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醫學院附屬醫院抗感染藥物分線使用管理措施
1.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臨床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二線藥物治療時,有藥敏結果證實;若無,應由高級職稱醫師簽名,無高級職稱醫師的科室須由科室主任簽名,或有感染等相關專業科室醫生的會診記錄。
2.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臨床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三線藥物治療時,應由具有高級職稱的科主任或醫療組組長簽名或有感染??漆t生會診記錄,或有全院疑難病例討論意見。
3.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二線藥物進行治療,并根據培養及藥敏結果及時調整。
(1)感染病情嚴重者如:①敗血癥、膿毒血癥(Sep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癥;②中樞神經系統感染;③臟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心包炎等;⑤嚴重的肺炎、骨關節感染、肝膽系統感染、蜂窩組織炎等;⑥重度燒傷、嚴重復合傷、多發傷及合并重癥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②接受抗腫瘤化學療法;③接受大劑量腎上腺皮質激素治療者;④血WBC<1×l09/L或中性粒細胞<0.5×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發熱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⑧老年患者。
抗感染藥物的分線
分類 一線抗感染藥物 二線抗感染藥物 三線抗感染藥物
青
霉
素
類 青霉素G、氨芐西林、阿莫西林、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哌拉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維酸、芐星青霉素、普魯卡因青霉素、青霉素V鉀 美洛西林、阿洛西林、氟氯西林、氨芐西林+氯唑西林、替卡西林/克拉維酸、氨芐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頭
孢
菌
素 頭孢氨芐、頭孢唑啉、頭孢拉定、頭孢羥氨芐、頭孢呋辛酯、頭孢克羅 頭孢硫咪、頭孢替安、頭孢呋辛、頭孢噻肟、頭孢哌酮、頭孢曲松、頭孢地嗪、頭孢唑肟、頭孢甲肟、頭孢米諾、頭孢匹胺、頭孢地尼、頭孢特侖酯、頭孢泊肟酯、頭孢他美酯、頭孢托侖酯、頭孢丙烯、 頭孢吡肟、頭孢他定、
頭孢哌酮/舒巴坦、頭孢哌酮/三唑巴坦、頭孢噻肟/舒巴坦
其它
β內
酰胺 頭孢西丁、頭孢美唑、氨曲南、 亞胺培南/西司他丁、
美洛培南、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拉氧頭孢、氟氧頭孢
氨基
糖苷 慶大霉素、阿米卡星、鏈霉素、妥布霉素 奈替米星、依替米星、異帕米星、
氯霉
素類 氯霉素 甲砜霉素
大環
內酯類 紅霉素、琥乙紅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交沙霉素、羅紅霉素 乙酰吉他霉素、阿奇霉素、克拉霉素
四環素 強力霉素(多西環素) 米諾環素、美他環素
氟喹
諾酮 諾氟沙星、氧氟沙星、環丙沙星、左氧氟沙星片 依諾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氟羅沙星、司帕沙星、莫西沙星、加替沙星片、左氧氟沙星針 加替沙星針
磺胺類 磺胺嘧啶、復方磺胺甲惡唑片、柳氮磺胺吡啶、磺胺脒 復方磺胺甲惡唑針
糖肽類 萬古霉素、去甲萬古霉素、替考拉寧
其他類 甲硝唑、林可霉素、磷霉素、異煙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對氨基水楊酸鈉、利福噴丁、 替硝唑、克林霉素、多粘菌素B、利福布丁
抗真
菌藥 制霉菌素 氟康唑膠囊、伊曲康唑膠囊、咪康唑、氟胞嘧啶、氟康唑針 伊曲康唑針、伏立康唑、卡泊芬凈、
兩性霉素(脂質體)
抗病
毒藥 利巴韋林、阿昔洛韋 金剛烷胺、泛昔洛韋、阿糖腺苷、拉米夫定、奧司他韋 更昔洛韋、膦甲酸鈉
內科系統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原則(略)
圍手術期抗菌藥物預防性用藥指導原則(略)
篇2:幼兒園藥物存放安全使用制度(1)
幼兒園藥物存放安全使用制度(一)
1、藥品存放在保健箱,不準存放易燃、可燃化學藥品。
2、醫務室、隔離室、藥品擺放在幼兒不易拿到的地方,專人負責,保證幼兒按時、按量服藥。
3、消毒劑(如來蘇、94消毒液等)外用箱(如紅汞、碘酒等)要在保管室內放好、落鎖。
4、投放鼠藥時,在周末按規定投放,周一接早班的收拾好,并向幼兒進行教育,嚴防中毒。
5、保健醫生幫助幼兒服藥時注意查對、防止發錯藥。
6、幼兒入園時要問清有無藥物過敏史和禁忌癥(如肝、腎、胃功能不好等),避免因藥物過敏而出現的事故。
7、幼兒園不為幼兒服用抗生素類藥。
篇3:縣衛生院基本藥物配備使用規定
縣衛生院基本藥物配備和使用暫行規定
1、為促進醫療機構合理使用基本藥物,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用藥,根據《江西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的規定,醫院實行全省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并實現零差率銷售。
2、試點期間,嚴格控制非目錄藥品使用數量和金額,非目錄藥品應在通用名后標注商品名,并應執行招標采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等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和規定。
3、屬于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計劃生育藥具、免疫規劃疫苗以及免費治療的傳染病用基本藥物等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4、醫師和藥師對基本藥物處方的開具與調劑應遵循《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情況要納入醫師和藥師定期考核的內容,其考核結果與職稱晉升、年終考核、職務聘任、績效工資掛鉤。對未按規定要求使用基本藥物的醫師,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5、對醫院日常用藥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基本用藥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藥物處方點評制度,合理設定處方和調劑指標,對基本藥物處方和調劑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追蹤檢查、統計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處方與藥品調劑以及超常預警,干預不合理用藥行為。
6、加強醫師基本藥物合理使用的培訓,鼓勵醫師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發揮臨床藥師在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和規范臨床用藥行為的作用,為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藥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