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合肥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5086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3號

  《合肥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張慶軍

  20**年1月30日

  合肥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消防、***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ㄒ唬w育比賽活動;

 ?。ǘ┭莩獣?、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ㄈ┱褂[、展銷等活動;

 ?。ㄋ模┯螆@、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ㄎ澹┤瞬耪衅笗?、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渌绊懝舶踩拇笮突顒?。

  影劇院、公園景區、賓館酒店、會議中心、娛樂場所、商貿場所、各類院校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營業性演出、參觀游覽、會議論壇、文化娛樂、商品促銷、招生招考咨詢等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管理。

  第三條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大型活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監、質監、建設、衛生、食藥監、交通、文化、體育、城管等部門和政府應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六條 大型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的活動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活動安全責任人。主辦者、場所管理者及其他參與大型活動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職責。

  主辦者是指大型活動的發起人。

  承辦者是指具體組織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或者組織,其主要負責人是指承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場所管理者是指將其所有或者實際占有、使用、管理的場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給承辦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Υ笮突顒舆M行安全風險預測,其中足球賽、焰火晚會、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2萬人以上的文藝演出活動,應當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ǘ┲贫ù笮突顒影踩ぷ鞣桨负屯话l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ㄈ┙⒉⒙鋵嵈笮突顒影踩熑沃贫?,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安全措施;

 ?。ㄋ模┡鋫淙〉么笮突顒影踩召Y格的專業保安人員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ㄎ澹┲贫?、落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經費預算,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資金、設施、設備、場地;

 ?。┙M織實施大型活動現場安全管理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ㄆ撸⒓哟笮突顒拥娜藛T進行安全宣傳,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犯罪行為;

 ?。ò耍┍U吓R時搭建設施安全,配備充足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ň牛┩ㄟ^新聞媒體、現場廣播、票證背書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告知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票證管理、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要求;

 ?。ㄊ┙邮芄矙C關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ㄊ唬┡鋫浔匾陌踩珯z查設備,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進入;

 ?。ㄊ┌凑展矙C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控制人數、發售票證。

  第八條 主辦者委托其他單位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選擇有資質、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承辦者。

  主辦者應當支持、督促承辦者落實安全職責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辦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動安全的要求。

  第九條 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虺修k者提供大型活動場地平面圖、人員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特種設備年檢報告等資料;

 ?。ǘ┒ㄆ跈z查消防設施、器材,及時進行維護和更新,確?;顒訄鏊?、設施符合建筑、消防、衛生等安全標準;

 ?。ㄈ┰O立安全緩沖通道、區域,設置引導指示標識,配備安全檢查、入場人員計數設備;

 ?。ㄋ模┐_保視頻監控設備完好有效,視頻監控覆蓋主要進出口及活動區域,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保存30日以上;

 ?。ㄎ澹┨峁┩\噲龅?,負責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導,并配合有關部門維護交通秩序;

 ?。┍U瞎╇?、供水、供氣、通訊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ㄆ撸┎坏脤鏊峁┙o未取得安全許可的承辦者舉辦大型活動。

  第十條 大型活動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參與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服從現場安全工作人員的管理、指揮和疏導,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活動現場;

 ?。ǘy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ㄈ┰诨顒蝇F場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投擲雜物,圍攻活動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承擔安全保衛工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衛工作職責;其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經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承擔大型活動入場安全檢查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與承辦者簽訂的安全檢查服務協議以及公安機關的要求,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專業的安全檢查人員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檢查儀器、設備,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檢查。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方案,發現可疑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處置。

  第十四條 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根據大型活動安全標準和實際情況開展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風險程度、風險防范和控制建議等內容。

  第十五條 票務公司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出票,對檢票人員進行培訓,接受公安機關

對出票情況的監管。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ù笮突顒影踩芾砉ぷ饕幏?;

 ?。ǘ┦芾?、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ㄈ┲贫ò踩O督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ㄋ模Π踩ぷ魅藛T的教育培訓進行指導;

 ?。ㄎ澹┙⒋笮突顒硬涣及踩畔⒂涗浿贫?;

 ?。┙M織治安、消防等部門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ㄆ撸┲笇?、監督和檢查安全工作的落實;

 ?。ò耍Υ笮突顒悠弊C實施監管;

 ?。ň牛┚S護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

 ?。ㄊ┮婪皶r處置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

 ?。ㄊ唬┮婪ú樘幋笮突顒又械倪`法犯罪行為。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大型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并做好相關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安監部門負責大型活動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承辦者對臨建設施組織驗收,參與活動期間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質監部門負責大型活動現場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建設部門負責大型活動臨建設施設計方案及專家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監管。

  衛生部門負責大型活動生活飲用水及相關場所公共衛生的監督,做好傳染病防控等監測控制工作,提供醫療急救保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組織醫療救治。

  食藥監部門負責大型活動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的監督、監測,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采取應對措施。

  交通部門負責大型活動公共交通服務保障工作。

  文化部門負責文藝演出活動的組織者資格和節目內容的審查。

  體育部門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審批或者備案。

  城管部門負責大型活動現場周邊公共區域內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監管。

  政府應急機構根據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動承辦者等申請,協調應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ㄒ唬┡e辦場所跨縣(市)、區的;

 ?。ǘ┟繄龃晤A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對屬于市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市公安機關認為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管理更合適的,可以委托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九條 大型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組織、協調、保障、直接參與活動的相關人員數量與預計發售票證或者組織觀眾數量之和。

  展覽、展銷等具有人員流動性的大型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同時在活動現場的人員最大數量。

  第二十條 承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笮突顒影踩S可申請表;

 ?。ǘ┏修k者合法成立的證明及安全責任人身份證明;

 ?。ㄈ┐笮突顒臃桨讣捌湔f明;

 ?。ㄋ模?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提交聯合承辦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和主要安全責任人;

 ?。ㄎ澹┐笮突顒影踩ぷ鞣桨?;

 ?。﹫鏊芾碚咄馓峁┗顒訄鏊淖C明材料;

 ?。ㄆ撸┗顒訄鏊莉炇找庖姇?;

 ?。ò耍┌凑找幎☉斀浻嘘P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ň牛┢渌c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顒訒r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ǘ┌踩L險預測或者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現場平面圖;

 ?。ㄈ┌踩ぷ髫撠熑?、聯系人,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設置、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識及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的安保服務協議;

 ?。ㄋ模┗顒訄鏊腊踩胧?;

 ?。ㄎ澹┡R建設施設計方案的評審意見及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顒訄鏊扇菁{的人員數量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ㄆ撸┲伟簿彌_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ò耍┢弊C管理方案,包括票證種類、樣式、總數、發售計劃、防偽說明、查驗措施及票務公司基本情況等;

 ?。ň牛┌踩珯z查設備配備情況,對入場人員、物品、車輛的安全檢查措施;

 ?。ㄊ╊A計參加活動的車輛數量,停車場地的設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導措施;

 ?。ㄊ唬┈F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ㄊ┩话l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大型活動相關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ㄒ唬┏修k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ǘ┗顒觾热葸`反法律、法規等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ㄈ﹫鏊?、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ㄋ模┌踩熑尾幻鞔_、措施無效的。

  第二十四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活動的舉辦規模。

  大型活動舉辦時間需要變更的,承辦者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5個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同意變更的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舉辦地點、內容變更或者規模擴大的,承辦者應當依據本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大型活動取消的,承辦者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5個工作日前書面告知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大型活動安全許可證件。

  承辦者變更、取消大型活動,應當及時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安全許可決定后,應當會同安監、質監、建設等部門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由檢查人和被檢查人簽字歸檔。

  檢查人員發現大型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立即停止舉辦大型活動:

 ?。ㄒ唬┈F場發現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內容的;

 ?。ǘ┯馄谖锤恼蛘邿o法整改安全隱患的;

 ?。ㄈ┌l售的票證或者參加人員超過核準安全容量的;

 ?。ㄋ模┈F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ㄎ澹┈F場治安、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唇浌矙C關批準,承辦者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的;

 ?。ㄆ撸┛赡馨l生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 取得公安機關安全許可前,承辦者不得發售票證。取得公安機關安全許可后,承辦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證信息,不得擅自改變各區域票證數量。

  第二十八條 承辦者搭建舞臺等臨建設施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組織由安監和建設部門認可的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方可組織施工,并將臨建設施設計方案報安監和建設部門備案。

  臨建設施搭建完成后,承辦者應當組織專家、施工單位進行驗收,并出具驗

收報告,安監部門會同建設等部門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并簽署監督意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臨建設施驗收工作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條 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動參與者違反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受到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計入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承辦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一項規定,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承辦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承辦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或者臨建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監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規定,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安服務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保安服務公司未落實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隱患,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內不得參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條 承擔安全檢查工作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元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活動,依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但應當明確具體承辦者,依照本規定落實相應的安全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15)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10號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朱小丹

  20**年3月18日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ㄒ唬w育比賽活動;

 ?。ǘ┭莩獣?、音樂會、歌舞表演等文藝演出活動;

 ?。ㄈ┱褂[、展銷等活動;

 ?。ㄋ模┯螆@、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ㄎ澹┤瞬耪衅笗?、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景區、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堅持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運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推進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安全監管、衛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條 鼓勵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監督成員單位履行安全職責。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活動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以及各方的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法人、組織承辦活動的,受委托方為承辦者。

  第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ㄒ唬┲贫?、落實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ǘ┙M織落實活動現場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安全隱患。

 ?。ㄈ┍U吓R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ㄋ模┌凑展矙C關的要求,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活動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ㄎ澹┗顒佑衅弊C的,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票證;活動無票證的,按照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控制人數。

 ?。┩ㄟ^新聞媒體、宣傳海報、票證背書、現場廣播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告知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票務、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ㄆ撸┲贫ㄌ幹猛话l事件應急預案。

 ?。ò耍┞鋵嶀t療救護、食品安全、滅火、緊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預防擁擠踩踏事故,并提前組織演練。

 ?。ň牛┚S護活動現場秩序,對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ㄊ┡鋫鋵I保安人員以及其他與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安全工作人員。

  鼓勵承辦者根據活動的內容、規模、風險等情況,投保公眾責任險等商業保險。

  第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ㄒ唬┍U匣顒訄鏊?、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ǘ┫虺修k者提供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場地平面圖、疏散通道、供水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安全的資料、證明;

 ?。ㄈ┍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設備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ㄋ模└鶕顒影踩枰O置必要的安全緩沖通道、區域和安全檢查設備、設施,配合開展安全檢查;

 ?。ㄎ澹┍U匣顒蝇F場以及周邊監控設備配備齊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動監控錄像資料30日以上;

 ?。┳龊脠鏊ぷ魅藛T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

 ?。ㄆ撸┗顒悠陂g發生火災、爆炸、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時,協助承辦者做好人員緊急疏散和秩序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胤?、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

 ?。ǘ┳袷鼗顒蝇F場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ㄈ┎坏脭y帶和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投擲雜物,不得圍攻活動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其他人員;

 ?。ㄋ模┳袷匕踩⒁馐马?,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熟練使用應急處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條 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加強專業保安人員培訓,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同時承擔同一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芾?、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并組織查驗現場,實施安全許可;

 ?。ǘ┲笇?、監督承辦者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ㄈ┰诨顒优e辦前,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ㄋ模┰诨顒优e辦過程中,監督檢查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ㄎ澹┲笇Π踩ぷ魅藛T的安全教育培訓;

 ?。┮婪ú樘幓顒又械倪`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 安全許可

  第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修k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ǘ┗顒觾热莺托问讲坏眠`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ㄈ┚哂蟹媳巨k法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ㄋ模┗顒訄龅?、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在東莞市、中山市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為預計售發票證或者組織觀眾數量與負責組織、協調、保障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數量之和。

  第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可以根據活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并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制定、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工作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自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洞笮腿罕娦曰顒影踩S可申請表》。

 ?。ǘ┏修k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ㄈ┗顒臃桨讣捌湔f明。

 ?。ㄋ模┗顒影踩ぷ鞣桨?。

 ?。ㄎ澹﹫鏊芾碚咄馓峁┗顒訄鏊膮f議或者證明;活動占用公共場所、道路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有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活動的,還應當提交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聯合承辦協議。

  第十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應當列明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流程、參加人員數量、媒體記者、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等情況。

  第二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踩ぷ髫撠熑?、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設置、任務分配、識別標志;

 ?。ǘ┗顒訄鏊乩憝h境、建筑結構和面積(附圖紙)、人員安全容量以及預計參加人數;

 ?。ㄈ┲伟簿彌_區域、應急疏散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消防滅火、安全檢查等設施、設備設置情況和標識;

 ?。ㄋ模┡R時搭建設施、建筑物的基本情況;

 ?。ㄎ澹┢弊C的樣式、數量、防偽、查驗等情況;

 ?。┌踩ぷ骱笄?/a>保障措施;

 ?。ㄆ撸本仍A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承辦者當場更正;

 ?。ǘ┥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告知承辦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ㄈ┥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辦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許可申請。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告知承辦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現場安全條件進行查驗。

  公安機關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承辦者需要整改的內容和要求,承辦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公安機關作出安全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安全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ㄒ唬┓习踩珬l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

 ?。ǘ┎环习踩珬l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發出《大型群眾性活動不予安全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承辦者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將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抄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活動,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一次性許可的方式對各場次活動準予安全許可。公安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各場次活動實施安全監管。

  第二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ㄒ唬┎环洗笮腿罕娦曰顒优e辦條件的;

 ?。ǘ┐嬖诘陌踩[患經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ㄈ┯绊懻?、外事、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ㄋ模﹪乐胤恋K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變更活動時間的,應當自原定舉辦日之前5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活動的,應當自原定舉辦日之前5日內書面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承辦者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活動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告知承辦者以及有關單位。由此給承辦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的舉辦規模,不得將活動委托或者轉讓給他人舉辦。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后,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對安全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填寫《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檢查記錄》,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分別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簽字歸檔。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建設、安全監管、交通、質監等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發現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條件與承辦者申請安全許可時的安全條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承辦者舉辦的活動應當重點檢查,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發放或者出售票證。

  第三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安全容量按照下列規定核準:

 ?。ㄒ唬┰谠O固定座位的場所舉辦活動,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準人員安全容量;

 ?。ǘ┰跓o固定座位的場所舉辦活動,按照場所有效使用面積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準人員安全容量。

  前款所稱的有效座位數,是指總座位數扣除公共設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視現場座位、監管執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數;前款所稱的有效使用面積,是指場所總面積扣除臨時搭建物、公共設施、疏散通道、緩沖區域等面積后的面積。

  舉辦演唱會、歌舞表演等活動,需要臨時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數量應當計算在人員安全容量內,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

  第三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安全容量時,應當立即停止人員進場,采取疏導應急措施;發現持有假票的,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三十五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搭建臨時設施、建筑物的,承辦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搭建和拆除臨時設施、建筑物,確保臨時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臨時設施、建筑物搭建工作應當在活動舉辦的12小時前完成。

  第三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監督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落實安全工作措施,維護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以及進入場所的人員、車輛、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實施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安全檢查無關的活動,不得侵犯受檢查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責令立即停止舉辦活動:

 ?。ㄒ唬┈F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ǘ┈F場秩序混亂,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ㄈ┢渌赡芪:ι鐣刃蚝凸舶踩木o急情形。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提出與安全監管無關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場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并對承辦者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向社會發放或者出售票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同時承擔同一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虺修k者、場所管理者提出與安全監管無關的要求;

 ?。ǘ┌l現安全隱患不依法責令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及時整改;

 ?。ㄈ┮蟪修k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

 ?。ㄋ模┧魅?、收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ㄎ澹├寐殑贞P系從事與活動有關的經營活動;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自發進行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發生突發事件;當活動現場聚集人數超過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經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做好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ㄒ唬┬麓浩砀?、重陽登高、清明祭拜等傳統民俗活動;

 ?。ǘ┢渌卮蠊澣盏膽c祝、慶典活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15)

  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2月17日

 ?。ù思_發布)

  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具體范圍按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所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主辦者直接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承辦者的安全責任。

  主辦者委托其他單位承辦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安全管理能力、條件的承辦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從其規定。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有2個以上承辦者的,應當明確主要承辦者及其他承辦者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安全等級管理,根據安全等級適用相應的安全工作規范。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等級由公安機關在承辦者自評的基礎上確定。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等級及相應的安全工作規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承辦者開展安全等級評估及相應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指導和服務。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等級評估標準和安全工作規范由省公安機關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安全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明確活動實施部門或者單位,責成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委托其他法人、組織承辦的,由承辦者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辦者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應當向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跨縣(市、區)的,承辦者應當向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向主要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對參加人數是否達到1000人以上難以做出預計的,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確定是否需要辦理安全許可。

  第九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安全許可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承辦者年度內在同一地點舉行相同內容和規模的多場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請的方式取得安全許可。

  第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反恐怖主義和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需要,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可能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安全許可;已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回,并及時通知承辦者。

  第十一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以及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安全等級進行調整的,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承辦者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調整。承辦者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承辦者提前舉辦或者延后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分別在提前舉辦時間或者原定舉辦時間的5日前向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的3日前書面告知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安全許可證件。但因情況緊急,承辦者臨時申請變更、取消的除外。

  承辦者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后,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對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以及活動場所、設施組織安全檢查。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為承辦者保守商業秘密。

  實施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告知檢查的依據、內容和要求,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檢查的實際情況,并由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承辦者負責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簽字確認。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實施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發現承辦者未按照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活動場所、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承辦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查并督促落實。

  第十五條 承辦者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后,方可發放或者出售門票。發放或者出售門票的總量不得超過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現場各出入口公示各種票證樣版,方便識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使用的證件,由公安機關監制并核準發放。

  第十六條 承辦者應當落實以下現場秩序維護和疏導措施:

 ?。ㄒ唬┙M織對供水、供電、供氣等重點部位進行看護;

 ?。ǘ┰跇蛄?、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

 ?。ㄈ┤雸鐾藞鰰r對人員和車輛進行及時疏導;

 ?。ㄋ模┤雸鋈藛T即將達到安全容量時,應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ㄎ澹┢渌嚓P安全疏導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承辦者對搭建的舞臺、看臺、展臺等臨時設施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承辦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設計、施工,或者聘用具備相應操作技能的專業人員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搭建和拆除臨時設施,確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承辦者應當與場所管理者以及設計、施工單位和人員簽訂設計、搭建臨時設施的安全協議,并組織驗收,出具驗收報告。

  舞臺、看臺、展臺等臨時設施安全規范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承辦者應當配備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安全檢查設備、監控設備。

  承辦者應當提前將禁止和限制帶入場的物品清單通過媒體、海報、票證提示等方式告知活動參與人員。

  承擔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合同約定履行職責,提供符合相關標準的保安服務。

  第十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向承辦者提供場所安全通道、出入口、供電系統以及可容納的人員數量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和證明。

  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場地建筑、監控、廣播、消防、照明等設施、設備齊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二十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承辦者立即改正;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組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要求,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場所、道路的群眾自發形成的聚集活動,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提前制定工作預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備足夠力量,加強巡邏值守、安全防范和應急響應,確保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安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承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關活動,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ǖ臈l件、程序實施安全許可和檢查的;

 ?。ǘ┬孤侗粰z查單位商業秘密的;

 ?。ㄈ├寐殑罩阒\取非法利益的;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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