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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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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加強防護用具保管工作的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管理人員做好工作。

  第二條 施工現場職工必須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及市安監部門頒發的《準用證》,“三證”不齊全的安全防護用具,不能用于施工中。

  第四條 施工現場負責人必須對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抽查,發現隱患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條 做好防護用具資金管理、采購計劃對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質、保量、按期組織貨源,注意點滴節約,提高經濟效益,確保施工生產的需要。

  第六條 防護用具庫內布局合理,儲運方便,符合防火和安全的要求,要分類存放,上蓋下墊,防止腐爛、銹蝕。設有標志牌,做到“四定位”,即“定庫號、定架號、定層號、定位號”,碼放整齊,標志明顯。

  第七條 倉庫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學化、擺放規格化、整潔衛生化。

  第八條 安全防護用具應按規定的使用年限,到期報廢。

  第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防護用品臺帳。

篇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及管理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管理辦法

  1.本辦法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強調平均和攀比。

  2.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由徐礦集團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根據煤礦工種及勞動強度等情況制訂,由礦工資科統一審批發放。

  3.各單位要建立“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見附表),在卡片上注明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名稱和使用期限,并實行計算機管理。

  4.對于脫產學習、被借用、工傷、病休、事假等超過3個月的人員停發勞動防護用品;復崗后按原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時間順延。

  5.部分崗位已按行業標準配備制服的,不再配發防護服。

  6.確系工作需要某種防護用品時(標準未涉及到的),由單位寫出書面申請,公司研究后增購。

  7.兼職作業工種,按照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防護用品。

  8.臨時性作業,可按班(組)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9.標準中未列示的工種,按相近工種標準配備。

篇3: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一、發放和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2、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本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免費提供。

  4、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5、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6、公司負責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二、管理

  1、綜合科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監督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并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采購計劃由各部門提出,交由儲運科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3、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后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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