青運送

  13.3.1 裝運油的桶壺,應用鐵皮咬口制成,嚴禁用錫焊桶壺,并應設桶壺蓋。

  13.3.2 運輸設備及工具,必須牢固可靠,豎直提升,平臺的周邊應有防護欄桿,提升時應拉牽引繩,防止油桶搖晃,吊運時油桶下方10m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

  13.3.3 不允許兩人抬送瀝青,桶內裝油不得超過桶高的2/3。

  13.3.4 在坡度較大的屋面運油,應穿防滑鞋,設置防滑梯,清掃屋面上的砂粒等。油桶下設桶墊,必須放置平穩。

  14現場電工

  14.1一般規定

  14.1.1 電工作業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證書,方可作業。非電工嚴禁進行電氣作業。

  14.1.2 電工接受施工現場架電氣安裝任務后,必須認真領會落實臨時用電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內容,施工用電線路架設必須按施工圖規定進行,凡臨時用電使用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應按正式線路架設。改變安全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必須經原審批單位領導同意簽字,未經同意不得改變。

  14.1.3 電工作業時,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酒后不準操作。

  14.1.4 所有絕緣、檢測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并應定期檢查、校驗。保證正確可靠接地或接零。所有接地或接零處,必須保證可靠電氣連接。保護線PE必須采用綠/黃雙色線,嚴格與相線、工作零線相區別,不得混用。

  14.1.5電氣設備的設置、安裝、防護、使用、維修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88)的要求。

  14.1.6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系統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

  14.1.7電氣設備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框架、部件、管道、金屬操作臺和移動式碘鎢燈的金屬柱等,均應做保護接零。

  14.1.8定期和不定期對臨時用電工程的接地、設備絕緣和漏電保護開關進行檢測、維修,發現隱患及時消除,并建立檢測維修記錄。

  14.1.9建筑工程竣工后,臨時用電工程拆除,應按順序先斷電源,后拆除。不得留有隱患。

  14.2三級配電二級保護

  14.2.1 三級配電,配電箱根據其用途和功能的不同,一般可分為三級:

  a)總配電箱(又稱固定式配電箱)??偱潆娤溆梅枴癆”表示??偱潆娤涫强刂剖┕がF場全部供電的集中點,應設置在靠近電源地區。電源由施工現場用電變壓器低壓側引出的電纜線接入,并裝設電流互感器、有功電度表、無功電度表、電流表、電壓表及總開關、分開關??偱潆娤鋬鹊拈_關均應采用自動空氣開關(或漏電保護開關)。引入、引出線應穿管并有防水彎。

  b)分配電箱(又稱移動式配電箱)。分配電箱用符號“B”表示。其中1、2、3表示序號。分配電箱是總配電箱的一個分支,控制施工現場某個范圍的用電集中點,應設在用電設備負荷相對集中的地區。箱內應設總開關和分開關??傞_關應采用自動空氣開關,分開關可采用漏電開關或刀閘開關并配備熔斷器。

  c)直接控制用電設備。開關箱與所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3m,與分配電箱的距離不得大于30m。開關箱內安裝漏電開關、熔斷器及插座。電源線采用橡套軟電纜線,從分配電箱引出,接入開關箱上閘口。

  d)配電箱及其內部開關、器件的安裝應端正牢固。安裝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配電箱為固定式配電箱,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配電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隨意拖拉,應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e)配電箱內的開關、電器,應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電器安裝板上,然后整體緊固在配電箱體內,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以及箱內電器不帶電的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做保護接零。保護零線必須通過零線端子板連接。

  f)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下面,并加護套保護。進、出線應分路成束,不得承受外力,并做好防水彎。導線束不得與箱體進、出線口直接接觸。

  g)配電箱內的開關及儀表等電器排列整齊,配線絕緣良好,綁扎成束。熔絲及保護裝置按設備容量合理選擇,三相設備的熔絲大小應一致。三個及其以上回路的配電箱應設總開關,分開關應標有回路名稱。三相膠蓋閘開關只能作為斷路開關使用,不得裝設熔絲,應另加熔斷器。各開關、觸點應動作靈活、接觸良好。配電箱的操作盤面不得有帶電體明露。箱內應整潔,不得放置工具等雜物,箱門應有鎖,并用紅色油漆噴上警示標語和危險標志,噴寫配電箱分類編號。箱內應設有線路圖。下班后必須拉閘斷電,鎖好箱門。

  h)配電箱周圍2m內不得堆放雜物。電工應經常巡視檢查開關、熔斷器的接點處是否過熱。各接點是否牢固,配線絕緣有無破損,儀表指示是否正常等。發現隱患立即排除。配電箱應經常清掃除塵。

  i)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嚴禁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及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14.2.2 兩級漏電保護??偱潆娤浜烷_關箱中兩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應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

  施工現場的漏電保護開關在總配電箱、分配電箱上安裝的漏電保護開關的漏電動作電流應為50~100mA,保護該線路;開關箱安裝漏電保護開關的漏電動作電流應為30mA以下。

  漏電保護開關不得隨意拆卸和調換零部件,以免改變原有技術參數。并應經常檢查試驗,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查明原因,嚴禁帶病使用。

  14.3施工照明

  14.3.1 施工現場照明應采用高光效、長壽命的照明光源。工作場所不得只裝設局部照明,對于需要大面積的照明場所,應采用高壓汞燈、高壓鈉燈或碘鎢燈,燈頭與易燃物的凈距離不小于0.3m。流動性碘鎢燈采用金屬支架安裝時,支架應穩固,燈具與金屬支架之間必須用不小于0.2m的絕緣材料隔離。

  14.3.2 施工照明燈具露天裝設時,應采用防水式燈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工作棚、場地的照明燈具,可分路控制,每路照明支線上連接燈數不得超過10盞,若超過10盞時,每個燈具上應裝設熔斷器。

  14.3.3 室內照明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每路照明支線上燈具和插座數不宜超過25個,額定電流不得大于15A,并用熔斷器或自動開關保護。

  14.3.4 一般施工場所宜選用額定電壓為220V的照明燈具,不得使用帶開關的燈頭,應選用螺口燈頭。相線接在與中心觸頭相連的一端,零線接在與螺紋口相連的一端。燈頭的絕緣外殼不得有損傷和漏電,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做保護接零。單項回路的照明開關箱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開關。

  14.3.5 現場局部照明用的工作燈,室內抹灰、水磨石地面等潮濕的作業環境,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36V。在特別潮濕,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燈具,其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工作手燈應用膠把和網罩保護。

  14.3.6 36V的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二次線圈、鐵芯、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保護接零。一、二次側應分別裝設熔斷器,一次線長度不應超過3m。照明變壓器必須有防雨、防砸措施。

  14.3.7 照明線路不得拴在金屬腳手架、龍門架上,嚴禁在地面上亂拉、亂拖。燈具需要安裝在金屬腳手架、龍門架上時,線路和燈具必須用絕緣物與其隔離開,且距離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刂频堕l應配有熔斷器和防雨措施。

  14.3.8 施工現場的照明燈具應采用分組控制或單燈控制。

  14.4施工用電線路

  施工用電線路從結構形式上可分為架空線路和電纜線路兩大類型。

  14.4.1架空線路:

  14.4.1.1 施工現場運電桿時,應由專人指揮。小車搬運,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人抬時,前后要響應,協調一致,電桿不得離地過高,防止一側受力扭傷。

  14.4.1.2 人工立電桿時,應有專人指揮。立桿前檢查工具是否牢固可靠(如叉木無傷痕,鏈子合適,溜繩、橫繩、逮子繩、鋼絲繩無傷痕)。地錨釬子要牢固可靠,溜繩各方向吃力應均勻。操作時,互相配合,聽從指揮,用力均衡;機械立桿,吊車臂下不準站人,上空(吊車起重臂桿回轉半徑內)所有帶電線路必須停電。

  14.4.1.3 電桿就位移動時,坑內不得有人。電桿立起后,必須先架好叉木,才能撤去吊鉤。電桿坑填土夯實后才允許撤掉叉木、溜繩或橫繩。

  14.4.1.4 電桿的梢徑不小于13cm,埋入地下深度為桿長的1/10再加上0.6m。木質桿不得劈裂、腐朽,根部應刷瀝青防腐。水泥桿不得有露筋、環向裂紋、扭曲等現象。

  (1)登桿組裝橫擔時,活板子開口要合適,不得用力過猛。

  (2)登桿腳扣規格應與桿徑相適應。使用腳踏板,鉤子應向上。使用的機具、護具應完好無損。操作時系好安全帶,并栓在安全可靠處,扣環扣牢,嚴禁將安全帶拴在瓷瓶或橫擔上。

  (3)桿上作業時,禁止上下投擲料具。料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上下傳遞料具的小繩應牢固可靠。遞完料具后,要離開電桿3m以外。

  14.4.1.5 架空線路的干線架設(380/220V)應采用鐵橫擔、瓷瓶水平架設,檔距不大于35m,線間距離不小于0.3m。

  (1)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架空絕緣銅芯導線截面積不小于10mm2,架空絕緣鋁芯導線截面積不小于16mm2,在跨越鐵路、管道的檔距內,銅芯導線截面積不小于16mm2,鋁芯導線截面積不小于35mm2。導線不得有接頭。

  (2)架空線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過路線的最下一層不低于6m。多層排列時,上、下層的間距不小于0.6m。高壓線在上方,低壓線在中間,廣播線、電話線在下方。

  (3)干線的架空零線應不小于相線截面的1/2。導線截面積在10mm2以下時,零線和相線截面積相同。支線零線是指干線到閘箱的零線,應采用與相線大小相同的截面。

  (4)架空線路最大弧垂點至地面的最小距離(見下表):

  架空線路最大弧垂點至地面的最小距離(米)

  架空線路地區 線路負荷

  1kV以下 1~10kV

  居民區 6 6.5

  交通要道(路口) 6 7

  建筑物頂端 2.5 3

  特殊管道 1.5 3

  (5)架空線路擺動最大時與各種設施的最小距離(m):外側邊線與建筑物凸出部分的最小距離1kV以下時為1m,1~10kV時,為1.5m。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距離:1kV以下時為4m;1~10kV時為6m。

  14.4.2桿上緊線應側向操作,并將夾緊螺栓擰緊;緊有角度的導線時,操作人員應在外側作業。緊線時裝設的臨時腳踏支架應牢固。如用大竹梯,必須用繩將梯子與電桿綁扎牢固。調整拉線時,桿上不得有人。

  14.4.3緊繩用的鉛(鐵)絲或鋼絲繩,應能承受全部拉力,與電線連接必須牢固。緊線時導線下方不得有人。終端緊線時反方向應設置臨時拉線。

  14.4.4 大雨、大雪及六級以上強風天,停止登桿作業。

  電纜線路:

  電纜干線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敷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

  14.4.4.1 電纜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設時,必須按電纜埋設圖敷設,并應砌磚槽防護,埋設深度不得小于0.6m。

  14.4.4.2 電纜的上下各均勻鋪設不小于5cm厚的細砂,上蓋電纜蓋板或紅機磚作為電纜的保護層。

  14.4.4.3 地面上應有埋設電纜的標志,并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不得將物料堆放在電纜埋設的上方。

  14.4.4.4 有接頭的電纜不準埋在地下,接頭處應露出地面,并配有電纜接線盒(箱)。電纜接線盒(箱)應防雨、防塵、防機械損傷,并遠離易燃、易爆、易腐蝕場所。

  14.4.4.5 電纜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及引出地面從2m高度至地下0.2m處,必須加設防護套管。

  14.4.4.6 電纜線路與其附近熱力管道的平行間距不得小于2m,交叉間距不得小于1m。

  14.4.4.7 橡套電纜架空敷設時,應沿著墻壁或電桿設置,并用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金屬裸線作綁線。電纜間距大于10m時,必須采用鉛絲或鋼絲繩吊綁,以減輕電纜自重,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小于2.5m。電纜接頭處應牢固可靠,做好絕緣包扎,保證絕緣強度,不得承受外力。

  14.4.4.8 在施建筑的臨時電纜配電,必須采用電纜埋地引入。電纜垂直敷設時,位置應充分利用豎井、垂直孔洞。其固定點每樓層不得少于一處。水平敷設應沿墻或門口固定,最大弧垂距離地面不得小于1.8m。

篇2: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的審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負責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組長、隊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

  3.4保安內勤協助主管經理、保安部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主管經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的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檢查、辦證、管理時必要文明服務,文明值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暫住人員《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的辦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應對小區轄區呢的出租屋業主和暫住人員在入住小區7天內通知其到保安部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許可證申請表》及業主與租屋方簽訂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責任書》或暫住人員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及辦理小區內暫住人員的《暫住證》及小區業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d)保安內勤將主管經理審批辦證的有關申請資料及辦證用工本費用統一送交當地派出所辦理;

  e)保安內勤從業主或暫住人員的辦證申請當天起,15天內辦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3天內辦好《暫住證》;內勤將已辦的證件進行登記存檔,將證件的年身期限及過期補辦的信息資料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半年兩種;《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3個月的、半年、一年三種。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年審及《暫住證》的過期補辦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據保安內勤反饋的信息資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期年審或《暫住證》到期的7天前通知業主年審《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或暫住人員補辦《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或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辦理、整理后呈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出租屋租賃期的治安管理情況進行審查;按《公安部暫住證審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d)保安內勤按本標準作業規程4.2.1d、e標準辦理及存檔。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長對小區內分管片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b)保安部班組長、隊員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房屋出租登記表》后反饋給保安內勤。保安部在對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時,必須經保安部主管批準,并要求兩人以上同時檢查,嚴禁單獨一人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c)保安班組長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通過保安內勤辦理證件登記情況的反饋;

  --通過各封閉小區崗亭保安員登記情況的反饋。

  d)協助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e)出租屋的衛生、用電安全、租住人員變動、治安責任等實施管理,對租住人或暫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3小區內施工人員申請《施工證》的辦理

  4.3.1申請辦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在其入駐小區施工的當天到保安部辦理《施工證》;

  b)保安內勤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施工證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經核實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審批當天保安內勤辦好《施工證》,并作登記存檔。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對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登記存檔;

  b)對施工單位宿舍的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

發生。

  4.4對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小區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a)將清查小區“三無”人員的工作納入保安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b)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小區轄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4.2保安部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對性方式對小區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如停車場、食街、商業街等)進行清查:

  a)對小區轄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及派單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小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逐出轄區外;

  b)對于在住宅小區內擾亂治安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4.5記錄存檔

  4.5.1保安內勤對小區業主、暫住人員、施工人員所辦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對于“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4.5.2保安內勤根據《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的存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或年審有關證件。

  4.5.3保安內勤對《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及“三無”人員處理的有關資料保管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5.1《出租房屋許可申請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

  5.3《臨時施工證申請表》

  5.4《暫住人口登記表》

  5.5《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邏標準作業規程》

  6.2《突發事件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篇3:物業轄區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作業規程

  物業轄區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作業規程

  1目的

  規范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辦理相關的證件及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3.2保安班長、隊員負責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具體實施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4作業規程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管理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文明服務,文明執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隊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施工人員的管理

  4.2.1凡需進行裝修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及裝修公司在裝修前須到相應的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

  4.2.2保安隊(安保部)根據管理處的工作聯系單內容,為裝修公司的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案。

  4.2.3施工人員在進場裝修期間,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

  4.2.4裝修現場管理

  保安人員對裝修現場進行檢查、管理時,應關注:

  a)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的情況;

  b)施工人員執行管理處相關規定的情況;

  c)裝修現場滅火器配備情況;

  d)安全設施設備有無損壞或移位情況;

  e)其他情況。

  4.2.5施工人員的車輛停放和運貨車輛的進出,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并服從保安員的指揮和管理。

  4.3閑雜人員的管理。

  4.3.1將清查閑雜人員的工作作為保安隊(安保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4.3.2保安隊(安保部)的巡邏人員、車管人員應采取定時或不定時的方式對轄區進行檢查;清理并驅逐在轄區內閑逛、乞討、拾荒、發放資料及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轄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并記錄。

  4.3.3對于在轄區內擾亂治安(生活、工作)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閑雜人員,應將其驅逐出轄區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進行記錄。

  5記錄

  5.1《出入證》

  5.2《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巡邏崗管理作業規程》

  6.2《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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