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的程序與規則:服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
交卸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篇2:人事服務制度
人事服務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表明。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由人事行政部(辦公室)統一管理。
篇3:學院后勤服務總公司人事管理辦法
學院后勤服務總公司人事管理暫行辦法
?。ń浛偣韭毠ご頃h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合理發揮人力資源在后勤經營服務管理中的作用,遵照國家、學院有關人事管理精神,根據《上饒師院后勤社會化改革方案》、《上饒師院后勤服務總公司章程》的要求和總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二條“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原學院事業編制人員和以后從學院進入總公司的事業編制人員,仍保留其事業編制性質不變。其行政級別、工資待遇在其檔案中保留,在醫療、住房、工改、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職稱評聘等方面享受學院同類人員同等待遇,經費由學院解決??偣酒渌藛T及從社會新招、新進人員屬企業編制,與學院無人事關系,其住房、醫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進入社會保險系列。
第三條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打破身份、編制及部門所有的界限,按需設崗,以崗定酬、競爭上崗、擇優錄用,能進能出,能上能下。
第四條一級聘一級的原則。實行全員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學院聘任或任命,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聘任,員工由中心主任聘任。
第五條精干、高效的原則。進行崗位結構的調整,雙向選擇,實現有效崗位,滿負荷工作。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總公司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本辦法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人員的聘用
第七條中心主任面向全校公開競聘,由學院選聘工作領導小組按程序選定,總經理聘任,聘期兩年,實行服務目標和經濟目標的“雙目標”責任辦法。
第八條中心副主任在中心主任提名、職工推薦的前提下,經總公司考核后予以確定,由總經理聘任,聘期兩年。
第九條總公司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干事、秘書、會計、出納等管理人員在自愿申請,經總公司考核予以確定,由總經理聘任,聘期兩年。
第五章職工的聘用
第十條根據工作需要,總公司辦公室會同中心主任制定各中心崗位、職數計劃,職工自愿選崗(可選2個)競聘,經總公司競聘領導小組按競聘程序確定后,由中心主任聘任,聘期一年。
第十一條對各中心確因發展需要新增設崗位和職數,由中心提出用人申請,經中心和總公司辦公室聯合考核后,由中心主任試聘6個月,期滿合格轉為正式聘任。招收錄用臨時工的有關條件參照饒師專字(99)06號文件執行。
第六章續聘、解聘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職工聘期已滿,經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續聘申請,可按規定程序予以續聘。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聘用后,經查實確屬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15天以上以及曠工3天以上的;
5、聘期內不能履行聘約的;
6、自動離崗、辭職的;
7、違紀違規,造成不良后果的;
8、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
9、無事生非,影響干部、職工團結的;
10、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對解聘的事業編制人員,報院人事部門處理。
第七章試崗、轉崗、待崗、失業
第十四條對沒有被錄用以及新進人員,在崗位、職數有空額的情況下,經本人申請,并按規定考核后,可試崗6個月,試崗合格者轉為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十五條因崗位、職數調整、變動等客觀需要以及身體上的原因,管理人員、職工應予以轉崗,轉崗實行本人自愿選擇和組織把關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六條對未被聘用又未被試崗的人員,實行待崗辦法,待出現崗位、職數空額后,再競爭上崗。
第十七條長期未能競聘到崗位或拒不參加競聘、接受聘用或被解聘的人員,進入失業行列。?
第八章內退、退休
第十八條對分離前在冊的后勤正式編制人員,根據饒師專(1997)18號及校辦(1998)12號抄告單的規定,經本人自愿申請,學校批準,可辦理內退手續。
第十九條原學院正式編制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回學院由學院人事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條正常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企業編制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由總公司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九章工資待遇
第二十一條實行“以崗定薪,薪隨崗易,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工資分配原則。
第二十二條總公司實行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年薪工資等多種靈活的工資形式。
基礎工資分為三種情況:事業編制人員的基礎工資由工資表上的前兩項構成;在饒師專勞司字(1992)01號文件出臺前辦理的大集體人員,基礎工資按贛勞計(1999)50號“關于企業工資標準的統一和過渡”套改后的標準執行;在饒師專勞司字(1997)01號文件出臺后辦理的大集體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基礎工資統一定為100元/月。
崗位工資由崗位工作內容、技能、醫療、社保、企業各種補貼構成。
效益工資根據各中心經營服務情況、目標完成情況、個人工作表現及貢獻大小情況予以確定,以月獎、季獎、學期獎、年度獎的方式由中心掌握予以分配。
年薪制工資由月基本薪與剩余年薪構成。
經營承包單位還可采取按勞、按資、按生產要素分配等更為自主、更為靈活的分配形式。
鑒于總公司正式工較多,為確保改革后職工整體收入不降低,職工工資構成采取“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為主的形式。
第二十三條?1、試崗人員在試崗期間只發給工資構成的60%;2、事業編制人員在待崗1年內發給待崗工資300元/月;3、失業人員總公司不承擔其任何待遇;4、內退人員由學院按規定解決其待遇;5、原事業編制人員在其聘任崗位上總收入低于檔案工資的70%,前3年內按
70%補足;6、事業編制人員退休后,回學院享受同類人員同等待遇;7、正常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企業編制人員退休后,享受社保部門規定的待遇。8、一個月內請事假在3天以上的,不享受當月效益工資和獎金;一年內累計事假在10天以上的,不享受當年效益工資和獎金;9、職工病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的待遇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為激發公司全體員工的創造熱情,為公司、為學院多做貢獻,對下列人員給予獎勵。
1、有重大發明創造,為總公司創造年純利潤達5萬元以上的,按純利總額的20%獎勵;
2、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公司一次性節支10萬元以上或創收10萬元以上的,按節支、創利總額的20%獎勵;
3、獲院級以上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按授獎單位同等數額的獎勵金予以獎勵;
4、保護公共財產,使國家和集體利益免遭重大損失的,給予重獎;
5、在完成責任目標的同時,超額完成經濟目標任務的中心,超額部分利潤的40%,作為中心所有職工的獎勵,具體分配辦法由中心主任確定;30%作為總公司發展基金,20%作為中心設備添置基金,10%作為中心負責人獎金。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形給予相應處罰:
1、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早退、曠工、擅離崗位、消極怠工、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2、不服從工作分配,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工作、社會秩序的;
3、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造成事故和嚴重損失的;
4、以各種方式撈取國家和集體資產,損公肥私的;
5、有第十三條所列各種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對職工的處罰視情節輕重分為:罰沒就業風險押金,扣發工資,記過,解聘,除名。
第十一章休假規定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特殊情況請事假必須辦理請假審批手續,5天以內由中心主任審批,5天以上由總公司審批,未辦理事假審批手續的按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職工因病請病假應持縣級以上醫院有效診斷證明和請假條。5天以內,由中心主任審批,5天以上由總公司審批,未辦理病假審批手續的按曠工論處。
第二十九條根據國家政策規定,事業編制人員可休婚假、產假、喪假。企業編制人員的婚、產、喪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職工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但如何休息應根據崗位情況由各中心統一安排。
第十二章職工教育、培訓與人事考核
第三十一條職工應接受和參加各種形式的教育與崗位培訓,提高文化水平和崗位技能。
第三十二條職工考核采取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任期滿考核三種形式,考核內容主要是德、能、勤、績、體五個方面。
第三十三條職工考核結果與其工資待遇、聘任、聘用掛鉤。
第十三章仲裁
第三十四條對勞動人事爭議或糾紛,當事人可依法定程序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渠道予以解決。
第三十五條總公司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該調解委員會由后勤基層工會代表、總公司職工代表、各中心主任和分管人事的負責人組成。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中心可依據本暫行辦法,結合中心實際,制定管理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的解釋權在總公司辦公室。
第三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總公司職工代表會議通過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