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人事管理的程序與規則: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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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管理的程序與規則:獎懲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勵”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 員工的獎勵,以嘉獎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告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四條 員工的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篇2: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獎懲條例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獎懲條例

  7.獎懲條例

  7.1.獎勵

  7.1.1 員工獎勵分五種:

  1)嘉獎:每次加發3天基本工資作為獎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2)記功:每次加發10天基本工資作為獎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3)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基本工資作為獎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4)獎金:一次給予若干獎金。

  5)晉升。

  7.1.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嘉獎:

  1)季度績效考核成績卓越的;

  2)所管理的項目的工程質量獲省、市樣板工程的;

  3)所管理的項目一年無災害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個人;

  4)當企業利益受損時挺身而出,積極維護的;

  5)為公司贏得美譽,受到客戶或社會各界表揚的;

  6)拾金不昧者(價值在300元以上的);

  7)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8)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9)品行優良、工作認真負責、盡職盡責,以良好的成績和優質的服務態度多次贏得公司領導及客戶好評的;

  10)其它應給予通報表揚的。

  7.1.3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記功獎勵:

  l)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成績卓越者;

  2)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效益的;

  3)敢于舉報,揭發貪污、受賄行為的;

  4)能出色完成任務,做出特殊貢獻的;

  5)遇到災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6)發現職責外的故障,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7)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8)其它應給予記功獎勵的。

  7.1.4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記大功獎勵:

  1)在工作中,大膽建議采用新的工作方法或新工藝、新材料及新資源,使工程費用、業務開支、行政費用有較大節約的;

  2)管理人員管理成績顯著,撰寫專業性論文,獲得市一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在同行業中受到推廣應用的;

  3)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4)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5)一年內記功兩次者;

  6)有重大功績者;

  7)其它應給予記大功獎勵的。

  7.1.5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若干獎金或晉升:

  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

  3)一年內記大功二次者;

  4)連續四次績效考核卓越者應晉升;

  5)服務每滿五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7.2.懲罰

  7.2.1 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1)警告:每次減發3天基本工資作為罰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減發。

  2)記過:每次減發10天基本工資作為罰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減發。

  3)大過:每次減發1月基本工資作為罰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減發。

  4)降級。

  5)解除勞動合同。

  7.2.2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每次減發3天基本工資(曠工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計罰)作為罰金。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以上者;

  2)曠工一天者;

  3)違反辦公室行為規范者;

  4)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失誤,令公司蒙受損失者;

  5)在公司內部故意挑撥離間,影響團結者;

  6)在業務工作中,未經許可收受紅包、禮品者;

  7)不服從上級指令、管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加班者;

  8)其它應給予警告的行為。

  7.2.3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每次減發10天基本工資(曠工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計罰)作為罰金。

  1)連續曠工2天者:

  2)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利益者;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鬧、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5)提供、制造假文件資料者;

  6)被警告后重犯者或受第二次警告處分者;

  7)工程管理或對外發包業務過程中,索取或收受賄賂,或有貪污行為者;

  8)在公司范圍內賭博者;

  9)不服從上級指令,給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失者;

  10)其它應給予記過處分的

行為。

  7.2.4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每次減發1月基本工資(曠工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計罰)作為罰金。

  1)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違反工資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經營機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3)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怠慢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6)所負責的工作或工程項目發生嚴重問題,導致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者;

  7)不服從主管人員指導,屢勸不聽者;

  8)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3日者;

  9)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7.2.5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不發資遣費):

  1)一年以內遲到及早退累計30次;

  2)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者;

  3)侵占公款、公物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4)偽造、盜用公司印章者;

  5)工作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大量浪費的;

  6)經查實有偷竊、斗毆、聚賭或暴力傷害及違法犯罪行為者;

  7)索賄、受賄、貪污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

  8)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9)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0)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11)一年中記大過兩次,或經記過處分后仍重犯者:

  12)其它重大損害公司利益行為者;

  13)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14)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15)吸食軟、硬性毒品者;

  16)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17)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損害者;

  18)故意泄露公司技術或經營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9)參加非法組織者;

  20)其它違反法令或規章規定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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