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0**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第四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h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受其委托的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與已婚育齡人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計劃生育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可以設定違約金。
計劃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ㄒ唬┓蚱抟环交蛘唠p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ǘ╇p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ㄈ╇p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ㄋ模┰倩榉蚱?,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于復婚夫妻;
?。ㄎ澹┗楹蟛挥?,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谝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ㄆ撸┓蚱抟环綖橐患壷亮壍臍埣曹娙?,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ò耍┑V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ň牛┠蟹降脚郊衣鋺羟遗經]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ㄊ┺r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ㄊ唬┐笊絽^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ㄒ唬┤焉?4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ǘ┕室庵聥雰核劳龅?;
?。ㄈ┳詧髬雰核劳龅珱]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二條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內應當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妊娠登記,免費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并于生育后45日內辦理生育登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妊娠登記和生育登記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報告。生殖保健服務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第二十三條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h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ㄒ唬┪匆婪ㄈ〉梅蚱揸P系生育子女的;
?。ǘ┎环媳緱l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 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 實行以避孕為主的節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介紹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癥、禁忌癥、注意事項等,指導公民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七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九條 禁止歧視、遺棄、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三條 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 從事助產接生服務的機構或者人員,在提供助產接生服務時,發現產婦未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或者生育證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為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遵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后,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謴蜕中g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 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ㄒ唬┩砘榈某趸檎?,延長婚假20天;
?。ǘ┩碛某醍a婦,延長產假30天;
?。ㄈ┰诋a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四十一條 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ㄒ唬念I證之月起,每月發給不低于20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ǘ﹪覚C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ㄈ┰谡{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體收益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額;以家庭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戶均增加30%以上份額;
?。ㄋ模┓峙渫恋匮a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ㄎ澹┊數厝嗣裾幎ǖ钠渌剟詈蛢灤?。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ㄒ唬┝袨榧彝ソ洕l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勞務輸出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
?。ǘ┙M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ㄈω毨Ъ彝?,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ㄋ模┰谕菩行滦娃r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ㄎ澹┊數厝嗣裾幎ǖ钠渌麅灤?。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第四十三條 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
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四條 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規定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施行絕育手術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在治療期間,職工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者治療后仍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十五條 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100%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六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待遇和獎勵外,由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優先為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采取絕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ㄒ唬┪崔k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不予征收;
?。ǘ┎环媳緱l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征基數)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高于計征基數1倍以上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1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ㄈ┓媳緱l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九條 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五十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覚C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給予記過處分,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
?。ǘ┺r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后3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ㄈ┊a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
第五十二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經申請被批準允許再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等各項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并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樗耸┬杏媱澤中g的;
?。ǘ├贸暭夹g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ㄈ嵤┘俟澯中g、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址腹袢松頇?、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ǘ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ㄈ┧魅?、收受賄賂的;
?。ㄋ模┙亓?、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ㄎ澹┨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五條 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范圍、超標準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使用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拒絕、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栋不帐∮媱澤龡l例》同時廢止。
篇2:石家莊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1997修)
(1991年3月7日石家莊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1994年2月23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1997年8月28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系指現居位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育齡人口。
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思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條 流動人口及有關人員和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購,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納入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圍,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 備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局、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主管部門。公安、工商、衛生、民政、勞動、建設、交通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群眾團體必須按照分工備負其責,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八條 對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分別由下列管理單位具體負責:
(一)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臨時雇請的人員.由雇請單位管理;
(二)個體工商廣及且雇請的人員、私營企業經營者由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三)從事家庭勞務和無業的人員、由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管理。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外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對外出三個月以上的.按規定開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外出的流動人口要按規定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呈報實行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
第十條 流動人口在本市暫住、從業,須持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流動人門婚育證明,經管理單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辦理在本市暫住、從業的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班當分別與流動人口和接收流動人口暫位的單位、個人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述約責任。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駐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呈報本單位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檔案。
第三章 生育與節育
第十三條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對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發放的《生育證》和有關證明的,經審核登記后可安排生育。
第十四條 對納入生育計劃的流動人口,管理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駐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醫療、保健單位,應當提供必需的醫療衛生保健和其他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未納入生育計劃的流動人口,應當采取可靠的節育措施,并接受管理單位的計劃生育指導和孕情檢查。計劃外懷孕的,必須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 醫療單位對流動人口中無《生育證》的孕婦應當按計劃外懷孕處理。對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同流動人口管理單位駐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 未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或者接收分娩。
個體行醫者不得進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計劃生育部門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及據實舉報計劃外懷孕和生育的人員,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對流動人口中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辦理證照、安排攤位,及其獨生子女人托兒所、幼兒園、上小學:就醫等,有關單位應當給予
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 對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中計劃外懷孕者,經教育拒不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的,逾期每推遲一天處以十元至四十元的罰款;系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系其他流動人口的,由從業、暫住的管理單位、房主或者雇主負責做好工作,直至采取補救措施。
對計劃外生育的,按《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征收計劃外生育費,注銷其暫住戶口;系從業人員的,予以辭退;系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者的,暫扣營業執照。
對計劃外生育者的處理結果,要及時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出現計劃外學育,對有關單位及個人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從業的,每出現一例計劃外生育,罰款額為該單位當年經費或者稅后留利的千分之五。其中。罰款額五百元以下的按五百元處罰;千萬元以上的按一萬元處罰。
(二)被雇請人員中每出現一例計劃外生育,對雇主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從事家庭勞務和無業的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分別追究其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主管領導的責任。
(四)對隱匿不報造成計劃外生育的房主,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房主同時是雇主的,可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罰款。
第二十二條 我市外出的流動人口,要服從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計劃外懷孕者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出現計劃外生育者,由現居住地依法處罰,現居住地未處罰的,由戶口所在地依據《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單位對流動人口中無《生育證》的孕婦不按計劃外懷孕處理,確屬醫療單位責任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并對責任者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并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醫務人員私自接收無《生育證》的孕婦分娩的;每例處理三千元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個體行醫者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吊銷個體行醫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非法出具婚育證明、摘取宮內節育器、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夫妻患有遺傳性疾病,需進行鑒定
者除外),出具虛假診斷證書、節育手術證明,假做節育手術,濫發生育指標者,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因前款行為而導致計劃外生育的,對責任者給予與生育者同等金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謠惑眾、煽動鬧事及威脅侮辱、毆打、誣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并依法接受監督士對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設的處罰,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對流動人口及其管理單位的罰款,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決定;
(二)對醫療衛生單位的處罰,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懇經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調查核實,由縣(市)、區計劃生意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三)需暫扣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營業執照、吊銷個體行醫許可證、注銷暫住戶口、辭退從業人員的,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有關部門決定執行;
(四)對其他有關人員的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礙,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查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對有關人員的行政處分,由材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第三十條 對流動人口中計劃外生育的夫妻征收計劃外生育費,由管理單位提出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決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級或本數在內。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安徽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
《安徽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已經20**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12月30日
安徽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下列人員除外:
?。ㄒ唬┮虺霾?、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ǘ┓蚱抟环诫x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在配偶一方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ㄈ┰谠O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籌管理、服務均等、信息共享、區域協作、雙向考核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獎懲。
第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教育、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_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宣傳、政策咨詢等服務,告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權利和義務;
?。ǘ┞鋵嵙鲃尤丝谟媱澤蘸酮剟?、優待政策,幫助解決流動人口在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ㄈ┙M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ㄋ模┫蛄鲃尤丝谥械挠g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
?。ㄎ澹╅_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采集、核實、統計、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時向流出地核實、通報流入人口婚育、節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時向流入地核實、反饋流出人口婚育、節育等信息;
?。┯媱澤蘸凸芾淼钠渌ぷ?。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計劃生育宣傳和服務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第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在流動人口較為集中的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基層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等活動,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定期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一條 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外?。ㄗ灾螀^、直轄市)前,憑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為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對于材料齊全、經核實無誤的,應當立即辦理;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所需材料。
辦理婚育證明,實行免費。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ㄒ唬┟赓M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教育、咨詢指導等服務;
?。ǘ┮婪赓M獲取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ㄈ┩砘?、晚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可以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假期等相關待遇;
?。ㄋ模嵭杏媱澤?,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ㄎ澹┈F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動人口可以享受的其他服務和獎勵、優待。
第十三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免費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ㄒ唬╇p方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ǘ┙Y婚證;
?。ㄈ艏诘氐泥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并將辦理結果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
第十四條 實行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建立流動人口信息通報制度。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網絡化協作平臺,為流動人口提供行政事務辦理、政策咨詢、投訴舉報受理等服務。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運用信息系統和服務平臺,及時采集、錄入和更新流動人口信息,開展流動人口婚育信息交流、孕環檢信息網上交驗及其他服務和管理工作。
推行婚育證明、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證件的網上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統計、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部門,建立健全人口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系統提供相關數據。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將社區建設、就業培訓、勞務輸出、社會保障、物業管理、出租房管理、居住登記、出生登記、學員登記等相關管理工作,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相結合;及時將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省際、市際、縣(市、區)際間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制度,制定區域協作方案,簽訂區域協作協議,協商解決本區域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事務。
第十七條 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網絡化服務協作的層級監管機制。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制定層級監管工作規范,指導、協調、監督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網絡化服務協作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規范的要求,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流、雙向服務、咨詢舉報等網絡化服務協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做好轄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網絡化服務協作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流動人口與戶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獎勵優待、便民維權等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實現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住院分娩保健服務時,應當協助查驗生育證明,落實出生實名登記制度,將生育信息情況報送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行政部門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創新流動人口維權服務工作,通過便民服務大廳、上門服務等方式,提供便捷服務,暢通訴求渠道,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用人單位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f助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ǘ﹨f助采集流動人口婚育信息;
?。ㄈ┮婪鋵嵙鲃尤丝谟媱澤剟顑灤?。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并協助采集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在征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調查核實生育行為和收入情況時,應當相互協助。
流動人口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ㄒ唬┪匆勒毡疽幎榱鲃尤丝诔鼍哂媱澤C明材料,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ǘ┻`反本規定,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ㄈ┪匆婪鋵嵙鲃尤丝谟媱澤剟?、優待的;
?。ㄋ模┪匆勒毡疽幎ê藢?、通報、反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ㄎ澹┻`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責任,未完成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目標的,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未依照本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并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發布的《安徽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