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2)
4.7里腳手架
4.7.1滿堂腳手架(不含支模滿堂腳手架)
4.7.1.1承重的滿堂腳手架,立桿的縱、橫向間距不得大于1.5m??v向水平桿(順水桿)每步間距離不得大于1.4m。檁桿間距不得超過750mm。腳手板應鋪嚴、鋪齊。立桿底部必須夯實,墊通板。
4.7.1.2 裝修用的滿堂腳手架,立桿縱、橫向間距不得超過2m??繅Φ牧U應距墻面500~600mm,縱向水平桿每步間隔不得大于1.7m,檁桿間距不得大于1m。搭設高度在6m以內的,可花鋪腳手板,兩塊板之間間距應小于200mm,板頭必須用12號鐵絲綁牢。搭設高度超過6m時,必須滿鋪腳手板。
4.7.1.3 滿堂紅腳手架四角必須設抱角戧,戧桿與地面夾角應為45o~60o。中間每四排立桿應搭設1個剪刀撐,一直到頂。每隔兩步,橫向相隔4根立桿必須設一道拉桿。
4.7.1.4 封頂架子立桿,封頂處應設雙扣件,不得露出桿頭。運料應預留井口,井口四周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并加固定蓋板,下方搭設防護棚,上人孔洞口處應設爬梯。爬梯步距不得大于300mm。
4.7.2澆灌混凝土腳手架
4.7.2.1 立桿間距不得超過1.5m,土質松軟的地面應夯實或墊板,并加設掃地桿。
4.7.2.2縱向水平桿不得少于兩道,高度超過4m的架子,縱向水平桿不得大于1.7m。架子寬度超過2m時,應在跨中加吊一根縱向水平桿,每隔兩根立桿在下面加設一根托桿,使其與兩旁縱向水平桿互相連接,托桿中部搭設八字斜撐。
4.7.2.3橫向水平桿間距不得大于1m。腳手板鋪對頭板,板端底下設雙橫向水平桿,板鋪嚴、鋪牢。腳手板搭接鋪設時,端頭必須壓過橫向水平桿150mm。
4.7.2.4架子大面必須設剪刀撐或八字戧,小面每隔兩根立桿和縱向水平桿搭接部位必須打剪刀戧。
4.7.2.5架子高度超過2m時,臨邊必須搭設兩道護身欄桿。
4.8坡道(斜道)
4.8.1腳手架運料坡道寬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以1:6(高:長)為宜。人行坡道,寬度不得小于1m,坡度以1:3為宜。
4.8.2立桿,縱向水平桿間距應與結構腳手架相適應,單獨坡道的立桿、縱向水平桿間距不得超過1.5m。橫向水平桿間距不得大于1m,坡道寬度大于2m時,橫向水平桿中間應加吊桿,并每隔一根立桿在吊桿下加綁托桿和八字戧。
4.8.3 腳手板應鋪嚴、鋪牢。對頭搭接時板端部分應用雙橫向水平桿。搭接板的板端應搭過橫向水平桿200mm,并用三角木填順板頭凸棱。斜坡坡道的腳手板應釘防滑條,防滑條厚度30mm,間距不得大于300mm。
4.8.4 之字坡道的轉彎處應搭設平臺,平臺面積應根據施工需要,但寬度不得小于1.5m。平臺應綁剪刀撐或八字戧。
4.8.5 坡道及平臺必須綁兩道護身欄桿和180mm高度的檔腳板。
4.9安全網
4.9.1 各類建筑施工中必須按規定搭設安全網。安全網分為平支網和立掛網兩種。安全網搭設要搭接嚴密、牢固、外觀整齊,網內不得存留雜物。
4.9.2安全網繩不得損壞和腐朽,搭設好的水平安全網在承受100kg重、表面積2800kg/cm2的沙袋假人,從10m高處的沖擊后,網繩、系繩、邊繩不斷。搭設安全網支撐竿間距不得大于4m。
4.9.3無外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時,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層四周必須支固定3m寬的水平安全網(20m以上的建筑物搭設6m寬雙層安全網),網底距下方物體表面不得小于3m(20m以上的建筑物不得小于5m)。安全網下方不得堆物品。
4.9.4 在施工程20m以上的建筑每隔4層(10m)要固定一道3m寬的水平安全網。安全網的外邊沿要明顯高于內邊沿50~60cm。
4.9.5 扣件式鋼管外腳手架,必須立掛密目安全網沿外架子內側進行封閉,安全網之間必須連接牢固,并與架體固定。
4.9.6 工具式腳手架必須立掛密目安全網沿外排架子內側進行封閉,并按標準搭設水平安全網防護。
4.9.7 24以上建筑施工的安全網一律用組合鋼管角架挑支,用鋼絲繩繃拉,其外沿要高于內口,并盡量繃直,內口要與建筑鎖牢。
4.9.8 在施工程的電梯井、采光井、螺旋式樓梯口,除必須設金屬可開啟式安全防護門外,還應在井口內首層并每隔四層固定一道水平安全網。
4.9.9 無法搭設水平安全網的,必須逐層立掛密目安全網全封閉。搭設的水平安全網,直至沒有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4.10拆除腳手架
4.10.1 腳手架拆除程序
4.10.1.1 應由上而下按層按步的拆除。先拆護身欄、腳手板和橫向水平桿,再依次拆剪刀撐的上部扣件和接桿。拆除全部剪刀撐、拋撐以前,必須搭設臨時加固斜支撐,預防架傾倒。
4.10.1.2 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查不應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應增設連墻件加固。
4.10.1.3當腳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長立桿的高度(約6.5m)時,應先在適當位置搭設臨時拋撐加固后,在拆除連墻件。
4.10.1.3當腳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兩端,應先按本規定設置連墻件和橫向斜撐加固。
4.10.2拆腳手架桿件,必須由2~3人協同操作,拆縱向水平桿時,應由站在中間的人向下傳遞,嚴禁向下拋擲。
4.10.3拆除作業區的周圍及進出口處,必須派專人了望,嚴禁非作業區人員進入危險區域,拆除大片架子應加臨時圍欄。作業區內電線及其他設備有妨礙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系拆除、轉移或加防護。
4.10.4 拆除全部過程中,應指派一名責任心強、技術水平高的工人擔任指揮和監護,并負責任拆除撤料和監護操作人員的作業。
4.10.5已拆下的材料必須及時清理,運至指定地點碼放。
5磚瓦工
5.1在操作之前必須檢查操作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道路是否暢通,機具是否完好牢固,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是否齊全,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才可施工。
5.2砌筑使用的腳手架,未經交接驗收不得使用。驗收使用后不準隨便拆改或移動。
5.3砌基礎時,應檢查和經常注意基坑土質變化情況,有無崩裂現象。堆放磚石材料應離開坑邊1m以上。當深基坑裝設擋板支撐時,操作人員應設梯子上下,不得攀跳。運料不得碰撞支撐,也不得踩塌砌體和支撐上下。
5.4墻身砌體高度超過地坪1.2m以上時,應搭設腳手架。在一層以上或高度超過4m時,采用里腳手架必須支搭安全網;采用外腳手架應設護身欄桿和擋腳板后方可砌筑。
5.5腳手架上堆料不得超過規定荷載,堆磚高度不得超過3皮側磚,同一塊腳手板上的操作人員不應超過二人。
5.6在樓層(特別是預制板面)施工時,堆放機具、磚塊等物品不得超過施工荷載。如超過荷載時,必須經過驗算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后,方可進行堆放及施工。
5.7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不準站在磚墻上做砌筑、劃線(勒縫)、檢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掃墻面等工作。不準在剛砌好的墻上行走。
5.8不準用不穩固的工具或物體在腳手板面墊高操作,更不準在未經過加固的情況下,在一層腳手架上隨意再疊加一層。
5.9在架子上用刨錛斬磚,操作人員必須面向里,把磚頭斬在架子上。掛線用的墜物必須綁扎牢固。作業環境中的碎料、落地灰、雜物、工具集中下運,做到日產日清、自產自清、活完料凈場地清。
5.10 在同一垂直面內上下交叉作業時,必須設置安全隔板,下方操作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
5.11 起吊砌塊的夾具要牢固,就位放穩后,方得松開夾具。
5.12 用起重機吊磚要用磚籠,往樓板上放磚時,要均勻分布,并必須預先在樓板底下加設支柱及橫木承載。磚籠嚴禁直接吊放在腳手架上。吊砂漿的料斗不能裝得過滿。吊件回轉范圍內不得有人停留,吊車落到架子上時,砌筑人員要暫停操作,并避開一邊。
5.13 磚、石運輸車輛兩車前后距離平道上不小于2m,坡道上不小于10m;裝磚時要先取高處后取低處,防止垛倒砸人。
5.14 山墻砌完后應立即安裝桁條或加臨時支撐,防止倒塌。
5.15 冬期施工時,腳手板上如有冰霜、積雪,應先清除后才能上架子進行操作。
5.16 如遇雨天及每天下班時,要做好防雨措施,以防雨水沖走砂漿。
5.17 不準勉強在超過胸部以上的墻體上進行砌筑,以免將墻體碰撞倒塌或上石時失手掉下造成安全事故。
5.18 已經就位的砌塊,必須立即進行豎縫灌漿;對穩定性較差的窗間墻、獨立柱和挑出墻面較多的部位,應加臨時穩定支撐,以保證其穩定性。在臺風季節,應及時進行圈梁施工,加蓋樓板,或采取其他穩定措施。
5.19 在砌塊砌體上,不宜拉錨纜風繩,不宜吊掛重物,也不宜作為其他施工臨時設施、支撐的支承點,如果確實需要的,應采取有效的構造措施。
5.20 大風、大雨、冰凍等異常氣候之后,應檢查砌體是否有垂直度的變化,是否產生了裂縫,是否有不均勻下沉等現象。
5.21 在屋面坡度大于25度時,掛瓦必須使用移動板梯,板梯必須有牢固的掛鉤。沒有外架子時檐口應搭防護欄桿和防護立網。
5.22 屋面上瓦應兩坡同時進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穩。屋面無望板時,應鋪設通道,不準在桁條、瓦條上行走。
5.23 在石棉瓦等不能承重的輕型屋面上作業時,必須搭設臨時走道板,并應在屋架下弦搭設水平安全網,嚴禁在石棉瓦上作業和行走。
6石工
6.1搬運石料要拿穩放牢,繩索工具要牢固;兩人抬運,應互相配合,動作一致;用車子或筐運送,不要裝得太滿,防止滾落傷人。運石料的車輛前后距離;在平道上不應小于2m,坡道上不應小于10m。
6.2往槽、坑、溝內運石料時,應用溜槽或吊運,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堆放石料必須距槽、坑、溝邊沿1m以外。
6.3鑿擊或加工石塊時,應精神集中,作業時應戴防護鏡,嚴禁兩人面對面操作。
6.4用錘打石時,應先檢查鐵錘有無破裂,錘柄是否牢固。打錘要按照石紋走向落錘,錘口要平,落錘要準,同時要看清附近情況有無危險,然后落錘,以免傷人。
6.5不得在陡坡、槽、坑、溝邊沿、墻頂、腳手架上和妨礙道路安全等場所進行石塊鑿擊作業。
6.6石塊不得往下擲。運石上下時,腳手板要釘裝牢固,并釘防滑條及扶手欄桿。
6.7在腳手架上進行砌石作業時,應經常檢查架子的穩定狀況,堆放石料不得超過腳手架的規定荷載重量,且不得將石板斜靠在護欄上。工作完畢,必須將腳手架上的石渣碎片清掃干凈。
7抹灰工
7.1腳手架使用前應檢查腳手板是否有空隙、探頭板、護身欄、擋腳板,確認合格,方可使用。吊藍架子升降由架子工負責,非架子工不得擅自拆改或升降。
7.2室內抹灰采用高登上鋪腳手板時,寬度不得少于兩塊(50cm)腳手板,間距不得大于2m,移動高凳時上面不得站人,作業人員最多不得超過2人。高度超過2m時,應由架子工搭設腳手架。
7.3不準在門窗、暖氣片、洗臉池等器物上搭設腳手架。陽臺部位粉刷,外側必須掛設安全網。嚴禁踩踏腳手架的護身欄桿和陽臺欄板上進行操作。
7.4外裝飾為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必須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隔離層。貼面使用的預制件、大理石、瓷磚等,應堆放整齊、平穩,邊用邊運。安裝時要穩拿穩放,待灌漿凝固穩定后,方可拆除臨時支撐。廢料、邊角料嚴禁隨意拋滯。
7.5在高大門、窗旁作業時,必須將門窗扇關好,并插上插銷。
7.6瓷磚墻面作業時,瓷磚碎片不得向窗外拋仍。剔鑿瓷磚應戴防護鏡。
7.7使用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機具,必須裝有漏電保護器,作業前試機檢查,作業時應戴絕緣手套。
7.8遇到六級以上強風、大雨、大霧,應停止室外高處作業。
8 木工
8.1一般規定
8.1.1 高處作業時,材料碼放必須平穩整齊。
8.1.2 使用的工具不得亂放。地面作業時應隨時放入工具箱,高處作業應放入工具袋內。
8.1.3 作業時使用的鐵釘,不得含在嘴中。
8.1.4 作業前應檢查所使用的工具,如手柄有無松動、斷裂等,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應試機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時戴絕緣手套。
8.1.5 施工手鋸時,鋸條必須調緊適度,下班時要放松,以防再使用時鋸條突然暴斷傷人。
8.1.6 成品、半成品、木材應堆放整齊,不得任意亂放。不得存放在在施工程內,木材碼放高度不超過1.2m為宜。
8.1.7 木工作業場所的刨花、木屑、碎木必須自產自清、日產日清、活完場清。
8.2支模拆模
8.2.1 模板安裝
8.2.1.1 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摸班、支撐等構件是否符合要求,鋼模板有無嚴重銹蝕或變形,木模板及支撐材質是否合格。
8.2.1.2 采用桁架支模應嚴格檢查,發現嚴重變形、螺栓松動等應及時修復。
8.2.1.3 地面上的支模場地必須平整夯實,并同時排除現場的不安全因素。
8.2.1.4 模板工程作業高度在2m和2m以上時,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8.1.2.5 操作人員登高必須走人行梯道,嚴禁利用模板支撐攀登上下,不得在墻頂、獨立梁及其他高處狹窄而無防護的模板面上行走。
8.1.2.6 模板的立柱頂撐必須設牢固的拉桿,不得與門窗等不牢靠和臨時物件相連接。模板安裝過程中,不得間歇,柱頭、搭頭、立柱支撐、拉桿等必須安裝牢固成整體后,作業人員才允許離開。
8.1.2.7 基礎及地下工程模板安裝,必須檢查基坑土壁邊坡的穩定狀況,基坑上口邊沿1m以內不得堆放模板及材料。向槽(坑)內運送模板構件時,嚴禁拋擲。使用溜槽或起重機械運送,下方操作人員必須遠離危險區域。
8.1.2.8 組裝立柱模板時,四周必須設牢固支撐,如柱模在6m以上,應將幾個柱模連成整體。支設獨立梁模應搭設臨時操作平臺,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和立側模。
8.2.2 模板拆除
8.2.2.1 拆模必須滿足拆模時所需混凝土強度,經工程技術領導同意,不得因拆模而影響工程質量。
8.2.2.2 拆模的順序和方法。應按照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順序;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的模板及支撐;在拆除用小鋼模板支撐的頂板模板時,嚴禁將支柱全部拆除后,一次性拉拽拆除。已拆活動的模板,必須一次連續拆除完,方可停歇,嚴禁留下不安全隱患。
8.2.2.3 拆模作業時,必須設警戒區,嚴禁下方有人進入。拆模作業人員必須站在平穩牢固可靠的地方,保持自身平衡,不得猛撬,以防失穩墜落。
8.2.2.4 嚴禁用吊車直接吊除沒有撬松動的模板,吊運大型整體模板時必須栓結牢固,且吊點平衡,吊裝、運大模板時必須用卡環連接,就位后必須拉接牢固方可卸除吊環。
8.2.2.5 拆除電梯井及大型孔洞模板時,下層必須支搭安全網等可靠防墜落措施。
8.2.2.6 拆除薄腹梁、吊車梁、桁架等預制構件模板,應隨拆隨加頂撐支牢,防止構件傾倒。
8.2.2.7 拆除的模板支撐等材料,必須邊拆、邊清、邊運、邊嗎垛。樓層高處拆下的材料,嚴禁向下拋擲。工完后,不得留下松動和懸掛的模板。拆下的模板應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防止釘子扎腳。
8.3 木構件安裝
8.3.1 在坡度大于25度的屋面上操作,應有防滑梯、護身欄桿等防護措施。
8.3.2 木屋架應在地面拼裝。必須在上面拼裝的應連續進行,中斷時應設臨時支撐。屋架就位后,應及時安裝脊檁、拉桿或臨時支撐。吊運材料所用索具必須良好,綁扎要牢固。
8.3.3 在沒有望板的屋面上安裝石棉瓦,應在屋架下弦設安全網或其它安全設施。并使用有防滑條的腳手板,鉤掛牢固后方可操作。禁止在石棉瓦上行走。
8.3.4 安裝二層樓以上外墻窗扇,如外面無腳手架或安全網,就掛好安全帶。安裝窗扇中的固定扇,必須釘牢固。
8.3.5 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架。
8.3.6 釘房檐板,必須站在腳手架上,禁止在屋面上探身操作。
8.4木工機械
使用木工機械應遵守以下規定:
8.4.1 操作人員應經培訓,熟悉使用的機械設備構造、性能和用途,掌握有關使用、維修、保養的安全操作知識。電路故障必須由專業電工排除。
8.4.2 作業前應試機,各部件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開機前必須將機械周圍及腳下作業區的雜物清理干凈,必要時應在作業區鋪墊板。
8.4.3 作業時必須扎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不得戴手套。作業人員長發不得外露,女工必須戴工作帽。
8.4.4 機械運轉過程中出現故障時,必須立即停機、切斷電源。
9 鋼筋工
9.1一般規定
9.1.1 作業前必須檢查機械設備、作業環境、照明設施等,并試運行符合安全要求。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上崗作業。
9.1.2 腳手架上不得集中碼放鋼筋,應隨使用隨運送。
9.1.3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鋼筋機械的構造性能和用途。并應按照清潔、調整、緊固、防腐、潤滑的要求,維修保養機械。
9.1.4 機械運行中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收工時應按順序停機,拉閘,銷好閘箱門,清理作業場所。電路故障必須由專業電工排除,嚴禁非電工接、拆、修電氣設備。
9.1.5 操作人員作業時必須扎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嚴禁戴手套。女工應戴工作帽,將發挽入帽內不得外露。
9.1.6 機械明齒輪、皮帶輪等高速運轉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或防護板。
9.1.7 電動機械的電閘箱必須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并應靈敏有效。
9.1.8 工作完畢后,應用工具將鐵屑、鋼筋頭清除,嚴禁用手擦抹或嘴吹。切好的鋼材、半成品必須按規格碼放整齊。
9.2鋼筋制作安裝
9.2.1 拉直鋼筋,卡頭要卡牢,地錨要結實牢固,拉筋沿線2米區域內禁止行人。人工絞磨拉直,不準用胸、肚接觸推杠,并緩慢松解,不得一次松開。
9.2.2 展開盤圓鋼筋要一頭卡牢,防止回彈,切斷時要先用腳踩緊。
9.2.3 人工斷料,工具必須牢固。掌克子和打錘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錘區域的人和物體。切斷小于30厘米的短鋼筋,應用鉗子夾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側設置防護箱籠罩。
9.2.4 綁扎立柱、墻體鋼筋,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米以內,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起;柱筋在4米以上應搭設工作臺。柱梁骨架,應用臨時支撐拉牢,以防傾倒。
9.2.5 多人合運鋼筋,起、落、轉、停動作要一致,人工上下傳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鋼筋堆放要分散、穩當,防止傾斜和塌落。
9.2.6 綁扎在建施工工程的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站在腳手架或操作平臺上作業。無腳手架必須搭設水平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站在滿鋪腳手板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9.2.7 綁扎基礎鋼筋時,應按施工設計規定擺放鋼筋支架或馬凳架起上部鋼筋,不得任意減少支架或馬凳。深基礎或夜間施工應使用低壓照明燈具。
9.2.8 鋼筋骨架安裝或起吊鋼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須待骨架降落到離地1米以內始準靠近,就位支撐好方可摘鉤。
9.2.9 綁扎和安裝鋼筋,不得將工具、箍筋或短鋼筋隨意放在腳手架或模板上。
9.2.10 在高處樓層上拉鋼筋或鋼筋調向時,必須事先觀察運行上方或周圍附近是否有高壓線,嚴防碰觸。
9.3鋼筋機械操作
9.3.1 鋼筋除銹機
9.3.1.1 檢查鋼絲刷的固定螺栓有無松動,傳動部分潤滑和封閉式防護罩及排塵設備等完好情況。
9.3.1.2 操作人員必須束緊袖口,戴防塵口罩、手套和防護眼鏡。
9.3.1.3 嚴禁將彎鉤成型的鋼筋上機除銹。彎度過大的鋼筋宜在基本調直后除銹。
9.3.1.4 操作時應將鋼筋放平,手握緊,側身送料,嚴禁在除銹機正面站人。整根長鋼筋除銹應由兩人配合操作,互相呼應。
9.3.2調直機
9.3.2.1 料架、料槽應安裝平直,并應對準導向筒、調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線。電機必須設可靠接零保護。
9.3.2.2 應用手轉動飛輪,檢查傳動機構和工作裝置,調整間隙,緊固螺栓,確認正常后,啟動空運轉,并應檢查軸承無異響,齒輪嚙合良好,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
9.3.2.3 應按調直鋼筋的直徑,選用適當的調直塊及傳動速度。調直塊的孔徑應比鋼筋直徑大2~5mm,傳動速度應根據鋼筋直徑選用,調直短于2m或直徑大于9mm的鋼筋應低速進行。
9.3.2.4 在調直塊未固定,防護罩未蓋好前不得穿人鋼筋。作業中嚴禁打開防護罩及調整間隙。嚴禁戴手套操作。
9.3.2.5 當鋼筋送入后,手與曳輪應保持一定的距離,不得接近。
9.3.2.6 送料前,應將不直的鋼筋端頭切除。導向筒前應安裝一根1m長的鋼管,鋼筋應先穿過鋼管再送如調直前端的導孔內。
9.3.2.7 切斷3~4根鋼筋后,應停機檢查其長度,當超過允許偏差時,應調整限位開關或定尺板。
9.3.2.8 鋼筋調直到末端時,人員必須躲開,以防甩動傷人。
9.3.2.9 鋼筋裝人壓滾,手與滾筒應保持一定距離。機器運轉中不得調整滾筒。嚴禁戴手套操作。
9.3.2.10 圓盤鋼筋放人放圈架上要平穩,亂絲或鋼筋脫架時,必須停機處理。
9.3.2.11 已調直的鋼筋,必須按規格、根數分成小捆,散亂鋼筋應隨時清理堆放整齊。
9.3.3 切斷機
9.3.3.1 接送料的工作臺面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臺的長度可根據加工材料長度確定;
9.3.3.2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切口無裂紋,刀架螺栓緊固,防護罩套牢。然后用手轉動皮帶輪,檢查齒輪嚙合間隙,調整切刀間隙;
9.3.3.3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檢查各傳動部分及軸承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
9.3.3.4 機械未達到正常轉速時,不得切料。切料時,應使用切刀的中、下部位,緊握鋼筋對準刃口迅速投入,操作者應站在固定刀片一側用力壓住鋼筋,應防止鋼筋末端彈出傷人。嚴禁用兩手在刀片兩邊握住鋼筋俯身送料。
9.3.3.5 不得剪切直徑及強度超過機械銘牌規定的鋼筋。一次切斷多根鋼筋時間,其總截面面積應在規定范圍內。
9.3.3.6 剪切低合金鋼時,應更換高硬度切刀,剪切直徑應符合機械銘牌規定;
9.3.3.7 切斷短料時,手和切刀之間的距離應保持在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時,應采用套管或夾具將鋼筋短頭壓住或夾牢。
9.3.3.8 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斷頭和雜物。鋼筋擺動周圍和切刀周圍,不得停留非操作人員。
9.3.3.9 當發現機械運轉不正常、有異常響聲或切刀歪斜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9.3.3.10 作業后,應切斷電源,用鋼刷清除切刀間的雜物,進行整機清潔潤滑。
9.3.3.11 液壓傳動式切斷機作業前,應檢查并確認液壓油位及電動機旋轉方向符合要求。啟動后,應空載運轉,松開放油閥,排凈液壓缸體內的空氣,方可進行切筋。
9.3.3.12 手動液壓式切斷機使用前,應將放油閥按順時針方向旋緊,切割完畢后,應立即按逆時針方向旋松。作業中,手應持穩切斷機,并戴好絕緣手套。
9.3.4彎曲機
9.3.4.1 工作臺和彎曲機臺面應保持水平,作業前應準備好各種芯軸及工具。
9.3.4.2 應按加工鋼筋的直徑和彎曲半徑的要求,裝好相應規格的芯軸和成型軸、擋鐵軸。芯軸直徑應為鋼筋直徑的2.5倍,擋鐵軸應有軸套。
9.3.4.3 擋鐵軸的直徑和強度不得小于被彎鋼筋的直徑和強度。不直的鋼筋,不得在彎曲機上彎曲。
9.3.4.4 應檢查并確認芯軸、擋鐵軸、轉盤等無裂紋和損傷,防護罩堅固可靠,空載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
9.3.4.5 作業時,應將鋼筋需彎一端插入在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應檢查機身固定銷并確認安放在擋住鋼筋的一側,方可開動。
9.3.4.6 作業中,嚴禁更換軸芯、成型軸和變換角度以及調速,也不得進行清掃和加油。
9.3.4.7 操作時要熟悉倒順開關控制工作盤旋轉的方向,鋼筋放置要和擋架、工作盤旋轉方向相配合,不得放反。
9.3.4.8 改變工作盤旋轉方向時必須在停機后進行,即從正轉一停一反轉,不得直接從正轉一反轉或從反轉一正轉。
9.3.4.9 彎曲長鋼筋,應有專人扶住,并站在鋼筋彎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9.3.4.10 在彎曲鋼筋的作業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嚴禁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9.3.4.11 轉盤換向時,應待停穩后進行。
9.3.4.12 作業后,應及時清除轉盤及插入座孔內的鐵銹、雜物等。
9.3.5 鋼筋冷拉機
9.3.5.1 應根據冷拉鋼筋的直徑,合理選用卷揚機。卷揚鋼絲繩應經封閉式導向滑輪并和被拉鋼筋水平方向成直角。卷揚機的位置應使操作人員能見到全部冷拉場地,卷揚機與冷拉中線距離不得少于5m。
9.3.5.2 冷拉場地應在兩端地錨外側設置警戒區,并應安裝防護欄及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員在作業時必須離開鋼筋2m以外。
9.3.5.3 用配重控制的設備應與滑輪匹配,并應有指示起落的記號,沒有指示記號時應有專人指揮。配重框提起時高度應限制在離地面300mm以內,配重架四周應有欄桿及警告標志。
9.3.5.4 作業前,應檢查冷拉夾具,夾齒應完好,滑輪、拖拉小車應潤滑靈活,拉鉤、地錨及防護裝置均應齊全牢固。確認良好后,方可作業。
9.3.5.5 卷揚機操作人員必須看到指揮人員發出信號,并待所有人員離開危險區后方可作業。冷拉應緩慢、均勻。當有停車信號或見友人進入危險區時,應立即停拉,并稍稍放松卷揚鋼絲繩。
9.3.5.6 用延伸率控制的裝置,應裝設明顯的限位標志,并應有專人負責指揮。
9.3.5.7夜間作業的照明設施,應裝設在張拉危險區外。當需要裝設在場地上空時,其高度應超過5m。燈泡應加防護罩,導線嚴禁采用裸線。
9.3.5.8 每班冷拉完畢,必須將鋼筋整理平直,不得相互亂壓和單頭挑出,未拉盤筋的引頭應盤住,機具拉力部分均應放松。
9.3.5.9 導向滑輪不得使用開口滑輪。維修或停機,必須切斷電源,鎖好箱門。
9.3.5.10 作業后,應放松卷揚鋼絲繩,落下配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9.3.6 對焊機
9.3.6.1 對焊機應有可靠的接零保護。多臺對焊機并列安裝時,間距不得小于3m,并應接在不同的相線上,有各自的控制開關。
9.3.6.2 作業前應進行檢查,對焊機的壓力機構應靈活,夾具必須牢固,氣、液壓系統應無泄漏,正常后方可施焊。
9.3.6.3 焊接前應根據所焊鋼筋截面,調整二次電壓,不得焊接超過對焊機規定直徑的鋼筋。
9.3.6.4 應定期磨光斷路器上的接觸點、電極,定期緊固二次電路全部連接螺栓。冷卻水溫度不得超過40℃。
9.3.6.5 焊接較長鋼筋時應設置托架,焊接時必須防止火花燙傷其他人員。在現場焊接豎向柱鋼筋時,焊接后應確保焊接牢固后再松開卡具,進行下道工序。
9.3.7 點焊機
9.3.7.1 作業前,必須清除上、下兩電極的油污。通電后,檢查機體外殼應無漏油。
9.3.7.2 啟動前,應首先接通控制線路的轉向開關調整極數,然后接通水源、氣源,最后接通電源。電極觸頭應保持光潔,漏電應立即更換。
9.3.7.3 作業時氣路、水冷系統應暢通。氣體保持干燥。排水溫度不得超過40℃。
9.3.7.4 嚴禁加大引燃電路中的熔斷器。當負載過小使引燃管內不能發生電弧時,不得閉合控制箱的引燃電路。
9.3.7.5 控制箱如長期停用,每月應通電加熱30min,如更換閘流管亦要預熱30min,正常工作的控制箱的預熱時間不得少于5min。
篇2: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的審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負責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組長、隊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
3.4保安內勤協助主管經理、保安部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主管經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的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檢查、辦證、管理時必要文明服務,文明值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暫住人員《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的辦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應對小區轄區呢的出租屋業主和暫住人員在入住小區7天內通知其到保安部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許可證申請表》及業主與租屋方簽訂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責任書》或暫住人員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及辦理小區內暫住人員的《暫住證》及小區業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d)保安內勤將主管經理審批辦證的有關申請資料及辦證用工本費用統一送交當地派出所辦理;
e)保安內勤從業主或暫住人員的辦證申請當天起,15天內辦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3天內辦好《暫住證》;內勤將已辦的證件進行登記存檔,將證件的年身期限及過期補辦的信息資料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半年兩種;《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3個月的、半年、一年三種。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年審及《暫住證》的過期補辦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據保安內勤反饋的信息資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期年審或《暫住證》到期的7天前通知業主年審《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或暫住人員補辦《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或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辦理、整理后呈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出租屋租賃期的治安管理情況進行審查;按《公安部暫住證審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d)保安內勤按本標準作業規程4.2.1d、e標準辦理及存檔。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長對小區內分管片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b)保安部班組長、隊員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房屋出租登記表》后反饋給保安內勤。保安部在對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時,必須經保安部主管批準,并要求兩人以上同時檢查,嚴禁單獨一人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c)保安班組長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通過保安內勤辦理證件登記情況的反饋;
--通過各封閉小區崗亭保安員登記情況的反饋。
d)協助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e)出租屋的衛生、用電安全、租住人員變動、治安責任等實施管理,對租住人或暫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3小區內施工人員申請《施工證》的辦理
4.3.1申請辦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在其入駐小區施工的當天到保安部辦理《施工證》;
b)保安內勤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施工證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經核實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審批當天保安內勤辦好《施工證》,并作登記存檔。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對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登記存檔;
b)對施工單位宿舍的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
發生。4.4對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小區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a)將清查小區“三無”人員的工作納入保安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b)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小區轄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4.2保安部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對性方式對小區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如停車場、食街、商業街等)進行清查:
a)對小區轄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及派單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小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逐出轄區外;
b)對于在住宅小區內擾亂治安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4.5記錄存檔
4.5.1保安內勤對小區業主、暫住人員、施工人員所辦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對于“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4.5.2保安內勤根據《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的存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或年審有關證件。
4.5.3保安內勤對《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及“三無”人員處理的有關資料保管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5.1《出租房屋許可申請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
5.3《臨時施工證申請表》
5.4《暫住人口登記表》
5.5《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邏標準作業規程》
6.2《突發事件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篇3:物業轄區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作業規程
物業轄區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作業規程
1目的
規范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辦理相關的證件及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3.2保安班長、隊員負責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具體實施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4作業規程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管理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文明服務,文明執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隊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施工人員的管理
4.2.1凡需進行裝修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及裝修公司在裝修前須到相應的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
4.2.2保安隊(安保部)根據管理處的工作聯系單內容,為裝修公司的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案。
4.2.3施工人員在進場裝修期間,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
4.2.4裝修現場管理
保安人員對裝修現場進行檢查、管理時,應關注:
a)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的情況;
b)施工人員執行管理處相關規定的情況;
c)裝修現場滅火器配備情況;
d)安全設施設備有無損壞或移位情況;
e)其他情況。
4.2.5施工人員的車輛停放和運貨車輛的進出,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并服從保安員的指揮和管理。
4.3閑雜人員的管理。
4.3.1將清查閑雜人員的工作作為保安隊(安保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4.3.2保安隊(安保部)的巡邏人員、車管人員應采取定時或不定時的方式對轄區進行檢查;清理并驅逐在轄區內閑逛、乞討、拾荒、發放資料及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轄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并記錄。
4.3.3對于在轄區內擾亂治安(生活、工作)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閑雜人員,應將其驅逐出轄區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進行記錄。
5記錄
5.1《出入證》
5.2《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巡邏崗管理作業規程》
6.2《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