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文書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文書事務正常順利進行,促進與提高組織管理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文書包括:業務工作上往來公文、報告會議決議、規定、合同書、專利許可證書、各種帳簿、圖表參考書等一切業務用書與公文。
第三條 全部文書歸公司所有并收藏、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四條 必須嚴格保守文書的秘密。
第五條 文書按下列要點處置或辦理:
1.凡重要事宜的指示、請示、匯報、報告、傳達、答復等等,一律以“文書”的形式進行。所有文書的處置都必須以準確與迅速為原則,必須明確責任。
2.即使在緊急狀況下以口頭或電話形式處置的事項,事后也必須以文書形式記錄下來。
第六條 文書的收發、領取與寄送,原則上由行政部負責。
第二章 文書的發放
第七條 到達文書全部由行政部接收,并按下列要點處置:
1.一般文書予以啟封,分送各部門。
2.私人文書不必開啟,直接送收信人。
3.分送各部門的文書若有差錯,必須立即退回行政部。
第三章 文書的處理
第八條 文書按機密程度可分為以下幾類:
1.絕密。指極為重要并且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內容的文書。
2.機密。指次重要并且所涉及內容不能向公司內外無關人員透露的文書。
3.秘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員透露內容的文書。
4.普通。指非秘密文書。如果附有其他調查問卷之類的重要東西,則另當別論。
5.傳閱。指在本公司內部傳閱或傳達的文書。
第九條 普通文書的處理原則:
1.由部門經理以上級別的主管,負責對文書進行審閱、回答、批辦以及其他必要的處理,或者由其指定下屬對文書進行具體處理。
2.如果遇到重要或異常事項,必須及時與上一級主管取得聯系,按上級指使辦理。
3.各種有關聯的事項,必須與各部門商議后方能予以處置。
第十條 帶密級文書的處理原則:
1.帶密級文書原則上由責任者或當事者自行處理。
2.指名或親啟文書,原則上由信封上所指名的人開啟,其他人未竟授權,不得擅自啟封。如果某主管在職務上有權替代來件所指名者,不接受本條 規定的約束。
第十一條 文書的閱覽原則:
1.某文書被閱覽后,閱覽者必須簽字,表示已經閱覽完畢。如果有必要,可在文書的空白處填寫閱覽后的意見,并轉給或交還文書的主管。
2.有必要在各部門傳閱的文書,必須附上“傳閱登記簿”,按“傳閱登記簿”規定欄目填寫,并最終交還行政部相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 與各部門有關的文書,在處理意見上如果存在分歧,則由文書的主管部門出面進行協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上報或請示上級領導,由上級裁決。
第四章 請示審批
第十三條 請示審批是公司經營的一項重要程序,凡公司經營重要事項,都必須經請示,獲得總裁審查、裁決和公文批復之后,方能執行。特殊情況下需董事長審批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須請示審批事項如下:
1.職務及重要人事安排;
2.各種制度性規定的變更;
3.重要契約的締結、解除與變更;
4.訴訟行為;
5.與政府機構有關的各種重要的請求回執、申請等等;
6.土地、建筑物以及事務所權利的購買與轉讓;
7.大額饋送、謝禮、以及宣傳廣告費用的開支;
8.分支機構的增減與升降;
9.預算與決算事宜;
10.借款與貸款,以及借貸銀行的開設和變更;
11.重要或高額物品的采購,不急用或不需要物品的轉讓或廉價出售;
12.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發刊、修改與廢除,以及費用開支的修訂;
13.有關公司經營的重要計劃與企劃;
14.其他上述未涉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對請示審批的提案文書必須進行仔細斟酌,以便能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 請示審批的事項,必須以提案文書的方式,經主管呈交總部。如果事情緊急,允許直接以非文書形式請示,但事后必須盡快書寫請示提案文書上報。
第十七條 請示提案文書的內容包括標題、正文、理由、說明和附錄。提案文書應一式多份,分送有關部門如業務部門、總務部門和財務部門等。
第十八條 請示提案文書必須編號,注明起草者或請示者,所屬分支機構及部門,并簽名蓋章 。
第十九條 請示審批內容一旦被上級認可并作出決定,則以請示提案書(副本)替代批復返回,并請示部門予以執行。
第二十條 請示提案原本由行政部保管。
第五章 文書的整理與保存
第二十一條 文書按內容進行整理后,分為兩類保管,一類是尚未完結的文書,一類是可以歸檔的文書。
第二十二條 全部完結的文書,分別按所屬部門、文件機密程度、整理編號和保存年限進行整理與編輯,并在“文書保存簿”上做好登記,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 制度規定、不動產權利書、合同書、往來公文與特許專利等特別重要的文書,由行政部填寫“重要文書目錄”后,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條 文書的保存年限如下:
1.永久保存文書,包括章 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議事記錄、重要的制度性規定;重要的契約書、協議書、登記注冊文書;股票關系書類;重要的訴訟關系文本;重要的政府許可證書;有關公司歷史的文書;決算書和其他重要的文書。
2.保存十年文書,包括請求審批提案文書,人事任命文書,獎金工資與津貼有關文書,財務會計帳簿、傳票與會計分析報表,以及永久保存以外的重要文書。
3.保存五年文書,指不需要保存十年的次重要文書。
4.保存一年文書,指無關緊要或者臨時性文書。如果是調查報告原件,則由所在部門主管負責確定保存年限。
第二十五條 所有重要的帶密級文書,一律存放在保險柜或帶鎖的文件柜中。
第二十六條 保存期滿以及沒必要繼續保存的,經主管決定,填寫廢除理由和日期后,予以銷毀。機要文書以焚燒或碎紙機銷毀。
第二十七條 如果職務或部門劃分發生變更,或者作出調整,則必須在有關登記簿上注明變更與調整的理由,以及變更調整后的結果。
第二十八條 必須做好重要文件的借閱登記工作,并注明歸還日期。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難以執行時,須與行政部聯系,由行政部相關負責人作出裁定。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篇2:機關單位印章、文件和文書管理制度
> 某機關單位印章、文件和文書管理制度一、印章由專人負責管理、使用。
二、函件、介紹信需加蓋印章時,以縣人大常委會及其黨組名義發出的,須經人大常委會主任和黨組書記或委托副主任和副書記審核同意,以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名義發出的,須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同意。
三、以縣人大常委會及其黨組名義發出的文件,由辦公室核稿后,送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或由主任、黨組書記委托副主任、副書記簽發;以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文件,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或由辦公室主任委托辦公室副主任簽發。
四、文件印刷由專人負責,手續不完備的文件一概不得打印分發。文件打印后,由起草人負責校對,凡涉及機密的文件,應隨時將校樣銷毀。文件按規定份數印刷后由印章管理人員加蓋印章,并按發文范圍及時登記分發、寄送,上黨政信息網的文件,須經辦公室主任簽發后發送。
五、文件的收發由專人負責,必須建立來文登記制度,上級來文以及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要及時登記、送批。
六、“急轉”文件要送各有關人員即閱即收。一般傳閱文件在各環節滯留時間: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一般不超過三天,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一般不超過兩天。
七、呈送領導閱批的文件,先呈送常委會主任,然后再呈送常委會副主任。
八、實行“呈送領導閱批文件清單”制度,清單注明文件目錄、份數、呈送時間和退回時間等,以備查找。
篇3:公司文書管理制度范本(9)
公司文書管理制度范本(九)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全方位規范化科學管理,做好公司文書管理工作,使之規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文書是傳達方針、發布指示、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各級部門必須認真做好文書管理工作。
第三條 文書處理必須做到準確、及時、簡便,文書由辦公室統一收發、分發、傳遞、用印、立卷、歸檔。
第四條 文書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確保公司機密。
文書主要種類
第五條 公司文書種類主要有:
(一)決定、決議: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用“決定”;經會議討論通過并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二)通告:公布應當普遍遵守的事項,用“通告”。
(三)通知:發布規章制度,轉發上級,同級和不相隸屬部門的文書,批轉下級部門的公文,要求下級部門辦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事項,用“通知”。
(四)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用“通報”。
(五)報告、請示:向上級部門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向上級請求指示,批準,用“請示”。
(六)批復:答復請示事項或對下級布署工作,用“批復”。
(七)會議紀要:傳達會議議定事項和主要精神,要求與全單位共同遵守執行者,用“會議紀要”。
(八)工作志:記錄日、周、月工作情況(包括工作安排,工作進度、工作業績、工作設想與建議等)者,用“工作志”。
(九)工作計劃;進行本年、季、月、周工作安排者用“工作計劃”。
文書格式
第六條 文書一般由標題、發文字號、簽發人、秘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機關,附注等部分組成。
(一)文書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文書的主要內容,一般應標明發文機關和文書種類,除批轉規章制度外,
一般不加書名號。
(二)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如幾個部門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部門發文字號。
(三)文書一律加蓋印章,上報的文書,應注明簽發人。
(四)秘密文書應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
(五)緊急文書分別標明“特急”、“急”。
(六)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部門,如需同時送其他部門,應用抄報形式。
(七)文書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稱和順序。
(八)發文部門應寫全稱和規范化簡稱,幾個部門聯合發文,應將主辦部門排列在前。
(九)會議通過的文件,應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注明會議各名稱和通過日期。
(十)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
第七條 文書用紙一般用十六開型(包括國際標準大十六開),左側裝訂,如公司統一格式者,必須使用公司印制的統一式樣?!巴ǜ妗?、“通知”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文書辦理
第八條 文書處理一般包括登記、分發、批示、承辦、催辦、擬稿、審核、簽發、繕印、用印、傳遞、歸擋、銷毀等程序。
第九條 凡需辦理的文書,辦公室應根據內容和性質送總經理,副總經理或交有關部門辦理,并提出辦理時限。
第十條 已送總經理、副總經理批示的文書,應在兩日內批辦,緊急文書應當日批辦,過期不批辦者自動生效,責任由批示人承擔,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的文書,辦公室應根據辦理時限檢查催辦,防止漏辦和延誤,凡逾期延誤或漏辦者,部門負責人負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草擬文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要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應加以說明。
(二)情況要具體,觀點要明確,內容要全面,表達要規范,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練,書寫要工整,標點要準確,篇幅要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時間應寫具體的年、月、日。
(四)文書中的數字,除發文字號,統計表、計劃表、序號、百分比、專用術語和其他必須用阿拉伯數碼者外,
一般用漢字書寫,在同一文書中9數字的使用前后一致。
第十二條 公司對外發出的文書由總經理簽發,公司對內發出的文書,由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發,辦公室直
接發出的文書,辦公家主任簽發,其他部門發出的文書,由部門負貴人簽發。
第十三條 各級領導人審批文書要認真負責,文件主批人應簽屬自己明確具體的意見,姓名和時間。
第十四條 草擬和簽批文書,應使用碳素墨水鋼筆或毛筆。
第十五條 行文部門在將文書送領導人簽發之前,應認真做好審核工作,審核的重點為:是否需要行文,文書內
容,文字表達,文種使用
,格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然后上報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簽報后的文書由辦公室審核。
第十六條 秘密文書不得翻印、轉發,傳遞秘密文書時,必須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安全。
文書立卷和銷毀
第十七條 文書辦完后,應及時將文書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
第十八條 文書立卷應根據其特征,相互聯系和依存價值分類整理,保證齊全完整,正確反映部門主要工作情況
便于保管、查找、利用。
第十九條 立卷的文書應按有關規定由力b公室保管,個人不得保存應存檔的文書。
第二十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文書經過鑒別并報.副總經理批準,可定期銷毀,銷毀秘密文書要進行登記,有專人監督,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可制定規定,其修改、補充、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