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水質管理制度(一)
一、鍋爐水處理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鍋爐水處理管理規則》,選擇合理的水處理方法,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鍋爐給水,鍋水及蒸汽品質,其化驗項目和控制指標應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或GB12145《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標準的規定。
二、水處理人員必須是經勞動部門考核,取得《鍋爐水處理人員操作證》的人員擔任,并對工作認真負責。
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原水硬度、堿度、PH值等項目的測定。
四、用離子交換器處理的軟水硬度、氯根等每1-2小時化驗一次。
五、鍋爐給水,應2小時化驗一次。
六、鍋水堿度、PH值、氯根等每2小時化驗一次。
七、氯根和溶解固形物之間的比值關系,應定期修試。
八、對于有除氧設備的鍋爐應對給水含氧量進行化驗。
九、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鍋水亞硫酸根、磷酸根、相對堿度定期化驗。
十、鍋爐水處理人員每小時對運行中的水處理設備、聯樣裝置、水箱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
篇2:醫院鍋爐房水質管理制度
醫院鍋爐房水質管理制度
一、蒸汽鍋爐與熱水鍋爐都必須有水處理措施。運行鍋爐的給水、爐水必須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規定。
二、水處理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三、水質化驗員,必須每2小時化驗一次鍋爐給水。
四、原水的硬度、堿度、PH值每月最少測定一次,有條件的單位應做全分析。
五、用離子交換器處理的軟水,水質硬度,氯根等每2小時化驗一次,在交換劑接近失效時,應增加化驗次數。
六、爐水的堿度、PH值、氯根等每2小時化驗一次。同時應定期對爐水的溶解固形物和相對堿度進行校驗。
七、水處理人員必須根據化驗結果,制定并督促司爐人員執行定期排污制度。
八、水處理人員必須根據化驗結果調整水處理措施,使其符合水質標準,水處理措施達不到水質標準時,應及時報告鍋爐房主管人員,加以解決。
九、水質處理人員要認真負責的做好化驗記錄,不許弄虛作假、抄襲、涂改化驗記錄。
十、水質化驗人員必須愛惜一切化驗設備,嚴禁非操作人員亂動,缺少的化驗設備、化學藥劑要及時補充。
篇3:學校鍋爐水質管理制度
學校鍋爐水質管理制度
1、原水的水質指標包括硬質、PH值、懸浮物等,每月化驗1次。
2、清水的PH值不小于7。
3、對每次化驗的時間、項目、數據及采取的措施,均要詳細地填寫在水質化驗報告或運行日志中。
4、鍋爐的排污工作是控制鍋內水質的重要環節,要及時進行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