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生產現場定置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
第一條 為了實現生產現場管理的秩序化、文明化和科學化,達到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保證生產安全,降低物耗的目的,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現場和輔助生產現場的定置管理。
第三條 生產現場定置管理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集中決策,分級管理”的模式。
第四條 綜合科是生產現場定置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現場定置管理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 安全管理科應制定生產現場定置管理的實施細則,并在確定專(兼)職定置管理人員的前提下,組織做好下述工作。
1、生產現場定置管理涉及的工位器具的設計及規劃編制。
2、繪制生產現場定置管理定置圖,設計生產現場定置管理標示牌及定置管理經濟責任考核制度,并對各車間、班組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各車間及所屬班組,應按照生產現場定置管理規定和定置圖及經濟責任制考核制度,組織做好各類物品的定置擺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生產現場定置管理的具體任務是:
1、研究生產現場“人、物、場所”三者的相互關系。
2、根據三者結合的狀態,合理規劃場所,調整和規定物品擺放方法和形式,并落實到規定區域。
3、制定保證生產現場定置管理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經濟責任考核制度,規范員工行為,逐步使生產現場定置管理達到秩序化、文明化、科學化,以及安全文明生產,降低各類物耗,提高生產效率的目的。
第八條 人與物結合的三種狀態:
1、A狀態,是指人與物緊密聯系的狀態。即人與物經常接觸直接影響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的可移物,如:正在加工的產品零、部件、正在裝配的零、部件、經常使用的量具、輔具、工具、工位器具等。
2、B狀態,是指人與物處于待聯系狀態,如:本月作業計劃內的毛坯、加工周轉的產品、待向裝配工序投送的由生產單位代保管的零、部件、不經常使用的工具、輔具、機床附件、胎具、周轉零件用的運輸工具、吊裝用的繩索等物品。
3、C狀態,是指人與物失去聯系的狀態,即長期不用且與生產現場工作無關的物品,如:廢品、料頭、切削物、垃圾等。
第九條 應經常開展生產現場定置管理的“五項活動”,即整理、整頓、清掃、清潔、保持。堅持做到保持A狀態,改善B 狀態、清除C狀態。
第十條 各車間生產現場的所有物品,一律實行統一規劃的區域性定置擺放,即各區域和通道之間均應依據各單位繪制的定置圖用白線或可識別方式區分。對于安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物品,需將其放置于有圍欄的地方。
第十一條 各類定置區域,均應根據所擺放物品的種類及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區域分類用的大小、高低、顏色統一的定置標牌。
1、A類物品區域應為藍底紅字;B類物品區域為藍底白字;C類物品區域為藍底黃字。
2、所有標示牌,均應制做成1.2米高,并在標示牌上標明毛坯、半成品、成品、附件等各類物品的類別、名稱及管理人員的姓名。并放置于不會防礙生產作業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 各單位生產現場,只允許計劃內的物品進入,并整齊地放置于定置區域內。
第十三條 對于等待設計圖紙、工藝文件、檢驗檢查、返修等原因未加工的物品,均應在預先指定的區域擺放,并標有信息標示牌。
第十四條 所有物品特別是加工后的物品,必須正確使用工位器具,避免磕碰劃傷,并做到搬運方便。
第十五條 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易污染環境的物品,均應實行嚴密特別的定置管理,并符合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防火、防爆、防污染環境和治安等法規條例的規定。
第十六條 所有已明確定置擺放某類物品的區域內,一律不允許擺放或混放超出規定的其他物品。
1、符合本區域規定擺放的物品,應做到:所有特大件(含定置區域難以擺放的物品)的放置,應做到合理并有明顯的標志。
2、所有中小型零件應放入規定的工位器具內,并在物品上按規定掛上標牌或書寫標記。做到有物必有區,有區必有牌,有牌必有分類,并按定置圖、按類存放,保持“帳、圖、物”一致。
第十七條 各單位的所有工具箱,均應統一造冊登記、編號,統籌規劃定置擺放區域及方式,不允許出現“莊院式”違章擺放形式,禁止擠占生產作業面積。所有工具箱均應設計有定置圖,并按定置圖明確的方式和內容擺放所有物品,即做到當班使用的圖紙、工藝技術文件、常用的工具、刃具、量具等唾手可取,生產和生活用品分別擺放于不同的地方。
第十八條 安全管理科應按照《定置圖內容與要求》(見附件)的規定繪制定置圖,并懸掛于生產作業現場的醒目位置。
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科應按季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工部生產現場定置管理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在公司內進行通報的同時,在經濟責任制考核中兌現。
第二十條 各車間應責成專(兼)職定置管理人員,每周對各班組的生產現場定置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于檢查出的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整改和考核處罰意見書,并在本車間的工資分配中兌現。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職能部門或各工部,均應根據本公司或各車間的經濟責任考核制度提出考核處罰意見,通過規定的工資審批渠道分別在公司經濟責任制或各車間經濟責任制考核中兌現。
1、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清理或毛坯、零件亂擺放的;
2、生產作業場所和工作現場(包括辦公室等工作場所),未做到“四無”(無紙屑、無煙頭、無雜物、無垃圾)要求,造成生產作業現場或工作場所“臟、亂、差”的;
3、將自行車、摩托車騎入或存放在生產作業現場或工作場所,或未按規定擺放的;
4、易燃、易爆區域無明顯標志,無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在易燃、易爆區域吸煙、點火,或在生產作業現場流動吸煙或邊操作邊吸煙的;
5、非工作需要多占用工具箱(更衣柜),以及工具箱嚴重破損未按要求清理或修復,并存在“莊院式”現象的;
6、生產作業現場或工作場所,未按定置管理要求劃分定置區域,無明顯標記或在定置區亂擺、亂放、亂倒、堵塞通道的;
7、生產作業區域或工作場所,金屬廢料箱與垃圾箱無明顯標記,且金屬料與垃圾混放在一齊的;
8、設備未做到“三定”(定人或定機長、定機、定期維護保養)要求,或設備長期帶“病”運行且未及時檢修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附件:定置圖內容與要求
附件: 定置圖內容與要求
1、定置圖應按比例標出車間、班組的自然狀態,設備設置位置,通道及已定置物品的劃定區域。
2、定置圖中的區域劃分應明確,對于不適于固定位置的大件及其他物品,可規定若干個自由位置區域,但定置圖中應當注明,不得出現死角。
3、俯視方法繪制的定置圖中,設備一律用虛線,按大小形狀(俯視)繪制,定置物品一律用實線繪制,定置區域用雙點線劃線繪制。
4、定置圖說明欄內應注明各類圖形或代號的含義,以及作業區、機床、倉庫或料架、柜、工具箱及A、B、C各類區域的個數等。
5、定置圖幅面應為零號藍圖,庫房、辦公室、消防設施及輔助設施、道路等均應標注明確,并明確各區域的責任部門及責任者個人。
6、定置圖中,應有設計、審核、批準人的簽名及日期。
篇2:制造公司生產現場定置管理規定
制造公司生產現場定置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
第一條 為了實現生產現場管理的秩序化、文明化和科學化,達到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保證生產安全,降低物耗的目的,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現場和輔助生產現場的定置管理。
第三條 生產現場定置管理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集中決策,分級管理”的模式。
第四條 綜合科是生產現場定置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現場定置管理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 安全管理科應制定生產現場定置管理的實施細則,并在確定專(兼)職定置管理人員的前提下,組織做好下述工作。
1、生產現場定置管理涉及的工位器具的設計及規劃編制。
2、繪制生產現場定置管理定置圖,設計生產現場定置管理標示牌及定置管理經濟責任考核制度,并對各車間、班組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各車間及所屬班組,應按照生產現場定置管理規定和定置圖及經濟責任制考核制度,組織做好各類物品的定置擺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生產現場定置管理的具體任務是:
1、研究生產現場“人、物、場所”三者的相互關系。
2、根據三者結合的狀態,合理規劃場所,調整和規定物品擺放方法和形式,并落實到規定區域。
3、制定保證生產現場定置管理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經濟責任考核制度,規范員工行為,逐步使生產現場定置管理達到秩序化、文明化、科學化,以及安全文明生產,降低各類物耗,提高生產效率的目的。
第八條 人與物結合的三種狀態:
1、A狀態,是指人與物緊密聯系的狀態。即人與物經常接觸直接影響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的可移物,如:正在加工的產品零、部件、正在裝配的零、部件、經常使用的量具、輔具、工具、工位器具等。
2、B狀態,是指人與物處于待聯系狀態,如:本月作業計劃內的毛坯、加工周轉的產品、待向裝配工序投送的由生產單位代保管的零、部件、不經常使用的工具、輔具、機床附件、胎具、周轉零件用的運輸工具、吊裝用的繩索等物品。
3、C狀態,是指人與物失去聯系的狀態,即長期不用且與生產現場工作無關的物品,如:廢品、料頭、切削物、垃圾等。
第九條 應經常開展生產現場定置管理的“五項活動”,即整理、整頓、清掃、清潔、保持。堅持做到保持A狀態,改善B 狀態、清除C狀態。
第十條 各車間生產現場的所有物品,一律實行統一規劃的區域性定置擺放,即各區域和通道之間均應依據各單位繪制的定置圖用白線或可識別方式區分。對于安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物品,需將其放置于有圍欄的地方。
第十一條 各類定置區域,均應根據所擺放物品的種類及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區域分類用的大小、高低、顏色統一的定置標牌。
1、A類物品區域應為藍底紅字;B類物品區域為藍底白字;C類物品區域為藍底黃字。
2、所有標示牌,均應制做成1.2米高,并在標示牌上標明毛坯、半成品、成品、附件等各類物品的類別、名稱及管理人員的姓名。并放置于不會防礙生產作業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 各單位生產現場,只允許計劃內的物品進入,并整齊地放置于定置區域內。
第十三條 對于等待設計圖紙、工藝文件、檢驗檢查、返修等原因未加工的物品,均應在預先指定的區域擺放,并標有信息標示牌。
第十四條 所有物品特別是加工后的物品,必須正確使用工位器具,避免磕碰劃傷,并做到搬運方便。
第十五條 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易污染環境的物品,均應實行嚴密特別的定置管理,并符合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防火、防爆、防污染環境和治安等法規條例的規定。
第十六條 所有已明確定置擺放某類物品的區域內,一律不允許擺放或混放超出規定的其他物品。
1、符合本區域規定擺放的物品,應做到:所有特大件(含定置區域難以擺放的物品)的放置,應做到合理并有明顯的標志。
2、所有中小型零件應放入規定的工位器具內,并在物品上按規定掛上標牌或書寫標記。做到有物必有區,有區必有牌,有牌必有分類,并按定置圖、按類存放,保持“帳、圖、物”一致。
第十七條 各單位的所有工具箱,均應統一造冊登記、編號,統籌規劃定置擺放區域及方式,不允許出現“莊院式”違章擺放形式,禁止擠占生產作業面積。所有工具箱均應設計有定置圖,并按定置圖明確的方式和內容擺放所有物品,即做到當班使用的圖紙、工藝技術文件、常用的工具、刃具、量具等唾手可取,生產和生活用品分別擺放于不同的地方。
第十八條 安全管理科應按照《定置圖內容與要求》(見附件)的規定繪制定置圖,并懸掛于生產作業現場的醒目位置。
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科應按季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工部生產現場定置管理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在公司內進行通報的同時,在經濟責任制考核中兌現。
第二十條 各車間應責成專(兼)職定置管理人員,每周對各班組的生產現場定置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于檢查出的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整改和考核處罰意見書,并在本車間的工資分配中兌現。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職能部門或各工部,均應根據本公司或各車間的經濟責任考核制度提出考核處罰意見,通過規定的工資審批渠道分別在公司經濟責任制或各車間經濟責任制考核中兌現。
1、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清理或毛坯、零件亂擺放的;
2、生產作業場所和工作現場(包括辦公室等工作場所),未做到“四無”(無紙屑、無煙頭、無雜物、無垃圾)要求,造成生產作業現場或工作場所“臟、亂、差”的;
3、將自行車、摩托車騎入或存放在生產作業現場或工作場所,或未按規定擺放的;
4、易燃、易爆區域無明顯標志,無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在易燃、易爆區域吸煙、點火,或在生產作業現場流動吸煙或邊操作邊吸煙的;
5、非工作需要多占用工具箱(更衣柜),以及工具箱嚴重破損未按要求清理或修復,并存在“莊院式”現象的;
6、生產作業現場或工作場所,未按定置管理要求劃分定置區域,無明顯標記或在定置區亂擺、亂放、亂倒、堵塞通道的;
7、生產作業區域或工作場所,金屬廢料箱與垃圾箱無明顯標記,且金屬料與垃圾混放在一齊的;
8、設備未做到“三定”(定人或定機長、定機、定期維護保養)要求,或設備長期帶“病”運行且未及時檢修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附件:定置圖內容與要求
附件: 定置圖內容與要求
1、定置圖應按比例標出車間、班組的自然狀態,設備設置位置,通道及已定置物品的劃定區域。
2、定置圖中的區域劃分應明確,對于不適于固定位置的大件及其他物品,可規定若干個自由位置區域,但定置圖中應當注明,不得出現死角。
3、俯視方法繪制的定置圖中,設備一律用虛線,按大小形狀(俯視)繪制,定置物品一律用實線繪制,定置區域用雙點線劃線繪制。
4、定置圖說明欄內應注明各類圖形或代號的含義,以及作業區、機床、倉庫或料架、柜、工具箱及A、B、C各類區域的個數等。
5、定置圖幅面應為零號藍圖,庫房、辦公室、消防設施及輔助設施、道路等均應標注明確,并明確各區域的責任部門及責任者個人。
6、定置圖中,應有設計、審核、批準人的簽名及日期。
篇3: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書樣本
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書樣本
總包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甲方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乙方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為了加強和規范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簽訂本協議書,雙方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本協議書規定的權力、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一、甲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和**市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法規和總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生活區的消防安全負總責,對施工現場、生活區的消防安全進行全面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
2.運用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現場所有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并有培訓記錄和登記;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有火災危險的,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對不接受培訓、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經審查有其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施工現場或清退出現場。
3.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現場各棟號、分包、外包單位和各職能部門、各工種和各區域、層段等各級別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各級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義務消防隊組織;對重點工種人員如電氣焊人員、防水作業人員進行登記,建立檔案。
4.嚴格落實有關運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現場動用明火,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用火操作前,須對乙方電氣焊工作業人員以班組或分包為單位進行用火操作交底,填寫《用火申請審批表》,由甲方項目主管負責人簽字(有效期10d),并開具當天用火證。
開具用火證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專職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代理應有書面委托;開具動火證時應嚴格把關,根據施工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防火措施。高層、外檐和孔洞周圍作業,必須要求乙方和有關作業人員配備接擋工具,并在動火證上注明具體要求和措施。有防水施工和火災、爆炸危險作業的,應停止各種明火作業。
5.負責對乙方在施工現場、生活區的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防水作業及材料存儲進行審查、批準和監督、檢查。做到工程內不設置宿舍和住人,不做倉庫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可燃材料;對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等違章、違紀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負責在施工現場、生活區內,按有關規定設置、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設置消防應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標志;制定整體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7.定期召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會議,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有針對性地部署做好防水施工、聚苯保溫材料使用、冷卻塔、貴重機器設備(電梯、冷水機組、空調機等)安裝以及裝修等各階段的防火工作;協調和處理本施工現場的有關消防安全問題。
8.要求乙方提供施工作業和生活住宿方面的消防應急預案。
9.發生火災,應及時報警、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緊急情況下甲方有權調用乙方的相關人員及物資。
10.積極配合各級消防監督檢查機關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參與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法規和總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所屬施工區域、生活區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
2.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防火組織及義務消防隊組織,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員花名冊及特殊工種的證件復印件及有關資料,在本施工區域內,尤其是重點部位按規定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并保證靈敏有效。
3.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用火操作前,必須到甲方用火審批部門辦理動火證,不得由他人代理。在操作中應確保高層、外檐和孔洞周圍作業對電氣焊割產生的火花、焊渣有接擋和封堵措施,并避免與防水施工、冷卻塔安裝等易燃危險性作業同時交叉進行;要清除周圍易燃可燃物,配備滅火器材或滅火用水,設專人看火監護。禁止非焊工進行電氣焊操作。
4.負責對本單位在施人員進行消防法規、制度、操作規程和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教育;進行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知識、技能教育。對施工現場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的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術特性,經培訓教育后方可上崗作業。在消防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動中,可要求甲方提供幫助。
5.按**市有關規定,工程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甲方指令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的,乙方有權拒絕。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和庫房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割和圍擋。嚴禁在宿舍內私接亂拉電線,嚴禁使用"
熱得快"、電飯鍋、電褥子等電熱器具;使用液化石油氣應經甲方批準,并辦理合格證。乙方使用或存儲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應向甲方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甲方批準和登記,并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才準許使用和存儲。6.負責所在施工區域及所屬生活區宿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應急預案,保證所施工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等完好無損、靈敏有效,確保消防應急通道暢通,并有權拒絕甲方違反消防安全法規的指令。
7.經常進行自我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各種違章用火、用電和違章操作行為,在防火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消防隱患及問題,應及時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時通報甲方有關部門共同協商解決,消除消防隱患。
8.積極配合、服從各級消防機關、部門及甲方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對于查出的防火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甲方備案。
9.發生火災事故,立即向甲方報告,并迅速組織撲救,事后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遲報或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10.因乙方責任造成火災事故,導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三、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如下:
本協議一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與經濟合同同時簽訂,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經濟合同到期后,本協議同時終止。
甲方單位:(章)乙方單位(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