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評價檢測中心工作制度
(1)職業衛生評價工作制度
?、俪闪⒃簝冉ㄔO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內審專家組
?、诼殬I衛生評價工作業務指南
職業衛生評價科主要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衛生法律咨詢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是從源頭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有效途徑。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為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審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提供科學依據,同時也為項目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據。
依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書主要針對建設項目的選址、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建筑衛生學、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輔助用室、應急救援、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衛生管理、職業衛生專項經費概算等內容進行評價。
評價報告書完成時限為雙方簽訂合同及項目單位將評價所需資料全部交評價單位起30~45個工作日內,具體以合同簽訂為實。目前我機構的收費標準根據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財政廳的文件規定協商收費。
?、勐殬I衛生評價工作程序
1. 目的
為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特制訂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院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評價工作,包括評價工作受理、合同評審與簽訂、前期準備、工程分析、現場調查、報告編寫與評審、報告發放、資料歸檔等。
3. 職責
3.1 本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負責審批和簽發《技術咨詢合同》,負責審批報告;
3.2 院辦公室參與合同的擬訂和評審,負責對報告署廣州市職業病防治院/印章;
3.3 職管科負責組織評審專家對評價方案、報告進行評審,負責評審專家的秘書工作;
3.4 評審專家負責對項目的評價方案、報告進行評審;
3.5 職業衛生評價科(簡稱評價科)
3.5.1 評價項目的聯系、業務洽談和技術咨詢合同的擬訂;
3.5.2 負責評價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
3.5.3 評價項目調查全過程的計劃、組織及實施;
3.5.4 對職業衛生調查資料和相關監測、監護數據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
3.5.5 進行評價報告的編制,并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結合實際情況修訂。
3.6 環境監測科和實驗檢測科
3.6.1 負責協助評價科做好前期工作;
3.6.2 負責組織實施現場采樣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3.7 職業健康監護中心負責對委托體檢的評價項目的相關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3.8 財務科參與合同的擬訂和評審工作;負責按合同規定向委托方收取評價費用;
3.9 質量管理科負責對評價工作實施全程質量控制,并對相關資料歸檔管理。
4. 工作程序
4.1評價科聯系和接待客戶,了解和記錄客戶的具體要求,并向客戶介紹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有關程序。
4.2 評價科接受建設項目單位評價業務委托并簽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合同。
4.3 評價工作前期準備
組建項目評價小組,收集并查閱相關資料,初步工程分析,必要時向有關單位及專家進行技術咨詢,編制評價方案及進行技術審核。
4.4 評價工作實施
依據評價方案開展評價工作,主要工作為工程分析、職業衛生現場調查/類比調查,并進行職業病危害分析和評價。
4.5 評價報告編制
評價小組匯總、分析所取得的各類資料、數據,按評價報告的編寫規范,編寫評價報告初稿;與委托方交換意見,形成送審稿。
4.6 職管科負責組織專家對評價報告送審稿進行評審。
4.7 評價人員根據評審專家的意見,對評價報告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終稿,報簽發人審核簽發。
4.8 評價報告發放和材料歸檔。
4.9 按合同規定向委托方收取評價費用。
5. 支持性文件
5.1 主要法律和法規
6. 相關表格
篇2:公路試驗檢測中心人員管理制度
公路試驗檢測中心人員管理制度
(1)加強試驗檢測人員考勤管理,確保日常工作有效開展。
(2)保持試驗檢測人員相對穩定,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母體檢測機構報經發包人同意,并向項目質監機構備案。
(3)公開試驗檢測人員的姓名、崗位、照片等信息,試驗檢測人員進行作業時應統一著裝并掛牌上崗。
(4)加強驗檢測人員勞動保護工作,試驗檢測人員在進行有毒、有腐蝕性、有強噪聲等試驗操作時,必須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
(5)制定全員學習培訓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學習有關政策、質量體系文件、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試驗檢測操作技能、職業素養等知識,不斷提高試驗檢測人員綜合能力和水平。
(6)按照規定及時對試驗檢測人員進行年度信用評價。
篇3:公路試驗檢測中心計量標準、標準物質制度
公路試驗檢測中心計量標準、標準物質制度
(1)標準物質應與其它化學試劑分別存放,存放條件應符合化學試劑的存放要求。
(2)標準物質的儲存器具應反復洗滌干凈,然后用蒸餾水吹洗三次,臵于防塵處干燥。
(3)操作前,操作者應撣凈頭和衣服上的塵,洗凈雙手。
(4)啟用時應注明日期,稱取時從試劑瓶(或稱量器皿)中取出后,不得返回瓶中。
(5)標準物質需預處理時,應嚴格按該物質技術規定處理。
(6)標準物質臵于稱量器中必須貼上標簽,未用完的標準物質應臵于干燥環境中存放,確保計量標準、標準物質不受潮、不受污染、不變質。
(7)標準物質應專人嚴格管理做好使用記錄,不得移作其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