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江西省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2016年)

551

  文件編號:贛府廳發【20**】11號

  發布日期:20**-04-11

  公開時限:常年公開 公開范圍:面向全社會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9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全面解決我省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目標,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1、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后,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無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1、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不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或事實收養公證而私自收留撫養的無戶口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履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滿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可以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定的地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謴统W艨诘怯浐?,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長期在我省居住,且原籍戶口在省內,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在現居住地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一)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制度。公安部門要抓緊按程序修訂戶口登記政策,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建立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長效機制。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DNA等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

  (二)探索建立無戶口人員社會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無戶口人員或孤兒、孤寡老人等生活無著的無戶口人員,探索建立無戶口人員親子鑒定、DNA信息采集經費救助政策。

  (三)進一步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制度。衛生計生部門要在不斷嚴密《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制度,規范辦理流程,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在助產機構外出生和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以及《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補辦制度。

  (四)建立信息溝通協作機制。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各級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建立信息溝通協作機制,定期溝通交流,逐漸實現相關信息聯網和共享。

  (五)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嚴禁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公安部門要會同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加強對各地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本實施意見精神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細化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二)落實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當地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群眾,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

  20**年3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篇2: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2015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20**〕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近年來對加強戶口登記管理、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等問題多次提出明確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下大力氣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取得明顯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不利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并直接影響國家新型戶籍制度的建立完善。為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的《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推進公安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謴统W艨诘怯浐?,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本意見精神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細化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二)認真核查辦理。各地區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意

  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公安部、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按程序修訂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四)積極做好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群眾,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五)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公安部要會同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區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篇3:廣東省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2016年)

  廣東省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文件編號:粵府辦〔20**〕26號

  發布時間:

  實施時間: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96號),進一步加強我省戶口登記管理,切實解決省內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戶口登記的合法權益;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每個無戶口公民的實際情況;堅持分類實施,區別情況制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通過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1個常住戶口,實現公民戶口和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目標。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符合上述第(一)、(二)類情形的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流程及本實施意見未盡事宜,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小孩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7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應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依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32號)有關規定,由公安、民政、司法、衛生計生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和常住戶口登記。

  對于依照《收養法》和有關收養政策規定,不符合收養登記辦理條件的私自收養無戶口人員,按照本實施意見第(九)類“其他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措施,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因長期失蹤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銷戶口又重新出現的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到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因失蹤超過6個月以上,經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機關注銷戶口,之后又重新出現或得知下落的,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其他身份的,應及時重新登記戶口,采集有關信息并為失蹤人員辦理居民身份證。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謴统W艨诘怯浐?,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而形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原證件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根據《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公安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民發〔20**〕168號)有關規定,對生活無著長期流浪乞討人員,要積極開展身份信息查詢和安置工作。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九)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及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依照相關規定,實事求是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細化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要求,認真核查辦理。各地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行政區域內戶籍工作重點問題,摸清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及時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三)完善政策,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各有關單位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公安、司法、民政、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分解細化任務,狠抓政策措施落實。公安機關要統籌協調,進一步完善現行戶口登記政策;司法部門要加強法律援助和公證服務,加強親子鑒定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完善無戶口人員身份公證相關制度;民政部門要嚴格落實收養登記管理辦法,加強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協助落實社會救助人員身份鑒別;衛生計生部門要從源頭抓好計劃生育工作,及時登記出生嬰兒及其父母身份信息,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為出生人口頒發、補發、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省公安廳要會同省司法廳、民政廳、衛生計生委等單位加強對各地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四)積極宣傳,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群眾,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公安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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