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人員晉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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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晉升制度

  第1條 目的

  1、通過內部競聘發展有潛力的員工,定向培養,建立公司人才梯隊。

  2、鼓舞員工士氣,穩定員工隊伍。

  3、促使員工通過不斷學習,提高自身修養,提升工作能力。

  第2條 晉升原則

  1、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原則。

  2、直線晉升與交叉晉升相結合的原則。

  第3條 晉升選拔標準 公司選擇員工晉升時,應從品質、能力、態度和業績搜歌方面進行評價。

  1、品質,只要是考核員工是否以公司利益為重,兢兢業業做好本職工作。

  2、能力,主要是考核員工是否具備崗位任職資格所需的能力。

  3、態度,主要是考核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責任感等方面。

  4、業績,主要是考核員工的工作成果以及為公司作出的貢獻。

  第4條 晉升方式 為了及時發現人才,填補公司出現的崗位空缺,本公司的員工晉升分為定期晉升和不定期晉升兩種方式。

  1、定期晉升:每年12月,公司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的結果,統一實施員工晉升工作。 2、不定期晉升有以下三種情況:

  (1)員工離職造成崗位空缺。

  (2)員工工作表現優異,公司主動為員工晉升。

  (3)各部門經理發現優秀員工時要主動向行政部或總經理推薦,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安排。

  第5條 晉升管理實施

  1、根據公司用人的需要,依據《職位說明書》,針對需進行內部招聘的崗位發布內部招聘信息,招聘信息應包含工作的主要職責、任職資格要求、工作性質等內容。

  2、符合條件且有內部競聘意愿的員工,需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正確填報“內部競聘職位申請表”并將“申請表”與其他相關資料交給行政部。

  3、行政部對應聘者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期只要目的在于審核應聘者是否符合《職位說明書》的要求,所提供的資料和資歷證明是否真是,“申請表”的填寫是否規范。申報人如虛假填報“內部競聘職位申請表”,一經查實將取消申請人的競聘資格。

  4、行政部組織相關人員成立招聘工作小組,對初步篩選合格的人員進行面試與考核。

  5、確定錄用人選。同一職位考核成績得分最高者為錄用人員;如遇同一職位得分相同的情況,則綜合競聘者的原編制、學歷、管理崗位的工作年限、相關職位的工作年限等因素確定錄用人員名單。

  第6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7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篇2: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2015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業經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年10月四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年1月1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2月5日

  哈爾濱市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條例

  (20**年10月29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衛作業人員,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橋梁等公共場所從事清掃、保潔、糞便清掏和垃圾收集、運輸等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人員。

  第四條 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衛部門)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組織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環衛作業專項經費。

  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加大機械化作業設施、設備的投入,減輕環衛作業人員勞動強度,提高作業效率和安全系數。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開展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倡導公眾尊重環衛作業人員的勞動成果。對車輛沿街撒落、隨意傾卸垃圾、向外拋棄廢棄物,行人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

  環衛、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監控手段,依法獲取破壞城市環境衛生行為的違法證據材料,并通過媒體曝光。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作業人員勞動成果,不得妨礙環衛作業安全,對危害環衛作業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第九條 市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我市實際,制定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并組織實施。

  區、縣(市)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依據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制定環衛作業安全保障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環衛作業安全規范應當包括環衛作業人員安全作業的教育培訓、防護、組織、管理等內容。

  第十條 環衛作業實行安全培訓制度。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制定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定期組織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對新錄用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應當包括作業安全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衛部門,定期對環衛作業人員開展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把保障環衛作業人員安全列入駕駛員培訓內容,開展相關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依法為環衛作業人員辦理保險,足額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保證環衛作業人員工間休息,根據有關規定設置環衛作業人員休息用房,為環衛作業人員工間休息及車輛停放提供條件。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棚戶區改造、新區建設時,應當優先安排環衛作業人員休息用房。

  第十三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環衛作業健康的宣傳教育,為環衛作業人員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定期組織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市環衛部門應當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具備警示作用的我市環衛作業人員專業標志服裝以及環衛作業設施、設備的標準。

  區、縣(市)環衛部門和環衛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季節變化,為環衛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志服裝和作業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提高安全防護技能,依法享有作業安全保障的權利,并履行相關作業安全的義務。

  第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統一穿著環衛專業標志服裝,使用符合標準的環衛作業安全防護器材和作業車輛。

  專業標志、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出現破損、故障時,環衛作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 環衛作業人員在日常人工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警示標志。大面積人工作業或者環衛作業車輛在彎道作業、停放時,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安全錐、警示牌等。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主動避開清掃作業區域,避讓環衛作業人員及環衛作業車輛。

  第十八條 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不得安排年齡或者身體健康狀況等不適合的人員,在車行道、橋梁上從事環衛作業。

  第十九條 遇下列天氣,應當停止車行道、橋梁上的人工保潔作業:

  (一)能見度小于一百米;

  (二)六級以上風力;

  (三)其他嚴重影響作業安全的天氣。

  第二十條 環衛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任何單位不得因環衛作業人員有本條前款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一條 環衛作業人員應當遵守環衛作業安全規范和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參加作業安全培訓;

  (二)隨意翻越護欄、亂穿道路;

  (三)作業車輛逆向行駛、隨意變更車道或者隨意停放;

  (四)作業車輛擅自改變作業路線、時間;

  (五)人工清掃作業行為粗放、不文明,妨礙他人:

  (六)事業單位環衛職工將自己承擔的工作委托給他人;

  (七)其他違反作業安全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事故多發區域、路段的監管,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災害性降雪發生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清冰雪作業需要,依法采取臨時限制車輛通行等措施,保證清冰雪作業安全進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架橋的環衛作業,應當采用機械化方式。

  因突發事件等確需批量組織人工作業時,環衛部門、環衛作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道路作業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環衛安全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行政問責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部門行政問責機構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問責。

  第二十六條 環衛作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環衛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環衛作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對新錄用的環衛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作業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為環衛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環衛專業標志服裝和作業用具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修復或者更換出現破損、故障的專業標志、安全防護器材、作業車輛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確定作業方式、安排作業人員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牡丹江市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2006)

  發布日期:20**年04月12日

  實施日期:20**年04月12日

  牡丹江市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

  (牡政發[20**]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直屬單位:

  為解決牡丹江市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按照自愿參保繳費、政府適度補貼、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繳費與待遇相一致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口、在本市市區內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

  二、繳費標準和相應待遇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的參保人,根據選擇不同的繳費標準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選擇一次性繳納6800元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建立個人賬戶,并以市區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4%比例逐月劃入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和住院待遇;選擇一次性繳納3800元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檢特治、慢性病和住院待遇。已提前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現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除按上述標準繳費外,(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還須根據其距法定退休年齡所差年限,按照每年869元的標準,一次性繳齊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上述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繳納資金全部進入統籌基金。

  參保人辦理參保手續后,參保方式不予變更,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清退。參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須在參保人戶口注銷的當月,按照法定程序攜帶參保人死亡證明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醫療保險證到醫保大廳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注銷手續,清退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須按《牡丹江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牡政發[20**]44號)的規定,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

  三、參保手續辦理

  參保人辦理參保手續時,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兩張,填報《牡丹江市區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申請登記表》或《牡丹江市區社會化發放提前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申請登記表》。

  四、參保時限

  參保人須在20**年6月1日至20**年8月31日期間到市醫療保險局醫保大廳辦理參保手續,未在規定時限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今后不再辦理。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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