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醫學院附屬醫院醫師外出會診及手術的管理與審批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42號部長令,《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于20**年7月1日起實施。為了規范我院醫師外出會診的管理,保護患者、醫師及本院的合法權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我院情況,對醫師外出會診實行《醫師外出會診和請求外院醫生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1、 院外醫療機構如需邀請我院專家外出會診、手術等醫療活動,均需要由邀請的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目的、理由、時間等情況,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的公章。
2、 受邀請專家外出必須由醫務科統一管理和批準,醫務科建立外出會診登記制度,登記備案并注明外出的時間、地點和任務,外出會診醫師應在返回本院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邀請函交醫務科歸檔。
3、 醫務科必須與外出會診專家所在的科室協調并加強管理,要求科主任及受邀外出會診的醫生安排好本科室的臨床工作,以保證本科室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
4、上級部門因突發醫療事件和干部保健等緊急或重要會診,指令我院派出有關專家時,由醫務科直接通知有關科室或專家,有關科室和專家必須服從醫務科指派,醫生必須按要求準時到達指定地點會診。
5 、對方醫院如定期的經常性地指定某專家去會診或手術,本院將拒絕此類會診請求。任何醫生未經醫務科審批而擅自外出會診,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6、會診審批程序:對方醫院向我院醫務科發會診邀請書(傳真號0**1-8****77),醫務科審批,登記后通知受邀科室或有關專家,專家去有關醫院會診。急會診可先電話邀請,醫務科同意后可先去會診,在會診結束后再向醫務科提供書面會診邀請函。非工作時間急會診請與醫療總值班聯系,在會診結束后再向醫務科提供書面會診邀請函。
7、醫師外出會診費的收取、管理規定
(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令性任務不收取會診費。凡醫療機構因診療需要邀請會診屬于基本醫療服務,按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患者或家屬自愿要求邀請的會診屬特需醫療服務,按《浙江省特需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執行,所有的會診費用必須要求由邀請方醫療機構人員通過帳號支付給本院。
(2) 外出的醫務人員不得另行收取個人(病人或家屬)所饋贈的錢物,如出現外出醫務人員收取個人的錢物現象,均是該醫務人員的個人行為,一切責任和后果將由個人承擔,醫院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并視情況對其作出相應處罰。
(3)外出會診醫師所收取的(市場特需)會診費用的分配標準如下:會診費用將視工作時間會診和業余時間會診的不同情況在醫院、會診醫生個人間分配。工作時間外出會診,會診費按照醫院50%,個人50%的比例分配;業余時間外出會診,會診費按照醫院15%,個人85%的比例分配。醫院財務科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外出會診醫務人員的標準要求
(1)一般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務人員;
(2)要求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醫德醫風的醫務人員;
(3)二年之內沒有出現三級以上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
對未經醫院批準私自到外院會診或手術的醫師,一經發現,將按《醫師法》及醫院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院不參與處理,不提供相應的幫助:若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希望各臨床科室嚴格按照《會診規定》的要求,切實規范醫務人員外出會診的行為,保證健康、合理與便民的醫療秩序,建立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更好地為人民群眾的健康服務。如果科室或個人未按以上要求非法外出會診或邀請外院會診,發生的醫療糾紛或其他一切后果自負,并按醫院有關科室醫療質量管理考評標準,給予相應處分。
篇2:附屬醫院邀請院外會診手術工作流程
附屬醫院邀請院外會診、手術工作流程
為了提高我院醫療技術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對于特殊病例可以邀請省內、外知名醫院專家會診、手術。
一、經患者及家屬同意,由經治醫生提出申請,填寫“瀘醫附院會診申請單”,經科主任審核同意后簽章交醫務科。
二、醫務科根據臨床科室會診申請要求,經醫務科長審批同意,打印書面邀請函(要求被邀醫院、人員姓名、專業、職務、職稱、來院時間等信息準確無誤)后,并交院辦加蓋公章。
三、將院辦加蓋公章后的邀請函按照被邀醫院要求傳真、書信或其他方式送達被邀醫院醫務部門。
四、醫務科留存邀請函紙質和電子文檔備案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