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職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辦法

2020

  職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中央及省市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精神,為了使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規范、協調、有序地開展,讓畢業生學以致用、順利就業,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工作機構及其職能

  學院設立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全院畢業生就業工作有關政策的制定、對外聯系、日常管理及就業指導服務。各系應指定專門人 員負責本系畢業生就業的管理、就業指導及完成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布置的工作。

  二、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職責

  以就業指導服務為中心,拓寬就業市場為重點,使我院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

  1、資格審查: 根據湖南省教育廳的要求,結合學校學籍異動等 情況進行畢業生資格的確認和初審,然后按規定日期報湖南省教育廳 進行資格審查。并分省分專業及時通報生源所在省、市。

  2、收集畢業生需求信息、組織召開畢業生供需見面會: 及時將畢業生基本情況通報給用人單位并征詢需求計劃,了解用人單位的基 本情況,按有關資料建立資料檔案和數據庫,邀請用人單位參加我院 畢業生供需見面會。供需見面會采取集中直接見面和網上招聘、大型和小型相結合等多種形式。集中直接見面以大型供需會和小型專場招聘會相結合的形式進行。

  3、信息公布: 對人單位的需求計劃、各地方的供需見面會消息、招聘結果等,應利用櫥窗、???、校園網等及時予以公布。并保證信息的公開性,招聘的公平性、公正性。

  4、就業指導課及咨詢:將就業指導課納入正常教育計劃,讓學生系統地從就業政策、就業程序、就業心理等方面接受教育,作好求職及就業的充分準備。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為學生提供就業咨詢服務。

  5、簽約管理:對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發放、簽訂、校驗等作好管理。畢業就業協議書每生一套,原則上不增發、不補發。畢業生的 就業協議書在用人單位簽章后由單位寄達或學生本人送交學生辦和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簽章,由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及時做好反饋、整理、統計工作。

  6、報到證管理: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由湖南省教育廳簽發。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做好有關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7、做好畢業生的調整改派和未就業畢業生派遣工作。

  8、檔案傳遞:做好畢業生檔案的整理、裝袋及傳遞單的填寫,在畢業生離校兩周內及時做好檔案的郵寄工作。

  9、加強畢業生就業網絡服務平臺建設,充分發揮校園網及各種社會上的人才市場就業信息網的作用。定期召開網上招聘會。

  10、市場調研:廣泛開展畢業生質量跟蹤調查以及市場需求調研,作出較全面的調研報告,為學校教育以及專業建設提供參考。

  11、協調、布置各系作好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三、畢業生 ( 成教生除外〉就業活動管理

  在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畢業生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落實就業單位,自主擇業。

  1、畢業生共享用人單位通過學校發布的需求信息,學校在單位提出的要求范圍內進行推薦,優生優薦。

  2、畢業生在資格審查前的生源統計中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不得隨意更改、謊報相關內容。對姓名、生源地與招生花名冊有異的,應向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說明情況。在校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改姓名。

  3、畢業生外出參加各地舉辦的供需見面會,若與學校教學計劃發生矛盾,必須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經核準后方可前往,并在要求時間內返校。畢業參加用人單位的面試,必須憑用人單位書面通知辦理請假手續。對用人單位要求到單位實習的畢業生,應按規定辦理外出實習申請手續。

  4、推薦材料:畢業生推薦表統一由學校制定,推薦表以外的推薦材料學生自制。推薦表填寫及自制材料應真實可信,對任何制假、用假的畢業生學校將嚴肅查處,對產生不良后果的將追究責任。

  5、協議的簽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共識后,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全國統一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在協議簽訂前對單位進行廣泛了解,與單位進行磋商,盡可能全面地表達自己的就業要求并在備注欄注明。已簽訂的協議應及時交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以便及時驗證協議的有效性。若畢業生簽訂協議后因自身原因未及時簽章返回給單位,被單位視為自動放棄或違約,后果自負。

  6、違約: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不得違約。下列幾種情況視為違約:

  (1) 與2家或2家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的

  (2) 要求改派的

  (3) 囚弄虛作假被單位退回學校,重新就業的

  以上情況均要交納違約金l00-200元。

  7、畢業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必須辦好離校手續,文明安全離校。外出實習和設計的畢業生必須返回學校參加畢業前學校的各項活動。

  8、就業登記:為了使畢業生充分就業,讓學校了解全校畢業生就業情況,所有畢業生在畢業前必須進行就業信息登記,填寫登記表。凡被用人單位聘用而不需要辦理報到證的必須取得用人單位的證明。

  9、畢業生檔案:由中學材料及大學獎懲材料、黨團材料、畢業生登記表、體檢表、成績卡等組成。其中畢業生應按規定參加體檢,填好畢業生登記表。

  10、證件遺失:畢業生領取相關證件后在回家或赴單位報到途中,往往有因保管不善而遭竊或遺失的情況出現。若一旦出現類似情況,應先報案,并取得所在地公安部門證明后方可返回學校按有關規定補辦。

  11、未落實單位的湖南籍并軌畢業生:根據湖南省規定,省內并軌畢業生在未落實單位時其戶口關系、檔案可放學校一年,一年后還未落實單位的將轉到畢業生生源所在市、州教育局,由所在市、州管理一年。這類畢業生應在畢業滿一年即畢業后次年的七月底返回學校辦理有關手續。

  12、定向生:定向生凡落實就業單位的,直接將報到簽證發到單位,未落實單位者,回生源所在市州報到,一定時間內又有單位接收 的,可改派到單位。相關手續的辦理,按14條、15條執行(不收違約金)。

  13、報到:畢業生在報到證開出后三個月必須報到,逾期不報到,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負責。

  14、改派: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后原則上不得改派,因特殊情況需要改派的必須辦理如下手續:

  (l) 原接收單位的同意改派意見;

  (2) 新接收單位接收函;

  (3) 交納違約金;

  (4) 填寫湖南省普通高校本、??飘厴I生就業改派審批表。

  15、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本人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費用 支出概由學生本人負責。

  四、用人單位招聘活動管理

  1、招聘活動:用人單位可以參加學校的大型供需見面會,也可單獨到學校召開專場招聘會,或委托學校招聘,或在網上進行。根據教育部的規定,招聘活動安排在10月20日以后至學生畢業前進行。

  招聘活動的開展原則上不得干預畢業生正常的學習、實習和設計答辯等。所有招聘活動應在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的統一安排下進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不得私自進校招聘畢業生,必須通過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同意并進行資格驗證后方可招聘畢業生,中介機構必須真實向畢業生通報用人單位情況,收費情況。

  2、簽約: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一旦達成共識,應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訂協議時應對畢業生的戶口關系、人事關系等作必要說明。

  3、學生原則上應按學校規定進行實習。到所簽單位學生實習者, 單位應考慮與學校所安排的教學進程保持一致。

  五、各系畢業生就業工作

  各系應指定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心和原則性強的專干從事本系的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1、各系應從專業自下而上和發展的高度出發,根據專業特色開 拓畢業生就業市場,加強與專業性較強的企業之間的聯系,積極、主動地推薦畢業生就業。

  2、根據就業情況對本系的專業進行市場需求調研及畢業生質量跟蹤調查,為本系的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和教學教改當好參謀。

  3、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畢業生崗生教育、成才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等。

  4、加強畢業生推薦材料的監管工作。

  5、協助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開展有關工作。

篇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5修正)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3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12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52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年12月23日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服務,根據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職與就業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五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六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第七條 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并出示相關證明。

  第八條 勞動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國家鼓勵勞動者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鼓勵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在就業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國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和相應服務。

  第三章 招用人員

  第九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臺港澳人員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前,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經批準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崗位必須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國內暫無適當人選的崗位,并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根據政府制定的發展計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并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促進就業的相關事務。

  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用人指導服務;

  (二)代理招聘服務;

  (三)跨地區人員招聘服務;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專業性服務;

  (五)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六)為滿足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須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工作,配備專(兼)職職業指導工作人員,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服務。

  職業指導工作人員經過專業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條件,推動職業指導工作的開展,加強對職業指導工作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 職業指導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國家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人力資源市場狀況咨詢;

  (二)幫助勞動者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確定擇業方向,增強擇業能力;

  (三)向勞動者提出培訓建議,為其提供職業培訓相關信息;

  (四)開展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素質和特點的測試,并對其職業能力進行評價;

  (五)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及退出現役的軍人等就業群體提供專門的職業指導服務;

  (六)對大中專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的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七)對準備從事個體勞動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咨詢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提供選擇招聘方法、確定用人條件和標準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導;

  (九)為職業培訓機構確立培訓方向和專業設置等提供咨詢參考。

  第二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失業狀況統計工作。

  第三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針對特定就業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專項計劃。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在一定時期內為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就業困難對象或用人單位集中組織活動,開展專項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組織開展促進就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集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并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基層服務窗口,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并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第三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培訓,組織職業指導人員、職業信息分析人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專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資格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在城市內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分析信息的發布制度,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化建設統一要求,逐步實現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聯網。其中,城市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的要求,實現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省級監測中心,對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勞動保障部設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全國監測中心,對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和分析。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定期對其完成各項任務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的規定,依法編制公共就業服務年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應當規范管理,嚴格控制服務收費。確需收費的,具體項目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第五章 就業援助

  第四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對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制定。

  第四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四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四條 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第六章 職業中介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本規定所稱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第四十六條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

  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

  第四十八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職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三)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

  (四)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六)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五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五十六條 職業中介機構租用場地舉辦大規模職業招聘洽談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向批準其設立的機關報告。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入場招聘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五十七條 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梢越o予補貼的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范圍、對象、服務效果和補貼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經審批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定期組織對其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就業與失業管理

  第六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第六十三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第六十四條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第六十五條 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第六十六條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罰 則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1994年10月27日頒布的《職業指導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2014修正)

  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20**修正)

  (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發布 根據20**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全面執行《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規定的職責,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開辦時,城鎮待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的60%以上(含60%);

  (二)企業存續期間留存的城鎮待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從業人員的10%(含10%)。

  本條前款所稱城鎮待業人員,是指本市城鎮居民中持有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求職證》的人員。

  第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并、分立,必須堅持自愿、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和其他財產關系,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第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向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繳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第七條 本市保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調、挪用、侵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財產,不得非法改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性質和隸屬關系,不得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收取國家和市政府規定以外的各種行政性收費,不得無償調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勞動力,不得干預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機構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收取的管理服務費不得超過該企業經營收入總額的3%。

  第八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依法享受國家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市稅務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主辦單位優化勞動組合精減的富余人員,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的,經稅務部門批準,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金融機構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在安排年度信貸計劃時予以統籌安排。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貸款執行國家規定的利率。

  第十一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主辦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職責,并負責辦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和職工住房的基建指標以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購買??厣唐返目刭徶笜?。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資金,可以有償使用收取資金占用費,每年還可以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不超過15%的稅后留利;采取投資形式的,可以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分配,并承擔虧損責任,但不得再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稅后留利。

  主辦單位支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設備、工具和廠房等生產資料,采取租賃形式的,可以收取相當于折舊率的租金,每年還可以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不超過15%的稅后留利;采取折價投資形式的,可以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分配,并承擔虧損責任,但不得再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稅后留利;采取折價轉讓形式的,不得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利潤分配,也不得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稅后留利。

  第十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廠長(經理)實行任期制。在廠長(經理)任期內,無法定理由,主辦單位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均不得擅自對廠長(經理)予以罷免或調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廠長(經理)離任時,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四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有用工自主權,用工形式由企業自主確定。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自主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自行確定分配形式。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濟效益好的,職工工資水平可以高于主辦單位職工工資水平。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開展職工崗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文化素質和崗位技能水平。

  第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認真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完善會計、審計、統計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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