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蓋安裝工程質量通病與防治指引
3.1質量控制要點
1)井蓋質量、樣式、顏色、規格要符合設計要求;
2)井蓋安裝后,周邊銜接應密實并與周邊環境融為一體;
3)井蓋不宜安裝在主要出入口和道路中央,路面上的井蓋應根據通行車輛的大小增加井蓋的承載強度。
3.2質量通病
1)井蓋安裝位置不合理(盲道上、臺階處、路沿石上),影響美觀;
2)井蓋強度不足,易破損并存在安全隱患;
3)井蓋安裝固定強度不夠,導致下沉;
3)井蓋顏色與周邊環境顏色反差過大,不協調;
4)隱形井蓋規格太大,后期不易操作。
3.3避免通病問題出現的措施
1)圖紙會審過程中,及時調整管線位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避開殘疾人坡道、臺階、路沿石等位置。
2)井蓋材質根據不同位置采用不同材質,鋪裝面盡量采用鋪裝井蓋,綠地內采用鑄鐵井蓋。
3)管井施工時,基底務必夯實并施工墊層,防止管井下沉。
4)移交物業后,結合營銷意見,對井蓋進行美化方案確定后再行施工;
5)隱形井蓋采用以小化整方式,方便操作。
3.4優秀做法與錯誤做法對比
篇2:案例:小區井蓋被偷,業主醉酒摔傷
案例:小區井蓋被偷,業主醉酒摔傷
業主醉酒摔傷,物業也要賠償...這是在搞笑?!
小區井蓋被偷,業主醉酒摔傷,物業要賠償嗎?
【案情】
20**年5月12日凌晨0時許,原告駱先生酒后騎自行車進入其所住的禾安花園,到了小區中庭噴水池旁路段時,避讓不及,自行車前輪陷入該路段被告禾安物業公司所屬、管理的污水管道窨井(井蓋缺失),原告因慣性摔出后,致渾身多處受傷,發生了人身損害事故。20**年10月10日,福建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駱某20**年5月12日因急性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經臨床手術治療與恢復,后遺重型顱腦外傷后左顳頂顱骨灶性缺損,右額顳頂顱骨缺損修補術后改變,構成人身傷害十級傷殘。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700元。
原告訴稱,自己的損失共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繼續治療所需費用、傷殘護理費,合計人民幣12萬元。被告未盡管理之責,造成原告無辜受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禾安物業公司辯稱,原告駱先生摔傷系因其醉酒騎乘自行車造成的。該井并非處于中庭,而是在灌木叢邊,窨井蓋系剛被他人偷走,常人一般較少到達。答辯人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原告摔傷的時間是20**年5月12日凌晨0時許,已經是答辯人下班后的非工作時間。且原告摔傷的地點是中庭地段,燈光照明好,因此答辯人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和維護責任,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駱先生酒后騎自行車途經小區中庭路段旁時,因自行車前輪陷入其前方左側缺失井蓋的排污窨井,致其摔倒受傷。被告禾安物業公司系縣城路面排污窨井所屬單位和管理單位,但由于被告管理上的疏忽,未對缺失井蓋的窨井進行及時維護、修繕,導致原告不慎摔倒受傷住院。原告酒后駕駛自行車在夜間照明良好的路段逆向行駛,未能盡到一般非機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損失,由原告駱先生及被告各承擔50%為宜。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及有關賠償標準,原告駱先生的損失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繼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出院后的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9萬元。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禾安物業公司應賠償被上訴人駱先生各類費用合計人民幣9萬元的50%,即4萬5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
【法律評析】
本案事故系因構筑物維護、管理瑕疵而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所謂構筑物就是不具備、不包含或不提供人類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本案事故因為窨井產生傷害,窨井就是一種“構筑物”。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和《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構筑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又稱物件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是指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引起的賠償糾紛。這里的構筑物既包括各種構筑物,也包括與構筑物不可分的組成部分,還包括栽種的護路林木等。其他設施是指人工設置或者加工過的與土地相結合的為人們所利用的各種設施。而堆積物同樣具有地上工作物的特點,其致人損害也應適用特殊責任。
本案適用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的“過錯推定”歸責原則
構筑物致人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侵權責任,其民事責任的承擔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所謂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推定被告有過錯并負民事責任。構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而受害人無需證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從我國法律規定看,民法通則采取了兩種過錯推定的方式。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屬一般過錯推定的規定,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特殊過錯推定的規定。本案不屬于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動物飼養、緊急避險等特殊狀態,是屬于一般過錯推定。
禾安物業是否具備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
1、致害物須為構筑物。即須有地上構筑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
2、致害的構筑物須為特定的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是指公共構筑物設置后的維護、保養、修繕及保管;
3、須有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事實和財產損害事實;
4、須受害人的受損事實與構筑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倒塌、脫落、墜落等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財產;二是倒塌、脫落、墜落等的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財產,而是引發其他現象,致他人人身、財產受損害;
5、須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過錯包括構筑物設置不當、或是管理不善、或是因其他缺陷致使構筑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
也就是說,致害的構筑物的維護、管理須有瑕疵。瑕疵,亦稱欠缺,通常指一種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維護、管理的瑕疵,就是指構筑物維護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因而致該構筑物缺少通常應具備的安全性。
本案中,被告物業公司對其所屬缺失井蓋的排污窨井的管理維護在主觀上存在過錯,雖然其辯稱井蓋意外被偷(尚無明確證據),仍表現為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對缺失井蓋的窨井進行及時維護、修繕,在客觀上造成原告駱先生摔倒受傷住院治療的損害事實,而且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符合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應依法承擔構筑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業主與禾安物業公司是否具有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
根據《解釋》的規定及侵權行為法理論,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免責事由包括:
1、構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過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與《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免除其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應該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臺風、龍卷風、海嘯、地震、洪水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政變等)。不可抗力作為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為絕大多數學者所主陳,并為司法實務所采用。筆者認為,單純由不可抗力而致損害,縱使構筑物有一般瑕疵或缺陷,可以免責,但構筑物有重大瑕疵或缺陷,又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害的,構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完全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構筑物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責,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如果第三人過錯行為與構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行為相結合而發生致害結果,依共同過錯責任處理。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免除構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是由雙方過錯行為造成的,則依混合過錯原則實行過失相抵。
原告駱先生的健康權受到侵害與被告管理疏忽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并造成了損害的后果,因此,被告物業公司不能免責。本案中,受害人駱先生酒后駕駛自行車在夜間照明良好的路段逆向行駛,未能盡到一般非機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著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本案損害是由雙方過錯行為造成的,應依混合過錯原則實行過失相抵,由雙方各半分擔損失,即雙方各承擔4萬5千元。
篇3:商品小區井蓋井座和水箅買賣合同
商品小區井蓋井座和水箅買賣合同
買受方:**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方:杭州**蓋市政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購買“**”牌新型環保的再生樹脂復合井蓋井座和水箅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材料名稱、品種、規格、單價、交貨時間及數量
**居住主題公園C區室外市政工程雨污水再生樹脂復合井蓋井座和水箅采用杭州臨安華蓋市政設施有限公司生產的“**通泰”牌樹脂復合井蓋井座和水箅,其井蓋井座和水箅品種、規格、單價、顏色、數量及交貨時間詳見下表:
材料名稱
型號
承載力
單價
品牌
顏色、數量及交貨時間
圓型井蓋井座
?700重型
240KN
312元/套
**通泰
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圓型井蓋井座
?700輕型
20KN
198元/套
**通泰
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方形水箅
750×450mm
150KN
223元/套
**通泰
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注:以上單價包括材料價、運雜費、裝卸費、運輸損耗及材料稅費;甲方要求在產品上增加標志和字樣的(附頁說明),由廠家免費制作。
第二條材料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再生樹脂復合井蓋井座和水箅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根據建設部CT/T121-2000標準和甲方要求加工生產。
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和運雜費負擔
交貨地點為**項目部施工現場(具體地點由項目部指定)。由乙方負責送貨,所有運雜費(含裝卸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要求乙方發貨,必須提前 七 天向乙方下達書面發貨通知,并以書面形式注明該批貨的品種、型號、規格、顏色、數量、交貨時間等事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 七 天后,配合甲方工程施工進度陸續向工地供貨。
第四條驗收方法
貨到工地后接乙方通知,甲方必須派人在 24 小時內清點驗收完畢,并給乙方開出驗收單,運輸破損材料由乙方承擔,在甲方驗收人員清點時當場予以扣除,甲方逾期驗收,則乙方不承擔上述破損。
第五條對材料質量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一、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材料的品種、型號、規格、顏色和質量不符合規定,一方面應妥為保管,另一方面在 3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和處理意見。
二、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材料符合合同規定。
三、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 七 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六條付款辦法和期限
乙方供應的材料質量經驗收合格后,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供應的材料一個半月內給予結清全部材料價款。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或違約拒收的,償付退貨(或拒收)部分貨款總值15%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退貨的運輸費用及運輸損耗。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天償付逾期付款總額0.5%的違約金,甲方款項未付清之前,乙方有權暫停供貨。
二、乙方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償付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15%的違約金;乙方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每天償付0.5%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材料品種、型號、規格、顏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除自費負責處理外,還應賠償甲方由此而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八條爭議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調解,一方不愿協商、調解或調解不成,向甲方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報送甲方公司經營處、分公司各一份備案。
二、本合同甲方、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材料款結清之日失效。
甲方:乙方: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
手機:手機:
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