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與就業指導工作處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
一、全體工作人員均應服從學校和處的工作大局,以創一流為目 標,確立“服務為核心”的思想,工作主動積極,協力合作,盡心盡責。
二、我處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學?;蛭姨幍穆曌u、物資、資金損失的,將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三、以下情況均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
1、紀律松懈,不遵守考勤制度;
2、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
3、對待辦事學生、教師、考生、用人單位等 ( 以下簡稱來辦事人員 ) 態度冷淡、傲慢;
4、該辦事的不辦,或辦事拖拉、推讀;
5、不該辦的事不給來辦事人員說明原因,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6、不按規定的時間完成工作和任務;
7、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造成來辦事人員不滿意或工作質量不合格;
8、不認真執行首問責任制;
9、不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學校的規定辦事。
四、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責任追究:
1、造成的影響或損失輕微,工作人員做過錯記錄,限期整改。
2、造成了明顯的影響或損失 ( 如被投訴,經查屬實 ), 或者一學期 3 次及以上過錯記錄,年終考核不能為良好。
3、造成嚴重影響或重大損失,停職檢查,年終考核為不合格,并報學校給以行政處分。
4、以上2、3種情況,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當事人過錯的性質、情節,當事人還將承擔一定比例的經濟賠償。
5、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特別嚴重,觸犯刑律,違犯 黨紀或學校的獎懲條例的,按法律、黨員處分條例和學校的有關規定 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篇2:國庫支付中心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國庫支付中心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圍
中心全體會計人員
二、追究內容
1、服務態度不端正,有推諉、生硬、刁難、敷衍現象的。
2、計算機操作不規范,導致系統紊亂、數據丟失的。
3、提供會計信息有誤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4、工資計算不準確,影響個人收入的。
5、算賬、核票不細心,報銷支出有誤的。
6、印鑒、票據管理疏忽,發生丟失或盜用的。
7、與銀行對賬不及時,未達賬項不予調整的。
8、電算資料保管不慎,出現丟失、損毀的。
9、與服務單位同通作弊、違規辦理報賬業務的。
10、向服務單位亂攤派私人開支費用或吃、拿、卡、要。
三、追究方式
1、中心稽核督查發現有上述問題的,視情節責令改正,并寫出書面檢查;短缺現金,責任人如數賠償。
2、工作不精心,給中心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列為最差。
3、工作出現嚴重失誤,不能勝任會計工作的,從重處理,建議調離會計核算中心。
篇3:Z住建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Z住建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建設行政執法人員恪盡職守,公正執法,預防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個人職務行為,因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造成不良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一)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二)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三)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行政執法過錯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一)行政執法人員發現行政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見且有據可查的;
(三)其他不應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 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一)責令改正;
(二)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
(三)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四)追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五)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可以同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追究過錯責任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條 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在書面決定發出后7日內向縣法制辦和區住建廳書面備案。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按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提起申訴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